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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腐败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火烧 2005-03-03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指出潜规则腐败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许多行为虽不违法但实际存在腐败,如公务员出差报销等。强调应改革明规则并公开化暗规则,以减少潜在腐败问题。

潜规则腐败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3月03日 10:09:38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这次中改院的专家调查报告显示,当前和今后可能引起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问题是腐败,刚才大家都谈到这个问题,这也是导致社会最不和谐的声音、最不和谐的行为、最不和谐的矛盾。现在社会上谈腐败,更多的是说行贿受贿方面的腐败。我认为,把行贿受贿腐败行为摆在突出位置加以解决是应该。但是,现在更多的、实际影响更大的问题是,许多东西在我们公开的法律和政策上没有规定是不是腐败,但是在我们的某些内部制度安排上,某些所谓的不违法不违规的行为,实际上也是腐败,而且腐败是大量存在的。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引起重视。举个例子,新华社昨天报导,丹麦管理社会事务的女大臣,最近犯了一个错误,她买家具三千多美元,是她的丈夫去买的,当时支付了支票,但银行不承认这张支票,将支票退回来了。商家到时收到款就告她失信。就这样,这位女大臣就因自己的失信而向首相提出了辞呈。丹麦首相非常为她惋惜,但是说她这样做是对的。据说,这位女大臣还是最受人们欢迎的大臣。而这类似的事情在我们国家可以说比比皆是,根本就不算是问题,我们的法律和政策没有这样规定。

    现在审计搞了很多,查出了不少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审计审什么?以什么作为标准来审计?以法律作为标准还是以政策作为标准,还是以我们的党纪、各方面的规矩作为标准?如果说是把我们已经公开规定的,包括党纪在内的所有规定拿来来衡量我们党政干部,有多少人能完全达标?为什么这样说?比如,中纪委过去有规定,机关干部在外边接收五十元以上的礼品或者财物要上交,在国外接受两百元以上的东西是要上交,不上交就视同受贿。这样的规定和丹麦的大臣失信的有关规定是不是类似的?是类似的。但是,在我国,大量的这类事实际上是不管的。就是说,在我国家,明的一些规则,很多规则是很好的,也很严格、也很公正。但是许多暗的规则很不好。比如,公务员出差,规定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每天只能60块钱报销。 这个标准现在已经过时,甚至有些不人道了,但很廉洁,制度形象很好看。但是,大家都知道,机关干部出差,60元住宿根本无法安排,于是就由下面的单位给你解决,或是补足差额,或全部免费住宿。不仅如此,对一些有权力的单位或有权力的人物出差,基层单位或企业既要提供超标准接待,还要提供各种游乐安排。而这种做法在公开的制度上是不允许的,但在潜在的制度上是完全允许的,地方在财务上允许报销。但这种事情若发生在西方国家,说官员出差由地方或企业免费提供食宿费并提供游玩,就可能有行贿受贿之慊了,一旦公开暴光,官员就要下台了。但这种事情在我国就不是什么问题,而大量的实际腐败行为都是在这样发生的,真正的搞行贿受贿、触犯法律是少数。当前许多老百姓之所以对部分官员产生很不好的评价,大量的都是由各种各样的类似事情引起的。一些干部为什么可以到处去吃?谁花钱,花的是什么钱?这些费用都是在财务制度上不允许的,但是实际上可以花,可以报销,作为潜在的规则,上上下下大家都认可。而这种事情太多太多了。这说明什么?说明一方面,我们现在的许多制度、明的规则应改了,很多已经不符合时代潮流了,如目前的公务员出差住宿报销制度就应该改。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暗规则要公开化、严格化和法律化。否则,由此带来的问题太多,正是大量潜在的制度为实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老百姓对腐败的批评和愤怒更多的是针对大量发生的这种行为。引起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也多为这类表面上不违法不违规,实际上不当、不良甚至丑恶的行为。

    总的来说,打击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是反腐败中的重要方面,但在整个社会腐败现象里面,它不是最主要的部分。最主要的部分是潜规则里面的没有规则、没有规矩,这种情况为很多有权官员的实际腐败行为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正是大量的这类事情,在社会上导致矛盾与冲突,人们很多痛恨都是针对些现象出现的。建立和谐社会,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法制的社会,如果这方面不规范、不严格就不行。(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研究司 副司长陈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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