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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内地未必不能“复制”香港反贪模式

火烧 2007-06-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认为内地可借鉴香港反贪经验,如零容忍政策和独立反贪机构模式。提出建立直属中央的反贪机构,以提升反腐效率,同时强调公众参与和监督的重要性。

内地未必不能“复制”香港反贪模式
 

郭松民
 


香港的廉洁在全世界是出了名的,2006年,在透明国际公布的“清廉指数”中,香港在16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5位。深为腐败所困的内地,本应充分利用近水楼台的优势,多学习一些香港的成功经验,但不知何故,这方面却一直不尽如人意。近日更有一篇报道说,“香港廉政专员称内地很难复制香港反贪模式”(6月25日《广州日报》),似乎把这条路完全堵死了,但我阅读了全篇报道后,却对这个结论有些不以为然。

道理很简单,如果把“复制”理解为“机械照搬”,那当然是不可行的,但如果把“复制”理解为“借鉴经验”,则为什么不可以呢?细看香港廉政专员罗范椒芬女士的原话,其实是“很难完全复制”。我理解她指的正是“机械照搬”而非“借鉴经验”。

罗女士谈了几条香港的反腐经验,我认为都是可以借鉴的。比如她说香港对腐败是“零容忍”,“哪怕贪再少的钱,都是错的”,而“内地往往会规定一条标准线,比如多少钱以下就不做处理”。

其实内地也曾有过“零容忍”。年长一点的人都会对“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句话耳熟能详,这里就没有什么“标准线”,而那时干部的廉洁,也不在今日香港公务员之下(有趣的是,当时香港公众正深为腐败所烦恼)。只是到了后来,“腐败不是最优也是次优”,“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等论调也冒了出来,再加上后来“双轨制”、“改制”以及“不给钱给政策”等措施的鼓励,腐败才逐渐变成了不划定一条“标准线”。

“零容忍”既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目前在香港的实践又很成功,我觉得就没有理由不“复制”过来——如果我们是真心反腐败而不只是在口头上说说的话。

无疑,香港反腐的最成功经验还是来自罗女士领导的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是香港市民的骄傲,它的最大特点,如罗女士所言,是“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的高效率,不仅成功遏止了腐败,而且还唤起了市民积极参与反腐的热情,2006年,80%的香港市民表示愿意举报贪污,举报中的73%是署名举报。

实际上,内地也有和廉政公署相类似的做法。比如我们有中央向地方派工作组处理大案要案的传统,而且往往能够取得“定点清除”式的效果。工作组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个“临时廉政公署”,因为它也具有独立于政府,只向中央负责这样两大特征,遗憾的是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长期不间断地发挥作用。

“复制”廉政公署,建立一个独立的、直属中央的反贪机构,应该是控制腐败的有效办法。在反贪机构里,职务的晋升和奖励要完全依赖反贪的政绩。当然,独立反贪机构也会面临可能腐败的问题,但因为这个机构队伍精干,控制腐败相对容易,公众和舆论对其监督也相对容易,而香港的经验证明,独立的反腐机构能够成为清除腐败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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