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权域: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信
(2006年3月1日)
全国政协委员 喻权域
去年(2005年),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之际,电台、电视台和人民群众中多次响起抗日救亡歌曲,响起《黄河大合唱》中雄壮豪迈的誓言:“保卫黄河,保卫华北,保卫全中国!”
今天,我们中国又处在一个关键时刻:《宪法》遭到严重破坏,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制度岌岌可危。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的中国,已经是“私有制经济为主体”。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现实情况是:大量国有企业被贱价出卖给私人,或者通过所谓“改制”变成了私有企业。
因此,我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共同努力,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胜利的
从1979年的理论务虚会议开始,我国就出现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以后是越来越泛滥。他们的一个主要论点是: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失败了,应该改走资本主义道路。
这是不符合实际的谬论。
从1952年到1980年,我国的国民经济每年递增6.5%(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计算是6.8%、6.7%),比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快一倍,比美、英、法等西方发达国家快两倍。从1980年到2000年,我国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速度约9%,仍然比世界平均增长速度快一倍,比西方发达国家快两倍。这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胜利。
印度比中国早独立。1952年,印度的经济总量比中国多三分之一。到1990年,我国经济总量比印度多出一二倍。
论人均GNP(国民生产总值)或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大为缩小。与印度相比,我们高出他一倍多。
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比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高得多
搞私有化的人鼓吹:国有企业效益低,天生搞不好,只有私有化。
1999年3月,我在全国政协社会科学界的讨论会上,作了题为《国有企业最需要国民待遇》的发言,用大量数据回答了这个问题。事实证明,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好。这里只讲几个主要数据。
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公布“世界500强企业”的经济数据。1997年,“世界500强”的总利润是总营业额的3.9%,是总资产的1.32%。1998年,“世界500强”的总利润,是总营业额的3.84%,是总资产的1.129%,比当年我国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低得多!
我国国有工业的资产利润率,即总利润与总资产之比,1952年是14.5%,1957年是18.5%,1966年是19.2%,1970年是15.8%,1975年是11.1%,1978年是12%,1980年是10.8%。在那二十八年间,我国国有工业的资产利润率一直是两位数,比“世界500强”高好几倍。
1988年,赵紫阳听信一些高参的建议,未经仔细筹划就搞“价格闯关”,造成物价飞涨。赵紫阳慌了手脚,来个急刹车。这一放一收,造成重大损失。1988年,我国国有工业的资产利润率降为8.3%,仍然是“世界500强”的好几倍。
1988年后,由于一系列政策问题,国有工业的利润率逐年下降,1990年是3.3%,1992年是4.1%。1992年“两会”之后,许多领导干部“头脑发热,追求超高速”(朱镕基总理的话),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鼓吹“通货膨胀无害论”,引起混乱,国有企业的利润率大幅度下滑。1995年是1.4%,1997年是1.6%。尽管如此,我国国有工业的利润率仍然高于当年的“世界500强”。
90年代初,中国工业协会作了仔细调查。论经济效益,国有工业最高,集体所有制企业次之,外资企业最低(其中可能有隐瞒利润或转移利润的情况)。
问题是税负严重不平等。
1989年,每100元产值,国有工业上税13.2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税5.52元,外资企业只上税2.41元。高低相差四倍。
1989年,每100元销售收入,国有工业上税9.2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税5.26元,中外合资企业上税4.75元,外资企业上税只有0.02元,即2分钱,等于没上税。
1996年的统计,国有企业的纳税负担,比集体经济高1.7倍,比股份制经济高6倍,比外资企业高3.1倍,比私营经济高14倍。
这样不平等的待遇,加上其他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比如,迟迟不推行职工退休金的社会化,使国有老企业负担沉重;把国有企业每年创造的利润全部抽走,然后突然实行“拨改贷”,要国有企业去银行贷款来作流动资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把国有企业搞得很困难。搞亏损了,然后说国有企业效益低,生来就搞不好,只有卖掉,搞私有化。
这是不讲道理,不要良心的言论!
“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应该按生产资料计算
2003年“两会”前,我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国务院主管经济的计划发展委员会的主任,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款的要求,向“两会”报告:《宪法》第六条、第七条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现在我国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有制为主体?这些年卖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派了四名局长来找我谈话。他们硬说现在的中国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理由是,“公有制”、“私有制”应该按“资产”计算。现在的中国,国有资产仍占优势,所以“全民所有制”仍占主体,并没有违反《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我问:你们所说的“国有资产”是不是包括了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城楼、故宫博物馆、全国的大中小学?
他们回答:当然包括。这些都是国有资产嘛!
我说:你们这是曲解《宪法》。我国《宪法》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段话很清楚,“公有制”、“私有制”是按“生产资料”来计算的。人民大会堂、天安门城楼、故宫博物馆是“生产资料”吗?全国的大中小学,全国的各种医院、博物馆是生产资料吗?你们计发委那个办公楼是生产资料吗?
我说:如果你们认为你们这一套解释有理,认为我国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就请你们的主任向“两会”报告,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国人民来评判。
几天后,国家计发委主任向“两会”作经济工作报告,根本不谈《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执行情况,根本不谈我国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有制为主体”,更不报告出卖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
股份制不是“公有制”
鼓吹大量出卖国有企业、搞“私有化”的学者和高参们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或叫“新公有制”)。我国的大中型私营企业中,有一些搞了股份制;国有企业变卖给私人后,他们大多数实行股份制;国有企业“改制”,由原来的厂长、经理买下来后,他们中的大多数搞的也是股份制。所以,仍然是“公有制企业”,我国经济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
这又是曲解《宪法》的骗人之论。
到山西平遥古城参观过的人都知道,那里的“日升昌商号”在1823年(鸦片战争之前17年)就实行了股份制,有十大股东。日升昌商号是公有制吗?
美国的福特公司、洛克菲勒公司早就是股份制公司,那是公有制吗?
“二战”之后,日本全国的大、中、小企业和商店,几乎全改为股份制。独资企业极少。能说日本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吗?
1982年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们,大概早就预料到会有人曲解“公有制”来为推行“私有化”打掩护,找借口。所以,他们起草、制定的宪法早就作了防备。
从1982年到今天,我国的《宪法》虽经多次修改,《宪法》第六条没有删改一个字。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一条写得清清楚楚,任何一个稍有文化的人都能看明白:《宪法》所说的“公有制”,指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城乡劳动人民组织的合作社。
股份制企业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是没有争议的。
股份制企业是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呢?也不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是“股东”所有的,并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的红利是“按股分红”,即“按资(投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的。
还有一个重要差别是“使用权”(或称“支配权”)不同。
大家知道,“产权”包括四个权:一是所有权,二是使用权(支配权),三是收益权,四是处分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城乡合作社,其领导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举时,社员或社员代表是平等的“一人一票”。合作社的大政、大计和经营使用,也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表决时,社员或社员代表也是平等的“一人一票”。简言之,合作社的“支配权”属于全体社员,每个社员拥有的支配使用权是平等的。
股份制企业的使用权则不然。股份制企业里有大股东、中股东、小股东和零星散户之别,他们各自拥有的股票(或股份)数量是不同的,差别悬殊。大股东拥有的股份,往往是小股东的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股份制企业的选举和投票表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一票”。大股东拥有的选举权、表决权,是小股东的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家住外地而持有少量股票的“散户”(这种“散户”的人数很多),不可能专程去参加股东大会,只好放弃自己的选举权、表决权。因此,股份制企业的“使用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
只凭上述两项就可以判定:股份制企业不是《宪法》所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些鼓吹“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人,不是无知,就是理论骗子。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半社会主义企业”
近几年出现了“国家控股(国家股占51%以上)的股份制企业”,这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呢?由于这类企业中有相当大(不超过49%)的一部分股份是私人占有的,这类企业的利润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按资分配”的,所以,这种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只能说是“半社会主义”企业,相当于50年代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初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农村出现的第一批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把自己的土地、耕牛、大型农具以“入股”的方式交给合作社统一支配,自己成为社员,参加合作社的生产劳动。年终结算时,合作社的纯收入先按“股份”给予“分红”,其余部分在扣留公积金、预留明年生产资金之后,按社员的工分多少分配(即“按劳分配”)。“按股分红”部分大约只占合作社纯收入的10—20%。由于各户农民的人均耕地相差不多(这是土地改革时平均分配土地形成的,只有少量上中农家庭的人均耕地略多一些),所以,“按土地分红”基本上是“按人头平均分红”。由于有些农家有耕牛和大型农具,有些农家没有,所以,“耕牛和大型农具分红”部分,才“不属于按劳分配”。
有“入股分红”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被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现今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其私人股份的比重和“按股分配”的比重,远超过当年的“初级社”。所以,应当把这类企业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照1949年《共同纲领》的说法,把这类企业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由于这类股份制企业有利于吸收民间资金,又是“国家控股”的,企业的“使用权、管理权”掌握在国家派去的管理人员手里,要把它算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似乎勉强可以。但是,在计算生产资料公有制、私有制各自所占比重时,对于“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只能把其中的“国家股份”计入“社会主义公有制”。
严重的问题是,自1997年邓小平同志去世以来,在“国退民进”的呼声中,国有企业被大量地贱价出卖或“改制”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所剩无几,即使加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寥寥可数,县和市级县基本上没有了。城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企业,大都变成了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已经被“改变”,变成了“非公有制(即私有制)为主体”的中国。
《宪法》遭到破坏的严重后果
《宪法》第六条、第七条遭到破坏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数以千万计的职工下岗、失业,数以亿计的工人农民成为老板雇佣的“打工仔”,从“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沦为“弱势群体”,基层的大量公务员和教师不能按时、足额地领到工资和退休金;我国的贫富差距悬殊,基尼系数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再一个大问题是影响我国的科技进步。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三十多年中,国家的科研机构与国营工业一直是拉动我国科技进步的火车头。国外一项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出来,只过几年十几年,我国就研制出来,赶上去了。国有工业萎缩的这些年,我国的科技虽有进步。但是进步的速度放慢了。尽管我国的电子工业产品的数量很大,出口很多,但是其中的核心部件、核心技术是从外国买来的。这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要抽出很大一部分来支付外国的专利费。科技进步速度放慢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越往后会越明显。
所以,我要大声疾呼: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团结起来,保卫宪法,保卫国有企业,保卫社会主义!
首先:要求国家发改委主任向全国人大报告其贯彻执行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今日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和外资企业各占多大比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否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否得到巩固和发展?
要求财政部长向全国人大报告,这八九年我国出售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有多少钱进入了国家财政?财政部把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要认真审议他们的报告,然后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2006年3月1日于北京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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