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认为同仁医院医生被杀原因是医生欺诈和法院无能
陈中华认为同仁医院医生被杀原因是医生欺诈和法院无能
2011年09月17日 12:58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编者注:9月15日下午4时,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在医院内被一位患者砍伤,伤情严重。据财新记者了解,行凶者为北京书法家王宝洺。一位微博名为“健康触手可及”的网友爆料,其行凶动机或为一起纠缠多年的医疗纠纷。2009年4月8日,王宝洺连续发布八篇个人博客。详细介绍了和同仁医院医生徐文之间的医疗纠纷。为保持博客原样,文章均未作文辞修改。
追究喉科专家徐文“故意杀人罪”
(2009-04-08 07:39:45) 原文地址
破解同仁医院惊天大案 追究喉科专家徐文“故意杀人罪”
一个书画家被残害的经过
一、徐文花言巧语,诱骗患者上钩,实施“诊疗欺诈”
诊疗经过:原告王宝洺经熟人介绍于2006年9月26日及入住同仁医院前,医师徐文多次口头承诺并热情表示:
①治疗这种病(喉癌),她很有经验,经常做,只是小手术。
②激光切除,手术彻底, 出血少,见效快,国际领先技术。
③彻底切除单侧声带,不会影响说话,只是声音有些沙哑。
④你的病属于早期,只要做到早发现,早手术,就能彻底根治。
⑤不转移,不扩散。愈后效果好。不会影响王老师讲课。
原告王宝洺,相信了全国闻名的专家云集的同仁医院专家徐文的花言巧语后,决定住院手术治疗。(事故发生之后,院方领导黄志刚找我谈话时曾说过,这种小手术在门诊就能解决,根本不用住院)
当原告王宝洺住院,手术结束时,同仁医院喉科专家徐文却告知说:“手术没做干净,彻底……”(2006-10-23的病理报告为证)
当我听到手术失败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全国闻名的大医院同仁医院,耳鼻喉研究所,居然也开起了“国际大玩笑!”
我住着高级别的医院病房,《金朗大酒店》前身,却没享受到高级别的医疗服务。
我当即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医疗欺诈”行为!我开始愤怒了!
二、揭露徐文“伪手术”真相,实施杀人经过。
2006年10月19日手术的全程记录,与术后2006年11月1日在医科肿瘤医院的MP影像报告比对,更加证实揭露了这台“伪手术”的真相;手术名称为:支撑喉镜CO2激光右声带切除术(Ⅱ型)
手术经过:支撑喉镜下CO2-Laser沿肿物外2(毫米)切除肿物及右声带,外至甲状软骨板,下至声带下缘5(毫米),前部切除前联合腱,上达室带(喉室与声带相接处),后达声带突。(这段文字记录了右声带全部切除的全过程,干净、彻底,并附图进行佐证)。企图掩盖杀人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的记录!
请徐文提供完整切除右声带的科学实物证据!
在徐文告知家属,手术失败的消息后便一去不复返了。在术后四天时间里,徐文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与再手术方案,只是消极的抗感染与雾化……
我出院后,马上来到《中国医科肿瘤医院》做了MR影像检查显示:“右侧声带略增厚……”这个结果竟然与同仁医院的术前检查惊人的相似:“右侧声带前部增厚……”既然徐文实施的是右声带切除术,为何右声带还存在,难道见鬼了不成?肿瘤医院的影像报告揭露了伪手术的真相。
质疑①术前 同仁医院影像片子显示:“右侧声带略增厚……”
②术中 喉科专家徐文实施右声带切除术?手术过程真实性?
③术后 肿瘤医院影像片子显示:“右侧声带前部增厚……”
请问徐文:在手术实施的过程中你到底做了什么?
科学证明:同仁医师――徐文,给我实施了“伪手术”。且伪造了手术记录及术后“不作为”的行为。制造了“医疗欺诈”全过程。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个留学美国归来的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教授、研究生导师、耳鼻喉研究会理事。(院资料)竟然给我实施“伪手术”。这难道不是“医疗欺诈”吗?徐文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中国协和程广源教授编著《肿瘤病人想知道》中指出:“肿瘤治疗强调第一次打击。即首次手术要干净、彻底,达到真正的根治性手术、解离的组织和肿瘤,应整块切除,保持完整性。不要切入肿瘤或撕裂,更不要支离破碎,以避免肿瘤的局部扩散”。
徐文给我实施的“伪手术”,将完整的肿瘤撕裂、损坏得支离破碎,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使散乱的癌细胞迅速发展、扩散、危及到了我的生命。作为喉科专家的徐文,不会不知道将肿瘤撕碎的后果意味着什么吧?而撕碎以后一走了之,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任癌细胞任意扩散,又意味什么?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
虽然,最后得到《中国医科肿瘤医院》吴雪溪教授精湛的医术、及时的抢救,挽救了我的生命,但却留下多重残疾。1.丧失语言功能,2.丧失劳动能力,3.造成肢体残疾,4.丧失嗅觉功能,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残废人,这些损失与徐文的“伪手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管徐文有一千个什么理由,千不该万不该,你也不该杀害一个手无寸铁,毫无防备的求医者。因为我是在全身麻醉、毫无知觉的情况下被你杀害的。
我怎么得罪你了?你在哪受了别人的气,都撒在我身上了?我已交足了住院费,我是无辜的患者。你既然不愿意为我做手术,为什么当初热情极力推荐我;花言巧语、巧舌如簧地鼓动我、诱骗我住院,并承诺炫耀着你的技术的高超?做为一个医生,你不该欺骗我,你如果水平有限,做不好这个手术,你可以立即停止,我们还有机会选择其他医疗方案。你知道吗?你毁坏了这台手术,就等于毁坏了我的人生。你记得吗?我曾多次跟你说过,我是教书画的老师,我还有很多学生等我上课呢!
你对我有什么“仇恨”为什么不当着我面说?为什么使用这种“疯狂”的“医疗欺诈”行为,为我实施伪手术?你这样伤害我对你有什么好处?你残害我的目的和动机到底是什么?你知道吗?你的疯狂行为撕毁了我的人生轨迹。我将面临的是死亡!
我的手术过程原来就是一场大骗局。伪手术的实质就是将完好的右声带破坏性的胡乱的划了几刀,取出几块活体去做检验了,根本就没有按照徐文的手术经过记录的那样实施真正的手术。由于手术操作的本身就是虚假的,因此也就注定了所有病历记录的虚假性。因此徐文是制造“医疗欺诈”与“手术欺诈”的罪魁祸手,己构成“故意杀人罪”。
纵观徐文为我“治病”的整个经历,不管其“做为”与“不做为”,处处隐藏着阴谋、欺诈、伪造、泄愤、虚假、谎言、诱骗、伤害、妒嫉、生气……这些行为皆置我于死地而后快,远远超出了“医疗事故”的范畴,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一)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比如:做为医学专家的徐文,就是有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医疗人员,在名知手术失败,肿瘤被其毁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谎称:“右声带已经全部切除”剩余的癌细胞已无能为力了,以不作为的侵害方式实施的杀人罪,在整个医疗作为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与补救措施,置之不理,一走了之,将被害人置于死地而后快,使患者面临着癌细胞扩散以及死亡的危险的后果的发生。
在作为(即手术的实施)方面,徐文采取口是心非,混淆视听的方式进行欺骗:即一边歪曲伪造着手术记录经过,一边却干着侵害患者生命的罪恶勾当——将患者的右声带毁坏。再将仅位于右声带之上的癌粘膜损坏,制造癌细胞已扩散的假象的犯罪经过……这种行为是一个医生在给病人治病吗?分明是将被害人致于死地!徐文就是利用医生 的特殊义务与身份,对患者有计划、有预谋地、疯狂地实施的“借病敛财”,杀人犯罪行为的。
(二)犯罪主观方面: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假如徐文的犯罪心理态度不存在故意,那么她为什么要伪造病人手术记录,掩盖事实真相?假如徐文的确因为经验不足,不小心造成的手术失败,那么她为什么不积极地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请教其他医学专家,共同将手术完成?却反其道而行之,在明知“癌细胞”被破坏,易扩散,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而置之不理,一走了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要求:1、追究直接责任人徐文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2、徐文赔偿由“医疗欺诈”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医生徐文应赔偿的:
医生徐文是侵害王宝洺身体丧失劳动能力导致重残的直接责任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147条规定:
①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的标准。
②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如王宝洺之妻龚美华)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王宝洺(受害人)要求徐文赔偿30万元
龚美华(受害人之妻)要求徐文赔偿20万元
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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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专门查看了书法家王宝洺的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87724712_0_1.html),共有8篇博文,均发布于2年多前,其中7篇的内容与本次事件有关:
书法家王宝洺 捐款义卖献呼唤爱… (40/1920) 2009-04-08 07:43
追究 喉科专家徐文“故意杀人罪” (228/11816) 2009-04-08 07:39
北京电视台法治在线的编导、记者: (22/2108) 2009-04-08 07:36
同仁医院害人记 (21/1860) 2009-04-08 07:34
北京书法家王宝洺失声报道追踪 (26/3457) 2009-04-08 07:31
白衣恶魔丧天良,血债要用血来偿 (135/8862) 2009-04-08 07:28
王宝洺关于同仁医院举证证据的质证… (17/2177) 2009-04-08 07:26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 (9/942) 2009-04-08 07:24
嗨!亲爱的朋友们,欢迎您光临我的… (0/323) 2009-02-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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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细读王宝洺的博文,有助于对王宝洺砍人动机的了解,更有助于对此次医患纠纷事件的更深入、更具体的思考。作为医生,我也说说自己的粗浅看法。
从时间上看,此次事件的源头发生于2006年10月。当时王宝洺在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喉癌”,但未达到满意效果。这次砍人事件实际上是5年前的老帐新算。5年了,时间的流逝不但没有冲淡当年的结怨,反而更加激起了复仇的报复。通过王宝洺的博文,我们可想而知,作为患者这5年的心路历程是多么的复杂和难熬。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可以避免吗?
王宝洺的博文显示,他起初对喉科专家徐文是慕名而来和信任的,“徐文多次口头承诺并热情表示......治疗这种病(喉癌),她很有经验,经常做,只是小手术。......彻底切除单侧声带,不会影响说话,只是声音有些沙哑。......”,所以选择了徐文为其手术治疗。但徐文的那些“表示”后来却成为了王宝洺认为的“医疗欺诈”。如果历史允许假设,当时徐文如果不是这样“表示”的,而是偏重一点告诉王宝洺关于喉癌及其手术的风险,是不是可以避免王宝洺的误解及其随后的砍人事件呢?
显然,这里凸显出一个医生的适度、合理的医疗风险知情告知的重要性问题。在本案中,徐文的“表示”虽然是口头的而不是手术前的知情同意书(需要患方签字同意),但对王宝洺来说“可能”(仅从博文无法确认)造成了“误导”。可见,医生说话必须谨慎和严谨的,那怕是“非正式”的谈话。尤其是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医生要“学会说话”的确成了一门学问。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一方面要让患方明白医疗风险,一方面又不能把患方吓跑了、吓坏了。一方面不能不说话(以免被误认为生冷不理睬),一方面又不能说“错话”(很多正确的话也可能是“错话”)。有网友调侃说:没有水平又不会说话的是下等医生,没有水平但会说话和有水平但不会说话的是中等医生,有水平又会说话的是上等医生。在在现实中,中等医生人数最多,他们存在的纳闷和造成的影响也最大。在过去的年代中,虽然也存在“会说话”的问题,但医生水平始终是摆在最重要位置的。然而,今天的中国社会显然不是这样了。另外,在我国,医疗风险告知经常存在两个极端,要不“说少说轻”,要不“说全说重”。这两种不恰当的医疗告知,都会给患方对所患疾病造成错误的理解和判断,甚至带来严重的误解及其相关的严重后果。
王宝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先是个人与同仁医院院方交涉,无果后于2008年8月再通过法律途径诉求。然而,“不告不知道,一告吓一跳!“开庭不久,王宝洺仔细查验了病历,并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院方弄虚作假的事实证据一一例举:①伪造病程记录。②伪造医生签名③伪造手术记录④伪造手术现场⑤渎职、不作为。法院及被告律师看到王宝洺的确凿的举证后,个个目瞪口呆,哑口无言,面面相嘘!宣布休庭,让医方解释清楚。可是半年多过去了,院方始终没有作出回答。”(引自王宝洺博文)。如此“遭遇了“无期限休庭””,王宝洺终于等不急下手了。
可见,王宝洺作为一个有一点知名度的书法家并没有一开始就选择“医闹”,而是通过第三方的法律途径,并且耐心地等了5年。问题是,2008年的休庭到现在3年多了仍然没有结果。可否设想一下,如果法院早点查清事实作出判决,给医患双方一个说法,是不是可以避免这次砍人呢?
法院为什么会如此长时间休庭呢?确切的原因局外人不知道,按王宝洺博文的说法是同仁医院提供的医疗记录证据弄虚作假而宣布休庭。到现在就已经休庭3年多了。法院要调查医院的医疗记录是否造假,有这么复杂这么难吗?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只能说不知道。但按理说,法院经常审理比这复杂得多的案件,很多可能也用不了3年就可以“水落石出”。因此,有理由怀疑3年未能查清医院的医疗记录是否造假很可能另有隐情。众所周知,医疗官司往往要拖很长时间,很多患方根本经受不起,这与不少患方不大官司而选择速战速决的“医闹”不无关系。
今年年初,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两年内卫生部将把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向全国。半年过去了,许多地方似乎仍然无动于衷,而且第三方调解是否真正有效仍然未知,但愿不会出现如王宝洺所遭遇的“无期限休庭”!
从此事件,作为医方必须吸取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各种医疗记录文件切不可造假(比如更改、篡改、捏造、增加内容等),客观真实记录医疗文件也是对医方的保护。作为患方也同样必须记住的是,一旦有疑问,请及时复印、封存各种医疗记录,固定证据。作为工作多年的医生,我要客观的告诉大家,中国人喜欢造假的天性渗透于各个层面,医疗记录目前在很多医院存在许多的不真实,特别是出现医疗失误、医疗争议时,医务人员习惯于不真实的记录,甚至事后更改、增加内容等。不少患方发现初期复印的与后来复印的医疗记录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是完全重新书写的。这是极大的造假、不真实、不诚信、纯属欺骗的恶劣行为,对医患双方都是危害。
新闻报道说,砍人事件发生后,同仁医院聘请安定医院专家对部分医务人员进行了心理疏导,以安抚医务人员情绪,保证医疗服务有序进行。患有喉癌的王宝洺,5年来的心理变化过程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如果通过对王宝洺的心理疏导,是否有利于避免这次砍人事件发生呢?这得于心理医生和心理学家来评论。
据报道,这次砍人事件发生后,同仁医院、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等卫生部门都发出了强烈谴责这种令人发指的暴行的声音。无疑,谴责这种恶劣行为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甚或经常性的发生。干打雷不下雨的谴责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必须从社会因素和医患双方找出根源,标本兼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知道,中国医生面临安全威胁已经很多年了,而且愈演愈烈。医生的人生安全也是大众健康的保障。
2011年09月18日 13:11 来源:卫生部网站;卫生部:强烈谴责砍伤医务人员暴力犯罪行为
2011年9月16日,媒体报道同仁医院出诊女医生被身份不明男子持刀砍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卫生部部长陈竺、党组书记张茅对这一恶性事件高度关注,强烈谴责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对受伤女医生表示亲切问候。他说,卫生部要求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全力救治受伤女医生,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严惩凶手,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指出,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奋战在救死扶伤第一线,在广大患者的支持配合下,医患携手共克疾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实践证明,我们的医务人员队伍是一支值得尊重、关键时刻冲得上去、能打胜仗的队伍。
他强调,医院是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场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保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和权益。要加大卫生政策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倡导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为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我认为卫生部应该谴责缺德的医生而不是砍杀医生者;据人民网报道;2011年4月19日大连一男子持刀杀死B超室医生后从22楼跳楼身亡,原因是病人痛苦难忍无力承担高额的医药费而选择杀人跳楼,还有2005年8月25日福建中医学院一名专家在该院附属的“国医堂”医院坐诊时,被一名患者用刀捅死。遇害者叫戴春福,是福建中医学院临床基础学教授、行凶者与其是医患关系,曾经请其治疗前列腺炎,久治未愈,三年医药花掉十多万元,因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而走上不归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患者花巨额医药费,又没治好病,就将怒气发泄到医生和医疗机构身上,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为了避免医生被病人杀害的事件发生,医院完全可以像我们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一样,实行不收任何押金治好病再收费,实践证明, 我院自实行治好病再收费以来,只有同行的想杀我,病人对我从无有意见,也无病人治好病不给钱的,却常有病人给我送礼送匾。更不用说有病人想杀我的。
看病贵和难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垄断体制下,无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在此垄断体制下的各国办大医院之医疗服务供不应求,造成各公办医疗机构间缺乏竟争而无生存压力,无自律性,更无创新医疗技术的思想,所以患者得到的自然是质次价高的服务。
事实证明,很多改革之所以搞得越来越复杂,不是因为改革本身很复杂,而是其中混杂了过多的利益关系。医改和药改,实际上也简单,医疗市场、药品市场实现完全、充分的竞争。当医生开始真正竞争医德医术,比谁开的药更少更便宜更有利于患者健康之时和药企真正竞争药品质量价格之时,也就是药品价格自动回落、医疗市场趋于健康之时。其中最重要五点是;
1.大胆开放医疗医药市场.鼓励私人开办医院和医药公司,打破垄断,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无论公立医院和医药公司或私立医院和医药公司都应在同等市场规则条件下公平竞争发展。[让合法自由去竞争.医技必上升.药价必下降]。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离不开以下三要素,即放低准入门槛和堵住准入关的腐败,只要够格都给审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免杂费百花齐放并一视同仁;取消医师定点注册制让医生自由择业;取消医保定点制申请制给患者自由择医权;同时还要从法律角度来改善医疗机构和医生恶劣的生存环境。
2.建立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撤去医保定点医院和医保药品的虚牌子].只要是合法医院和合法药品.直接就是医保医院和医保药品.只要是中国人.就可以直接享受医保待遇.无需指定.无需办证.堵住医药腐败。现在出现有些医疗机构,千方百计进入医保,大肆套取医保资金,有些地方监管部门与之勾结,出现大量的医保资金外流,将百姓的救命钱装入私人腰包,政府应该重视和查处!
3.不断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给国民选择,只要合法.只要有利于人民.什么医疗服务方法都不必去制约,像我院与合作医院实行治好病再收费,不收病人的任何押金,对没有治好的病人不收任何治疗费,如果全国各医院都实行治好病再收费,不收任何押金,治不好不收任何药费的政策,那医院是不敢乱收费的。病人若发现医院乱收费行为完全可以拒交。把钱权把握在病人手里是打击医药腐败和乱收费用的最有力武器.也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4.立即修改医疗和医药广告的法规.不让广告含有承诺保证内容应删掉.应允许真实合法的承诺保证之医疗和医药做广告.有虚假的承诺保证可以严惩.决不能一刀切.凡是难治的病和承诺治疗都不让做广告宣传是不对的,好的医疗服务及好的药品.应让其做广告推广,否则,病人怎么知道怎么受益呢?我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对虚假广告要打击,也要让真实合情合理利民利国的广告做出去.绝不能犯官僚主义,一刀切省事,什么广告都不让做。
5.严惩医疗和医药管理部门中的腐败分子。严惩乱开检查及乱开药拿回扣提成的医疗人员和制售假药犯罪分子。拿回扣的医疗人员应按受贿行为由司法机关惩处,决不能由卫生部门和医药机构自查自究。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