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废除“劳教”这一不伦不类的制度
我建议废除“劳教”这一不伦不类的制度
薄熙来书记,我们都很崇拜你,不能说你领导下的地方不能出现问题,但这种事发生我们还是不太理解,警方的做法有损你薄熙来的威望!人家有冤屈得不到伸张,还劳教人家。
2010年07月07日04:29现代快报;最近,重庆市奉节县红土乡大垭村村民唐琳被判劳教一年,他在三鹿奶粉事件维权QQ群中的发言被指“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唐琳已被证实正在重庆万州接受劳教,时间是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19日。
据唐琳的妻子喻珍平回忆,唐琳于2010年5月19日晚11点多在家中被当地警方带走,当时说“问完了就放回来”,不料此后音信全无。喻珍平接到警方通知,唐琳已被劳教,并收到了邮寄的劳教决定书。目前,唐琳家人并未寻求法律救助。唐琳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显示,因其儿子于2008年病故,唐琳“遂臆断其死亡原因与三聚氰胺有关”,对主管部门的鉴定不服并多次上访,认为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解决。2010年5月17日,唐琳在奉节县兴隆镇三角坝金牛街某理发店上网,通过QQ群发布言论。
按照劳教决定书内容,这些言论包括:“我就走极端”“可能过几天就有新闻”“东西都有了”……等内容。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认为,这些言论“散布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于是在5月26日向重庆市劳教委呈报劳动教养,得到受理。重庆市劳教委认为,唐琳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除有违法行为人唐琳的陈述和辩解外,还有“截图照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唐琳劳动教养一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进行收容劳动教养。而据5月17日当天与唐琳一同在线的部分网友表示,当时唐琳“的确有一些比较过激的说辞,但是否可以当真则另当别论”。
喻珍平说,之后见过丈夫一次,丈夫说当时在口供等材料上的签字是“被警方欺骗了,整个过程就是慢慢骗他,说签字了就能解决问题,能减轻罪行,结果他就把字签了”。喻珍平说,就她所知,丈夫在过去的一年中除了为2008年意外病故的儿子奔波外,并未做过其他事情,“他只是个心疼儿子的父亲”。
我建议废除“劳教”这一不伦不类的制度。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由法官依法判案。劳教制度肇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确立该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惩治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服从工作分配”的有劳动能力的人,以及那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等,让其“自食其力”,接受“政治思想改造”。
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教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教。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的劳动教养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被提出——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
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由于规定较为详尽,多年来被作为判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
然而,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无须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一个人就可以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进劳教所,就可以被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也就是说,这种制度具有“超司法性”——通过司法之外的手段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劳教的相关规定,只要民政、公安部门、当事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一个人进行劳教——“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存在着致命的制度设计缺陷。首先,其法律定位模糊不清,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制度安排。从性质上讲,它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最大的自由运行空间,游离于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处罚手段之外。其次,劳教措施的运用缺乏程序正义的保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避免。这也是其遭人诟病的主要原因。本来,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劳教本来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像刑事司法程序一样,从立案侦查到证据收集,从律师介入到辩护审理,都必须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但它几乎不需要恪守任何程序,甚至都没有办案时间上的规范,只是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只能“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正因为劳教的这些无法克服的弊端,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众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废除劳教制度。该制度不仅因为时代的变迁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因为它与《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抵触而阻碍了法治的确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废除劳教制度,褫夺官员的杀手锏,刻不容缓。2005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但立法进程缓慢。
再从宪法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不是明显的违宪吗?
劳教制度创立50多年来,一直被当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古时有人说有冤北上到匈奴单于那里去伸冤告状,难道今日要我说有冤南下到中国的台湾伸冤告状吗?古人上访既不非法也不违法,男人不用担心被打断腿,女人不用担心被强奸,男女均不用担心被送入精神病院,当然更用不着担心被拘留、被拦截、被恐吓、被追捕,只要备足盘缠,到达衙门口击鼓鸣冤,官员就得放下手中公务升堂受理,不敢有丝毫怠慢。古代官员注重为官声誉,又大多秉承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理念,不敢胡来,为卸任告老还乡计,至少在家乡父老乡亲面前不敢随意耀武扬威,权力也非常有限,至少无权随意拘禁访民。河南一农民欲用乡长茶杯喝水被拘7天,福建一妇女向市委书记下跪喊冤被拘9天,大批群众到辽宁省庄河市政府反映村干部涉嫌腐败的问题,要求市长出面接待但遭拒,于是在政府大楼门口集体下跪,河南内乡法院尽然在门口悬挂标语:上访一次拘留、上访二次劳教、上访三次判刑,《深圳明确14种“非正常上访”禁止到中南海天安门》。
“各位与那些昏官有什么亲,又与那些来告状的人有什么仇?”说这句话的是东汉顺帝时的尚书仆射虞诩。这个职务相当于副总理,虞诩身居如此高位,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确实难能可贵。更可贵的是,他居然为一介访民当面纠正皇帝圣旨。当时,宁阳县的一位秘书(主簿)为了替县令伸冤,不远千里来到京城告御状。这位秘书连续递了上百次奏章,竟然始终无人问津,一搁就是六七年。该秘书不得已最后上书给顺帝,言辞至为激烈:“臣是陛下的儿子,陛下是臣的父亲。臣连续上了数百次奏章,竟然无一受理,难道让臣北上到匈奴单于那里去伸冤告状吗?”这封信顺帝倒是看到了,龙颜大怒,后果很严重。尚书们根据顺帝的意思,判宁阳县主簿为大逆之罪,按律当处以死刑。时任尚书仆射的虞诩在顺帝面前据理力争:“宁阳县主簿所申诉的,是他上司的冤屈;他一连上了数百次奏章都没有送到陛下的手里,这是相关部门的过失。”听罢虞诩的话,顺帝认为言之有理,下令赦免了这位主簿的死罪。事后,虞诩责问尚书们说:“小民有冤屈,费尽千辛万苦,不远千里来到京城告御状,却不被受理,这难道是我们做臣子们的道义吗?各位与那些昏官有什么亲,又与那些来告状的人有什么仇?”如果国家信访局直接查处上访案件.各地方官员就会有压力,就不会认为天高皇帝远了,也就不会不及时去查办解决上访人的冤屈,各地方官员能及时查办解决上访人的冤屈,也就没有上访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了。一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大多是在地方上冤屈没有得到解决的,如果在当地能得到解决,谁愿意千里条条来北京诉冤。国家信访局若不直接查处上访案件,地方官也不把国家信访局放在眼里,各地方官员心理总想着,你告到中央去也得转回来,怪不得有些地方官员说,你别说告到中央,你告到联合国去我也不怕。
近年来,少数地方政府对群众上访采取的“过度反应”屡见不鲜,一些地方对“屡教不改”的上访者或拘留,或劳教,甚至送精神病院。对付上访群众的手段不断翻新,但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上访激增却很少反思自身原因。党的十七大指出,加强法制化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而地方党委政府,对上访者更应持宽容、理解态度,绝不能动辄冠以非法上访等欲加之罪,现在的中国的国家信访局不但当了中转局,还放任各地警察在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人民到何处说理?人民怎么监督官员?我认为;只有有权力的上级监督下级才是真正强有力的监督,无权的人民监督有何用?上级应利用人民的力量监督,人民应利用上级的权力监督,这才是真正强有力的监督,要做到真正强有力的监督,上级就要做到不犯官僚主义。接到人民群众的举报,要直接去查处,决不能犯官僚主义当中转站。
.以后的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真正独立.不受地方任何干涉.也许有人会反对司法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正独立.那如果最高司法机关出现贪官污吏怎么办?我认为司法独立要在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下独立为好.司法机关官员的权力不但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的。另外,现在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管理一府两院,那如果全国人大机关里出现贪官污吏怎么办?由谁去查处?我看全国人大也应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领导下行使权力。你若想全国人大真正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那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更好些。中国领导人要集权才有权威.有了权威才能使令出中南海,现在中国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使中央的决策得不到实行.解决不了这个根本问题.中央的方针政策再好也是没用的. 中央不能搞集体领导了, 集体领导导致政权各行其是,责任不易分清,出了事无人负责。且导致政权何无权威,全国政协委员杨志福曾当面向总理温家宝念出了一段近些年流传的民间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他认为,夸张的顺口溜反映的虽然不是主流,但问题也的确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北京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胡锦涛总书记集权,让胡锦涛总书记任中国的全国人大委员长,让他拥有立法权及有监督一府二院的执政执法权。使中国的最高权力真正归属全国人大。中国决不能再搞集体领导了,集体领导往往给人认为反正什么都是集体决定的,无所谓,出了事无人负责,无法追究责任,集体领导还导致政权无权威,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他是不会有私心的。因为连国家都是他自已的,他没有理由去贪污受贿什么的,他会为国家和人民着想负责任的。无序的民主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无序的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无序的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无序的民主还可能破坏法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一时失控,在一定的时期内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增长;无序的民主也可能破坏国家的和平,造成国内的政治分裂;中国要民主也是要有序的民主,真正的民主是有序的民主,有序的民主要有个主持的领导人,这个主持的领导人就是国家主席,人民群众有什么建议可以向国家主席提出,国家主席把人民群众个人的建议在网络及各新闻媒体公布出去,让大家讨论,或开会讨论,从中吸取受到多数人赞同的去做就行了。这就是有序的民主。也是真正的大民主,对于下任国家领导人由谁来当,也可遵循这个办法,在国家主席主持下实行有序的民主选举,由国家主席指定几个接班人,把指定接班人的理由及接班人的情况公布于众,从群众的意见中择优录取,这样的权力移交会顺利及稳定,而且也是真正的民主的。最近泰国和吉国乱纷纷,伊拉克和阿富汉乱得就更不用说了,这些国家无一不是民主多党制国家,从中完全可以看出中国的目前政治制度的好处。若向集权方面改革一下将更好。 其实治理一个国家是十分容易的,首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得要有个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就是中国的国家主席.中国的国家主席就应该集权,统管中国的党军政法。并主持制定法律,严格依法治国,实行政权责任制。国家主席只要把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的领导管好就行了,有权对干不好的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各市县乡村的领导随时撤换,国家主席要知道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各市县乡村的领导干的好不好,可以自己亲自或派自己的亲信出去明查暗访.设立国家举报中心,直接查处举报问题。并设立一个吸纳民意的国是众议院,时刻关注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军队.国务院.法院及各省各市县乡村的领导也遵循国家主席的管理办法就行了,一级一级地下级对上级负责,比如一个村出问题就追究村领导责任,一个乡出问题就追究乡领导责任, 一个县市出问题就追究县市领导责任, 一个省出问题就追究省领导责任, 可以细化规定一下省市县乡村领导的责任制度,这样的政治结构可以做到权责分明,有序稳定。司法独立。真正民主。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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