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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也该清理了

火烧 2006-12-30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指出,部分行业以‘国际惯例’为由侵害消费者权益,如超售机票、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等。强调‘国际惯例’不应成为借口,需依法规范,保障公平交易权。

“国际惯例”也该清理了

  12月26日,全国首例超售机票引发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首次公开庭审。法庭上,被告南航的代理律师答辩时称,“超售”的做法是国际惯例。(见12月27日《北京娱乐信报》)

 又是在拿国际惯例说事。

 一定的超售确属国际惯例,但与超售配套的,还有优质的善后服务、最大程度的补偿机制以及息事宁人的态度。譬如,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超员的情况下,会给未登机的旅客数百美元的赔偿、免费住宿和免费膳食等,并尽快安排旅客到下一航班。而我们的一些航空公司,只学了人家的超售,而没学人家配套的服务。这叫曲解国际惯例,拿着国际惯例给自己遮羞。

 这也是国内不少垄断巨头的做派,即选择性地移植国际惯例―――对自己有好处时,就大张旗鼓地宣扬所谓国际惯例;有义务时,则悄悄地躲开。显然,这是伪国际惯例,如此做派是投机的、不负责任的。

 “国际惯例”如今成了某些人巧取豪夺、漠视民意的工具和借口。比如,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是“国际惯例”,电信收月租费是“国际惯例”,酒店谢绝食客自带酒水也是“国际惯例”,连大学高收费也是“国际惯例”。最可笑的是,某些垄断部门渔利自肥、大行福利腐败,居然也说是遵循了“国际惯例”。

 国际惯例究竟是什么?国际惯例究竟隐匿着多少玄妙?要以正视听,必须正本清源。依照学界观点,国际惯例通常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另一类则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而国内一些甚嚣尘上的所谓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选择,不能以霸王条款的面目出现。

 日前,昆明“自带酒水收服务费”案一审中消费者胜诉,快餐店被判返还原告15元。北京“开瓶费官司”一审也有了结果,因为收取了消费者100元“开瓶费”,法院认定某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其返还100元。无论是谢绝自带酒水还是收取“开瓶费”,餐饮业都振振有辞,屡屡拿国际惯例来说事。如今,在法律面前,所谓的国际惯例不堪一击。这表明,只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只要与法律相抵触,这样的国际惯例都没有存在的理由。

 其实,习惯拿国际惯例说事,其居心有两种:一是明知国际上没有什么惯例,但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糊弄公众;二是国际上的确有相关惯例,但当事人故意选择性取用,只拣对自己有益的,而推卸相关责任。无论是哪一种,实则都伤害了公众权益。

 今天,到了清理国际惯例的时候了。一方面要打假,清除那些糊弄人的伪国际惯例,另一方面要移植真正的国际惯例,并采取措施使当事人权责统一。对于动辄拿国际惯例欺骗消费者的做法,法律则应及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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