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必须由人民选举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陈中华院长;人大代表必须由人民选举
我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表,代表他们各自利益群体的诉求和意愿行使提案、审议,表决、任免、监督权力的执行者。代表的组成和素质决定了权力的归属和行使的好坏。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政治民主改革却远远滞后,致使人大代表多是官员、富豪、专家、明星而工人、农民、农民工、退休人员的代表寥若星辰比例严重失调,不成比例的代表组成就决定了人大权力向官员、富豪和所谓精英们偏移。作为国家基础的工人农民的地位和待遇不断下降,主人变成了仆人,仆人变成了主人。国家权力的失衡、异化、演变导致了贪腐前赴后继不断蔓延,外逃贪官和外流资金越来越多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却迟迟不能推行;房价居高不下越调越高,看病难、看病贵迟迟不能解决,上学越来越贵,新三座大山压得人们喘不过气来;政府机构越来越庞大冗员越来越多,“三公消费”居高不下,公务员高薪养廉、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双轨制,财富蛋糕政府越切越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比比皆是,黑社会经济、投机资本横行霸道;两极分化严重、先富未能带动后富,一边是骄奢淫逸,一边是饥寒交迫,严重的分配不公却变成了专家口中“经济发展的必然”;人们信仰缺失,道德沦丧,个人主义严重,黄赌毒泛滥,社会溃败、世风日下;••••••凡此种种无不是权力的设置、规范、运行、监督上出了问题。
我国的政体决定了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的权力由人大代表来行使,因此我国的民主建设就应从人大代表的选举开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向西方那样一人一票的全民选举,然而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时是完全可以坚持一人一票的选举法。喜闻全国人大已经修改了选举法通过了“人人平等、区域平等、民族平等、群体平等”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原则,我们期盼着本届人大通过选举法的修改能真正落实按群体、同比例把我们工人、农民、农民工、退休职工等相应比例的人大代表选举出来。为了确保人大代表的个人素质和广泛的代表性,各级人大要坚持代表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要把候选人的资料向社会公开真正由辖区公民一人一票投票选举产生。辖区代表一定要与辖区选民见面,广泛征集选民提案真正能代表选民意向,忠实履行代表职责,民主从人大代表的选举开始才能迈出坚实的步伐!
附;中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
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
人大代表主要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有:(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要人大代表投票
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2)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要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积极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4)遵守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代表应自觉遵守,保证会议顺利进行。(5)积极参加代表活动。闭会期问的代表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广泛联系选民,了解政府和“两院”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在会议期间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奠定基础。(6)保人大代表在车间检查
守国家秘密。对于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对于机密文件,不得私印、翻印或者随意扩散。(7)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通过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宣传政府发布的政策,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对于政府工作中的困难,向人民群众及时作好宣传和解释工作。(8)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带头贯彻执行。随时了解宪法、法律以及决议、决定贯彻中的情况,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
1.公重庆人大代表王能
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人大代表
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代表网络的声音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材料。?3、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人大代表要回答选民、选举单位的询问,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人大代表是吴立民
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本级人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在国外,对议员的代表利益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议员一经选举产生,便不受本选区选民意志的束缚,应代表国家的利益。?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也还不能简单等同,有时也会发生矛盾,这样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会对决策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意见。因此,有的人主张,既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由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监督,那么代表就应只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一时和国家的利益相矛盾也应如此,实行代表制就是让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终形成一种统一的意志。有的人则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监督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代表国家的利益。同时,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这一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各种不同的局部利益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的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代表辞职
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辞职,具体程序是:1、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打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2、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3、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对代表的罢免
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监督与罢免代表是选举法的一项重要原则1、对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对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最终罢免须经该机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3、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罢免的决议,还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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