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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再认识

火烧 2010-09-13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探讨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演变,从消灭私有制到创造财产性收入,分析所有制与生产关系,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与发展。
 
      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宣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传统社会主义以此为理论依据,主张消灭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生效,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从“消灭私有制”到“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究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还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重读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有关论述,回顾我国财产权演进的历程,对于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主张区分所有权与所有制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劳动产品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第一次把私有制的起源与社会分工联系起来考察,认为社会分工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2]所以,“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3]。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4],“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5]。可见,马克思主张从生产过程本身来把握所有制的科学内涵。所有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资料归属关系,而是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生产关系,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在这些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所有制表现为生产关系的全过程,是社会生产过程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一种客观力量,要说明所有制的性质,只能主要地考察社会生产力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将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描述一番。可见,把所有制仅仅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违背马克思本意的。

  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对实际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法律确认的法权关系。所有权表面上看是人与物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对象作为为了人的存在,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了他人的定在,是他同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6]资本所有权的实质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体现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

  针对蒲鲁东宣扬的一般性所有权,马克思明确指出世界上并不存在一般性所有权,“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7]。所有权不是抽象的、永恒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这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 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作为客观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作为意志关系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所有制决定法律意志的所有权。正如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8]一样,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一个表象,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的产物,其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马克思虽然强调所有制对所有权的决定作用,但他同时也承认所有制与所有权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同一所有制下可以有不同的所有权形式。“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9]“以国家所有权为例,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存在国家所有权,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同样也都存在国家所有权。可见,同为国家所有权的法权关系,却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10]

  可见,马克思始终坚持区分生产关系范畴的所有制和上层建筑范畴的所有权,认为所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而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主张以所有制来界定所有权。而前苏联和中国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这种观点其实是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简单化理解。这种理解,是以上层建筑的名义确定经济基础,以财产所有权来界定所有制,认为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一种所有制必然反映为一种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必须有什么样的所有权;而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也必然反映着一种所有制,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的“照相式反映论”(如同照相一样:法律形态的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机械式反映)。[11]这个思想与蒲鲁东的观点类同,早已为马克思所批驳。在这种理论偏差的指引下,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简单地认为只要改变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改变了所有制,从而全面消灭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停止了对生产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社会主义革命,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二、马克思主张消灭异化劳动下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揭示了私有财产的来源和本质,提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12]的理论观点,从而为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观点奠定了基础。[13]

  马克思从四个方面考察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财产与工人劳动异化的关系。第一,工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异化。“工人同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14]“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15]第二,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异化。“异化不仅表现在结果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行为中,表现在生产活动本身中。”[16]正是因为工人的活动是异己的、不属于他的活动,“活动是受动;力量是无力;生殖是去势”[17],所以劳动本身对工人而言成了不依赖于他、反对他的外在的、属于别人的劳动,工人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18],“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的劳动”[19]。第三,人的实际生活与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异化劳动对劳动对象的剥夺使人的自由自主的活动被贬低为维持个人的动物性生存的手段,导致了人的实际生活与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人具有的关于自己的类的意识,由于异化而改变,以致类生活对他来说竟成了手段。” [20]这样一来,异化劳动造成如下结果:“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同人相异化,同样也使在人之外的自然界同人相异化,使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21]第四,人同人的异化。“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22]因此,私有财产不是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恰恰相反,“它是外化劳动的后果”,“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对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23]由于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而异化劳动导致了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奴役,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源是私有制,是少数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广大工人由于一无所有,“强制代替了立约双方的自由”[24],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同样表现了人的自我异化,只不过表现为体验上的对立的两极,“有产阶级在这种自我异化中感到幸福,感到自己被确认……而无产阶级在异化中感到自己是被消灭的,并在其中看到自己的无力和非人的生存现实”[25]。所以,“无产阶级作为无产阶级,不得不消灭自身,因而也不得不消灭制约着它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的那个对立面——私有财产”[26]。要消灭异化劳动,就要消灭私有制,顺理成章,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异化劳动的产物——私有财产也将随之消亡。

  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及异化劳动下的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本身,马克思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采取历史分析的方法,充分肯定私有财产以特有的方式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作用,认为由于有了私有财产权制度,“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27]。马克思还批评了粗陋的共产主义者要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认为他虽然理解了私有财产的概念,但还没有理解“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需要所具有的人的本性”,所以,它还受“私有财产的束缚和感染”[28],“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IV]简单状态的倒退,恰恰证明对私有财产的这种扬弃决不是真正的占有”[29]。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财产对人的自由、独立的重要意义,认为财产是“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30]财产的缺乏必然导致依附,要么依附于个人,要么依附于某种组织,“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 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的基础,是一切社会贫困、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的基础”[31]。没有个人财产的劳动最终只能是异化劳动,“一个除自己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为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32]。所以,“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33]。

  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的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是人类克服自身异化,实现由“异化人”向自由人转变,最终达到人的彻底解放。在这样一个联合体里,“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34]。“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5]人能够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绝不是消灭个人利益、绝大多数人都是无产者的社会,而必定是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的全面需要基础上的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不应再是无产者,而应该是有产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36]

  三、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不产生异化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私有制分为“剥削性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非剥削性的、原始形态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37]。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旗帜宣明地表示反对,“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38]“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39]而对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40]。所以,对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并没有全盘否定,但由于这种劳动者个人私有制是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的,所以,这种私有制“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41]

  马克思在否定私有制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命题:“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2]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绝不是重建私有制(这一点理论界大多数文章已分析得很透彻)。根据马克思的否定之否定辩证法,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被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而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将是外表上具有分散的个人所有制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又与分散的个人所有制根本不同的更高级的所有制,这是一种既消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异化劳动,又保留着个人所有制下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更高级的所有制。

  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究竟是不是重建国家所有制(这一点学术界也有深入的研究)?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绝不是重建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极点”。[43]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马克思是经历了一个思想变化过程的。在早期,马克思主张生产资料的全盘的、纯粹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百分百为国家所有。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44]接着,马克思又指出了最先进的国家对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干涉的十项具体措施。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入,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在无产阶级革命的一定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和必要的,但它并不是最终的、最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性的选择,“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45]。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管理和监督能力又不够成熟,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就仍然不能化解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相分离的矛盾,这种矛盾妨碍着劳动者创造性、积极性的发挥,一定程度上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这种情形下的国家所有,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工人的被雇佣地位,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仍然会产生劳动的异化,而劳动异化的产生是违背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解放的根本目标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极力鞭挞的。

  对未来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说得非常明确:“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46]这种所有制是“社会占有”和“个人占有”的有机统一,它不同于纯粹的国家所有,而是既有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也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充分肯定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这种所有制解决了劳动异化问题,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和解放。

  四、回到马克思:公私财产一体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财产权问题上,马克思一直是大力伸张个人财产权益的,因为劳动者享有独立的财产是他们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马克思主张消灭的是异化劳动下的私有财产。而在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有一个重大转变,即从早期的国家完全占有生产资料转变为后来的社会和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变化的原因也是以是否产生异化劳动为标准。总之,变与不变,都服务于马克思的根本目标:人的自由和全面解放。所以,回到马克思就是要回到马克思研究的终极目标上来,而不能单凭他们在某一个时期的只言片语来裁剪活生生的现实。

  长期以来,由于对《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这句话的教条式理解,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未能正确区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认为只要改变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改变了所有制,从而消灭了一切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1978年以前的中国,盲目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废除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建立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社会。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抛弃了苏联式的共产主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基础上促进和保障私有财产权,使私有财产权得以复兴、生长和发展。1982年《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随着改革的深化,私有财产的保障在宪法修正案中逐步体现出来。从1988年宪法修正案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条主线就是逐步保护私有财产权。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成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私有财产权的法制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创造性地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的表现,是对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调整财产分布的不均衡,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新探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

  中国改革30年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私有财产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过程。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和保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导致了中国收入分配结构、财产结构乃至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社会矛盾日渐凸现。如何进一步发展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如何保障人民真正享有财产权利,如何妥善解决私有财产增长所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当前深入改革的重要内容。

  不同于私有财产的从消灭到保护,公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问世后便成为整个财产权体系的核心内容。我国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改革过程中,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却遭到了严重的侵吞,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凸显。国家要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保障国家所有权,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但公共财产的管理、控制、运用和收益分配,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制度保障上。如何切实保护公共财产,遏止实践中出现的公共财产大量流失的态势,如何让人民能够真正分享到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确保公共财产为民所有、为民所用、为民所控、为民所享,是中国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公私财产共同发展、一体保护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财产权制度,围绕着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主义的目标,创造一切条件,让一切促进和解放生产力的活力竞相迸放,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注释:

  [1] [8] [27] [30] [33] [35] [38] [39] [41] [44]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第48页,第36页,第45页,第47页,第53页,第45页,第47页,第45页,第52页,第53页。

  [2] [3] [6] [7] [9]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8] [29]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1页,第536页,第268页,第638页,第638页,第185页,第157页,第156页,第159页,第160页,第159页,第160页,第163页,第163页,第163页,第166页,第257页,第261页,第260页,第185页,第184页,第538页。

  [4]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第144页。  

  [10]李雅云《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11]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4、475、488页。

  [13] 参见王楷《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理论基础》,载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31] [32] [34] [43] [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第428页,第566页,第559—560页,第561页。 

       [37] [40]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6页,第872页,第874页。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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