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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方舟子崔永元均构成名誉侵权 互赔4.5万

火烧 2015-06-25 00:00:00 舆论战争 1032
方舟子与崔永元因微博言论被法院判定构成名誉侵权,双方需相互道歉并赔偿4.5万元。案件涉及网络人身攻击及名誉权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崔永元(左一)和方舟子(资料图)

  崔永元(左一)和方舟子(资料图)

  中新网6月25日电 备受关注的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今日宣判,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海淀法院今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宣判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

  据媒体报道,因崔永元在网上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类似内容的微博,方舟子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于2014年1月将崔永元诉至法院,索赔32万元。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元。

  附海淀区人民法院微博

 

  图片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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