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0-11-18 05:14:1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婚前购房的归属、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小三儿”分割财产以及亲子鉴定等社会热点问题都有所涉及。总的说来,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个企图厘清居民财富在各种新型社会矛盾之间保全与分配的函数。
最高法民一庭杜万华庭长对媒体表示,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因为“婚姻问题是涉及到13亿人的大问题”。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之后,已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杜万华在日前参加的一次会议上说,起草司法解释(三),缘于“国民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法如何应对变得非常重要”。对此,本网将对此征求意见稿向网友一一解读。
意见稿出台背景
近年来,社会离婚比例日益升高,社会小三、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问题也日益严峻。以成都为例,据成都市民政局日前公布的准确统计数据,去年全年成都登记结婚的有130084对,离婚的有39020对,结婚离婚的比例约为3.3:1。这一方面缘于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面随着80后这一代人逐渐步入社会结婚生子,而该群体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的生活习惯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相对淡薄,加之从小过分溺爱更缺少忍让性、宽容度,加之经济不独立、“家务低能”都成了80离婚的导火索,导致了这个群体的婚姻稳定性下降。据成都市2009年统计,80后已经成为结婚主力。在登记结婚的260168人中,20岁到29岁的就有167504人,占到64.3%。另外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压力剧增的转型时代,个人的职业及工作地点变得更加流动与不稳定,不稳定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异地婚姻增加。
一方面是社会日益增长的离婚比例,而伴随离婚而来的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逐渐构成整个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自从2001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后,近10年来几乎无任何变化。而在近年来实际民事诉讼案中涉及婚姻财产纠纷,亲子财产划分等频繁出现的案例上,旧有的婚姻法对此领域规定有所欠缺也存有模糊不清的表述。历史政策造成的伦理问题、骄傲的房价、经济发展造成的人际关系紊乱,或许是此次意见稿征求的三大背景。
征求意见稿修正内容大多是长期以来实际判案准则
在起草这份司法解释时,最高法院对媒体表示主要考虑了这样的原则: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在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的同时,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在这样的原则下,此次征求意见稿大多对婚姻财产界定进行了新的明文规定,而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正:1,“小三”索要补偿不予支持”;2,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财产;3,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理亏;4妻子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5,父母出资购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些新的规定,本网走访了相关律师,他们向《成都全搜索》的记者表示,在很长时间以来尽管这些相关规定没有出台,但在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这些也多是法官实际判案方法,而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也是把长期使用的判案方法固定化了下来。
房屋产权界定是重点
征求意见稿中“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购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都指向房屋产权界定。这侧面反映房产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房价,是最近10年中国社会出现的最引人注目的矛盾之一。在日益高涨的房价压力之下,房产成了家庭财产的大头,也成了近年来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矛盾焦点所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次财产关系作出约束,明文界定婚前及婚后财产,也有利于减少婚姻争讼,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乐观地估计,此规定除了在法律领域影响重大,对目前流行的社会伦理也有解构作用。近年来,与婚姻相关的关键词语总逃不掉房子、车子。尤其是房屋成了男女双方结婚的首要条件,而在传统文化沉淀下,买房更多成了男方家庭的责任。对于许多爸爸不是李刚的新郎而言,父母要用尽全身力气才能购买房屋以满足女方结婚基本要求,而一旦涉及婚变,针对房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此次明文规定父母购房以及婚钱贷款买房的产权界定,对社会时下流行的婚姻买房潜规则多少会产生一些影响:毕竟婚前房产成了虚拟货币。
房屋产权界定仍存模糊性
规定中仍存一些不足之处
应该说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除了规定房屋产权界定非常的细致,不仅分别对单方父母买房归自己子女一方产权还规定双方父母共同买房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甚至还对个人买房贷款部分进行了细致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但是,在现有的规定中仍存一些不足之处,所谓“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其他的附加投入没有在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例如现在结婚买房中,很多时候是男方家庭出资买房,而女方家庭出资装修。而装修费用以及其他隐形费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
共同还贷部分按市场价格补偿规定也存在模糊
类似的还有在涉及男方婚前首付买房或者双方购买某一方父母房改房但都涉及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任务时,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房屋产权归单一产权房所有,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这个所谓的市场价格(房屋升值贬值波动、货币贬值等)都需要专业界定,而此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什么样的技术统计标准或者指定专业第三方核算机构,给了过多主观判断的可能。
道德的悖论
对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似有隐忧
此次征求意见几乎可以说大多都是涉及财产分割的界定,一方面法律对产权进行了明文约束界定,无论是对结婚还是离婚,客观上是利大于弊的。消除了社会上离婚诉讼里最容易引发纠纷的财产纠葛,也纠正了社会上一些“金钱婚姻”现象,对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大宗财产有了法律保障。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侧面带来一些担忧:使得现代婚姻更加现实功利、物质化,消除婚姻的爱情美感。也可能会进一步加大离婚率(婚姻的财产束缚变小),也解构了传统婚姻观(财产共享、家庭财产伦理),并使得一旦离婚双方父母甚至亲友都将牵扯其中,进行产权争执。80年代,我们写诗,希望能娶到的女孩是一首诗,现在呢,没人写诗了,娶不到诗,只能娶小说了。
今天的中国社会,购房往往是男方家庭责任,以往的婚姻财产观较有利于女方,如果通过并得以实施,家庭财产的分配表面上似乎更加平等。但是社会的实际是,大多数家庭男方工作收入会相对更高,女方整体在社会上还是相对更弱势。而夫妻一旦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可能失去财产中的主要部分。事实上,有的妻子可能还为生养孩子辞了工,这时候男方是否肯照顾女方,就非常具体了。这对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似有隐忧。
出轨是双方的责任,不能全怪小三
另外,“第三者”是个老词,“小三”是新词汇,其实是一回事。小三的流行,和社会财富的帕累托法则有关。此征求意见稿针对小三的一些新规定,或将使得一些男性对甩掉“小三”所付出的成本更小,因为小三们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产权支持。可是,这种司法上的考虑是出于法理的精神还是出于对社会舆论的安抚呢?
小三不是人吗?小三不是某一些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生活状态吗?即使小三是不道德的,应该被谴责,但是通过立法使其完全丧失财产的主张,是否矫枉过正呢。法即人情,小三的情需不需要顾一顾?事实上,小三在社会伦理上也绝不仅是其单方面责任。对妇女(我是说假设小三们都是女性的话)权益的保障,不应预设前提。
财产,或者说,钱,越来越成为许多社会关系中最实质性的东西。我们经常说,“男孩是建设银行,女孩是招商银行”;又说,某某事没办成,主要是因为“钱没比够”;即使一些“大气”的话语如“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等等,都离不开对钱这个东西的无奈。我们不得不问,这是什么造成的。今天的社会财富比之30年前,肯定是极大丰富了,但是大家对钱的欲望也更加急不可耐了。我们那么需要钱来提升对生活的安全感,究竟是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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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解征意见:婚前按揭房拟定为个人财产
2010-11-17 08:29:56 来源: 成都商报
最高法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房子、孩子、“小三”等新问题均有涉及: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
关于孩子 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关于生育 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关于小三 为摆脱小三承诺的“分手费”,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票子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面对种种新规,有人说,现代婚姻制度正从活的“爱侣性婚姻”走向死的“物质型婚姻”……(详细>>>);婚前个人购房定为个人财产,你怎么看?(参与本网调查>>>)
房子越来越重要,孩子越来越娇贵,夫妻挣的钱越挣越多,伴随而来的“小三”也越来越令人痛恨……家长里短的那些事,从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至今,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而我们的婚姻法在这些年却相对平稳。
昨天,这部关乎每个人生活的法律终于有了新动作。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1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最高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15日对条文发表意见,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修改建议。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从电视剧《蜗居》的热播,就能看出房子对于社会大众的重要性。而婚前个人按揭的房,动辄一二十年的还贷过程往往要持续到婚后,房贷也必将影响到婚后的财产生活。如果稍不留意,离婚了,这房到底该怎么分?据审理离婚官司的法官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一婚姻法博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条持赞成态度。她认为这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从目前流行的财产赠与公证就能看出大家的诸多疑惑。
“意见稿”第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博士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这充分说明房产已成为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丈夫送老婆房子 未过户前可反悔
关于房产的交易无所不在。
“意见稿”考虑到了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律师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