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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诠释之四

火烧 2010-04-01 00:00:00 中华文化 1025
本文围绕《大学》诠释之四,深入探讨逻辑与道的差异,分析东西方哲学在逻辑与自然规律认知上的不同,强调道的必然性与逻辑的规范性,适合对哲学与逻辑学感兴趣的读者。

《大学》诠释之四  

   

【原文】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释诠】  物质有形式构形生成的内在本质和本质运动、发展、变化的规律;也有人们所观察到的表面现象。事情有结尾,必有开头;有开始,也就会有终结。弄懂了事物的个体性质数量、类本质量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序次,人的思想意识就具备了逻辑思维的能力了。  

【把握】物是自然的,运动的;器是人为的,静止的;道是必然的,迹象的。当且仅当道器合一之时,才相当于物。  

“所先后”,是空间的位置关系、秩序。知,是认识、表达。在语言文字的范畴意义上,“先后”关系之所、“近道”中的必然之道,也正是西方语言哲学中所谓的逻各斯(logos)、逻辑(logic)。  

逻辑与道的不同点则在于:  

逻辑是西方先哲的意识理念规定,道则是东方先圣对事物自然的“所先后”关系的认知和表达。前者是黑格尔所称的“绝对概念、绝对精神、绝对理念”的封建宗教式教条规定性,不许后人变更,因而要么造成九斤老太一代不如一代的奴性流传,要么就是宗教或专断裁判所对创新者的囚禁、焚烧、死刑箝制;后者是自然界的必然规定性,可以求真务实地随着宇宙时空变迁和世事转换进行时代的、科学的、艺术的修辞,因而要么表现在局部和细节的系统形象地深入刻划、生活的团圆幸福,要么因其宽容接纳常常使得反客为主者阴谋实现而造成严重的遍体鳞伤。  

关于这一点,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仔细研究一下金岳霖关于逻辑的有关“必然的”、“同一的”、“重言式”等方面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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