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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还在推销他的“平等保护”和“善意取得”

火烧 2007-05-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30
文章围绕江平推广的平等保护与善意取得理论展开,批评其法学思想混乱,指出其观点可能导致法律混乱,影响社会秩序与财产安全。

江平还在推销他的“平等保护”和“善意取得”             

                                
    《物权法》是个妥协的产物,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不满意,而最不满意的是资产阶级及其法律专家,如江平之流。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他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作《中国物权法立法思维冲突的分析》演讲时,还在推销他的“平等保护”和“善意取得”。
    《物权法》既然通过了,就让它实践一段时间吧,我现在暂时不会谈它,就没有去查看过江平演讲,本文只是根据香港《大公报》的报道,略作批判。
    江平认为,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来源,而刑法的“非法”则是指“使用非法手段”。照他这样说来,民法和刑法是“两股道上跑的车”,没有统一的社会法理法制。我们知道,不同的国家的法有差异;这好理解: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国家的统治阶级不同,社会的法理法制从而法律自然就不同。但是,同一个国家就应当有统一的社会法理法制和统一于社会法理法制的法律,除非这个国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分裂,没有统一的阶级意志。
    从法律本身来讲,如果真正象江平认为的民法的“非法”与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执法呢?现在我国不少法律打架,使执法者无所适从,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其来源在于立法者没有统一的法律观念。这种情况必须结束,否则我们的国家就不能成为统一的国家。
    江平解释到,没有合法权利来源是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财产。如此说来,还有“合法”“非法”之分吗?一个权利来源,如果符合行政命令,但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所有人的意志,等等,这种情况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它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呢?江平又在制造法律上的混乱,按照他的解释,是形式上有法,实际上无法。
    江平说没有合法权源财产的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法取得,另一种是善意取得。江平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应该得到保护,因为物权法只确定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不确定物的来源问题。如果“善意取得”合不合法尚可争论,但“非法取得”就清清楚楚的是非法,怎么江平的民法思想竟认为这是“合法权源财产的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之第一种?完全不合逻辑,而法律是必须严格合逻辑的。江平自己的法学思想怎么混乱到了极点?但他的确就是用“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这句话概括自己的思想。
    据说江平提出“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是以“物权法有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使命,所以,对财产占有的事实状态,物权法也应该给予保护”为理由。我看到许多人的批语,虽然是很有力批驳,但是这里不能转录,因为对江教授太不恭。我只能文雅地问:如果连抢劫都要“平等保护”,这是“维护财产秩序”还是破坏财产秩序?如果抢劫是社会保护的“对财产占有的事实状态”,这是什么社会?好人、老百姓还能够安生吗?国家财产尚有军队警察保护,那亿万普通百姓的个人财产怎样“平等保护”呢?   
    江平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思维应当是市场的思维,要促进交易进行。但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很难要求交易人去了解交易物的权利归属和变动状况。如果对此强硬要求,则会迟滞交易过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则能够避免此弊端。江教授大概近年没有出门,不知道现在市场交易对假冒伪劣产品处理和国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不知道今天已经是信息时代了。如果说,“善意取得”对日常的商品流通还有道理——确实是普通的人们不可能买每一件商品都要先查来路,鉴别是否假冒伪劣——可说,那么对于贵重商品和不动产交易,就毫无道理,买有辆汽车不通过车管部门,买一座房子不能不通过房管部门,这种违规交易,现在法律并不因搞市场经济就允许。现在消息时代里,没有一个商人在进行市场交易之前,不首先搜集信息的。
    江平教授现在还在向我们背他年轻时候读的教科书,日尔曼法典,忘了现在是21世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我这是往好的方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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