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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资本”拒绝“劳动”入股的根本原因

火烧 2006-06-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8
文章通过故事形式揭示资本拒绝劳动入股的根本原因,探讨劳资合作型股份制的可行性,强调劳动者的价值与权益分配,提出以人为本的股份制改革方向。
      “资本”拒绝“劳动”入股的根本原因
 
      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是一个完全正常的 基本概念。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最具活力、最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生产要素也是一个不 可否认的事实。在劳动力已经成为商品,人才市场和劳务市场遍及全国各地的今天,令 人奇怪的是,在“以资为本”的股份制的基本游戏规则中,却偏偏不允许劳动者将其 “人力资本”这一生产要素成为“资本”投入企业,并从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 究竟是为什么?现试以下面的一个故事来说明。
 
      有A、B、C三人一起商量合伙办公司。A提出可以出资30万元,B提出可以提供机 器折合出资30万元,C什么也没有。
      A和B对C说,那你就给我们打工吧,我们支付工资。C想了一下说,不行。但是, 我可以提供一套高科技的自动化设备来完成这些工作。
      A和B不相信。但C坚持说这是最新产品,这套设备完全可以承担公司中的所有工 作,而且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应当具有的所有功能。C还表示,如果做不到的话可 以违约论处。
      A和B问,这套设备要多少钱?C称折合人民币90万元。
      A和B认为,如果该系统真的可以达到公司的要求,这个价格也还可以接受。毕 竟,现在还没有研制出综合智力能达到普通劳动者水平的机器人,如果有的话,其价格 也肯定会超过这个数。
      三人因此达成协议,新公司总投资为150万元,除A以现金投入外,B和C均以设备 作为投资。其中A和B各占有1/5的股份,C占有3/5的股份,由C担任董事长。协议规定, 三天后各方的投资必须全部到位,不得延误,违约者每延误一天就按其投资额的1/100 支付违约金。
      三天后,三人又汇聚到一起。董事长C对A和B说,各位的投资带来没有?
      A将一张支票交给C说,我最近手头紧,今天只能先投入10万元,就算分期投入 吧。 B则从口袋里掏出一把钥匙说,我的机器还在郊外仓库里,你自已想法去取吧。运 费可要算公司的。
      C对A和B说,二位可都没能完全按协议执行,应当受罚。A和B不服,反问C,那你 的投资在哪里?
      C说,就在这里,我可是一次性全部到位的。说完喊一声,进来。门外立刻走进 两个人。
      C向A、B介绍说,这是D,是搞技术的。这是E,是操作工。还有就是我,算是管 理的。我们三个人合起来就是一套高科技的自动化设备。怎么样,我们三人就完全可以 把公司运作起来了。难道我们每个人还不值30万元?
      A和B马上提出异议,那不行。你们要入股,就只能拿分红,公司可不能另外化钱 给你们开工资。
      C想了一下回答说,如果这样,那也可以。但各方投资者应该平等。你A的支票就 放在这里,可不能另外再化钱派人去银行取钱。即使你自已去把钱取出来了,也不能另 外化钱派人去买原材料,去推销产品。B的钥匙也只能放在这里,也不能另外化钱派人 去把机器拉到公司来。即使你自已把机器拉来了,也不能另外化钱雇人安装、维护和操 作,更不能另外化钱给机器供电、加油和更换零配件。大家都在这儿等着分红,行不行 ?
      A、B两人连忙说,哪还叫什么公司,这样的公司也根本无法运作起来呀。更不要 说等什么分红了。
      C接着对二人说,是的。任何公司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什么价值都无法创造。在 所有的生产要素中,只有“人”的“劳动”才是一个必须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你们也 可以想一想,为什么你A的实际投资可以分期到位,却可以占有计划投资比例的股份, 并享受相应的权益?为什么B投入了自已并无工作能力的机器,就可以占有公司的股 份,从而可以享有相应的公司所有者的一切权益?而劳动者将自已投入公司后却不行? 你A的投资无非是用来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支付房租、水电和人员工资,B投入的机器同 样要由公司提供空间安放,要公司另外化钱给机器供电供油供能源,要给机器提供维护 和保养,也要购买财产保险,还要有人来操作伺候才能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机器创造 效益。更重要的是,在机器超过折旧期后,原来投入的机器早已经被淘汰更新,而最初 投入机器的投资人却仍然可以享有其投资的所有权和相应的权益。即使公司倒闭,也还 能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劳动者同样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公司工作,要公司提供食宿 条件或者相应的费用,提供医疗和人身保险,提供一定的工资养家糊口以安心工作,与 你们投入机器相比一点也不过分。你们投入资金和机器就可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既然 同样是投入生产要素,我们投入“劳动”为什么就不能享有公司所有者的权利?按照我 们签署的协议,如果今天我们投入一套具有我们三人功能的高科技机器人设备就可以入 股,难道换了更具有活力和更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就不可以了吗?这公平吗?
      A和B想了一会,没有正面回答。但又换了一个角度说,我们投资可是有风险的, 一旦投资失败,我们有损失,你们打工的可没有什么损失。
      C回答说,怎么没有损失?你们的损失是有形的也是有限的,按“有限责任”计 算最多也只是按照投资比例承担损失。其实,劳动者的损失更大。他们损失的是青春岁 月,是一去不复返的时间,是多年付出的体力和智力。你们应该清楚,一个企业转行要 增加多少费用。那一个劳动者的再就业又要增加多少支出?投资失败导致的企业倒闭, 往往就意味着一大批员工的失业而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常言道,“男怕入错行”就是 这个道理。再说,从经济学观点看,劳动者从诞生到参加工作,全家在其身上的投入又 需要多少?不是有专家称一个普通劳动者的成长成本就超过四十万元吗?特别是一些具 有专长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劳动者,其所具有的价值哪一个不超过你们机器的投资? 如果投资失败,企业倒闭,对劳动者自已的投入和自身价值难道不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C缓和一下情绪接着说,其实,让劳动者以“劳动”投资入股,对你们只有益
 处,没有什么坏处。建立起这样的劳资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可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减 少劳资纠纷,有利于公司提高运作效率。另外,还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让这么 多员工入股,岂非分担了投资者的风险?当然,在劳动者之间也应当区别对待,应当按 照各人能力和岗位的不同分别持有不同的股份。在公司工作期间,也还可以按照人员流 动的情况和各人对企业的贡献不断进行调整。这一点,在管理上并不困难。那些上市公 司每天的股东情况还不都在变动?我和D、E也已经商量好了各自所持的股份比例。
      A和B沉默了好久又说,那这样做与我们雇用你们来干又有什么不同?
      C回答,从表面上看是没有什么不同,公司一样要给我们发工资,但性质是不同的。我们与你们的关系就不再是雇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我们都是公司的所有者。我 们同样享有公司的权益,也同样要对公司的兴衰承担责任。如果你们愿意参加公司日常 的运作,同样也可以增加自已的一份股份,同样可以发挥自已的长处担任相应的职务, 领取相应的工资报酬。当然,这种工资不能很高,可以比照同类行业中价值相当的主要 设备的消耗费用水平来制定。个人的收入主要靠半年或年度的分红来增加收入。我们认 为,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的股份制,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按各人投 入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分配。当然,这样的分配就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在这 样的企业中,“资本”并不存在对“劳动”的剥削,投资者只是由于投入“资本”这一 生产要素作出的贡献而获得分红。劳动者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当然也有权参与公司 的管理和监督。我们这样的“劳资关系”就真正做到了“人人平等”。这可以算是“劳 资合作”型的股份制企业。但有一点也要对你们实话实说,尽管公司中积累起来的资产 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劳动”的参与才是最主要的因素。没有“劳动” 也就没有公司“资产”的增值。更何况,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更是 密不可分地与“劳动者”凝聚在一起。比如说,公司的专有技术、商业信誉、市场占有 率和团队工作效率等等,如果公司的员工全部更新,公司又需要化费多少时间和费用才 能达到原有水平?当然,实行“以人为本”的股份制,“资本”可就不能独享“劳动” 的剩余价值了。但我们认为,只有这样才是对“劳动”剩余价值的公平合理的分配。
      C对此继续补充道,“以人为本”的股份制还可以有另一种形式,那就是“劳动 合作型”。也就是由劳动者自愿合作组成公司,通过自筹或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然后 开始经营活动。这种“劳动合作型”企业与“劳资合作型”企业的主要区别就是,这样 的公司没有“资本”投入方作为股东,但有债务,还可能有“无形资产”的投入方。在 这样的企业中,只有“劳动”利用“资本”,而没有“资本”雇用“劳动”。所有的 “劳动”投入方都共同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
      听了C的这一番话,A和B称要考虑一下再给予答复。
      结果是,经A和B商量后对C说,你说的虽有道理,但我们不打算这样做。理由主 要有三点:第一,如果按你说的办,即使按每个“人力资本”的最低成本计算,公司每 个员工应持的股份加起来肯定超过我们“资本”拥有方。实际上,除了资本密集型企业 以外,无论是劳动密集型还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的控股方只能是你们“劳动者”。 我们将无法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这一点我们不能接受。第二,我们如果不能取得公司的 控制权,我们对公司中所积累的剩余价值的分配也就失去了支配权,我们将会大幅度减 少分红收入。而且,我们也就无法再进行各种对我们股东有利的“资本运作”。这种方 案我们当然不能接受。第三,还有一点很重要,根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只 能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折合成“资本”作为公司的投入,而且规定了“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你们的“劳动”虽然是“人力资本”,但 不能作为对公司的“资本”投入,至少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组建的公司只能属投 资者所有,你们劳动者只能是被雇用的打工者。对不起了,你们几位要么接受我们的雇用条件,要么就另请高就。
      到此,这场“劳资合作”的谈判破裂,A、B、C、D、E只能各自分开。A和B后来 还是办起了公司,由A任董事长,B任副董事长,另外雇用别人打工。C、D、E则只能另外找地方打工去了。
      后来,C对别人说,不是说要“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吗?不是说要力求
 “起点公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吗?如果要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告别这种“以资为本”的股份制,能行吗?
 
      这里,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话供网友们思考。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末尾总结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一个时期以来,我们的改革实践究竟是在接近马克思还是在远离马克思?是在前进还是在倒退?
     
      2005年3月12日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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