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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过激化的机制分析

火烧 2023-06-17 00:00:00 历史视野 1025
本文分析土改过激化现象,探讨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机制,涉及土地政策演变、斗争范围扩大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重点分析土改过激化的成因及历史背景。

  原编者按:本文节选自李里峰所著《土地改革与华北乡村权力变迁》第二章第三节。国内学者在研究土改“过激化”问题时,往往从我党的角度进行分析,或认为这是“信息缺失”所致,或认为这是有意的“政治谋略”,而少有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展开的分析。本书中提到,日本学者田中恭子认为,土改“过激化”与中国农村人口太多而土地太少的普遍贫苦状况有关。我们无力翻译日文著作,只能将此拾人牙慧的中文研究(见本文第三四、部分)介绍给读者,以供参考。

  土改过激化的机制分析

  长期以来,土改领导者和史学研究者都很关注土改中的“过激化”现象,对此问题作过详细描述和种种解释。早期论著大多聚焦于对cp土改政策本身的描述和评价,而对cp与乡村社会的微观互动情形鲜有探讨。近年来情形有所变化,学者们开始从意识形态化解释转向学理性分析,从“政策失误”的直观性描述转向“信息缺失”、“资源匮乏”乃至“政治谋略”等多元化阐释。本节将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略作整合性分析。

  PART

  01

  土改运动的过激化

  1946年5月发布的《五四指示》和1947年9月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cp土改的基本政策依据。两相比较,《五四指示》制定于内战爆发之前,规定了不侵犯中农、不变动富农土地、适当照顾中小地主等内容,相对比较温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则出台于内战正酣之际,大力推动没收和平分土地,具有显著的激进倾向。1947年秋到1948年初,绝大多数地区在土改中发生了斗争范围过大、程度过重、方式过激的“左”倾偏差。

  首先是斗争范围过大。抗战结束后彩票土地政策曾几度调整,但总体而言,主要打击对象都应该是占有过多土地财产并存在各种剥削行为的汉奸、恶霸、地主等。《五四指示》规定,对汉奸、豪绅、恶霸、大地主要“作坚决的斗争”,而对中小地主应区别对待并“给以相当照顾”,对抗日军人、开明绅士等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对富农“一般不变动”,对中农“决不可侵犯”。《土地法大纲》取消了种种“照顾”规定,但征收土地的主要对象也仅提到地主和富农,而未将中农包括在内,并要求“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

  但土改的实际打击面常常超出了地主、富农的范围,被斗户比例也超过了中共中央估计的8%。据 1948 年冀东156村统计,被斗户数合计3809户,占总户数的13.4%,其中地富2529户,中农680户,贫农34户,其他2户;被斗人数合计16465人,占总人口的 17.4%,其中地富10164人,中农 3460 人,贫农 176 人。山东五县神头区共有“出地户”665户,占全区户数13%;平北县何台屯300户,被斗70户,占23.3%;吉张屯60户,被斗13户,占21.6%;临邑八里区某村99户斗争、献田共25户,占25%。土改运动往往如水波一般层层扩大,从大地主到普通地主,从富农到中农,一旦开始就很难自然停止。最初的要求是对作为剥削阶级的地主、富农进行斗争和没收,但是在运动中剥削与否渐渐被人们淡忘家庭经济状况成为人们最关注的因素,形成“谁有斗谁”的局面,致使人心惶惶,不敢生产。

  许多自己有地的殷实户,看不出自己的经济地位与某些斗争对象的经济地位有什么不同。他们想起自己过去曾向邻居放过债,收割时节曾经请过帮工,不禁直冒冷汗。“保不准自己也是剥削者哩!”他们交头接耳地这样说道。他们悄悄地回避了村里的事务,除非民兵敲门来叫,轻易不肯出去开会,经常可以听到他们讲“翻身”的怪话。

  打击面扩大,中农首当其冲,各地土改文件中关于侵犯中农的记载俯拾皆是。据冀南区总结,复查中受伤害的中农一般占到了被斗户的40%以上。华县5村被斗的77户中有41户中农,占57%;高唐两个区760户被斗户中有311户中农,占41%;宁南县74村错斗中农1008户占被斗总数 2402户的42%;广平县错斗中农占被斗面近50%。总结认为,严重侵犯中农主要是因为划阶级标准不清,用“三比”“五比”(比吃比穿、比住、比三代等)、“挤封建”等办法将生活稍好或有轻微剥削的中农划成了地主、富农。

  其次是打击程度过重。《五四指示》虽明确提出“耕者有其田”的要求,但要求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而不是无条件没收,而且“对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不能不侵犯”时也不要打击过重。《土地法大纲》加大了打击力度,要求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和浮财、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浮财,但其分配原则是“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并明文规定地主、富农也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

  而从各地土改的实际情形来看,地主、富农通常只能分到比贫农、中农更少和更差的土地,许多人无法正常生产,严重者甚至难以维持生活只能靠乞讨度日。一些中农也因打击过重,生活难以为继。有的地方更明确规定地主“不分地”或“分坏地”甚或直接要求地主“以要饭为生”,仅北白砂一村,即有地主及其家属100多人要饭。吴家磨村14户富农共取出土地48亩,而他们出租土地合计不过10亩,取出土地超过出租土地的四倍,其中一户因献地过多而降为贫农,另一户献完地、交完公粮后只能吃糠度日。该村被迫献地的25户中农,大多数是仅够自给者,其中一户献地后精神失常,一户因生活困难而将小孩卖往外村。张桥村在土改复查中有23户中农被侵害,4户被“一锅端”扫地出门无法进行生产。其中一户连“一个都未剩下”,另一户“至今无屋无地”。而据群众反映,这几家都是生产上很积极的“真正的劳动农民”。在没收地财产时,普遍存在“封门”“扫地出门”的现象。饶阳五公村在1946年第一次划阶级时只有2户地主和3户富农,而在《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后被封门的富农迅速达到 71户。冀南土改中对被斗户“扫地出门”的比例极高,让他们“要饭住庙,受无产阶级的锻炼”,艾辛庄被斗的126户中即有113户扫地出门。

  再次是斗争方式过激。《五四指示》规定,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和人民公敌为广大群众要求处死,应经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外,斗争对象“一般的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减少反动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土地法大纲》规定,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农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是土改的“合法执行机关”,负责“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对于违抗或破坏土改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

  但在各地土改实践中,大多并未经过法庭审判程序,而是在群众要求或干部主导下,对地主、富农采用种种过激的斗争方式,随意逮捕、扣押、殴打乃至处死斗争对象的情形时有发生。冀南区在复查中“大轰大干”,只要是地主、富农、献田户,“说扣就扣,不分男女老幼一个不漏”。永智县“一网打尽”,华县三天扣了1700余人,宁南全县扣了8000多人。获鹿县扣押、吊打地主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干部“认为对地主要狠”并且“以身作则”亲自下手,甚至在会上介绍推广吊打地主的种种办法。据冀南区不完全统计,土改中全区共有6422人死亡,其中仅1947年7月至10月复查期间即达5633人。而且中农贫农被斗致死者比例甚高,如冀南二地委复查中死亡2033人,其中地主782人,占38.4%;富农530人,占26.6%;中贫农721人,占35%。有的全县土改大会甚至直接被称作“杀人大会”。在 1947年的土改复查中,蓬莱县“拖打、杀、吃毒药、活埋等死的很多”,估计全县有200人以上被斗致死。五莲县“对封(建)势(力)地主的肉体消灭”,共杀死474人,其中“真正基于群众仇恨杀死的”只占极少数,大多是在群众支持下由工作队“凭一时情感小资产阶级的疯狂性杀掉”,还有的则是“封(建)势(力)钻空子,使我们积极分子、雇贫农当了替死鬼”。

  1948年初,西北局书籍仲勋详细描述了土改中的种种乱象:“凡动起来的地区,多去强调“贫雇路线’,反对所谓‘中农路线’,都是少数群众(不是真正的基本群众)起来乱斗、乱扣、乱打、乱拷、乱没收财物、乱扫地出门。最严重的是葭县。有几个村庄,连贫、中农的东西都一律没收。干部家属,幸免于斗者很少。”对于其严重后果,习仲勋深感优虑:“我看一有左的偏向,不要半月,就可把一切破坏得精光”。

  研究者大多将土改中的过激化现象归因于中共土改政策的“左”倾偏差,尤其是1947 年《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关于“统一平均分配土地”的规定。但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到,无论以相对温和的《五四指示》还是相对激进的《土地法大纲》为参照,中共的土改实践都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自己制定的政策法规。因此,土改中屡屡发生的“过激化”现象固然与政策本身密不可分,也须从土改执行者和参与者的微观行为机制中寻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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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政策取向与执行的偏差

  土地改革是在cp土改政策指引下,由各级党组织和基层干部领导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的一场大规模政治运动。从各级土改文件中不难发现,上至高层领袖、下至基层干部,cp内普遍形成了一种宁“左”勿右的政策和行为取向,这是运动“过激化”的直接根源。在中共领导的群众运动中,“矫枉必须过正”的心态由来已久。早在1927年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就明确提出了恐怖有理、过激必要的理论:“质言之,每个农村都必须造成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非如此决不能镇压农村反革命派的活动,决不能打倒绅权。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

  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土改的领导者和执行者常常出于政治前途的考虑而纵容各种过激行为的发生。张桥村的干部“为了获得个斗争彻底名誉”,而在复查中提出“不拔锅,不揭席,不算彻底”的口号。冀南一地委许多党员积极分子“为了表示立场就很(狠)整地富,大的地富没东西了,就过分整小的或下降户”一些工作队员认为“哪有这些细事,给雇贫农多搞点东西是成绩”有的农民因为不愿参加斗争而被罚款,有的村庄提出“哪家不参加斗争即到哪家吃饭”。前洽河村复查时因为“搞得户数太少”“没打死人”而受到区委批评。五莲县一位分区干部说“XX庄100户杀了 20户,多么彻底啊!”鼓励在复查中杀人。钱家庄子在干部领导下杀死一个地主的女儿,并批评群众“仇恨不够,连杀人看也不敢看”。在复查阶段虽然强调“纠偏”,但许多村干部意识到侵犯中农等过火行为都是在自己领导下进行的,自己也从中得到了实际好处,因而不愿真正执行上级的纠偏政策。

  从各地土改工作报告来看,许多过激行为正是在干部主导下发生的。1947年土改复查期间,蓬莱县许多干部存在“越是拖打利(厉)害,群众才算动起来”“那(哪)区死的人多,那(哪)区的工作好”等想法,因此有意识地指导群众打、杀斗争对象,甚至在斗争会上亲自动手打人。根据1949年的一份工作报告,东海地委在土改中干部“ 逼死人”的34人,“乱打”的246人,“乱罚”的186人,“乱斗”的6人,“乱扣”的132人,其中不仅包括村干部,还包括区级干部146人、县级干部19人。五莲县复查期间,有些村庄在典型示范的作用下认为“一定得打死人”,讨论的结果却是“将罪不大、势不大、死后不会报复的”人打死了。前七里庄1947年进行大清查,名为“好坏人大分家”,工作队干部带头打了 30余人,群众喊“别打了”,干部却认为是包庇坏分子,掏出手枪恐吓“谁说不要打!”

  在国共内战期间,土地改革运动既是一场乡村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更是为了充分发动农民群众,以赢得政治和军事上的优势,为此,对群众自发的过火行为也须容忍或鼓励。“群众行动起来之后,逮捕特务坏分子地主恶霸······再由农民自己讨论处理,百分之九十的农民愿杀即杀,愿放即放,愿打即打,我们不能干涉群众包办代替……百分之九十群众的意见就是政策。”当群众的过激要求与干部的稳重措施之间发生矛盾时,上级往往支持前者,一些试图按政策行事的干部则顾虑重重,“怕泼冷水”,不敢制止群众的过激行为。

  对于土改中的种种乱象,来自高层的指导文件总是要求引起重视加以克服,但这些要求往往停留于原则性说明,而缺乏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1948年2月公布的《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通常被视为土改从激进转向温和的标志性文件,其中规定,在半老区“凡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在一倍上下者,在取得本人同意以后,可以抽出中农的一部分土地”这里“取得本人同意”的规定显为具文,如果没有外来压力,中农不可能真正自愿同意对自身利益的侵犯:“如搞推平一定损伤中农,不违反中农心事的推平很少。”即使为了纠偏而提出“坚决不斗中农”的口号,也很难找到“调解中贫农内部纠纷的适当作法”,在实际运动中“群众不会局限在这个消极的不处理的口号中,而又无适当办法可以遵循,所以行动的结果,仍是冲破了我们提出的消极口号的圈子”。

  还有的地方,领导者虽然提到对中农、富农利益的保护和纠偏,却视之为“生产运动中的政治资本”,以便在群众中间制造一种鼓励生产的奥论氛围。根据平顺县城关的经验,“劳动致富越典型,纠正也越典型,如阳高一针一线不动,更正一二户给生产留下旗帜”,而其余的富农“动一点其他的东西不要紧”。这种典型示范式的偏,本意并不是要维护中农和富农利益,自然容易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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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乡村贫困化与土改运动化

  近年来,一些研究者尝试从乡村社会资源的角度来解释土改“过激化”现象的出现,对政策偏差的单一视角形成了有效补充。田中恭子指出,在土改运动中,保护富裕农民(尤其是中农)的政策和让贫农“翻身”实现普遍中农化的目标是相矛盾的,中共无视这种矛盾实施均分政策,正是“左”倾现象产生的根源。陈永发进一步强调,长期战争的人力、财力需求使这种结构性矛盾更加严峻,中共为了实现资源动员的目标而不得不纵容土改中的暴力行为。

  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中,毛泽东将党在农村的政策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即“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然而华北乡村的普遍贫困状态却使得这两条原则在实践中很难同时兼顾。土改文件中反复提到,“土地从哪里来,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贫困状态在华北是那样普遍,所以仅仅分掉地主阶级的财产,也还是不能满足贫雇农的要求。贫农要想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就至少要没收轻微剥削者的一部分财产。在很多乡村中,甚至严重侵犯了这种中等家庭之后,也还是满足不了全体贫农的翻身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就意味着侵犯中农,“坚决地团结中农”则意味着贫农困难无法解决。正因如此,“在地主阶级被打倒和剥夺之后,土地改革的风暴仍旧没有停息”。

  贫农迫切要求分地,地主土地又不敷分配,自然会打富农和中农的主意。“群众起来以后从土地的要求到农具粮食的要求,于是向富裕的中农想点子”,“矮子里边选将军,干部思想的简单推平,而侵犯中农利益”基层干部和贫农普遍认为“不动中农翻不了身”对于中央不能侵犯中农利益的规定,也有应对之策:“不叫动中农,咱就多划几个富农;不叫侵犯中农,可以抽他点好地再补点坏地。”

  一方面,贫穷为斗争的继续和深人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贫穷既被解释为阶级剥削的结果,又被看作剥削仍然存在的依据。大多数村庄在经过第一轮斗争之后,财产占有状况已经相当平均,绝大多数有权有势的人家已经失去了土地和财产,变得和其他人一样甚至更加贫穷。但是乡村里仍有大量农民缺乏成为独立生产者所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这就表明阶级剥削尚未彻底消灭,需要进行更多的斗争、没收和分配。

  另一方面,贫穷也在土改实践中使扩大斗争范围成为必要。利津县“搞出地来以后得先分给抗属,不能给一般贫农解决问题,分不到东西”,致使许多人失去了斗争的兴趣。乐礼庄联防15个村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区人多地少,不管怎样分配都无法实现普遍中农化的目标,因而只能“消灭赤贫”而无法“消灭贫农”。渤海区党委指出,土改中之所以会侵犯中农利益,原因就在于“消灭贫农的思想”,认为“贫农是否消灭即是土改是否彻底的标志”。要想满足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就必须找到更多可供分配的土地财产,从而把那些家境较为殷实的农户列人斗争范围。

  1947年冬,十里店发动了旨在解决尚未彻底翻身的农民缺少土地的“割封建尾巴”运动:

  这些农民几乎占十里店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他们由于害怕报复而在过去的斗争中表现消极,或者出于对宗族的忠诚而站到了地主或富农一边。这一部分数量颇大的农民需要发动起来。但是这时已没有现成的财产和土地可以分配给他们了。因为,尽管在过去只有部分农民被发动了起来,尽管地主和富农采取了巧妙的逃避策略,绝大部分财产和土地还是被分光了。

  为此,干部们从还有土地和财物可分的农户中“人为地划分出来一个叫做封建尾巴的新‘阶级’”。

  弗里曼等人在描述五公村土改情形时指出,当共产党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去没收和分配富人的土地、按照规定的地亩去实现贫农的中农化时,最大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富人怎么办?”或者“如果原来的富人现在仅有一小部分土地怎么办?”这种疑问,一针见血地指出了cp民众动员与乡村资源匮乏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乡村社会普遍而持久的贫困状态,为阶级斗争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上的依据,成为导致土地改革不断深入、不断激化和不断重复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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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战争环境与农民心态

  土改政策偏差与乡村资源匮乏交互作用,导致了土改期间种种过激行为的发生,国共两党间的残酷军事斗争则使之进一步加剧。战局的紧张会同时产生两方面的作用:农民可能出于恐俱而退回分到手的土地财物,或者悄悄向地主交纳地租;干部和积极分子也可能出于同样的恐惧而对地主、富农发起更猛烈的进攻。国共双方争夺激烈的地区,情形更是如此,如黄宗智所说,当村庄位于共产党和国民党发生激烈战斗或反复争夺的区域时,村庄内部的极端行动在战局的压力下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当国民党军队推进到仅有一百多里远的晋城时,张庄的村干部和贫农积极分子对被斗户发起了新一轮进攻。“由于敌军日益通近,反革命威胁与日俱增,运动开展后人们的情绪更加激烈,而且更多地使用了暴力。”天镇县因曾发生地富组织“还乡团”杀害干部的现象,而产生“非杀他百分之八十不能开展工作”的极端思想,一个月内即杀死 70 多人。俘虏的国民党士兵和还乡团成员,往往不加审讯即处死。阳高县地主勾结顽军杀害干部,“群众即马上杀了几个反动地主特务”。望都县有的村庄一看情况有变,即把“可能为害的地主架走作质”。

  在国共争夺激烈、特务活动频繁的边沿地区,防奸、反特运动往往是导致土改“过激化”的重要动因。渤海区高干会议决定将处决土匪特务的决定权放到县委一级,强调“为群众锄奸,给群众撑腰”在土改开始后的一年间共处决匪特奸细1300余人,报告中并称“实际超过此数”。以杀对杀的“抵押”制度在这些地区很盛行。淮安县“反土顽”的基本做法就是:“如杀我一个,我就杀回;牵咱的驴,咱就牵回;抢什么叫他赔什么。扣起他们的家属,咱不怕杀不怕牵不怕抢,哪里有了事情,哪里就找匪特的家属”。“抵押”是指对重要匪特首领的妻子、父母、兄弟等进行有重点的逮捕,原计划全县不过50来人,但是运动一起,各村匪特家属大部分被逮捕作了抵押,仅县公安局就集中了200余人。该县沟头村遭匪特袭击,三名积极分子被杀,次日即召开群众大会,将村中三名主要伪属枪杀。

  农民的心态和行为,则是导致过激行为发生的重要内因。作为小农经济的产物,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平均主义思想,历代农民起义也常以“均贫富”作为动员口号。在“耕者有其田”“平分土地”的号召下,这种平均主义思想在土改期间被激活,强行再分配的方式更滋长了农民不劳而获的利益期待,从而形成了土改斗争“过激化”的思想背景和舆论氛围。十里店的贫农向工作队抱怨干部搞经济斗争不够彻底,抱怨“有些斗争对象吃的仍然比我们都好”,“一些地主仍旧住在他们原来的房子里”贫农团主席认为既然“贫农和中农都是一家人”,就应该“像兄弟平分遗产那样进行调剂”平顺县农民均产思想严重,声称“谁谁他的地他的房他的……还比咱平均数多,就该献点出来呀!”

  各级领导机构不断强调的“贫雇农路线”,在事实上认可并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一旦将满足贫农需要提到第一位并不惜以损害其他阶层利益为代价,就会使贫农形成越来越高的利益期待。一位县委书记承认,“确保贫雇农人人翻身”之类的口号是一种“最坏的形式主义”,只能使贫农的要求越来越多,等于答应进一步进行剥夺、进一步实行平均分配。

  平均主义思想落实到土改过程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不顾一切地向斗争对象追索“底财”“浮财”,这往往是导致暴力行为发生的直接诱因。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固然诱人,但须经过辛勤耕作才能得到收获,相比之下,金银财物意味着更直接的物质利益,也更容易得到贫苦农民的青睐。至于那些一贯游手好闲的无赖分子,对财物的兴趣更远甚于土地。与此同时,财政困顿始终是内战期间中共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地主、富农手中没收来的钱财和粮食可以即刻缓解这种困顿。所以在运动中从上到下都对“追底财”“挖窖”“追浮”充满热情,一旦遇到抵抗,干部和贫苦农民很容易被激怒。而且在他们看来,地主、富农是不会轻易交出多年积攒的财富的,只有通过吊打、挨冻、挨饿这些肉体上的折磨才能使之就范。一旦追索底财、浮财的欲望被激发起来,运动就会很快失控。在强大的斗争压力下,地主和富农总是一点一点地交出财物,以换取免受肉体折磨。但这更强化了贫苦农民的狂热,他们更加认定地主、富农身上有油水可捞,也更加认定只有肉体折磨才能迫使其交出财物。

  在韩丁笔下的张庄,正是追索底财之举直接导致了过激行为的发生。王来顺媳妇交不出人们经过算账认为她肯定藏着的金银,她就说交给王来顺兄弟王从来的媳妇保存了。尽管大家都知道这弟兄两家是死对头,仍然满腔怒火地质问和殴打从来媳妇,并用剪刀剪她的肉。地主李东胜有两个养子参加了八路军,所以在运动初期没有受到很大的冲击,并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继续住在自己家里。但是到追查底财的时候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农民们问起他银元埋在哪里,他一点儿也不肯交代。大伙儿被这种反抗态度惹怒了,狠狠揍了他一顿。本来谁都无意伤他的性命,可几天以后他还是死了。他老婆、孩子马上交出四百多块银元,结果又被允许住在自己家里。”1946年秋张庄发动对地富的第三次进攻时,地富早已没有土地、房屋和其他财产可以没收,埋藏的金银再次成了农民积极分子的主要目标。他们为了搜寻值钱的东西而挖了所有大户的祖坟,“大理石和花岗岩墓碑象散乱的骨牌一样横七竖八地躺着,到处都是被挖的坟基,好象整个乡村被巨型炮弹乱轰了一阵似的”。

  冀南地区土改期间,为了“彻底把浮财内货追净”,捆绑吊打成为普遍现象。一份土改文件总结的经验是“追就有,打就不空,越追越多,越追越好”。宁南县几乎村村都成立了“铁面无情的追浮财组”,不少村庄因“追防空洞”而发生打死贫雇农的现象。冀察地委一份文件列出了9名在土改中死亡人员的具体死因,其中6人系因被追挖浮财底财而自杀。南滩村对顽固不化的地主实行“三拉”“第一次不说向门外拉,第二次不说向围子外拉(捆打),第三次不说就向河渠里拉(埋去)”。获鹿县农民为追索浮财而采取了种种措施。

  有用算帐办法的;有用威胁与利诱的(将地主禁闭一室,让其亲友相劝,其他人等在门外拿木杠、绳子、武器,气势汹汹的,不能不转化);有打一警百,打一地主让其他地富参观的;有绑去其最亲爱的儿子、闺女、媳妇等要揍的;有把一家隔离然后撞骗的;至于挖防空洞、挖坚壁、搜查等的成功方式就更多。吊打比较普遍,更有用炮烙、冰雪、火烫等毒刑的。

  一份土改文件在解释斗争怎样才算彻底时写道:“彻底的标准主要的是土地、房屋、粮食、牲口、生产工具,都搞彻底。把内物挖光,那样的标准,就永久彻底不了。是不是就不应当挖内物,我们主张要挖,而且挖的越多越好,但不可能挖光。”只是出于客观上“不可能挖光”的考虑,才没有将其列为斗争彻底的标准之一,这种做法本身则是得到鼓励的。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为了获得财物而不择手段的过激行为很难避免。追索底财、浮财的欲望,成为促使干部、群众对斗争对象进行捆绑、吊打等肉体折磨的强大动力。

  近代华北农民生活困苦、渴望土地,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土地改革运动主要是革命政党组织动员的结果而并非乡村社会矛盾的自发产物同样是学界的共识。因此,要分析土地改革“过激化”的形成机制,理当着眼于中共土改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以上提到的几种因素,政策取向与执行的偏差无疑是导致土改“过激化”的根本原因,乡村社会资源总量的匮乏(及其与中共民众动员目标间的矛盾)是这种偏差得以发生的结构性背景,残酷的战争环境和农民的平均主义心态则使这种偏差进一步加剧。

  土改中的“过激化”现象及其形成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彰显了中共群众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有法”与“无法”之间相反相成的辩证关系。“法”在现代汉语中具有丰富的意涵,可以指法律、法规,可以指法度、规范,也可以指方法、途径。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和各解放区政权制定了为数众多的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初步建立了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这既显示了共产党以全新的“人民法律”“革命法律”取代国民党“反动法律”的姿态和决心,也反映了它在动荡局面中寻求秩序、对解放区实施有效治理的迫切需要。中共土改的主旨在于民众动员与乡村治理,为实现这一目标,土改实践中可谓“有法”之法与“无法”之法交相并用,相得益彰。

  一方面,《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及其他有关指令性文件的制定和公布,使cp土改实践有法律可依、有法度可循,既为动员农民“斗地主”“上前线”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合法性,又使群众运动不至于如野马脱缰,完全失控,是为“有法”之法。另一方面,中共高层又赋予中、下层干部以执行政策法规的变通之权,纵容甚至鼓励与政策法规相背离的种种“过激”行为,并有意利用政策表达与政策实践之间的差异来更好地动员乡村民众,是为“无法”之法。在温和与激进、有法与无法之间适时转换,正是顺利实现动员和治理目标的有效途径。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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