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的是邓玉娇一案的真相
我们需要的是邓玉娇一案的真相
——评点:《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
班门斧
写在前面的话:
本人不是“搞”法律的,对法律不熟悉,对《法律意见书》更为陌生,日前看到《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感到读不明白,就在《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上胡乱涂鸦一番。还望“公盟”普法于我等法盲为感。为便于公盟领导阅读,鄙人的涂鸦用黑字。《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和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实习律师)代邓玉娇制作并递交的《控告书》的内容用蓝字。黑字部分如有冒犯,望乞宽恕,如蒙回复,不胜惶恐之至。
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仍在侦查阶段,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当事人亲属解除了与援助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但这并不会阻止我们对邓玉娇命运的关注以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现在,我们就目前已经了解的信息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1、开篇首句就采用“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是对发案地公安机关的尊重,但无形中制约了本法律意见的表述,不知公盟如何看。
2、法律意见和法律分析意见的概念有没有区别?如无,似应在文中统一。本评论一下对《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简称“法律意见”。]
一、 本案基本事实
综合各方信息,我们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案涉及两个现场:第一现场水疗室是强奸(未遂)现场,不法侵害人是黄德智,被侵害人是邓玉娇。第二现场休息室是第一现场的继续,邓玉娇对不法侵害人黄德智和邓贵大实施防卫,导致不法侵害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受害人)伤亡。
[问题来了。如1、所述,如果是“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是“涉及两个现场”;如果是涉嫌强奸——或者轮奸、杀人案,就是一个现场——案发地雄风宾馆梦幻城。只有一个犯罪现场,两个不同的房间;没有两个现场。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在第一段就出现了混乱——不法侵害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受害人)——所以说,这里的关键是案件的性质。
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是其截至2009年5月25日已经了解的信息提出的,按理,公盟及其援助律师应该比老百姓对邓玉娇案掌握的情况要多的多,但是从“法律意见”上看,不是这样。不由人疑窦丛生。
不知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实习律师)所称的“核弹”是什么东西,是否可以公开,还是继续据为己有。是不是网络上流传的“邓玉娇在抗暴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激烈的搏斗中,无意中是把那个没有被刺死的漏网案犯黄某给废了!黄某被伤的是淫根!”,还是邓玉娇案的真相?如是邓玉娇案的真相,为什么在“法律意见”里不予公布?准备选择在什么时机公布?是案情进展需要,还是另有其他关乎案件以外的目的?是否要配合什么“大的行动?”]
水疗室里。时间约晚上八点。有些醉酒的黄德智等人来到梦幻城水疗室,碰见邓玉娇在里面洗衣服,黄进去提出强迫性交易的要求,邓玉娇说自己是KTV服务员,拒绝。黄德智关上门,把邓玉娇按倒在小床上,强行扒下裤子和内裤,压在邓玉娇身上,抚摸胸部和下体。邓玉娇竭力反抗,后把黄德智踢翻下床,冲出水疗室,来到隔壁休息室,关上门。
[1、本段用“水疗室里。”与前文“第一现场水疗室”不符,“法律意见”不能如此惜墨如金。
2、与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实习律师)代邓玉娇制作并递交的《控告书》所描述得案发现场有差异。请看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在《控告书》中的原文: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法律意见”将“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简略为“水疗室”是什么意思?不是压缩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以及梦幻城水疗区的经营规模吧?
3、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在《控告书》中说得是: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而“法律意见”说得是:有些醉酒的黄德智等人来到梦幻城水疗室,(又是水疗室,不是水疗区)碰见邓玉娇在里面洗衣服,黄进去提出强迫性交易的要求,这一段与《控告书》还是不一致。
4、“法律意见”的描述是“邓玉娇竭力反抗,后把黄德智踢翻下床,冲出水疗室,来到隔壁休息室,关上门。”请注意,水疗室隔壁就是休息室。是谁的休息室?水疗室和休息室是否都在水疗区里?]
休息室里。当时另有三个女孩在休息,其中有邓玉娇的朋友唐琴。邓玉娇刚躲到休息室,对唐琴说,有个疯子在找我。这时,黄德智隔着门玻璃往里看,发现了邓玉娇,闯进来,随后跟着邓贵大,要把邓玉娇拖出去,邓玉娇挣扎,邓贵大手里拿着一沓钱,拍打邓玉娇的脸和肩膀,一边说“怕我们没钱是吗?”唐琴去找领班,同时也告诉了邓玉娇的朋友杨红艳。邓玉娇在邓贵大用钱煽打下后退几步,然后被推倒在沙发上,领班过来以后,邓玉娇起来试图出去,被再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从包里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双手紧握在身后,旁边两个服务员眨眼示意邓玉娇克制。黄德智和邓贵大并没有罢休,向前靠近,邓玉娇靠在沙发上用脚踹了其中一个人,邓贵大和黄德智再次向前扑的时候,邓玉娇起身挥刀乱刺,刺伤了邓贵大和黄德智。杨红艳赶到休息室,邓贵大刚刚倒地,邓玉娇异常愤怒,手里拿着刀,说:“你们这种流氓,不杀两个,还不得了了。”杨红艳告诉邓玉娇赶快放下刀,邓玉娇放下刀,拿起电话报警,说“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快过来把我带走。”然后给母亲打电话。
[1、根据本段描述,邓玉娇躲到休息室里时有4个人,黄德智和邓贵大闯进来后视6个人,计2男4女,唐琴去找领班,同时也告诉了邓玉娇的朋友杨红艳期间少1人,领班过来以后恢复6人仍是2男4女,杨红艳赶到休息室后休息室里最少7人,2男5女,唐琴是否返回,“法律意见”没有交代。
2、本段描述里,“这时,黄德智隔着门玻璃往里看,发现了邓玉娇,闯进来,随后跟着邓贵大,要把邓玉娇拖出去,”一句中“要把邓玉娇拖出去”究竟是黄德智一个人的行为还是其与邓贵大两个人共同实施的行为交代不清楚。
3、根据本段描述,“邓贵大手里拿着一沓钱,拍打邓玉娇的脸和肩膀,”“邓玉娇在邓贵大用钱煽打下”,究竟是“拍打”还是“煽打”?!二者在性质上有没有区别?]
二、法律分析:
第一现场,黄德智把邓玉娇压倒床上扒内裤等行为证明黄德智试图强奸邓玉娇,由于邓玉娇激烈反抗和躲避未遂。但强奸行为并没有结束,黄德智和邓贵大随后跟到第二现场,试图拖走邓玉娇,邓玉娇挣扎,黄德智和邓贵大没有放弃,用钱打和推到等暴力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在此条件下,邓玉娇持刀攻击邓贵大和黄德智,造成被害人(不法侵害人)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强奸犯意人是黄德智,但强奸未遂之后,邓贵大和黄德智一起用侮辱和暴力胁迫的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邓贵大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黄德智和邓贵大来到第二现场试图拖走邓玉娇的行为,结合野三关官员的日常行为(当地人普遍认为比较狂)、醉酒状态以及梦幻城作为色情场所的背景,可以得出结论,两人来到休息室并不只是为了报复和发泄愤怒,而是为了继续实施强迫性交易(强奸)。一般情况下,有第三人在场,邓玉娇不会面临被强奸的人身危险,但是,在水疗室(性交易场所)这种特殊环境下,虽然有第三人在场,但第三人并没有阻止邓玉娇被拖到隔壁水疗室强奸(此场合强奸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加上邓贵大等人是这里的常客(当地人能证明),而且那天他们又醉酒,行为难以控制。因此,邓玉娇当时的确面临被强奸的人身威胁,邓玉娇的防卫不是假想防卫,而是针对现实强奸威胁的正当防卫。
[1、“法律意见”在第二段法律分析里表示的意思是:在第一现场,“黄德智试图强奸邓玉娇,由于邓玉娇激烈反抗和躲避未遂。”简单说是“试图强奸未遂”,不知是不是“法律意见”的本意。
2、“法律意见”说,“虽然强奸犯意人是黄德智,但强奸未遂之后,邓贵大和黄德智一起用侮辱和暴力胁迫的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邓贵大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是不是肯定了邓贵大没有强奸犯意?如是,怎么解释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在《控告书》中叙述的“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
邓贵大没有强奸犯意吗?可能没有。甚至黄德智都没有。其他人也没有。邓贵大已死,法律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邓玉娇案的原貌和客观真实必须搞清楚。
3、“法律意见”说,“但第三人并没有阻止邓玉娇被拖到隔壁水疗室强奸(此场合强奸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隔壁水疗室”是否“隔壁休息室”之误?怎么净出如此低级的错误?“法律意见”的执笔者是否顾左右而言他?]
总之,根据我们现有掌握的信息综合判断,我们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且,黄德智涉嫌强奸,应该立案侦查。
[如果理解不错,本段应为公盟的法律意见。但作为公盟的法律意见,比之意见中的叙述和法律分析来,显的更为简单。邓玉娇案是涉嫌故意杀人案,还是邓贵大、黄德智以及另外一个姓邓的涉嫌强奸(轮奸)(邓玉娇)杀人案,还是胁迫、容留妇女卖淫、嫖娼案?公盟的“法律意见”有表述无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中认定邓贵大和黄德智一起用侮辱和暴力胁迫的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邓贵大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的根据有勃于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在《控告书》中叙述,是对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在《控告书》中叙述的否认还是有意地忽略?期望得到公盟的书面解释。]
公盟法律研究中心
2009年5月25日
本人对《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公盟的“法律意见”是给谁的?从时间上说,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应是给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那么,为什么刊登到网络上?流传至海内外?邓玉娇案到底是故意弑人案还是强奸或轮奸案?抑或是胁迫、容留妇女卖淫、嫖娼案?案发地点雄风宾馆是什么样性质的场所?邓玉娇在案发过程中为什么一直背着一个装有小刀的斜挎包?公安机关出具正式调查报告之前为什么向媒体公开了调查报告?这样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案发地公安机关把邓玉娇案办得漏洞百出,如,杀人的现场取证、证据的保护、凶器来源、邓贵大的尸体火化、4000元(可认定为打人工具)钞票的发还、涉案人员黄德智和另一个姓邓的为什么没有归案,在公盟的“法律意见”里都显得缺乏。希望公盟或公盟有关人士出面解释一下,以正视听。
根据公盟援助律师夏霖和夏楠(实习律师)所言,他们还掌握有“核弹”。窃以为这个 “核弹”应该是邓玉娇案的真相,应该是从邓玉娇处获得的。公盟及其援助律师为什么不公布邓玉娇案的真相?公盟及其援助律师有无不公布邓玉娇案真相的权利?公盟及其援助律师不公布邓玉娇案真相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需要的是邓玉娇一案的真相。
这些问题公盟有责任,有义务答复。公盟及其援助律师必须答复。
班门斧2009.5.28
附:公安部老专家:邓玉娇案巴东警察涉嫌渎职罪
狰狞山峰 发表在 辣眼时评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
A收集物证部分:
a 凶器——水果刀,巴东警察已经收集;b、三个当事人的身体证据。巴东警察检查了大贵身体的伤势;黄某身体的伤势(令人怀疑,一说右大臂,一说****根)好像也进行了检查。
此部分的渎职之处: a、玉娇可能受到性侵犯的衣物证据,巴东警察在案发10多天内熟视无睹——巧妙地促使本案最关键物证“一洗了之”;
b、对于一个涉及强奸、杀人的暴力事件,当事人身上的搏斗、抓绕痕迹也是很重要的物证——当事者三人,脸上、胸部、下身隐私部位是否有抓绕痕迹,很重要。至今为止,未曾听说巴东警方掌握相关物证。
C、另一个本案关键证据——大贵的尸体,在本案并未“非常明朗时期”,居然会案发不到10天,就进行火化,具有“毁尸灭迹”的嫌疑,而且把本案真相寻找,带入到不可逆转的困境。
B、听取当事者双方的证词:很明显,巴东警方首先运用“他们不具有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权利”,指出——玉娇是精神病人。所有证词不可信。
巴东警方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已经严重涉嫌渎职罪。
C、结合物证判断双方证词的可信性:既然玉娇是“精神病人”,证词不可信,那么就肯定不存在——结合物证判断“双方证词”的可信性。
巴东警方根本没有执行C过程。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D、结合初步的物证和警察认定的“可信的证词”,进行现场模拟、还原:看看巴东警察“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几次通告,可以肯定的说——他们没有进行现场模拟、还原。
巴东警方根本没有执行D过程。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E确定侦查方向进行立案侦查:在前四部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启动E部分。
综上所述:在玉娇案巴东警察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