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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已经沦落为林嘉祥的私人辩护律师

火烧 2008-11-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深圳警方对林嘉祥猥亵女童案的处理,认为警方行为类似私人辩护律师,引发对执法公正与法律保护的担忧。

深圳警方,已经沦落为林嘉祥的私人辩护律师  

2008年11月5日16时30分左右,深圳市公安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的调查结果。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法行为,只是属于酒后行为不当。  

对林嘉祥双手掐小女孩脖子的行为,警方称,林嘉祥对小女孩“搭肩”的目的,是林嘉祥出于善意、谢意做出来的,是有礼貌的表现,只是没有注意手轻手重而已。   

在深圳警方的心目中,林嘉祥还是全国人民学习的有礼貌的好榜样,好像林嘉祥还依然是广东省先进精神文明单位代表。  

而律师认为,深圳警方在事发后没有立即查找固定录像资料和目击证人,而是立即给林嘉祥测试酒精含量,此处有很大疑点。“饮酒与否无论是在定性上还是在量刑上对林嘉祥都不应该有任何影响。从警方最后做出的‘酒后行为失当’的结论看,这样的做法更像是警方在为林嘉祥辩护开脱。  

这不是典型的深圳警方在用“以贪官为本”的执法理念来指导工作的充分体现吗?现在国家机关为什么不提为人民服务了?你只提以人为本,警方就认为是应该以贪官为本,因为在警方眼里,只有贪官污吏是人,工农群众就是屁。  

请问,深圳市公安局究竟是中国政府的公安局还是林嘉祥家里请的私人律师?  

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场所和时间只是犯罪情节的问题,只对量刑有影响而不能改变案件的根本性质。从林嘉祥猥亵小女孩案来看,林嘉祥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变态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此案对惩治猥亵儿童犯罪一类案件具有标本意义,如果任由深圳警方胡作非为,以后,中国儿童就将得不到国家法律的类似保护,祖国的花朵---小女生,从此后就会赤裸裸的暴露在全国大大小小贪官污吏的淫爪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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