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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乘验照之机,大肆收取高额会费

火烧 2007-04-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依安县工商局在验照过程中违规收取高额会费,每个经营户达2000元,违反省政府规定,强行收费行为引发群众投诉。

工商局乘验照之机,大肆收取高额会费

——黑龙江省依安县工商局至今拒不改正错误做法

此事发生在吹牛和违法的大县——黑龙江省依安县。这个县的工商局,一贯袒护权势者,权势者无照经营,如法院、各局和移动公司等等,该局多年来不管不问不说,他们自己还带头无证照经营供热,美其名曰:党政机关违法经营不归工商局查处,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居然支持这种行为。然而,这个局对普通百姓,确是变本加厉的残忍,2005年上半年,他们经局长研究决定,就违法罚黄了刚开办的小洗衣店,参见《中华民生公益网》文章:《黑龙江省依安县工商局公然违法罚黄了刚开办的小洗衣店http://www.minsheng.net[InstallDir_ChannelDir]Class55/200604/Article_20060425144320.html

近日,我们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接到群众咨询和投诉,反映这个局在给全县经营种子、农药和化肥经营户验换执照的过程中,代依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强行搭车收取高额个体私营企业会费,每个经营户(不论是否独立经营还是挂靠)达2000元,不交的,就不予验照。当然,这个局的局长历来至今兼任依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会长职务。

为了给这个局一次自我改正的机会,二○○七年三月二十日,我们专门就此违法问题向依安县工商局进行了明确提示,并制作了《违法事项提示书》,明确指出他们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一、     收费标准违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刊发的规定:“私营企业协会会费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每年收取60元,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每年收取150元,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年收取300元。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市区个人会员每年收取36元,县(市)个人会费每年收取12元。” 地址http://www.hlj.gov.cn/ljqy/bszn/t20050727_22516.htm。你们收2000元,公然省政府的违反此项规定。

二、     强行收费违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他们都没有自愿申请加入个协和私协,更没有自愿缴费,强行收费违法。

三、验换照时,代收费违法

依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是社会团体,你局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没有义务,也不应当耗费人力、物力替一个社会团体收会费,

四、你局局长担任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会长违反规定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

为此,请你单位在2007年3月28日之前,办理如下事宜:

1.     立即停止违法搭车收费行为;

2.     对已经收取的费用,立即如数退回;

3.     到民政机关接受处罚。

然而,这个局非但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和解释说明,而且,仍然继续大肆照收不误。当地的业户,由于自身存在经营假种子、假化肥和假农药的严重问题,依安县工商局也掌握这一动向,他们不去查处不说,只要按照他们的要求缴纳了会费和管理费,就可以任意经营假冒的东西,工商局一律网开一面。近几年来,依安县经营种子、化肥和农药而发财的大户,都是贩卖假冒的典范,其中一个因兜售假种子,还光荣地被列入2001年黑龙江省消费者投诉的十大案件之一,本来已经构成犯罪,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据了解,个体私营协会,按照一定比例给工商局分成,加之,工商局对各所收取会费有硬性考核指标,完不成的不行,所以,他们收取会费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以致有的乡镇工商所雇佣打手强行收管理费和会费的现象,而且,有导致业户手指头被撅折的事情发生,至今仍在上访。

一些种子经营单位的名称极端不规范,居然连研究所、研究院都出来啦,你一个小小的县级工商局,根据哪一条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研究机构的?你们究竟在背后收了人家多少好处?

当然,这个县也有一部分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却没有赚到钱,也没有能力和胆识与工商局抗衡,对工商局的违法违规收费是无可奈何,只好随大流交钱免灾,要不,就是你没有毛病,工商局也会对你鸡蛋里挑骨头。

无赖在这个县能够顺利升官,文盲在这个县能够很快发财,这些人间奇迹,在这个县比比皆是,就是因为他们敢于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敢于捞取不义之财,而依安县工商局,就是权势者和文盲捞取不义之财的得力保护伞。

希望有关单位和部门,痛下决心查一下这个地方,否则,说不定他们会干出多少伤天害理的事情来。

2007-3-29

附注:2007年3月29日,为了慎重起见和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作者将此文和调查函一并送交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关问题和事实征求该局的意见,2007年4月3日,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玉民派两位副局长和作者取的了联系,希望解决此问题,但是,至今,约定时间已经过去,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然进行着违法违

纪行为。2007-4-27(作者:朱以山  邵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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