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用论
法院无用论
马 志 远
法院有用吗?这个问题近年来一直萦绕在我心头,让我困惑不已。在很多人看来,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即使是个问题,也是个伪问题。包括法院审判权在内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是重要的司法机关,怎么还要讨论法院是不是有用呢?提出这个问题来讨论,那不是一个十分可笑的伪问题吗?
其实,法院真的很无用。谓予不信,不妨来看下面的事例——
大约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几乎是在全国各地发生了雪崩似的企业集资、民间借贷纠纷潮,大量的标的额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之巨的借贷融资案件涌向法院。可是,当法院开庭之时,作为被告的债务人早已杳如黄鹤,踪影难觅。于是,法院能够做的,只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发给讨债的原告一纸判决书,而后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公告,算是把判决书也送达给被告了。等到判决书生效,原告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这时法院将面临这样的窘境——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等待执行的不过是人去楼空的破败厂房、满是锈迹的破烂设备。那就把这些厂房连同厂房下面的土地拍卖、变卖吧,用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多或少地偿付给原告,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可是,只有天知道那一片片的破屋烂舍、一堆堆的旧铜烂铁何时才能够卖得出去,哪个傻瓜会在这经济下滑的时节去接盘。经济下滑,自然无人接盘,那么,经济上升就有人接盘吗?也未必。如果经济在上升,债务人只要有利可图,也不至于负债逃跑。所以,法院的拍卖、变卖之类的执行措施,也仅仅是只具有理论意义的画饼充饥之举。
这样的事例绝非个别,而是一种“新常态”、一种普遍现象。谓予不信,可以再看看房地产建筑行业追索工程款的案例。建筑企业承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都是包工包料、自行垫资。等到工程完工,找开发企业算账,——没钱!于是打官司,照样没钱!那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吧,可以,那一栋栋的楼房在那里戳着呢,拿去吧!建筑企业要等现钱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以解燃眉之急呢,那些楼房对他们来讲又有什么用?法院执行,什么时候才能拍卖成功?
类似于上面的事例,比比皆是,可以让人获得丰富而具体感性认识。如果要搞理论研究的话,还可以去看看法院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当着这些普遍现象一桩桩、一件件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你能说法院有用吗?它真的很无用。它既不能于事前防止欠款逃债的发生,又不能于事后为债权人挽回损失。它那张加盖了鲜红印章的判决书不过是一张“法律白条”,所谓“定纷止争”,不过是制造了一个类似于望梅止渴的幻觉和期待。为了换取这张“白条”,债权人扔进了大笔的诉讼费、保全费,甚至律师费。想当初法院开庭时的庄严与隆重、严肃与神圣,回忆起来都仿佛是一出装腔作势的儿戏和闹剧,闹了半天,嘛作用没有!
很多的债权人看到了法院的无用,于是他们不再向法院起诉,而是纠集起来围堵债务人的工厂和住宅,甚至把债务人强行带走,以逼迫他们尽快还钱。
法院很委屈,说你这板子别打我的屁股嘛,防止纠纷发生可不是该我干的活,而为债权人挽回损失,我已经竭尽全力了;债务人找不到,你让我们咋办?厂房、设备卖不出去,你又让我们咋办?是的,板子确实不应该打法院的屁股,根本的原因在于明知法院如此无用,却又偏偏设立法院,尤其是还要扩充法院的规模;明知法院无用,却又偏偏为它制定和装备了卷帙浩繁、汗牛充栋法律,让它执掌和运用。
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呀,所以,要加强立法,加强法院和它的审判力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还要加强法学教育,还要培养专门的法律服务队伍。没有想到的是,加强来加强去,法院的作用或者说法律的作用竟然是如此的不堪一用。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一个形式逻辑学上的假言判断,其完备的逻辑表达形式就是——如果搞市场经济,就要搞法治。法治的内容当然包括了立法、司法,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那么,我们如果不搞什么市场经济,当然也就用不着搞什么法治经济了,也就用不着扩充法院了,也就用不着加强法学教育和培养律师队伍了。对这个命题的否定,在形式逻辑上竟然是如此的顺理成章,这叫否定了它的前件就否定了它的后件。
否定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能不能有一种体制、机制最大可能地避免纠纷和冲突的发生,让法院这种东西逐步地走进历史的博物馆?能,而且人类已经建立过这样的制度,而且这种制度还是成功了的。
如果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社会生产的重要部门都由社会掌握起来,实行原材料和产品的统一调拨,而不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如果各个生产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在“全国一盘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相互支持的协作关系,而不是交相争利的倾轧与竞争;如果金融机构的存在只是为了解决各个生产单位的资金融通以调剂余缺,而不是唯利率和利息是图;如果不搞什么“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不搞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大众创业”,不搞租间办公室就开办公司的“万众创新”,各种纠纷、摩擦、冲突、争端就会大为减少,就没有必要立那么多的法;法院的法官们就没有必要每天都在开足马力组织开庭、起草判决,累得要死要活;法院也就没有必要一再扩编,社会上也就不需要一个庞大的法学家和律师队伍,所谓的法学也就不会成为一种学问,每年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多的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学专著和论文。这样的一种体制、机制,叫做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它曾经出现在三十多年前的当代中国历史上。那个时候,法院真的闲得门可罗雀。一家县级法院,每年也就审判那么几起刑事案件,民事审判也不过几起离婚案件,远不像现在的法院机构是如此庞大、分工是如此细致,原来的一个刑事审判庭延伸出刑一、刑二、刑三庭,原来的民事审判庭分化成民一、民二以至民五庭。
今天的中国虽然实行市场经济了,但在局部领域、局部行业还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计划经济,比如石油行业。在这些行业的生产活动中,就很难发现法院有什么作用。以胜利油田为例来说。胜利油田是国家特大型国有企业,是百分百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胜利油田的属下,按照石油生产的流程,有地质勘探、钻井、采油、井下作业、原材料供应、运输、油气集输、农副业生产等几十个二级单位和几百个三级单位。这些几十、几百的二级和三级单位之间,实行的是一种围绕石油开采建立起来的生产协作制度,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种紧密的协作关系。这些众多的生产单位之间也在进行着原料、产品、劳动、资金的往来和交换,但是,它们从来没有因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所以,胜利油田开发建设以来的几十年间,还没有同属于胜利油田的二级或者三级单位到法院打官司的案例。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院确实无用。
有人反驳说,法院的功用不仅是解决经济纠纷,还包括了对犯罪的审判。很对,但我们说,犯罪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在消灭私有制的过程中,犯罪也将逐步消灭。新中国前三十年犯罪率低,而后三十年犯罪率连年增长的事实,就是犯罪与所有制紧密相连的明证。随着公有化程度的提高,犯罪必将趋于减少,法院也将失去打击犯罪的功用。
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也有法院吗?怎么能说法院无用呢?是的,毛主席也说过法庭一万年都要有的话,不过,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纠纷甚至犯罪的发生会大幅下降并日趋减少,法院最终会如同人的盲肠一样日益成为无用之物,这与近二十多年来的大规模立法、法院急剧扩编完全是在两个方向上对立地发展着。所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院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院有着完全不同的功能和绝对相反的发展方向。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保留了法院,但是,随着公有制程度的不断提高和计划经济的日益科学,法院将会最终取消,它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和扩大法院是两回事。
在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和消除纠纷与争端,纠纷发生后它也无法从根本上定纷止争;而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院几乎没有用武之地。我们的结论就是,法院无用。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1968年文化大革命高潮时期提出的“砸烂公检法”这个口号,理所当然地具有非凡的革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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