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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每30秒诞生一名缺陷婴儿  每年有80-120万 约40%将终生残疾

火烧 2010-09-14 00:00:00 网友时评 1038
中国每30秒诞生一名缺陷婴儿,每年约80-120万,其中40%终生残疾。缺陷婴儿治疗费用高,预防比治疗更重要,婚检取消导致问题加剧。

 

 

中国每30秒诞生一名缺陷婴儿,每年有80万—120万,约40%将终生残疾

每年出生80万—120万缺陷患儿的治疗费高达数百亿元,最基本生活费高达数百亿元,给国家造成的间接费用约数千亿元 ,约40%将成为终生残疾

     转帖自青岛新闻网 2010-09-13 11:21:37 

          来源:人民日报2010-09-13

链接:

腾讯网:免费婚检受冷落导致上海缺陷婴儿增多

大河网:杭州仅三成新人婚检

               缺陷婴儿出生率逐年上升

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网站:取消强制婚检做法欠妥

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见附件),不再规定婚姻登记时必须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就意味着“婚检”已经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婚姻登记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这样来执行的。继续这样取消强制婚检,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9月12日是我国第五个“预防出生缺陷日”。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每年有80万—120万名出生缺陷儿,平均每30秒就有一名缺陷儿出生。其中,除20%—30%患儿经早期诊断和治疗可以获得较好生活质量外,30%—40%患儿在出生后死亡,约40%将成为终生残疾。这意味着每年将有40万家庭被卷入终生痛苦的漩涡中。

    专家强调,减少出生缺陷,预防比治病更重要。

    每年治疗费用——

    全国高达数百亿元

    晶晶开始牙牙学语了。可是,妈妈发现她看东西的样子有点特别,眼神总是呆呆的,而且她的小便一直有股怪味。妈妈带她去医院,医生检查后说,晶晶患了一种隐性遗传病——苯丙酮尿症。该病患儿俗称“鼠尿儿”,他们的尿液和汗液带有一股鼠尿味,并有严重的智力障碍。由于体内缺乏代谢酶,晶晶只能吃特制奶粉和经过特殊处理的米面,每个月花费两三千元,这让她的农村父母捉襟见肘。

    根据我国出生缺陷监测和残疾儿调查结果,目前累计有近3000万个家庭曾生育过出生缺陷儿,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近1/10。

    “我国每年出生缺陷患儿的治疗费用高达数百亿元,维持最基本生活费用高达数百亿元,给国家造成的间接费用约数千亿元。”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江帆说。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郑晓瑛介绍,我国常见的出生缺陷有神经管畸形、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尿道下裂等。出生缺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有些还不为人类所认识,但主要是遗传因素、环境因素或二者的共同作用。

    “我国是全球神经管畸形高发国家,每年有8万至10万患儿出生,最常见的就是脊柱裂儿和无脑儿,原因是母体叶酸缺乏。”郑晓瑛说,中国育龄妇女体内叶酸缺乏较普遍,每3个育龄妇女就有一人缺乏叶酸。

    一项调查显示,山西吕梁贫困地区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为19.9%。,大约是全球平均水平的20倍。在山西等北方地区,冬季只有贮存的土豆和大白菜,少有绿色蔬菜。而且烹调方式多为熬和煮,或者剁碎挤水做馅儿,大白菜的叶酸为此损失50%一90%。

    先天性心脏病是我国出生缺陷的首位疾病,每年新增患儿15万—20万。家族遗传史、孕妇患有糖尿病、妊娠早期接触致畸药物或放射性物质、孕妇病毒感染、近亲婚配等都是先心病的诱发因素。

    铺设三道防线——

    降低出生缺陷率

    “真后悔怀孕前没做检查!”在京打工的张兰芬拿到医院孕检结果,被怀疑有巨细胞感染。医生说,巨细胞病毒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对成人几乎没有影响,但对胎儿影响甚大,能引起脑内钙化(脑瘫)、脑积水 (大头娃娃)、先天性耳聋等疾病。

    由于未经过孕前检查这道关口,无法判定病毒感染是在怀孕前还是在怀孕后。医生因此建议她进行治疗性引产。

    “减少出生缺陷,关键在于预防。” 江帆认为,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出生缺陷率本应下降,而事实上每年还是有很多缺陷儿降生,原因在于人们对婚检、产检等优生优育方法重视不够。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分为三级:

    一级预防——孕前咨询和检查。北京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潘迎介绍说,由于多数出生缺陷发生在胚胎发育的第三至第八周,许多人发现孕情时(4周以上)已错过预防机会。因此,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时机在怀孕之前,加强婚检、孕前进行优生遗传咨询、进行致病微生物检查等源头预防尤为重要。

    二级预防——产前检查。整个孕期有5次以上产检,通过产检可以筛查出高危孕产妇,及时诊断和治疗,减少患儿出生。如严重先心病在孕期20周可做超声检查查出。

    三级预防——新生儿疾病筛查。潘迎强调,给宝宝做筛查越早越好,北京市由政府埋单,为新生儿筛查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心病及听力等。

    减少出生缺陷——

    农村贫困地区是重点

    在幼儿园里,小朋友们上课,被称为“鼠尿儿”的晶晶就坐着发呆,身上背个空书包,书都被她撕光了。由于病情发现晚,体内堆积的苯丙氨酸已经损伤大脑,5岁的晶晶智力仅有两三岁孩子的水平。

    “苯丙酮尿症患儿,拖延的时间越长,治疗效果就越差。” 郑晓瑛教授忧虑地指出,目前新生儿疾病筛查在许多农村地区没有普及,父母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调查显示,尽管卫生部规定苯丙酮尿症等3种出生缺陷疾病为主要筛查病种,但是,超过2/3的适婚、适育受访者对该病了解很少,甚至闻所未闻。

    郑晓瑛认为,农村和贫困地区是产生出生缺陷的重灾区,一些有效的干预措施还不能有效地覆盖这些地区,如何在农村贫困地区开展出生缺陷预防是严峻的挑战。

    今年4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启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为18个省区100个县的计划怀孕农村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据介绍,作为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的措施之一,人口计生系统正在加大一种新的职业——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培训力度。目前,江苏、重庆、北京等地的生殖健康咨询师已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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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腾讯网:
免费婚检受冷落导致上海缺陷婴儿增多
http://news.QQ.com  2008年02月19日02:23   东方网  范彦萍 季然 

 一个宝宝健康与否会关系到一个家庭一辈子的幸福。据静安区的一份调研显示,经过宣传后,97%以上的新婚夫妻愿意在生育前做一次孕检。继去年该区试点免费孕前检测后,今年,静安区将拨款100多万元,对其辖区内已婚育龄夫妇普及免费的“孕前检测”,全力提高人口的出生素质。据悉,静安区将成为上海点击查看上海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第一个孕检普及区。

 【孕检试点】 2/3受检男性精液有异常

  去年,在对100对夫妻进行免费孕检试点后,静安区计生委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预,有三分之二的男性有精液异常现象。该区计生委副主任陈云珊告诉记者,一般人都认为生育孩子,责任主要在母亲,其实精子是否优质,也会决定日后宝宝的身体素质,但在试点中,检测出来的精子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精子的活动度差。所以建议在做孕前检测时,夫妻两人要一起去。

  “我们希望新婚夫妇在怀孕前,能有计划。现在由于环境污染、工作压力等原因,自然流产的比例比以前有所增多,问题胚胎的数量也有所上升。而如果母亲在怀孕前就感染了阳性病毒,胎儿致畸的可能性高达90%。”计生委一位专家透露,在100个试点案例中,竟然有3个病毒案例,其中一位感染了弓形虫,有一位感染了性病,还有一位感染了风疹病毒,自己却浑然不知。

  【专家解释】

  多数新婚夫妻有意孕检

  据了解,自2002年取消强制婚检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缺陷率有所提高,为4-6%。本市也在0.93%左右,这意味着上海每年诞生约千名有出生缺陷的婴儿。专家指出,计划怀孕前4-6个月进行相关检测,是预防出生缺陷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静安对100对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初婚者调查发现,在接受宣传后,97%的被调查者对孕前检测有需求。陈云珊介绍说,自从强制婚检取消后,本市的平均婚检率仅在24%左右,婚检率普遍不高。很多新婚夫妻认为婚后并不一定马上生育,这期间有个时间差。但是绝大多数夫妻都很重视孕检。

  事实上,近年来,尽管政府为倡导婚检提供了许多配套服务,但婚检率升幅不大,而出生缺陷率、先天性异常占婴儿死亡率和婚检时疾病检出率这三组数据,却在呈上升趋势。

  “为了弥补婚检的不足,实现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愿望,要及时进行孕前检测。生育是一个家庭的大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孕检可以作为婚检的补充。”静安区计生委一位工作人员说。

  【惠民政策】

  政府为育龄夫妇孕检埋单

  据介绍,此次静安免费提供孕前检测服务,享受的对象为:女方户籍在静安区且准备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和居住在静安区的外来媳妇家庭中准备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免费检测的项目包括:抗弓形虫抗体、抗风疹病毒抗体、生殖道感染性疾病检测(梅毒筛查、艾滋病病毒检测、白带常规)、乙肝表面抗原、精液分析等11个项目。

  区计生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了提供孕前检测结果,医生还会对检测的夫妻做孕前、孕中注意事项的提醒。

  值得一提的是,每对参加检测的夫妻将签署一份告知书,因为检测的各项结果反映的是现阶段的身体状况,而怀孕是一个过程,其中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母亲和胎儿的健康情况,因此孕妇还必须做好孕期和围产期的保剑

  ●相关调查

  部分准父母未重视孕前检测

  记者在走访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时发现,尽管孕前检测有诸多好处,但部分家庭还未引起重视。记者随机采访了10来名孕妇,逾半者没有进行孕前检测。汪女士告诉记者,她理解的孕前检测只是针对那些有家族病史、年龄偏大或长期患病的育龄妇女的。若本人身体状况良好则没必要做孕前检测。另一位潘女士则认为,他们以前做过婚检,这就表明身体素质允许怀孕,孕前检测可有可无。

  上海市妇女保健所的左瑛医生分析说,身体素质对怀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大龄、家族遗传病史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不能认为身体健康,没有遗传问题就放弃孕前检测。这也是当下很多准爸爸妈妈的误区。另外,从婚检到孕前检查间隔时间较长,身体素质会产生变化;婚检只是最基本的身体检查,很多影响怀孕生子的因素并没有被重点考察。所以打算生子的家庭还是很有必要进行专门的检查。

  关于为何很多家庭缺席孕前检测,左医生认为经济因素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更多人还不了解这项检查的意义。所以,此次静安推出免费孕检的新政,对于孕检的宣传力度也不容小视。

   (青年报 )

杭州仅三成新人婚检 缺陷婴儿出生率逐年上升
  http://news.QQ.com  2008年10月10日11:07   河南报业网  陈伟利  

大河网讯昨天(9日)上午,杭州市召开了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现场会,有一个消息令人惊讶:2008年上半年,只有29.11%的新人去做婚前检查

  2003年,国务院颁布《结婚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检。杭州婚检率急速下降。

  这几年,为了确保新生宝宝健康,有关部门做了很多工作希望新人能自觉去婚检。其中,婚检免费是最具诱惑力的,可是去婚检的人还是很少。

  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适婚青年。孙小姐是一位白领,听到婚检,她疑惑了一下:“没想过要做婚检,应该不会去。不婚检会怎么样啊?”记者告诉她,婚检可以发现遗传病和遗传缺陷方面的问题,还能发现一些近期不宜结婚或需治疗后才能婚育的疾病。这些都对以后生下健康宝宝有很好的筛查作用。听了这些,孙小姐说:“那我还是会去做的。”原来,不知婚检重要性的人还有不少。

  胡先生也将于今明年结婚,他说:“如果方便的话,就去做一下,但不会特意跑去做,因为平时体检都在做的,身体挺好的。”持胡先生这一观点的人很多,他们都觉得自己年轻气盛,没什么问题的。但昨天,杭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体检与婚检的项目完全不一样,体检没问题并不意味着婚检也一定正常,而且婚检时医生还会进行优生优育的指导。

  还有人觉得婚检太麻烦,要特意跑到妇保院去做;有人认为婚检是不信任对方,或怕查出疾病影响感情。

  有一组数据可以证明婚检的重要性,近几年的婚检率偏低,新生宝宝的缺陷率明显上升。2005年,新生儿缺陷率为12.07‰,2006年为14.16‰,2007年为14.49‰。(记者陈伟利) (国际在线) 陈伟利)

                                         取消强制婚检做法欠妥

[ 刘丽新 ]——(2006-3-8) / 已阅7020次




 

                           取消强制婚检做法欠妥

             作者:刘丽新 刘微鹏 转帖自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网站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必须补充《婚姻法》的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婚姻登记条例》却未规定婚姻登记时必须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就意味着“婚检”已经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婚姻登记部门在实 际操作过程中也是这样来执行的。
新《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一经提出就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这一规定也是褒贬不一。笔者认为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欠妥。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是,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中国的法律是一个统一的体系,按照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的规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仍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或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那么,当两者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就应该以法律即《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为准,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二是,取消强制婚检使《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架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而有些疾病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不经过医学上的检查,平时难以观察出来,如艾滋病等。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使得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可以顺利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是与《婚姻法》第七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从而也使该条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三是,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那么取消强制婚检,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又如何能够知道他们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既然不知道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底该不该给他们进行登记呢?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因此,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其次,从社会角度来分析。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不利于优生优育,有违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国民素质的宗旨。政府不再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行政手段来要求,我想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往许多地区婚检流于形式,不仅起不到检查疾病的目的,还给人民群众增加了许多负担;二是出于尊重人的自由选择权利的考虑。但是婚检流于形式可以加强管理;收费不合理,可以请物价部门对婚检所有收费重新核算,甚至可以举行价格听证会,制定出一个最合适的收费标准。人生于社会之间,既有权利、自由,也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能片面的强调人的自由,而忽视了人应尽的社会责任。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宗旨有两个,一是控制人口数量;二是提高人口素质。新生婴儿的健康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的民族素质。婚前健康检查不但能保障夫妻双方身体健康,帮助当事人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疾病,暂缓结婚,积极治疗,最关键的是对人口质量的把关,对整个国家民族人口总体素质的提高起重要作用。现实中,普通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判断与确认自身健康状况的能力,尤其是隐性的传染病和遗传疾病。而取消强制婚检,单靠一纸声明或者双方的信任显然不足以保障未来家庭生活的幸福。2003年10月23日,广东省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十一”黄金周期间,全省共有16374对新人结婚,自愿婚检对数为114对,比例为千分之七。其中,广州3149对新人中没有一对自愿婚检,婚检比例最高的惠州市也不过6%;江苏无锡市民政部门的统计表明,03年10月1日以来全市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近1700对,而主动实施婚检的新人人数不到十分之一;在湖北省武汉市,国庆节当天,700对新人领取结婚证而无一人去婚检。

  如果说上述数据已经造成一些人士的担忧的话,而另一项抽样数据则更令人不安: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仅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查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两万多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精神病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2002年,仅武汉市婚检人群中就查出7318人患有各类疾病,占婚检人群的15.6%。而近几年在婚检人群中发现的性病患病比例快速上升,仅今年上半年就查出了99例。与此同时,我国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也很高,每年新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达到4%至6%,约80万至120万人。

  这些数字反差说明,继续取消强制婚检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最后,从经济角度分析。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不利于事前预防,人为增大了事后挽救的负担和成本。一般说来,事前预防所需的成本要远低于事后挽救。婚前体检是一个很好的预防机会,只需花费几百元的体检费用,便可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一个清楚地了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能大大降低有缺陷婴儿的出生率,也确保了以后的家庭幸福和生活美满。然而,就目前这么低的体检率来看,取消婚前强制体检,无疑会为将来留下许多后患。婚后一旦发现配偶有缺陷和疾病,往往导致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影响家庭社会稳定,有的甚至会诉诸法院,使得诉讼成本增加,同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耗费大量司法资源;那些不知或明知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的人,在结婚后很可能把疾病遗传给下一代,从而使孩子一出生,便带有某种先天性的疾病和缺陷。一旦这种不幸降临到人们头上,将会给一个家庭带来精神上和物质上沉重的负担,家庭的生活成本将大大提高;当这种生活成本单独的家庭无力承担时,社会还要给与其一定的救济。有些不负责任的家长,把病残儿丢弃在医院或福利机构,将责任全推卸给社会,使得社会的负担和成本大为增加。这种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与婚前几百元的体检费用相比,无疑是巨大而沉重的。

  《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可以说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通过婚姻才能组成家庭,而一个个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有了家庭的和睦幸福,才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祥和。婚检是在中国现有的卫生状况下,对公民的个人行为采取的行政干预。婚检的宗旨是“尊重婚姻意愿,建议采取措施”,而不是要阻止相爱的人组成家庭。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既未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考虑,缺乏逻辑严密性和合法性,又未考虑到对优生优育和社会承担方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果这种做法再继续下去,将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日期:2003-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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