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思潮碰撞

青年马克思视阈中的理性自由和私人利益

火烧 2010-04-04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本文详解SEO优化核心技巧,涵盖关键词布局、内容优化、网站结构调整等实用方法,通过长尾词挖掘和策略布局提升搜索排名,助力网站获得更多自然流量。

青年马克思视阈中的理性自由和私人利益

刘士才 毛华滨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0 年度 第1期

[内容提要] 青年马克思是一个深受启蒙精神影响的理性主义者,他以理性为根本原则,以自由为核心主题开启了自己的哲学思想。同时,他突破认知理性的阈限,接受近代理性文化的自由传统,试图走出一条价值理性的道路。然而这一理论形态无法解决物质利益难题,“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推进着青年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发展,物质的利益关系也逐渐成为青年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根基。

  
  在撰写博士论文时期和《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世界观是理性主义。在18世纪法国启蒙学派和德国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下,马克思相信理性精神是人类的最主要特征,而这种理性的本质就是自由。作为人的天性和最高理想的自由,表现为一种理性自决的活动力量。
  在撰写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之所以推崇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就是认为其体现了真正的理性精神。他试图运用理性、自由的精神来批判、揭露限制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德国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
  在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马克思首先是通过分析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的异同来论证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在原子的运动中,德谟克利特只承认原子的垂直的、必然的运动,而伊壁鸠鲁不但承认原子的垂直的、必然运动,还承认原子的偏斜的、偶然的运动。从原子自动偏离轨道说出发,伊壁鸠鲁提出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他既反对把必然性当成不可抗拒的“命运”,也反对把偶然性当作不可捉摸的谜团。他大胆提出,不做命运的奴隶,享受人世的欢乐;欢乐不是自然欲望的满足,而是灵魂的无纷扰和身体的无痛苦。
  关于伊壁鸠鲁对原子偶然性的强调,马克思赞扬备至。为了写博士论文,马克思做了不少笔记。这些研究旨在通过高扬原子能动学说,为人的能动性与自由寻找根据。如在笔记中我们看到马克思有这样的评述:“伊壁鸠鲁表示反对毫无意义地惊愕地直观天体,这种直观束缚人,使人产生恐惧,他主张精神的绝对自由。”马克思认为,由于偏斜而产生的个体的运动,体现出原子的规定性是它本身的规定性,自己规定自己,而不是来自别的东西。这也即是个体的自由所在。伊壁鸠鲁的观点反映了他作为一个知天达命的哲人的英勇斗争和乐观主义精神,也反映了一个处于社会动荡年代躲进抽象思维的象牙之塔的思想家的孤独静观的灵魂。或如马克思所说,在伊壁鸠鲁那里,生活的理想不是变动的生活,而是神圣的恬静。而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不满意伊壁鸠鲁的个人自由意志对周围世界无能为力和逃避社会现实,在内心中寻求绝对的精神自由的思想。
  同样,马克思也不满意青年黑格尔派把自我意识和群众对立起来,脱离现实,片面夸大精神的理性批判作用的学说。对于这些缺陷,马克思把批判的矛头指向社会,发现正是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阻碍着人的精神自由的实现。
  那么,真正的自由如何实现呢?马克思认为,应该把理性同自由联系起来,理性不应成为封闭于自身的反思,而应该变为对现实的关切,是“向外吞噬的火焰”。自由的实现也就成为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基本理论诉求。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论述了自由的实现即哲学的世界化问题。在他看来,要解决哲学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哲学必然要面向外部世界。“不过,哲学的实践本身是理论的。正是批判根据本质来衡量个别的存在,根据观念来衡量特殊的现实。但是,哲学的这种直接的实现,按其内在本质来说是充满矛盾的,而且它的这种本质在现象中取得具体形式,并且给现象打上自己的烙印。”换言之,哲学的世界化就是哲学在批判世俗现实的过程中,克服了自身的抽象性,不仅认识了世界,而且成为世界的原则,彻底抛弃那与世俗世界格格不入的思辨形式,与现实世界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哲学的实现同时也就是它的丧失”。因为哲学在自身中提高为整体的一定体系,在它转向世界的同时,就丧失了它自身。此外,世界的哲学化同时也就是哲学的世界化。世界的哲学化就是世俗的存在得到了哲学的改造,受到理性的洗礼,哲学通过理论的批判把非理性的世界改造成为合乎理性的,从而消除应有与现有、现实与理想的对立。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马克思认为哲学同现实的关系问题的解决过程就是世界的哲学化和哲学的世界化的过程,这也是马克思当时所向往的自由的最高境界。
  总之,马克思通过对伊壁鸠鲁原子脱离直线的“偏斜运动”学说的政治哲学阐释,阐发了其“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抽象的个体性”具有“最高的自由和独立性”的人文精神。
  面向社会现实,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马克思同样表达了这样的理性主义哲学观:“哲学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所以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代:那时哲学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此外,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把这一思想概括为:“理性向来就存在,只不过它不是永远以理性的形式出现而已。”这样,理性在形式上就摆脱了体系化的桎梏,走出了反思的描述的阈限,而成为变革现实的批判意识。“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化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现在哲学已经变为世俗的东西了,最确凿的证明就是哲学意识本身,不但表面上,而且骨子里都卷入了斗争的漩涡。……我指的就是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把这一思想精髓充分地运用到跟现实专制主义的斗争中。
  在近代古典自然法派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理性派自由观的影响下,马克思认为,人类的自由理性支配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是人的理性和自由。他以《莱茵报》为阵地,公开宣称人类本性是自由的。他说:“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同时也在实现着自由。”。又说:“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然后又重申:“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基于这种认识,他把是否体现人类的自由本性作为衡量事物善恶好坏的重要价值尺度。他说:“对人来说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才是好的。”因此,“不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就是坏国家”。同样,不实现理性自由的法律也是坏法律。为什么能够把自由作为衡量法律、国家乃至所有事物善恶好坏的尺度呢?这是因为,在《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事物的法的本质,而法律“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的和真正的表达者”。所以,体现事物自由本质的就是善的、好的;相反,违背事物自由本质的就是恶的、坏的。据此,“真正的、好的法律”的原则就必然是:
充分表达和体现人类的自由本性。
  另外,马克思还严格区分了“法”与“法律”。他认为,“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因此,对于人类而言,人类的法的本质——自由——不应该去迁就法律,相反,法律应该去适应并且体现人类的法的本质。同时,马克思还强调指出:“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存,不仅包括我实现着自由,而且也包括我在自由地实现自由。”所以,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工具。“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碍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总之,“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他看来,法律的发展史就是个人价值提高、人的自由获得发展的历史。而且,法律能否成为确认和实现人的自由的基本手段,关键在于要使自由成为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在明确法律与自由的含义并深刻把握两者的辩证关系后,对普鲁士的专制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1841年12月,德皇威廉四世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揭露了书报检查令的伪自由的实质,并指出,唯有通过出版自由,人民才能培养和发展他们的觉悟,而书报检查制度只能使政府由专制导致腐败。
  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坚决反对某些资产阶级代表把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的做法,并且指出:“作家绝不把自己的作品看做手段”,即不能把写作当作挣钱的手段,不能把出版自由贬低为挣钱的自由,出版自由有其政治上的意义,“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同时,还就当时德国政府采取的所谓“代议制”进行揭露和批判。当时莱茵省的议会,名义上是由贵族、市民、农民代表所组成的,但实际上贵族在省议会中占大多数,捍卫的是地主贵族的特权,并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马克思通过出版自由问题,揭露了莱茵省的等级议会并不具有真正的议会自由,它甚至相比法国旧式议会自由来说也是一种倒退。马克思进而指出:“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
  此外,马克思站在贫苦群众的立场上,坚决捍卫贫苦群众的利益。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他对林木占有者和省议会进行了尖锐的揭露和批判。他说:“我们这些不实际的人却要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而揭露那些卑躬屈节唯命是听的所谓历史学家们所捏造出来的东西,他们把这种东西当作真正的哲人之石,以便把一切肮脏的欲求点成法之纯金。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
  马克思以理性为出发点,提倡精神自由和政治自由,反对封建专制。其思想的内在逻辑是:理性是世界的本质,理性通过人民的舆论与精神、自由出版物和哲学研究表现出来,然后上升到国家和法之中。国家与法是理性的表现,负有使世界理性化的重大使命。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令是违反自由本性的,林木盗窃法中莱茵省政府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和法的理性精神的。这种不反映理性精神而反映有产者私利的法,是非法的法。而这种没有理性的国家、不反映人的自由本性的国家,只能是坏的国家。
  虽然马克思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渗透着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但是,也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实践斗争中,马克思意识到了黑格尔哲学的矛盾,促使马克思开始进行新的领域的研究和探索。在自由问题上,那就是探求深藏在精神自由和政治自由内的经济根源。
  如果说讨论出版自由问题,物质利益并不是直接的,出版自由同物质利益的关系被许多中间环节所掩盖了,往往容易把出版自由看成是满足人类的自由本性,而忽视了物质利益的作用。那么,在讨论出版自由问题时,可以在精神领域中驰骋,但是,一旦接触到现实的直接的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所运用的唯心主义原则同客观现实的冲突就会明朗化、尖锐化。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恪守卢梭和黑格尔的理性国家和理性法观念,把理性看作是国家和法的基础和本质。同时,又对理性加以批判地改造,认为理性不是个人理性,而是公共理性、人类理性。因此,国家和法律应该超越各等级利益,以实现永恒的正义和普遍的理性。他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它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但是,一旦面对社会现实,理性国家和理性法就会受到莫大的戏弄。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坚定地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的立场上,无情地揭露地主贵族的种种不法行为和贪得无厌的阶级本性。同时,马克思认识到,在当时的莱茵省议会中,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才是支配一切活动的灵魂。“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于是,国家丧失了自己应有的理性光辉,用完全同理性法相抵触的手段来对付森林条例的违反者。莱茵省议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其活动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保证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即使因此而毁灭了法和自由的世界也在所不惜”。当法的原则和林木占有者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表决: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占了法的上风”。可见,私人利益成了立法的支配力量。
  立法是司法的指导和根据,因此,立法偏私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正。马克思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通过对现实的立法活动的剖析,马克思发现,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冲突。本来,按照理性国家观的要求,私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和法,但事实上,“私人利益力图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工具”。这样,在马克思的头脑中,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思想困惑,即法律究竟是理性的产物还是维护私人利益的工具?众所周知,对这一问题,马克思在日后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得出了唯物主义的结论。但是,早期的马克思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十分坚定地认为,法律应该服从理性。私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它具有不法的本能,所以“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人们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王位就能立法”。如果立法者把维护私人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那么,他就践踏了法,就走上了与法相对立的道路。
  马克思用以参加辩论的武器——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是黑格尔的理性观念,即认为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理性原则,它可以通过法来调节社会发展中的诸种关系。然而,他在分析和论证有关林木盗窃法的具体问题时,却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如果按照现行的林木盗窃法的种种规定,那就必然导致“把林木占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代表的这种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马克思从反面得出的关于国家本质的这个近乎唯物主义的结论,在他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有了进一步的表述:“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我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我们就不会忽此忽彼地去寻找善慈或恶意,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既然已经证明,一定的现象必然由当时存在的关系所引起,那就不难确定,在何种外在条件下这种现象会真正产生,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即使需要它,它也不能产生。”
  可见,不论是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关于出版自由和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还是《莱茵报》同省总督就摩塞尔地区农民生活状况所进行的官方论战,国家总是躲到私人占有者的背后,理性却被撕成了碎片,对立到处都可以纯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看来包罗万象的黑格尔哲学终归不是万能的武器,唯心主义解决不了所谓的物质利益问题,更说明不了真正的自由问题。特别是政府查封《莱茵报》这一严峻事实,从根本上动摇了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国家观念、自由观念的信仰。正是这种“信仰危机”,使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法制和民主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反人道、反自由的一面,促使马克思开始探讨人类自由的更深刻的根源,开始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研究,进入到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的研究,并由此推动他对旧世界观的怀疑,开始新世界观的探索。正如恩格斯所说:“我曾不止一次听到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