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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展市民社会

火烧 2007-06-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主张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以促进市民社会发展。强调社会多元化与阶层分化,提出通过非暴力妥协解决阶层矛盾,推动民主与社会平稳发展。

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展市民社会

康新贵  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摘要:当今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多元化,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社会阶层的多元化,不同阶层因其地位、需求的不同,对社会的期望也就不同,这就需要不同的社会团体代表不同的群体进行利益表达。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思维和模式极大的限制阻碍了社会团体的依法成立,取消这一毫无实质性意义的规定,是发展市民社会所必须的。

关键词:多元化  社会团体  业务管理

一、当今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多元化

当今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多元化,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按照辨证唯物主义的学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多元化——这一本质的社会特征首先是由于当今中国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所引发的。产权的多元化,从根本上决定了控制社会经济力量的多元化。产权多元化,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产权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多元化,表现为公有、私有、公私混合制以及拥有产权的主体的阶层多元化和代理人实际控制的多元化;二是产权本身内容多元化,产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表现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等不同的形式。这一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反映到政治和文化等方面。产权的多元化,直接导致当今中国社会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又分化为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三个子阶层。①不同的阶层因其社会地位的不同、自身需求的不同、对社会的期望也就不同。这种对社会期望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对国家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不同的期望和要求。不同的社会阶层都试图使本阶层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政治体系中的竞争和争夺使阶层矛盾不可避免的要发生。这种冲突可能促使社会的进步和改良,同时也可能造成对社会现状的破坏,使社会动荡不安。这里,阶级矛盾将以何种方式爆发和解决,直接决定了社会是相对平稳发展还是动荡不安。解决阶层矛盾的基本方式有二种,暴力和非暴力的。前者往往是爆发革命,即社会底层用暴力的方式发泄他们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其目标是彻底打破现状实现本阶级的或集团的梦想。非暴力的则表现为社会不同阶层、集团的妥协,在相互妥协中达成各阶层、利益集团都能基本接受的一致,使社会获得平稳发展的机会。所以说,妥协是民主的象征,是政治解决阶层矛盾的唯一有效和良性的方式。不妥协,则意味着专制与独裁(包括阶级独裁)。

二、三种控制社会的基本力量

控制社会的基本力量有三种。在中国目前的四个阶层中,国家管理人代表了国家政治权力和国有资本的经济力量;资本家及其属于中产阶级的代理人控制了社会的私有资本和私有经济的运行;普通民众——市民社会则由劳动者阶层和少量的中产阶级代理人所组成。在这三种对社会的控制力量中,国家管理人和资本家控制了国家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运行,普通民众则沦落为弱势群体。一个健康的、民主的、稳定发展的社会应当是三种控制力量相互制衡、相互竞争并在竞争中相互妥协。当三种力量发展不平衡时,就不会有三种力量的正常竞争机制和相互间的妥协。很明显,试图利益最大化的强势集团不愿意也不需要向弱势群体妥协。中外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这一流血的暴力革命正是由于强势集团的不妥协所造成的,正所谓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英国1868年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是国王、贵族、资产阶级、普通民众妥协的结果,它使社会得以相对平稳的过渡和发展。暴力、流血、社会动荡对那一个阶层都没什么好处,阶层妥协促使社会改良。而这种妥协能否达成,主要取决于强势集团的态度。二十世纪前半叶,蒋介石集团对妥协不屑一顾,最终被迫到台湾孤岛上去了。妥协是对各阶层、集团都有利的事情,不单是只对弱势群体有利。阶层妥协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强势集团的态度,一方面取决于普通民众控制社会力量的壮大。

理想的多元化社会,是一个由社会控制的社会,即社会不是由单一的哪个集团来控制,即不是单纯的由强势集团控制社会。控制社会的方式表现为社会各阶层的共同控制。共同控制的社会才是一个“可控制的社会”。当然也是民主和公平正义的象征。

目前中国劳动者阶层的状况表现为无组织状态和一盘散沙的“碎片化”,②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会矛盾的大规模爆发,但也使原本能够解决的社会矛盾被积累下来,积累矛盾则无异于积累炸药。也正是由于这种无组织的“碎片化”,当矛盾激化被爆发时,无组织的状态决定了使社会表现为无序和紊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妥协,局部甚至是全局性的动荡就变的难以预测和控制。要维持稳定,就只有镇压了。而历史一再表明,镇压绝不是解决阶级矛盾的有效和良性的方法。

多元化社会应当是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各种民间团体和组织正是发展健康、有序社会的唯一有效方式。民间团体和组织,使无序的市民社会走向有序,市民力量的走向和发展趋势也就变的可预测和可控制。

三、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这一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按照这个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该条例颁布于1998年,延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思维和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经济生产由国家计划来确定,利益分配自然也应由国家来支配。为了完成计划,需要下级部门无条件的服从上级,这就要求下级必须对上级部门负责,下级部门自然也就需要一个上级部门进行管理和发布各项明确的指令。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管理人、民间组织负责人,都是准政府官员,一切为了完成计划,这也是完成计划所必须的。时代发展到今天,多元化成为当今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多元化,不可能再由国家进行统一的计划和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这一计划经济时代所必需的职能管理机构,在很多方面已不需要了,也无法再进行所谓的“业务管理”。正如企业的发展,产供销、人员管理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则“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管什么?如何管?管了以后负什么责任?国家推行市场经济以后,对企业的业务管理被取消了(只有少数行业和企业受主管部门控制),企业设立登记,也不再需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但民间社会团体,却依然执行的是计划管理,这与社会阶层多元化、利益需求多元化的市民社会是不相适应的。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改革,也使得一些上级主管部门不复存在。如浙江台州温岭市的农民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成立“温岭农会”,民政局答复是首先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尚且不论农会是否应当获得批准成立,“农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的哪一个机关?他们如何管?管理的职权和依据是什么?承担何种管理责任等等?都很不明确。再如北京、广州等地的房主们要成立“业联会”,谁是他们的业务主管部门?再如如果乞丐要成立自己的社会团体,谁主管他们的业务?如此等等,很难找到相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事实上,即便是有相对应业务主管部门,也很难进行所谓的业务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该条规定了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社团业务的范围。(一)、(三)条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并无实质性的内容;(二)、(四)、(五)条很难进行实质性的操作,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有法定的处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也很难落实。实际上,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机关数量、人员的减少,面对庞大的社会团体,即便是有业务主管部门,也只是一个形式上的主管,很难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至于那些政治性的社会团体,则无业务可管。

国家不批准这些社会团体成立,但他们实际上存在并在起作用。这些未经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没有被正式的认可,他们就只能存在于体制外,这对社会的稳定绝不是一件好事,唯一的办法是把他们纳入体制内,从而减少街头政治的发生。也只有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才有可能实现各阶层、利益集团的对话、正当的竞争和妥协,使社会达成基本的一致,解决、缓和阶层矛盾,使社会获得平稳发展的时间。

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实行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制度,只要符合一定人数、具备一定活动条件的社团均可经登记备案成立。使民间组织走向健康、有序、光明的发展,使体制外变体制内、使无序变有序、使不可预测控制变为可预测可控制。这是多元化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和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尤其在当今中国社会,劳动者阶层占总人口的80%左右,却沦落为弱势群体,这是极不正常的事情,尤其是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劳动者阶级自己的政党,这就更加不正常。改变这一状况的有效途径是在政治权力体系中增加劳动者阶级的分量。各种民间市民组织代表劳动者阶级的不同利益,在国家、地方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的过程中,充分、有效的进行利益表达,使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建立一个以劳动者阶级占主导地位的多元化的和谐福利社会的必要条件,是实现社会民主、公平与正义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康新贵,《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劳动者阶层分析》,网络,《学说连线》,2005年12月18日;

2、 A李培林  李强  孙立平等著 《中国社会分层》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 第99页

作者  康新贵  民主建国会会员     职业  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工作单位: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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