“恒产”与“恒心”论 恒产与恒心论
恒产与恒心论
马 志 远
中国古代有位思想家叫孟轲,人称“亚圣”,其地位仅次于有“至圣先师”之称的孔夫子。既然是“圣人”,他们的言论、学说,理所当然地就成为后世人们的生活信条和行为准则,比如孔夫子的《论语》就是如此。七、八年以前,旨在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物权法》经全国人大通过之后,就有学界泰斗、司法高官和律师大腕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宣讲《物权法》的要义和精神。这些学人们在著书立说、座谈演讲的时候,几乎无一例外地引用孟轲老先生的一段论述作为阐发《物权法》立法精神的理论根据。这就是《孟子·梁惠王上》中的“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一句。前些时候,跟一位同事出差,途中当我们谈到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时候,这位同事照旧拿出孟夫子这段话作为支持私有化和他理解《物权法》的论据。
上面孟夫子这句话说的什么呢?老人家的意思是说,没有稳固的产业而能够做到安贫乐道、神闲气定的,只有那些仁人志士;至于普通老百姓,没有稳固的产业,就不可能有安分守己之心,他们不可避免地就要惹是生非、胡作非为,以至于揭竿起义,危害社会稳定。于是,孟夫子送给梁惠王的一条锦囊妙计:“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条妙计进一步强调了“制民之产”即从制度上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对于保障他们安居乐业,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建立“王道”政权的重大意义。
孟夫子的这段言说,无疑描绘了一幅他心中的理想社会的蓝图。但是,当我们回顾历史,却发现孟夫子所描绘的这种理想社会,不仅在狼烟四起、战乱不休的战国时代无法实现,即使是在此后两千余年的各个封建王朝包括被世人所推崇、怀念的盛唐,也没有实现过。至于1840年以后,中国社会一步步地沦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地,这种理想就更是一枕黄粱了。
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决定了孟夫子的天真。
在中国和世界历史上的奴隶制时代和封建时代,土地都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最为重要的财产。围绕着这项财产的阶级斗争、民族斗争,从来没有停歇过。封建时代的中国有句谚语“千年田换八百主”,就描述了土地所有权极不稳定的状况,更何况,无论是中国历史上还是世界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维持千年统治的王朝。既然如此,还谈什么恒产、永久稳固的财产所有权?
对“千年田换八百主”之说,有人理解为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表明了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有人说是由于政局不稳、社会动荡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一再易主。细细想来,其实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或许正是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才有了在荒年灾月很多人把他们赖以活命的土地转卖他人的现象,因而形成了土地兼并和集中。土地兼并和集中必然导致社会动荡、政局不稳,最终酿成农民战争,同时兼有外族入侵。通览中国历史,是可以发现很多这样的画面的。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因,政局不稳、社会动荡、改朝换代是果。
土地自由买卖导致土地兼并和集中,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其根源就在于少数人逐步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利用对生产资料和财富的占有对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剥削,而这种剥削必然招致被剥削者的反抗。所以,试图在私有制度下保留和保护“恒产”,或者说以此造就一个中产阶级群体,构建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形”社会,以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是根本不可能的。今日之中国,如果试图用一部《物权法》来保护私有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以为借此造成一个中产阶级社会,让更多的人有“恒心”,同样是一种幻想。
近年来,在《物权法》的保护之下,有不少的私营企业主取得了大幅的土地,建造了大片的厂房,“恒产”似乎有了,可是经济危机一来,负债累累的老板们只得关门大吉、逃之夭夭,土地、厂房随即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不知又要几易其主,哪里还谈得上产业的恒定与稳固?老板们的跑路之举,本身也证明了他们根本就没有坚持不懈、百折不挠的恒久之心。而他们的这种易变之心,又是恰恰时事与世态所造、所逼。
在解释“恒产”与“恒心”时,不应该把“恒产”解释为那点可怜的个人私有财产,历史证明,个人的那点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太容易被风吹雨打去了;同样,也不应该把“恒心”解释为那狭隘的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之心,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之心将会发展为对他人劳动的占有之心。
“恒产”是应该有的,也是可能有的,那就是社会公共财产。由此就要产生和建立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的制度——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恒心”也是应该有的,并且已经有了,那就是一部分先进的人们、革命的人们为了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建立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的大公无私之心。有了这样的“恒产”,才有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与权利;劳动人民有了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他们才会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恒心”。
我们应当对“恒产”与“恒心”作出这样的解说,并为创建、维护和巩固这样的制度而努力,而不能把“恒产”与“恒心”理解为私产与私心,为日益加深的私有化提供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