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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宿州市枉法判案的法官必须惩治

火烧 2014-06-0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文章揭露宿州法官多次判马某某无罪,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强调法官枉法判案需惩治,呼吁建立法律威信,推动司法改革。

  读《安徽警察打架引命案被告获刑11年 曾两次被判无罪》。2014年06月06日 15:58:43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6月6日电(记者刘美子)16年前,安徽宿州民警马某某邀人打架引发命案,16年间,法院两次判其无罪,而检察机关屡次抗诉。

  据报道,今年42岁马某某,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的民警。1997年12月13日,马某某与女同学在茶楼喝茶,与徐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招来郭某某三人,对徐某某殴打,至徐某某死命。

  案发后,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月,经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1999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宣告其无罪释放。2001年11月,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再次决定对马某某实施逮捕。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告马某某无罪释放。这期间,郭某某等三人分别到案被判刑。

  据报道,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和宿州中院宣告马某某无罪释放,全是主审此案的安徽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吴晓东做的主,吴晓东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起作用。马某某的三次审判,事实没变。审理案子的法官是否不同,没见报道。据我估计,去年4月宿州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肯定不是前二次审理的法官。主审此案的安徽高院的法官,也不会是吴晓东。

  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过去法院的案子,是法官说了算,而且是大的法官说了算。这起因打架致人死命,人命关天的案子,马某某是主犯,就是因为他是民警,是自家人,他叫来的从犯郭某某三人,被判刑。主犯马某某却判无罪释放。无怪乎,民间流传: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在老百姓眼里,是“黑蛇”。

  新华网的报道,连罪犯的姓名都不敢说,而是说马某某,这何谈司法公正、公开。如今,民警马某某的犯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枉法判案的法官,受到了应有的处置了吗?为何不报导?枉法错判彭宇案,使老人在大街上跌倒,没人敢去扶起来。枉法判彭宇案的法官,受到应有的惩罚了吗?没见报道。如果我们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理枉法乱判案的法官,这类法律界的害群之马,法律在人们中的威信,是不可能建立的。

  日,毛主席致信陈瑾昆同志,说:从。新

  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贺卫方、陈有西之流留美被洗了脑的归国精英,依西方法理观念,制定的近万部法律法规,违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解决不了两极分化,腐败等老大难问题。

  早在2010年9月,我先后写了《近万部法律法规为何不能解决问题?》、《请看毛泽东时代的法》等文章,驳斥贺卫方之流被洗了脑的亲美精英,制定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法律。我在北京,听北大哲学教授赵光武说,北大法学院博导巩献田教授,参加讨论制定《物权法》,持反对意见。巩献田教授说,因《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私有制,所以反对。

  我认为,我们要落实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说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理观念,必须学习、研究马列主义的法理论述,研究建党90多年的党纪法规历史,总结经验教训,改变宿州市这类法官说了算的枉法判案,对宿州市前二次枉法判案的法官必须给予惩治。(2014年6月7日21:44完稿,8日07:57修改。)

 

  附:安徽警察打架引命案被告获刑11曾两次被判无罪2014-06-06 15:58:43 来源: 新华网

  安徽“民警邀人打架引命案两次被判无罪”事件尘埃落定 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罪犯有期徒刑11年。

  新华网合肥6月6日电 16年前,安徽宿州民警马某某邀人打架引发命案,16年间,法院两次判其无罪,而检察机关屡次抗诉。法院称,前两次分别因证据不足和认识问题做出无罪判决。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驳回其上诉请求。

  今年42岁马某某,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的民警。1997年12月13日16时许,马某某与女同学周某某在宿州市一茶楼喝茶,遇到周某某的朋友徐某。见到周某某后,徐某责问周某某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泼向周某某。马某某从中劝阻,与徐某发生了争执。

  随后马某某打电话召集郭某某等三人赶到茶楼。三人经马某某指认及授意,随即对徐某进行殴打。冲突中,徐某左颈部被猛刺一刀后倒地。郭某某三人逃离了现场。当天17时许,徐某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月经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1999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宣告其无罪释放。2001年11月,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再次决定对马某某实施逮捕。此时,他已经在逃。2011年2月,马某某在深圳市被抓获。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告马某某无罪释放。这期间,郭某某等三人分别到案被判刑。

  对于马某某两次被无罪释放,检方均提起了抗诉。主审此案的安徽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吴晓东告诉记者,第一次被判无罪的原因是具体实施打人者在逃,相关证据无法等到印证;第二次被判无罪则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认识问题。检察机关再次提起抗诉后,高院认为相关证据确凿,故发回宿州中院重审。

  去年4月,经宿州市中院决定再次对马某某执行逮捕。宿州中院审理认为:案件系因马某某而起,其邀集、指认行为、授意以及不制止伤害行为发生与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马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省高院宣告其无罪。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马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主犯,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标题:安徽民警打架引命案两次被判无罪 省高院判有期徒刑11年)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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