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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最有权利索取补偿?——谈谈“以资为本”的股权分置改革

火烧 2005-08-26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探讨股权分置改革中谁最有权索取补偿,分析以资为本下资本与股东权益的博弈,强调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的争议,以及投资者所有制对企业的影响。

究竟谁最有权利索取补偿?

                         ——谈谈“以资为本”的股权分置改革

水生

 2005年8月18日《南方周末》用一个整版的篇幅采访报导了《再辩股权分置改革》。其中主要采访了管维立、刘纪鹏和水皮三位的观点。7月中旬,管维立先生因其《中国股市的荒唐一幕》一文曾引起各方震动。其主要观点是“断言非流通股侵占了流通股的权益是无知导致的误解”。7月25日,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接受《金陵晚报》采访时指出,“千点托市不应该,补偿流通股股东不尽公正”。试点企业宝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单伟建在7月25日和8月8日的《财经》杂志上分别发表《质疑“对价”——一个独立董事致上市公司的公开信》和《我为什么投反对票》两篇文章,质疑现行方案。刘纪鹏与水皮二位则主要是站在流通股股东的立场上批评管维立。刘纪鹏甚至说,“老管怎么会写出这种文章?”

8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一次会议上称,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8月22日的《第一财经日报》在报导这一消息时所用的标题是:“尚福林首驳吴敬琏:保护流通股东!” 尚福林还说,“流通股股东成为强势”的说法本身就暴露出了轻视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态度。

     对中国所实行的“以资为本”的股份制改革,笔者一直持批评态度。具有中国特色而又是“以资为本”的“股权分置”所产生的恶果,至今未能清除。在“以资为本”条件下,“资本”所必然产生的“大鱼吃小鱼”的丛林法则,再加上腐败行为的泛滥和管理层的疏于监管,让中小股东深受其害。所以,每当中国股市推出一项新的举措,如果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就一定会受到广大股民的强烈质疑和反对。无论是国有股减持还是法人股流通,都举步维艰,致使股权分置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而如今的股权分置改革直接关系到所有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既然是“以资为本”,各方投资者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激烈的争辩和搏弈也是理所当然的。笔者本来对这种“以资为本”条件下的“投资者所有制”企业的内部利益分配,并没有多大兴趣。因为它似乎已经与企业的真正主体“劳动者”没有多少关系。劳动者现在已经实实在在地转换成了“雇用劳动力”和“商品”,可以随着投资者股东的变换而被老板们随意地“交换”或者“抛弃”了。但看了《南方周末》的文章后,还是想说几句。这就是,在“以资为本”的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完成之际,究竟谁最有权利索取补偿?此话说出来也算一家之言,也许不会有多少作用,但总可以“立此存照”,以观后效吧。

 一、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的员工也是真正的“原始股东”

在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七条还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也明确了城乡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九条中更明确“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中也明确“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所以,在改革以前,我国只有“国营企业”,并没有“国有企业”。

笔者曾在《究竟谁才是国有企业的“老板”?》一文中指出,企业由国家或集体投入资金,劳动者参与,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而劳动者也就成了企业的“主人”。当时,企业员工只领取较低的工资,国家则承担解决员工的住房和医疗等福利。当时,在没有“雇用劳动”和“剥削”的情况下,国家投资只代表了“全民”对企业生产资料的一种投入,而不是全部的投入。企业的劳动者是以自已的“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参与了对企业的投入,企业只有在这种“投资”和“劳动”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开始运行。在企业获取“利润”后,全部上交国家,本企业的劳动者并未能参与利润的分配。许多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国家投资早已收回。完全可以这样说,国有或集体企业所积累的存量资产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实际上是属于本企业员工的“未分配利润”。如果说国家代表了“全民”投入了资金,而本企业员工则实实在在地投入了“劳动”,本企业的员工无疑也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凭什么不管什么人只要投入资金、设备或原材料就可以拥有相应的股份,而劳动者将自已投入企业,每天要投入“劳动”,同样投入了“生产要素”却不能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员工”虽然要领取工资以维持生存,但“设备”同样需要供给能源,需要维护,更需要“人”的操作,难道“人”还不如“设备”?所以,在“以资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以所谓的“主体”不明为由,只承认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却不承认员工多年对企业生产要素的投入,而一律改名为“国有企业”,从而将本企业员工排除在企业所有者之外,再进一步用行政手段强行“买断工龄”或“下岗”,实际上是强行剥夺了本企业员工的所有者权利。那种要求员工再次投资购买本企业股份才能进行“员工持股”的做法,实际上还是只承认“以资为本”的做法。

笔者认为,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无论在法理上和投入生产要素的事实上,如果承认劳动者“人力资本”的生产要素价值,承认劳动者的“活劳动”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主导作用,那么,“资本”作为一种投入,只是起到一个“启动资金”和“追加资金”的作用。原来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国有或集体“资本”和劳动者“人力资本”共有的企业。除了代表国家、集体投资的“资方代表”以外,企业的员工即便在“以资为本”的改制中不被视为“投资者”,至少也是改制企业存量资产的“所有者”,他们也是真正的“原始股东”。

二、在“以资为本”的股份制改革中,原企业员工是最大的利益受损群体

在国有企业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中,其中有一个主要内容是实现职工的“身份转变”。实际上是实现除了企业领导者之外的员工身份转变。现在看来,这种转变实质上就是将员工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身份转变为企业的“雇用劳动者”。而这一转变是利用了绝大多数员工对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模糊和政府对企业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来完成的。也就是说,是国家利用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完成的,广大员工并未能充分行使自已所拥有的那部分所有权。从现在观点看,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权强行通过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原企业员工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者。主要表现在:

1、失去了对企业存量资产的所有权,从而也失去了企业“所有者”身份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从此以后,企业的所有管理权、决策者、收益处分权、监督权全部属于“投资者”所有,员工均无权参与过问。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大批腐败行为主要与失去了群众监督有关。

         2、失去了国家原有的基本保障。有相当一批老职工因为年龄或身体原因被下岗或买断工龄,从而陷入困境。即便是留下的职工,在工资未能得到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反而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和福利。比如,提供住房和安全的劳动条件、免费医疗(包括直系亲属和子女)、劳动保护、在职培训等等。大部分员工的家庭负担增加,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3、员工原先所积累的无形资产被企业无偿占有。原国企员工在多年工作中所创造和积累的知识、技术、技能、管理和商业秘密等,在改制中要么根本就没有得到评估,要么就转为改制后新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中绝大部分被流失或被新企业无偿使用。

     三、原企业员工在公司上市和多年的上市运行过程中也是利益收损者

     从原国企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所谓产权制度改革后,原国企或集体企业的员工被强行改变身份后,并未能得到任何补偿。反而在企业上市和多年的上市运行过程中,使员工利益进一步受损。除了在上一部分所提到的以外,还有以下三部分损失:

 一是在原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或发起人之一时,失去了作为原始股东的资格,也就未能和如今的上市公司的持股员工一样,在公司上市溢价发行过程中获利。而上市公司之所以能溢价发行,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往往就是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的评估。而其中最重要的其实是公司团队的管理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以及市场盈利能力,而这些是在公司资产报表中往往无法反映出来的。因为,这些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司所拥有的全体劳动者“劳动”这一最重要也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的反映。而且,也是一个已经经过磨合而成的有组织系统综合能力的反映。因为,在“以资为本”的股份制中,“劳动”是不能被承认为一种“资本”的。但在所有的企业重组兼并或其它各类资本运作过程中,投资者对上述问题都会十分重视。其实,这才是公司股份所以能够溢份发行或转让的最根本原因。

曾经有一位外国投资者对笔者说过,在我们投资者看来,对一个被收购企业的评估,最主要的是对其无形资产、管理团队能力及员工素质的评估。因为,对有形资产是比较容易了解清楚的。而对前者则是各人看来各不相同。一个比较简单的办法是,比较一下,如果全部由自已投资重建一个企业,达到同样的有组织水平和技术水平,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和化费多少费用,会承担多大风险,就可以作出自已的评估了。一般说来,收购一个现成的企业要比新建一个企业要合算得多,见效也要快得多。这就是我们有时会愿意化高出几倍的价格收购一个企业的真正原因。而在笔者看来,这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员工“劳动力”价值的总体评估,可叹的是在“以资为本”的条件下,“劳动”在所有的资本运作过程中并无发言权,劳动者自已的命运只能被“资本”如此操控。

    二是原国企或集体企业员工既不能象流通股东那样,在上市公司运行过程中利用一定的投机手段获取利益(这种机会收益的损失,实际上也是他们作为原始股东的一分子而受到的损失),也不能利用流通股可以随时进出股市的优势有效地规避风险(因为员工要尽可能保持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更不能分享上市公司自已所创造的利润。尽管这些利润主要是由全体管理技术人员和员工所创造的,“资本”本身如果没有“劳动”的参与,并不能使其自身增值。这一点,在西方经济学的权威公式“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也已有明确表述。但由于现在实行的是“以资为本”的股份制,只能由投资者来分享其剩余价值。这也是企业员工的一大损失。

    综上所述,在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中,原企业员工是原始股东的一部分,而且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而这一切是由于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不公平而造成的,他们才是最有权利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向国有股股东索取补偿的一个群体。更何况,他们也是现在最需要补偿的一个群体。遗憾的是,在当前对“以资为本”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讨论中,尽管有各类投资者为各自的利益吵吵嚷嚷,也有的学者出面为国有股说话,但就是没有人为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员工说话。在对国企改革进行反思之际,笔者不才,只能撰写此文,以一抒胸臆。

                                    20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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