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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青山:张建军案--再论无产阶级岂能专政无产阶级?

火烧 2010-02-28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张建军因征地补偿问题遭政府逮捕,引发社会关注。案件反映政府补偿标准不公及法律执行问题,凸显农民维权困境与无产阶级专政争议。

岳青山: 再论“无产阶级专政岂能专政无产阶级”? 

 

据《南方周末》 2000年8月8日 记者倪志刚报导:河北魏县农民张建军因征地拆迁不公,维权上诉,获得政府补偿2万元,随后却被公安局逮捕法办。该县法院一审竟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县里电视新闻还将此判决连播半个多月。  

这是新闻之中的奇闻!  

事情是这样的:  

河北省魏县县城大北关村三组39岁农民张建军,是一位被当地人誉为性格温和,乐于助人的人。他家有三个兄弟,包括父母在内共14人,只有2亩多承包地,种了111棵苹果树。因入不敷出,于2005年打了一口80多米的深井,投资1.2万元。这口深井为很多村民供水浇地浇苹果树,而井水发电更是成了张家主要的财源。因此,在县城北环路修到他家门口以前,这个大家庭过着平淡温馨而以富有田园风味生活。  

然而,令他们作梦也未曾梦到的是,正是这口全家视为摇钱树的“宝井”,给他家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原来,2007年魏县城镇化的步伐加快,一条北环路正好经过大北关村。张家的111 棵苹果树,以及那口深井悉数在这条路上。    

按照魏县依据邯郸市政府1997年的80号文件制定的(2008)1号文件规定,每眼浅井补贴3000元,深井补贴2万元。按照当地规定, 150米 以上才算深井,因此张建军家的井只属浅井。张建及村民认为,目前的补贴标准还是十年前的标准,补偿过低,感到无法接受。不仅如此,就是这样的征地的补贴,当地政府还要实行“以租代征”的办法,即对所征土地每亩每年包产1000元。张建军家的2 亩地每年可补偿2000元。  

对于这样的补偿标准,张建军深感不公。他认为,打井及水房、水泵、电机等附属物,远不止3000元,而他家的苹果树每年收入就有2万以上。  

然而, 2008年5月7日早上 ,张建军发现自己的机井,“在未经协商,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 就被推平了,水房及设备全部被推到井中。他心急火焚地赶往镇政府,镇党委领导的答复说:不知道怎么回事。过几天,张建军又去找,这次对方承认情况属实,机井确是推了。并说,镇政府按标准补偿了3000元,加上其他设施,一共贴给张建军 7080元。  

张建军对此补贴不满意,开始上访。  

 几个月期间,他上访到了县、市、省和北京。  

2000年6、7月,北京奥运会召开在即,北环路建设也正处在关键时刻,魏城镇政府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据镇党委书记林双廷介绍说,他先后让县建设局副局长李永等三人去找张建军做工作,但均无效果。无奈之下,林双廷决定让步。这便有了 2008年8月 16 日,张建军获镇政府2万元的补贴的事情。  

对于这样的补贴,张建军也基本满意,满以为此事已经了结,殊不知半年之后,突然祸从天降。  

在2008年9、10月间,从魏城镇政府分出了一个平行的行政机关—魏州街道办事处。  

2009年3月下旬,张建军听传魏县公安局要抓他。他硬是不信,我又没有犯法,凭什么要抓我?这位老实、善良的农民居然决定自己去公安局问究竟。  

陪同张建军一起去的朋友郭希军介绍说,他们到了公安局的刑侦队,张建军问:“我犯了什么法?为什么要抓我?”民警确定了他的身分后,把他带走。过一会,一位民警告诉郭希军,张建军被抓了,要郭通知他的家人。  

张建军就这样被莫名其妙地关进了监狱!  

7月 13 日,魏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建军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魏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期间和魏县北环路建设的关键时期,以不给钱就继续赴省进京上访相要挟,敲诈魏县城镇镇政府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判刑四年。  

令人惊讶的是,判决书被引用的部分证词,连证人自己都不认为为并“不属实”。《南方周末》报导:“ 8月15日下午 ,记者在魏城镇政府见到了该镇党委书记林双廷。林在看了判决书后,说前期找人做工作和补偿2万的事情确是他的证词中说的情况,但后来的情况(怎么控告怎么抓人)他并不清楚。因为补偿2万元一个多月后,魏城镇政府就分出了魏州街道办事处。”这是说,主要的当事人镇党委书记林双廷否认了补偿张建军 2万元是“以上访作要挟,敲诈勒索”的结果。  

“随后记者找到了先在魏城镇政府后分到魏州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梅日银。他一直是驻大北关村的干部 。在判决书中引用了他的证词:‘张建军的浅井应补偿3000元,但张建军说其实是一深井,应补偿2万元,如果不补偿2 万元,他就上诉,并煽动群众闹事,让当时工作无法展开。’然而,记者向梅日银求证时,他却说判决书上说的(指引用他的证词)不准确。他说:‘当时张建军说井的附属物的赔偿太少了,对赔偿不中意。但并没有说他的井是深井,在他出具的证明中说:关于张建军机井补款一事,无煽动群众上访闹事,没有要挟镇政府……张建军领人到北京上访我并没有说。’”这就更清楚说明,所谓要挟政府,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另一位出面协调魏县建设局副局长李永出具的一份证明中说:‘(2009)魏刑字第5号(判决书)引我的证言均不是我的意思表示。魏州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人员找到我了解调解情况时,他们说的情况,说成是我说的。”就这样,调查人员把“自己说的情况,说成是我说的”。这样的“伪证”,竟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样的新闻、这样的判决,真正令人震惊、愤慨,也发人深思!  

 我国公、检、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暴力机关。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干什么的?它究竟应当保护谁?镇压谁?这个问题,我国政权的性质原本规定得清清楚楚。  

1957年1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问题》中,就曾指出过:“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的敌我矛盾。专政的第二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又说:“专政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     

毛泽东说的多好呀!  

首先,请问魏县政府:在“张案”中,究竟是谁违法犯罪?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自己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自留畜。”我国的宪法和物权法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分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张建军承包的二亩地还同政府有关方面签定过“承包合同”。魏县加决城镇化建设,修建北环路,要征地拆迁,农民当然要支持。但总经过协商,不能任意损害农民的利益。张建军所种111棵苹果树,年收入达2 万以上;投资1.8万元兴建的深井发电和供水所得更是成了张家主要生活来源。魏县政府在“未经过协商、未签定合同”,甚至在镇政府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张家的深井连同设备厂房、推到井里。这难道不是严重地侵犯农民利益?难道不是违反了我国的宪法、权物法和合同法?  

接着,请问魏县政府:我国人民究竟还有没有依法上访的权利?农民张建军上访违的什么法?犯的哪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国务院《信访条列》明确规定:“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也 强调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出了六个“不得。”  

在“张案”中,明明是魏县政府的有关当局严重侵犯了张家的利益,张建军只是认为机井和苹果树综合补偿7080元实在太少,才被迫逐级上访,虽曾上访到了北京,但他严守了“六不得”规定,无一条违犯。这样上访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怎能把此种上访定罪“敲诈勒索”?这样的上访究竟违的哪个法?犯的什么罪?  

继而,请问魏县政府:你县法院一审判处张建军所谓“敲诈勒索罪”不是“莫须有”,还能是什么? 按照《中国刑法》张建军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吗? 在当今中国,乡镇党委和政府,拥有警察、法官,“兵强马壮”,是绝对强者,而张建军一区区弱势农民,既没有带武器刀枪,更没有身捆炸弹, 到镇政府、党委能轻易“敲诈勒索”得手 2万元吗? 果真如此这样镇无政府、镇党委还能有什么用?还不应当“问责”?一个“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的犯罪分子能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以至于天真烂漫地到公安局去问究竟为什么要抓我吗?  

最后,还要请问魏县政府:你县电视将张建军上访判刑的新闻,每天播三次,连播半个多月是何用心?你们在播出张建军上访获刑四年的“新闻”后,配播一条题为《对各类干扰破坏梨乡水城建设坚决严惩不贷》的短评,其中有这么一句话:“犯罪分子张建军被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坚决、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梨乡水城建设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这是不是“杀鸡给猴看”?这是不是清楚表明,魏县这个人民政府已经把专政的铁拳对准了农民。政府自己可以随意侵犯农民的利益,而农民胆敢护权申诉、上访,那就坚决镇压,“严惩不贷”。  

这是一个鲜明的尖锐的典型案例!  

人民在“向人民自己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在专政无产阶级!  

中国的工人、农民的翻身解放,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在毛泽东的英明领导下,二千多万烈士用生命鲜血换来的。曾几何时,人们都认为,我国工农群众一经打下天下,就会永坐江山。  

然而,毛泽东却不如此认知。早在六十年代之初,他就曾高瞻远瞩地指出:如果无视客观存在的阶级斗争,不进行社会主义进行教育,那么,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在取得政权后,有可能得而忽失。他甚至断言: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就会出现全国性的资本主义复辟,无产阶级专政变成法西斯专政。“这是一种多么危险的情景啊!”  

张建军这一大冤案,就是“人民自己对自己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专政无产阶级 !  

我国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  

期待各位工人、农民代表能够正视现实,认真议议,我三十年来在口头在常喊保证宪法赋予每个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实地里,我国的工人和农民究竟还剩哪些权利?工人农同上访究竟是不是宪法赋予我国人民的权利?张建军依法上访获“敲诈勒索罪”违的什么法?电视剧“马青天”说毛主席在接见他时,作出过陕宁边区政府法院,要遵循“农民利益大于天”的指示,是不是现在“与时俱”到反其道而行之了?   

 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那就请实地先为人民争得依法上访的权利吧!  

                           2010年2月28日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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