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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制度是个人主义选择的产物

火烧 2008-11-02 00:00:00 思潮碰撞 1026
文章探讨资本主义制度起源于个人主义选择,分析历史阶段论与资本主义优势论的争议,强调个人主义对资本主义形成的关键作用,并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效率与人权方面的不同观点。

资本主义制度是个人主义选择的产物  

   

在关于资本主义制度兴起的话语中,有一种学说从生产力的历史境域寻根探源,这样,资本主义的兴起就成了生产力发展,财富不断膨胀的故事。但是,“兴起”这个词包含“开始出现”和“兴盛”两个不相同的阶段。“开始出现”描述事物如何产生;“兴盛”描述事物如何发展,这意味着“兴起”有两组因果关系。生产力的故事应该是“兴盛”的直接原因,而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出现”的直接原因,也许应当在11世纪至18世纪产生的个人主义里构建。正是个人主义几百年的形成史让我们发现:资本主义制度首先是个人主义选择的产物。  

 对资本主义兴起不分两个阶段的讨论,导致的“历史阶段论”及引申出的“优势论”,这两个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是非之争的主流话语,都遇到了实践和理论上的巨大挑战。  

历史阶段论提供了这样的模型: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社会形态按照生产力的逻辑演绎,分成有顺序的五个阶段。换句话说,当生产力发展到适合资本主义制度时,资本主义就必然应时出现。不过,生产力不会只停滞在适合资本主义社会的水平,有向上的欲望,总有一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会成为生产力向上走的拌脚绳,它内部受剥削的无产阶级力量一定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所以,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  

这个理论模型预设了三个难题。首先,资本主义虽有肯定与否定,但社会主义只是它的“替代品”,历史,是分先后的秩序。其次,它假设生产力始终会沿着上升的轨道。可事实上,生产力会受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如资源和环境等,这样也有可能长期停滞,甚至下降。第三,究竟何种生产力才能适合社会主义?  

这样,历史阶段论在遭受质疑的同时,也被修正,更被利用。 波普认为,它无法证伪,是伪科学,从而肯定资本主义的永恒性。哈贝马斯在重新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后,提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能通过不断的内部调整容纳生产力发展的范式。新自由主义则一再暗渡陈仓,要中国回补资本主义一课。  

与资本主义兴起密切相关的是,随着前苏联、东欧、中国等社会主义制度的相继出现,又引发了两种制度孰优孰劣之争。资本主义优势论断言:社会主义的计划因建构在公有制基础上,扼杀了个人主义,所以不能合理计算,没有经济规律的运行轨道,天生就失缺了高效率和最佳配置资源的机制。不仅如此,它还专制了人权中自由至上的观念。米尔顿.弗里德曼说:“非资本主义社会趋于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大程度的不均等;甚至以年收入来衡量也是如此;此外,它们的不均等倾向于不变,而资本主义则破坏身分等级,并且带来社会流动性。” 哈耶克干脆专制地宣称:社会主义是通往奴役之路。  

其实,历史阶段论陷入了“先有蛋还是先有鸡”无法证伪的循环;优势论也是两种立场智力相争的游戏。相反,说明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创始人,就会进一步发现是个人主义的内核——自私自利的人性选择了资本主义制度。  

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描述了这种选择:  

“十九世纪初期,边沁和哲学的激进主义者倾向于把政治自由看作为经济自由的一种手段。他们相信:群众受到强加于他们身上的种种限制的束缚,并且相信:假使政治改革给与大部分人民以选举权,他们会做对他们有益的事,即选择自由放任。”  

“以自由主义名义进行的思想运动把自由强调为最后目标,而把个人强调为社会的最后实体。在国内,它支持自由放任主义,把它当作为减少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从而扩大个人作用的一个手段。在国外,它支持自由贸易,把它当作为世界各国和平地和民主地联系在一起的手段。在政治事务中,它支持代议政体和议会制度的发展,减少国家的无上权力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个人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证实  

个人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证实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传统文化中两种材料的结合:(一)商人;(二)人性。商人资本作为个人主义的发轫者,在长期贸易活动中激活了人性中利己的潜能,并将其扩张为自私自利、惟利是图的资本家人格。资产阶级思想家,正是从自私的人性出发叙述个人主义的内核及其合理性,并证实了资本主义制度是个人主义的最优选择。  

(一)商人  

“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这是《史记•货殖列传第六十九》描写的商人的职业特点和赚钱的本能。但是,欧洲商人“周流天下”的贸易活动,并非一开始就很畅通。詹姆斯·韦斯福耳·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描述了当时商人的境遇:  

“普遍存在的地方政权,使商人无限度地负担各色各样地方捐税。每个封建主,上自公爵和伯爵下至子爵和小城主,即国王本人也不能例外,对经过他领地的一切商人小贩,处以罚金,课以重税。这种捐税的特殊名称,省与省之间,国与国之间,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相同的;它们可分成六种不同的类型”。  

“一个领主常常迫使一个流动商人走着这一条路而不准他走那一条路,为的要使他缴付通行税;或者当商人本可摆渡的时候,也强制他通过一条桥。在德意志,这叫做‘强制走路’”。  

“在中世纪时代,旅行者除了遭受由于坏路所产生的不便与危险之外,还经常冒着盗劫和掠夺的灾难。公路盗劫的案件,记载得这样多,使人们很可怀疑:有哪一次旅行,可幸免这类的经历,或至少没有这类的经常恐怖。在中世纪欧洲,每个国家的道路上,充斥着大批路劫者……”  

 “当什长的私人财产遭受危险的时候,他们势必榨取商人和店主,来挽救自己的破产”   

在此情形下,商人学会了联盟,在欧洲特有的政治分裂和权力分布之中,在城市拥有的自治权的环境里成长为独立的重要力量。他们利用国王与贵族阶阶的斗争,与皇权非正式结盟,同贵族、教皇分庭抗礼,从中获取了大量的经济特许权和政治地位,出任市长、州长、参议员,更重要的是到了十二世纪,商人几乎到处已形成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形成了商人个人主义诉求:   

首先,新形成的商人阶级要求自由。商人不再愿意服从封建主的权力,在“城市运动”中采取不择手段的暴动及与封建势力妥协等办法,要求从政治上把有效的契约原则扩充到城市,市民用“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币、市场管理等等,既建立一个在封建统治内的“城市自治权”(城市宪章)。这样商人终于成为自由市民,有了“市民权”。13世纪,每个市民就是一个自由人,按当流行语说:“城市空气使人自由”。 法国人扎克·得·维特里,称赞这种商人精神是:“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服从这些法律”。(引自詹姆斯·韦斯福耳·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  

其次,商人把惟利是图视为新的道德原则加以推崇。詹姆斯·韦斯福耳·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描写道:“法国人在这时期遭到饥荒;接续而来的歉收,使谷物价格飞腾上涨。唯利是图的商人们,按照他们的惯例,靠着一般人的苦难,还在进行投机买卖,……我们清楚地看出:法国这种饥荒情况,不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是由于粮食商投机行为的人为原因所引起的”。“到了十三世纪,人们,特别是在废弃封建制度的和具有虚伪作风的意大利的人们,常常是故意并恶意地干出残暴勾当。现在,他们不是象过去那样为了实现‘权利’(‘权利’归根到底是观念,而基本上不是出于物质扩张欲的)而进行微小的家族冲突或斗争,而是为了争夺领土或为了争夺市场或为了毁灭一个竞争者,总之,为了单纯自私自利的物质扩张而进行战争了。新兴资产阶级,态度粗鲁,道德堕落,大吃大喝,贪得无厌……”。马丁·路德也在《关于产品展销和暴利》中激愤的谴责道:“他们控制着所有的商品,因此为所欲为,按照他们自己的喜好提升和降低价格,排挤欺压小商贩,或使其破产,他们像梭子鱼吃水里的小鱼,就如同他们是上帝创造的生物的主宰,好象他们脱离信仰与爱情的所有规律”。  

16世纪最富有的银行家富格尔将惟利是图译成了:“只要我还能赚,我就永远会赚下去’”。  

第三,商人推动了一次财产性质的革命。大约从13世纪起,“过去冻结于土地财产的固定资本已被贸易和商业的流动资本所代替;在十字军时期意大利城市,尤其是威尼斯和热那亚,把在拜占庭曾维持了几百年的资本主义企业,带进了西欧;在那里,它还和那在西方无关十字军影响所创造出来的新财富相结合;货币经济和现款交易开始在自然经济曾统治过几百年的地方上流行着。……财产的各种新类型出现了,在财产占有的形式与程度方面也来了新的转变。于是,一个新业主阶层也成长起来了”。(詹姆斯·韦斯福耳·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  

这样,新生商人阶级,必用特殊的政治力量,为自己天南海北的职业环境及政治环境所必需的自由人格;为“皆为利来”、“皆为利往”的贸易活动中所必需的惟利是图的道德新论;为获取的巨大财富所必需的财产安全;在选择一种与资本动机一致的制度保障的同时,大力资助艺术家和作家,实现资本同思想家的结合,用新生的资产阶级伦理观和商业精神影响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制造一种类似中世纪“君权神授”的资产阶级天赋权力的话语权,通过思想文化的大众传播,追求和推进资本主义事业。正如德尼兹•加亚尔等的描绘:  

“富有的银行家家族逐渐在本城产生巨大的政治影响,后来又对宫廷和教皇施加影响。这种影响有时还加上对文学艺术事业的赞助,这又使他们获得很高的声誉。如意大利的美第奇家族和斯特罗齐家族,神圣帝国的富格尔家族和韦尔瑟家族,法国的雅克•科尔等,就属于这类情况”。 (《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P260—264)而“富格尔家族就是新生资本主义的代表”。(《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P363)  

(二)在对人性的重建中论证资本主义  

利己是人性的一种潜能,一旦与上文所述的资本的三种动机结合,就会扩张成对私人利益和保护这个利益的无止境的欲望:1、对个人行为不能干涉;2、利润最大化;3、财产不能被别人侵占。资产阶级思想家正是沿着这三个方向梳理,用“人性”构建新生的商人阶级精神,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列出了“真正的个人主义”者约翰·洛克、大卫·休谟、亚当.斯密、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等。但还应该添上马基雅弗利、霍布斯。  

这些个人主义强调自然法,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个体,能按自己的动机,选择和行动。在这个模型中,利己被看作是人性的第一顺序,而惟利是图与利己的人性相一致,于是,商人精神在人性中得到了证实。  

马基雅弗利《君主论》是想献给巨商美第奇家族作为治国之术的作品。所以,他尽力将亲身经验形成的观念与美第奇家族代表的新生资产阶级精神融合,在描述利己的人性与惟利是图的对接关系时表现出惊人的坦诚:人性是恶劣的,完全以私利为标准,在任何时候只要对自己有利,“人们便会砍断恩义这条纽带”,这种自私自利的普遍人性,不仅诠释了资产阶级惟利是图本能的合理性,而且证明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他反复告戒“君主”,“一定不要碰他人的财产,因为人们对自己父亲的死亡比遗产的丧失还要快”。所以,“君主”要迎合人们的自私自利,以利益为诱饵,通过对私有财产来引导世俗的个人奋斗。  

霍布斯作为“近代个人主义的创始人,个人主义之父”(A.莱恩),他认为人之所以自私是出于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需要,所有,他首先把自由视为自然人的第一要务,认为维护生命的自由就是自然权利,个人可以在法律之下做能够做的最有利于自己的一切事情,在这个“要长久地保持达到将来欲望的道路”上“外界障碍的状态”是不应该存在的。  

其次,为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交换和分配环节作了正义的界定。在“所定信约一定履行”的第三自然法中,把凡是履行信约的行为纳入了正义的概念:“正义的性质在于恪守有效的信约”。依据这一原则,资本家的经济活动交换、分配只要存在“信约”就都属正义,即便是有贱买贵卖的贪婪、残忍、剥削,也应让人尊重,得到法律保护。“因为人们一切出于意志的举动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于达成其目的行为最有帮助的就是最合理性的行为”。(霍布斯《利维坦》中国社会出版社 P107)  

霍布斯继续论证:  

正义分为交换性的正义和分配性的正义。“交换的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也就是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换、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执行契约”。“分配的正义是公断人的正义,也就是肯定‘什么符合正义’的行为” (霍布斯《利维坦》中国社会出版社 P111)。公断人执行了信托项目的分配就是正义或公正的。一个更重要的事情是对一些不可分割,无法共享的财富必须依据自然法规定一种占有方式,即让第一次占有权用抽签方式加以决定,并判给第一次占有者。  

   马基雅弗利和霍布斯对商人阶级诉求作个人主义描述时,依据自私的人性及自然法的途径,提出了自由和财产概念的一些基本原则。但这种初步说明过于机械,甚至专制,有些与商人资本的积累脱节。如用所谓抽签方式决定对共有财富的占有权,这是资本积累规律所不可能容许的。对个人主义作系统、科学描述的是洛克。他引入了“劳动”和“货币”的概念,建构了“劳动产生私有制并占有财产权”及“货币可以使对财产的占有无限扩大”的个人主义原则。  

     洛克认为自从上帝创造了人并把世界的一切交给人类“共有”后,人类便进入了自然状态。由于人源于上帝的创造,而上帝在创造人时没有分等级,也没有把世界上的财富划分为个人的财产,这样,在自然状态公有形式中,源于同出于上帝的假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据自然法则不存在意志间的许可或服从,只有自由和平等,同时,对财富的占有方式也是自由的,这就是所谓“自然的自由”或“完美的自由状态”。当人按照契约规则结合为社会形态时,自由、平等作为天赋人权也随之成了个人的权利。在洛克的语境,自由被定义为: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  

”。(洛克《政府论》)  

洛克的自由概念为资产阶级的自由理念找到了充足的证据,那么,资产阶级对财产权的诉求呢?接着,洛克提出了一个问题:既在“共有”的财产形式中,“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享有财产权呢”?  

洛克为了找到“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引入了劳动的概念。人们最初能肯定为自己私有的东西就是自己的生命及生命的载体身体,生命和身体是不能转让的,属个人的所有权。理性告诉人们劳动是维持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必须手段,这样,经过一个人身体的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根据生命和身体属私有所有权的自然法则,就脱离了共有的状态而成为他个人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变更,不仅不会给其他人带来侵害,相反,财产权的私有意味着“荒芜”变成了更多的财富,使更多的人从中得到便利和好处。  

劳动产生私有财产权的其他依据是:1、使劳动对象产生和提升了价值;2、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3、由于劳动同占有权相结合,必然导致私人占有;4、天然物资丰富,一个的占有不会损害另一个人的占有。  

那么,财产权限度的标准是多少呢?起初,“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洛克《政府论》)  

随着“货币的使用”,占有财产权的目的由生活需要的享用转变为投资贸易或其他项目的活动,以继续积累和扩大财产的机会,并以货币的形式出现,那么,这个限度就是资本实力了。“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土地的占有是由成文宪法加以确定的”。(洛克《政府论》)  

洛克“劳动”一词直接扮演了私人所有权的角色,他依据自私劳动的偏好,得出资本“劳动”的最优选择是资本的私人占有财产权制度,即:“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地导致私人占有”。不仅如此,在洛克话语里,资本已被引入了劳动范畴。依据“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及“劳动尺度”的原则,资本也生产价值,具有占有价值的权力。  

二、个人主义如何选择资本主义制度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作这样的概括:个人主义的本质性选择是以自私自利为普遍人性;以自由为最高准则;以欲望为最大目标;以私有财产权为自由的基础的一种制度构建。尽管个人主义有不尽相同的类型,但这种本质性选择是一致的。  

(一)对经济制度的选择  

“自利的打算”——斯密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动机并以它为起因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构建——必然选择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  

正如斯塔夫里阿诺基所说,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出现在16世纪。“于是,这一切都开始历史性的转向一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经济制度。今天,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资本主义被定义为:‘一种以获利的渴望为根本动机、使用各种精巧的、往往是间接的方法、利用大量积累的资本赚取利润的制度’”。“利润被用来进行再投资,利润的‘资本化’,即剩余价值被转化成更多资本,正是‘资本主义’一词背后的逻辑。这种新的‘资本主义精神’被16世纪最富有的银行家富格尔简化成一句话:‘只要我还能赚,我就永远会赚下去’”。(《全球通史(第七版)下》[美]斯塔夫里阿诺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 P51)  

1、财产权  

自利打算意味着在独立的私人领域和选择自由的模型中获取个人的有效收益,而这个有效收益来源的财产必须取于私人占有形式。此情境下,将共有财产以明确划定的边界,在独立的经济人之间,分割资源,确立私有财产权的私有化就成为能确保自利打算的最优选择。正如斯密所说:“特别是富者,他们当然愿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持他们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以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国富论》)  

休谟认为:“财产权可以下定义为:在不违犯正义与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围之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且禁止其他任何人这么使用现占有这个物品的那么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休谟《人性论》下 中国社会出版社 P280)。这个休谟定义叙述了在“人为措施”中财产权如何被个人自私的正义规则选择的模型。  

资源相对稀少刺激出了人性中“最重大的”自私情感,使每一个人都产生了对财富享用的无限欲望,在此情境,自私情感会产生人与人的情绪和行动的利益冲突及人与显得稀少的财富的冲突。这两个冲突在自然状态中依赖人们的原始心理结构是无法补救的。另外,尽管自私情感占据了人性的主导,但理性仍然赋予人性的知性,由此产生了有限的慷慨。但是,尊重公益不能成为遵守正义的原始动机。这样,只有在社会状态里,通过“人为措施”(人类协议)把自私与有限慷慨作适当设计以构建正义规则来解决冲突问题。  

在休谟“人为措施”的模型中,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参与“协议”的每一个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需要设置预防手段,防止他们之间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非义与暴行,使全体社会共同奉行的一切行为体系对于全体与个体都有无限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参与者都会获得分享利益的感觉并依此调整行为,“社会中任何一个人不需要再有其他条件来诱导,在碰到机会时便会作出一个正义行为。这给其他人树立了一个榜样。正义这样就借一种协议或者合同而建立起来”。(休谟《人性论》下 中国社会出版社 P445)  

这样,人性中对于自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切让人们确立了自私的正义规则,或者说,既然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那么,通过协议,正义首先肯定自私原则,其次,再对它进行限制和约束,划分并确定个人的财产权一般规则:1、让财产占有得到稳定;2、让财产占有者自由享用所占财物;3、知道什么是自己能够安全占有的;4、不侵犯他人的财产。  

显然,上述稳定财产占有的一般规则是绝对必须的,但仅有这个一般协议缔结,或者说仅确定“现实占有者”等,还是无法解决现实中因财产而诱发的许多纠纷与争执。因为“社会最初形成的时期”与“社会一旦建立之后”,需要不同的财产权规则。所以,还应该把占领、时效、添附、继承、转移等作为具体确立财产权的规则。  

私有财产权的选择,确立了私人占有的制度,使资本家获得了对占有财产自由支配权的法律依据,这是资本主义存在的根本。出于个人利润最大化目的,这个模型自然会选择和建构以个人经济单位为主体的自由的经济活动。  

    2、利润、价格、市场  

私有财产权必然以实现资本最大利润为目标,这意味着选择一个什么样的“价格”作为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工具;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市场”作为利润的实现场所。由于资本的个人主义性质,自由成了必须的首选,即“自由定价”和“自由市场经济”。这里“自由”一词被定义为:“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经常用以描述这种自由状态的古老的说法,因而亦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 other)。”(《自由秩序原理》F.A.哈耶克著)  

 斯密对这个选择结构作了如下描述: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所有,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  

(1)资本利润  

 首先考察斯密提供的利润选择模型。由于资本是在投资时与劳动者等要素结合的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势必出现利润增长过程中的两个矛盾:提高工资则倾向于减低利润;同一行业中相互竞争加剧则也会自然倾向于减低这一行业的利润。这样,资本为保持利润长期的增长趋势,一般都会选择:  

   a、最低的普通利润率。这是资本投资的底线,或者说,不能从中获利,资本家必然不愿付出任何代价来使用资本。  

b、最高的普通利润率.也许是这样一种利润率,它在大部分商品价格中占去应当归作地租那一部分的全部,仅余足够支付商品生产及上市所需的劳动的最低工资,即仅足维持生存的工资。在劳动者从事工作时,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地主未必都要给付。  

c、垄断。在各种行业上,压迫贫者,必然使富者的垄断成为制度。富者垄断行业,就能获有极大利润。  

“他们期待着最有利的市场”(马歇尔)  

d、增添利润因素。马歇尔“利润包括许多因素,其中有的属于使用资本的利息(就其广义而言),而有的属于纯利息或所谓的真正利息;还有的属于管理能力和企业的报酬,其中对风险的报酬;此外,还有的与其说属于任何一个要素,不如说属于各要素的结合”  

(2)价格自由  

由于价格是实现利润的工具,所以资本利润的动机决定了价格在市场交换中必须自由确定,使资本增殖有灵活的时空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利打算。价格自由给资本家赋予了一种特殊的占有财富的权力。他们可以运用对生产资料(财产权)的占有,通过所谓“契约”的不对等谈判,强制绝大多数劳动者接受低工资制度,剥削更多的“剩余价值”。虽然,价格由工资、利润、地租等构成,但价格的主要动机是利润,在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中,利润曲线压制着工资曲线,前者的增长比例高于后者许多。不仅如此,资本家还可利用优势资源,通过“价格战争”、“货币战争”等进行“丛林法则”式的竞争,兼并或破产对手,形成对占有财富的垄断。这种特殊权力是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为和能够为少数人服务,制造贫富两极分化的根源之一。  

当然,价格自由也是应对供求关系变化的调节机制,不过,价格自由似乎不是供求关系变化的结果,而是私有产权下的资本利润动机的结果。这一点可以从对有效需求这个概念的分析中进一步证实。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有效需求,对劳动者而言只是工资收入的实际购买能力或称货币有效需求。由于工资受利润的挤压,这种工资性购买能力与“舒适生活”,甚至“基本生活”的购买欲望比较还存在很大的负数,也就是说这种制度安排的以资本利润为中心的分配原则存在着不正义,并造成了劳动者生活有效需求的短缺,所以,价格的调节机制应对的是一个失真的供求关系,它掩盖了价格自由受制于投资与利润比例的实质。  

(3)自由市场经济  

“市场”大约起源于人们交换的倾向,和“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是不同质的三个概念。资本主义之前就有了市场,但那时它只是存在于自给自足社会中的一个十分狭小的时空范围。由于私有财产权的不断扩张刺激进一步分工所带来的专业化优势,使商品交换在自由价格机制调节下逐渐扩大,将分割、狭小的市场相互连接,并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内容时,过去那种狭小的市场就被构建为自由的市场经济。在这个“市场”向“市场经济”发生质变过程中,关键是“自由意志”的选择。换句话说,在私有财产权成为社会对财富主要占有形式的进程中,资本家出于对产权保护和积累的自身利益,在政治地位和权力上升的同时,他们“发现”这个市场最适合贯彻个人主义的自由价值观念。因为在市场覆盖的地区“买主与卖主彼此之间往来自由,相同商品的价格有迅速变得相等的趋势”(见阿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 华夏出版社 2005年10月版P264)。同时“一个大城市有多少个重要行业,就可能有多少个市场,而这些市场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固定场所、市场的中心是交易所、集市或拍卖所”(同上)。在这种情境下,市场被私人资本制造为一个可以脱离国家干涉,由追逐利润的价格自由说话的商品交易领域。由于这种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的经济活动为基础的,所以是自由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有区别。由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规律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3、自然的分配次序     

在斯密的分配模型中,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和劳动者工作的职业既是分配的最初依据,也是分配构成、数量、富裕先后的决定因素,在此基础上,工资和利润应当受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这种失去公正的分配本来为资本家设计,却被描述为自然的分配次序。    

(1)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普通劳动者按签订契约的工资支配原则获得工资。普通工资一般为生活必须品和便利品的价格之和,被资本家确定为“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斯密语),强迫劳动者接受,一旦双方签字就被资产阶级说成是体现了自由精神。  

“契约”支配工资原则的秘密在于,“就算让工人拥有自由订立契约的权利,包括容忍那些强大到足以靠工人的磋商权而建立的工会组织,都不会对赚取利润构成威胁,因为‘劳动后备大军’(如马克思所称)看来可以把工资维持在令人满意的低水平上。”(《资本的年代》P43-44 [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著张晓华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9年8月第一版)    

(2)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利润与劳动工资受完全不同的支配原则分配。    

a利润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合理报酬;b资本家的利润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这个比例究竟应该多大,则是资本家的自由。  

那么,普通劳动者何时才能富裕呢? 在斯密假设的“自然的分配次序”里,富有者得到原始财产是造物主的意志,如土地,就是“神”分给少数地主的。所以,首先富裕的是资本家和地主,下层人民的普遍富裕要等到全社会实现了“充分供应”才能“普及”。(斯密《国富论》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    

(二)对法律制度的选择  

资产阶级所生产的经济关系是在封建法律体系中通过逐渐地“裂变”成长起来的,他们十分清楚这个“经济关系”必须有新的法律保护,使之成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经济秩序”,而这个法律的本质性选择就是保护个人主义的自由至上和私人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正如洛克说“为了规定与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或者说,一旦这个经济关系成为法律,那么,在这个公民社会的人都应当遵守这个游戏规则,如果有人要颠覆它,资本家作为一个阶级就可以用自然法的权力通过暴力镇压。  

    斯密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话,描述了法律的起源与目的:  

  “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在足以激发侵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匾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贫富社会会产生阶级以及阶级之间的“敌人”关系。强者必然要通过立法来确保既得利益。封建阶级是这样,资产阶级也是这样。  

泰格和利维合著《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描述了新兴资产阶级为使其对“经济制度的选择”合法化,如何开展了“造反法理学”,以推动一场法律变革,在逐步瓦解封建法律体系的漫长过程中,建构起适合本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这个过程从11世纪城市商人生活肇端,一直到资产阶级法理学在18世纪取得胜利。其主线则是代表自由的“契约”及代表私人占有的“产权”所有制,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法理学的基石。  

1、封建法律体系内的“法律变革”  

    这场法律变革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封建法律体系内历时数世纪之久顺应迁就与造反的过程,其对象就是封建法、公教法和王室法。  

   封建法强调的是一种封建“臣服”等级依附关系。两个人,一个较强(领主)一个较弱(附庸),通过举行臣服礼承认主仆身份,建立起最强固的社会约束协议。这种封建关系的要义不仅存在于耕者和地主之间,也存在于地主之间;不仅约束附庸者本人一生,还变更及于附庸的男性后嗣,附庸者所耕种的土地,以及所有可动产,全都“属于”主人。几乎没有什么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教会也作为封建主加入了这一制度。地方上的教士都从属于一个村庄或领主。这种封建关系在经济上的形态就是庄园式的自给自足:全家人都被束缚在土地上,既不能卖掉土地,也不能出售大多数可动产,连传给后代都不许可。在法律上的形态则是封建法庭实行的法律:在排除了“法律的个人性”这一原则后,一律施行由领主决定的同一法律,在特定领地内,对特定领主全体附庸施行同一法律。所以,封建法构建的封建关系,最初基本将商业排斥于边缘。随着贸易的扩大,庄园领主对商人征收过境费和货物税以敛财,并设置种种管理商人交易的条例,包括提供售货地点和举办不定期集市,其地可进行正规交易,并由领主派人监视。   

公教法作为教会的法律其司法管辖权尽管包括了教会所关切的一切事务,但更重要的则是对人们灵魂享有裁判权力。世俗法庭可以处人死刑,宗教法庭则可革除人的教籍,从而将其灵魂打入地狱。同时,教会在意识形态和组织结构上都反映封建社会。在教会法律里,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人,其灵魂是要进地狱的。商人所经营的自由贸易不仅有罪,而且正威胁封建制度。但是教会又想分享贸易积累起来的巨大财富,不得不对商人采取某些支持,并力图将商业纳入他们那个神学、道德、法律无所不包的体系。   

作为体现王权的王室法,因对领土等控制权的企求与商人对统一贸易地区的需要吻合,成为中世纪商业贸易最有利的同盟者。但其意图是控制商业贸易为王权的内外政策服务,所以,也充满了斗争,产生了所谓英国都铎王朝的“国家资本主义”控制方式和法国波旁王朝课以重税的压制方式,商人依然是王室法的附庸。  

可见,封建法、公教法和王室法所构建的封建关系始终都是贸易自由的最大壁垒。面对这种敌对和异己的力量,商业资本经历了漫长的“造反”过程。开始,普通商贾贩夫,谋求与这种制度妥协,从而牟利。随着商人的人数增多和力量增加,这阶级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就谋求证明在平衡的封建体制之内,贸易有其正当地位。在创建了市镇、港市和港口、货栈、银行、制造厂等一些商业机构,扩大了活动领域后,商人也订立商人法,成立一些审判所独立地处理贸易之间的争执,并且又从教会和世俗两方面的王公权贵那里,强索或者骗取到种种让步,建立自由贸易地带。当他们意识到,他们所进行的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并谋求把社会控制制度转变到适合于自己的目的时,他们就以巨大努力,表述和论证适应兴旺而强大商人阶级种种实际需要的法律体制,以废除各种封建义务,创建基于契约自由和财产私有的公民社会的法律体系。   

2、契约自由  

商人的贸易活动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说,自由的市场经济是必须的,这来自于不证自明的自然法和自然理性的认同。那么,自由的——即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只按个人意志办事的原则,又如何渗透于贸易活动,使贸易成为贸易自由呢?资产阶级认为,出现在罗马法中的契约观念因具备了“个人意愿”、“诚信”、“强制履行”这三个元素,所以体现了交易中的自由精神。以这种契约自由为基石构建法律体系,也就确立了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法律范畴。  

资产阶级在对契约法的重建中,着重于继承和发展了:(1)契约乃是不同意愿的一种结合,它反映一个、两个、或者更多人的诺言,这些诺言由于存在可对它们予以强制履行的法律体制,因而无需任何其他手续即可具有约束力。这样的契约便使售让者有了交付约定物品的义务,亦使承购者有了偿付价款的义务。是建立在诚信上的双边约定。(2)这样的售让契约同时也造成商务关系。由于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在签字之时完成,签约双方因此可以同意售让未来的货物,这种售让甚至可以涉及远非眼前得见的物品,预置了摆脱权力观念的趋势。(3)自由意志是贸易的最高原则。一项协议用书面写成,就被当作协议内容不带强迫性的表面证据,契约若未履行——不论它是否牵涉神圣誓言——便等于定约之时就已经说谎,这样就可以强制履行。(4)契约法倾向于平等对待所有各方。贸易体制愈是复杂,订约各方在法律面前就愈变得没有个人性。(5)契约是基于订约各方意愿的“私人立法”,就应当主要是规定订约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彼此的需要应主要经由自由协议予以满足。(6)契约乃是一种借债文据,是预定货物和管理劳动的一种办法,它预示货物的自由流动。(7)契约是社会基础,契约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契约法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发展揭示,以法律改革作为实现根本性社会变革手段,是有限度的。资产阶级法学作家常爱称述,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进展是通过契约设计实现的。例如梅恩爵士曾在19世纪时写道:人类的进步史乃是一部从基于身份的义务获得解放,而代之以基于契约或自由协议的义务的历史。换句话说,契约这一法律制度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动力。   

  3、所有权  

  封建关系所建构的所有权法律(主要指向土地)有如下几个决定性特征:(1)不能自由转让或买卖;(2)属于“主人”;(3)产权不清;(4)财货和人身均可加以强占;(5)必须相应承担封建义务。这样的所有权同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以私人产权为核心的所有权观念已是水火不相容,而斗争的焦点之一是土地。  

“正如一篇论述资产阶级土地法的基本性论文的作者伦尼尔所表述的:   

所有权dominium乃是某一个人对某一有形之物的包含一切的合法权力。就物而论,所有制乃是一种普遍的制度:一切有形体的东西,甚至土地,若经法律认可而未被特殊规定置于extracommercium(不得买卖)项下,均可成为所有之物。所有制对于所有主来说也同样是普遍的。人人都有同等能力拥有某物,他可以拥有不论什么样的财物。这些就是这一制度所特有的规范。  

因此,就其在资产阶级法律中开始具有的意义而言,所有权制度固定了个人(persona)和物(res)这两个观念,然后用财产或所有权的法律形式把它们连结起来。人类社会被分解为孤立的个人,财货世界则分裂为疏离的各项。人再也不能谈论按一定方式使用财产或对待他人了:所有这类可由法律强加于人的责任,都可视为对基本“所有权权利”的减损。”(泰格 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从16世纪开始,英、法两国境内的全国性封建利益集团和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了围绕土地所有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16世纪资产阶级加速了对农村贵族土地的收购。其一是或付现款,或认交一笔永久地租,将“直接所有地”和“有效所有地”都买下,使从前属于封建领主的土地脱离了封建体制。其二是仅仅用现款或永久租费买下“直接所有地”,而且有时甚至连领主称号也一同买下,这样就使资产者处于封建体制中的领主地位。这两种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步地权让与者的后尘,并没有在土地问题上大大改变法律关系体制。但都使资产阶级成了该土地实际的“使用者”,为法律变革铺平了道路。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英国资产阶级转为迫使国王重订由王室法庭施行的土地法。通过:(1)《土地使用法规》一切使用均已“生效”,有权享受土地利益者(cestuiquiuse)便是合法的所有者的条款,取得了对购买土地的所有权。(2)《土地遗赠法规》使得英国很大部分土地可以经由遗赠而转移。这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规范取得的又一次胜利。(3)依据“租地权”取得的土地,  

在法国,路易十四批准多玛部分发表了对当时通行法律的权威性概述《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书。该书巧妙地将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与对封建特权的确认调和在一起。多玛将法律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帝颁赐,不可改变的法律,不论何时何地都是公平的。财产权就属此类“一件东西的主人在他自愿与那件东西分离,或让它被别人经由公平而合法的手段拿走以前,始终都是它的主人”;另一类是人所制订、因而是“权断性”法律。可以由一个合法权威依据需要予以定立、更改和废除的法律。  

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公开宣布剥夺贵族的特权,特别要剥夺与征税有关的特权和封建领主权利,并制定宪法。议会做了两件大事:(1)表述了它对所有权法律问题的决定:“国民议会全部取消封建制度,并发布命令对旨在……施行奴役的……一切封建和个人权利与义务均予以无偿废除,并宣布一切其他义务可以赎买,买价与办法由国民议会规定之。但本公告未曾废止的权利仍然有效,以其获得补偿为止。”随后各条宣布取消贵族在河流和森林中捕鱼、打猎、以及开设法庭的权利。并要创立全国一致、不可分割的“财产权利”——使用乃至误用个人所有物的权利。财产权利将要成为个人(Persona)和物(res)之间的关系,一切与所有权或地产有关的人身义务都不过是这一法律观念的畸变。(2)国民议会没收了教会和王室土地,并将这种土地大部分投入公开拍卖,让唯一有钱的群体——资产阶级——予以收购。在革命前夕,贵族约拥有全法国25%的耕地。后来贵族被逐、流亡或被剥夺权利,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早已掌握了30%土地的资产阶级手中。资产阶级所拥有的土地,在教会和王家的土地公开拍卖时又进一步增加。  

这样,资产阶级土地法观念——关系仅存在于个人(persona)和物(res)之间,除了保有和为谋个人利益而使用之以外不附任何义务——已开始势不可挡地在实施了。   

我们已经看到,资产阶级每个时期都在力求巩固它的权力,并通过法律变革,将它法律意识形态的种种成份置于国家庇护之下。这么一来,社会关系的法律界定就改变了:过去一直依据封建使用权而保有的土地,变成了契约的对象;过去一直作为公有而保留的土地被圈占了,先前的自耕农若不是在这片土地上为赚工资而劳动,就是转移到城市里去了。农民和工人对于自己所进入的那一类社会关系,都几乎没有丝毫选择权利。他可以为某个业主干活,也可以为另一个业主干活,但达成协议的方式——不管是否签订契约,也不管是否仍属封建性——对他来说都是已经决定了的。   

资产阶级制订法律的过程包括在契约、所有权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拟订和实施各种专门法规,这些法规,乃是在下列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动的自由认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   

  到1600年资产阶级私法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之间在契约、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取代、却也已在理论上取代了人际封建关系。   

   事实上,按自然状态的模型分析,资本主义制度比其他社会形态更需要法律。其一,虽然资本主义制度把人们组织进了公民社会的共同体,但由于这个社会是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制度,所以从财富占有的形态上又把人潜在地分裂为“自立为王”(洛克语)的自然状态,使洛克描述的“极不安全、极不稳妥。……虽然自由却经常充满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的如幽灵一般;其二,个人主义以自私为出发点,在私人产权、自利打算、个人自由为要素构成的共同体中其真实情境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们处理“纠纷”的前提是人人都“利己”,在冲突、矛盾面前很难找到共同点。这两个方面使资本主义制度必须事前、事事,都订出许多法律条款,以甄别是非。  

   (三)对政府的选择  

“自由”与“产权”由法律来保护,那么,法律又由谁来制定和执行呢?资产阶级就是按这样的提问来选择国家的形式,规定政府的职能。正如密尔所说:“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被忽视)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代议制政府第一章 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  

1、政府的目的  

洛克说:“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论*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这是政府存在的依据。保护意味着先有对财产占有,即所有权。《拿破仑法典》对所有权的法律界定是:  

“第544条  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放弃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可见,资产阶级选择的政府必须是私人占有产权的保护者。而这个“政府”实则是资本的联合体,由资产阶级选出的代表、设置的机构、制定的法律等构成,代表资产阶级的自由意志对劳动人民实施统治。其一,是把劳动人民纳入自由市场经济的秩序;其二,是防止或镇压劳动人民剥夺资本的产权。同时,政府本身也不能强占资本的产权。  

2、立法权的行使、效用与限制  

资产阶级可以在行政权上与贵族妥协,但对于立法权却大权独揽。因为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法律又必须作为体现资产阶级自由意志来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工具,所以,立法权被视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当然必须由资产阶级自己来行使。洛克对立法权的效用作了这样的描述: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①。因此,任何人受最严肃的约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从,最后总是归结到这个最高权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导。对任何外国权力或任何国内下级权力所作的誓言,也不能使任何社会成员解除他对那根据他们的委托而行使权力的立法机关的服从,也不能强使他做到与它所制定的法律相违背的或超过法律所许可的范围的服从。如果想像一个人可以被迫最终地服从社会中并非最高权力的任何权力,那是很可笑的。”(《政府论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即使如此,为了实现自由至上的原则,立法权也受到了绝对限制:  

“立法权,……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政府论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3、代议制  

     “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 (密尔《政府论第五章 代议团体的应有职能》)根据这个界定,代议制的效用之一就是要解决通过一种选举形式选择“什么样的阶级”进入政府控制权力的问题。  

虽然,密尔把代议制政体设计为“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密尔为“普遍自私的学说”的辩护和对“阶级立法”的叙述正好为这个不可能找到了诠释。  

资产阶级政治权力是为其经济权力服务的,所以这个权力依然是建构在人爱自己胜于爱别人,爱亲近的人胜于爱较疏远的人的自私人性基础上,为此,每个人是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的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在这种情形下,所谓“阶级立法”是不可避免,即“当权力存在于一个排他的阶级手中时,该阶级将明知和有意地为自己而牺牲其他阶级的利益。……在没有天然的保卫者的情况下,被排除的阶级的利益总是处在被忽视的危险中。” (密尔)由于这两个前提,资产阶级总是将本阶级的代表“政党的候选人”通过代议制选入政府,其结果为:“在我们国家,被叫做工人阶级的那个阶级可以认为就是被排除在对政府的一切直接参加之外的。……看看那些长期以来用法律压低工资的坚持不懈的尝试吧。” (密尔)  

斯密则从“自然原因”,为新贵族和资产阶级通过代议制选举参加政府找到了自然法的依据。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一种行政权力。……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4、“守夜人”  

斯密从经济的角度对政府职能的选择作了描述。以私人占有产权选择的自由市场经济确立了这样一种秩序:“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在这样的情形下,政府受智慧或知识的限制已没有能力设计经济事务,所以就没有必要具有“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的权力。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原则,政府承担的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只有三个: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制定法律保护个人利益,第三,发展某些公共事业。所以斯密认为政府只应当是个“守夜人”。  

三、结束语  

  本文的结束语只有下面三点:  

1、人性有两面。既然“自私”可以选择资本主义制度,那么,“利他”就可以选择社会主义制度。  

2、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除了人性的选择外,还有“国情”和“历史传统”的选择。从儒家“人性善”中产生的“集体主义”思想是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传统。古代中国为何不能产生资本家主义,就在于它拒绝了西方式的个人主义。如果现在非要让中国补资本主义一课,也许,会导致国家分裂(当然,儒家集体主义思想应该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加以改造和发展)。  

3、可以这样说,斯密《国富论》从人性的自私出发证实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合理性及经济规律,但他和他的继承者没有,也不愿说,自私发展到了极端将对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它是两极分化、社会危机、暴力、战争的根源。  

                       

                写于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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