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清的“报名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遇到上述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0年11月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其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
然而,对于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政策,一些地方、部门根本不当回事,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事屡见不鲜。仅报名费一项,就收取50元至几百元不等。近日在当地论坛上的一个帖子中说,某事业部门最近要招收11名工作人员,每人要缴纳报名费170元,由于报名者有几百人之多,合起来还真不是一个小数目。
由于有些招生、招工、招干、评奖活动格外诱人,报名者众多,以致报名费高些人们也在所不惜,这就使组织者从中获得一笔不小的收入,报名费变成了“摇钱树”。并且收取报名费以及报名费上涨,似乎都有理。一句“物价都上涨多少了”,足以让许多人哑口无言。以普通大中专招生为例,现在试卷费、监考费、阅卷费都比前些年上涨了许多。且据说根据有关精神,招生应向以考养考过渡。那么随着市场调高报名费及考务费标准也就“名正言顺”了。
据了解,现在收取报名费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物价部门审批的。这种报名费标准经过仔细核算,使用也比较合理,标准定得也比较合适。另一种则是未向任何部门申报、自己自行决定的,这种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收报名费较高。就连集体、个体餐饮业用人也要收什么“报名费”,而对这类收费,往往疏于管理,物价检查机关也常常鞭长莫及。而对于第三种,那就是纯粹以招聘为名,行行骗之实了。
半岛晨报曾报道过“一个招工骗人者的自述”,没有营业执照、不懂服装加工的刘某开起“工厂”,以招工培训为名连骗了35名打工者。事情败露后,面对记者的采访,刘某说:“我就是想趁机多收点报名费。”“我们就在当地贴广告,招缝纫工。有35个人留下来培训,一人交100元,后来基本都不合格,就几个人还行,其他人钱也没还。”原来,刘某招来一批人后,每天让他们“跑”缝纫机。有的3天后就“走道”了,有的待了5天,可结果都一样。刘某几天就赚了3500元钱。幸亏被工商部门发现,不然会骗更多人。
即使一些机关、单位招收工作人员,不属行骗,按理说也是业务范围内的事,他们的业务经费内应列有这笔开支。经费不足,适当收取一些报名费、考务费作为补充,是可以的。但必须保证所收费用完全用于此项活动,不能挪作它用,更不能随意发放甚至给本机关、本单位职工搞福利。而要特别注意的是,警惕并防止有人借报名费收取不义之财,要加强对报名费的审批,末经审批的,应视为非法;标准过高的,应予以纠正;擅自收费的,应予没收并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报名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决不能让它流人个人腰包和单位小金库。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邱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