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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火烧 2009-05-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邓玉娇在冲突中持刀反击,引发正当防卫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条文与精神状况鉴定,围绕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展开讨论,关注邓玉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防卫条件。

         据报载, 10日晚8时许,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于当晚成立调查小组展开调查。据了解,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在同一间办公室。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和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一个人在前,邓贵大和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尾随其后。

  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目前,黄德智已转至宜昌进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案发后,邓玉娇电话向警方自首。

  昨日上午,办案民警向巴东县政府通报了5.10杀人案调查结果。据警方目前掌握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警方称,办案民警曾向其父亲咨询了邓玉娇相关情况,其父介绍,邓玉娇情绪很不稳定,在家也经常与她母亲发生争执。她身上长期备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看看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例如某甲在路上行走时,被两名歹徒围攻和殴打,让其交出钱财,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歹徒刺去,结果把路上另一名行人刺成重伤。某甲正当防卫的对象不符合条件,故某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邓玉娇为了自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才拔刀杀人的,完全符合第一条防卫目的正义性。‘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第二条防卫的针对性没有问题。 ‘  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邓玉娇没有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防卫的适时性恰到好处。三个流氓对邓玉娇正在实施性侵害时,邓玉娇奋起防卫,造成一死一伤一呆的后果。防卫的对象也没有问题。综上所述,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该立即无罪释放,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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