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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会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火烧 2011-01-03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探讨钱云会案背后农村改革与土地征收问题,分析小岗村与寨桥村不同命运,揭示政府补偿与农民诉求的矛盾,聚焦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

一样摁手印,寨桥村与小岗村命运殊途

小岗村为分田到户而“摁下手印”因祸得福;而浙江乐清寨桥村为筹钱上访集体“按下指模”却招来锒铛入狱的大祸。一样的手印,两样的命运,发人思考。

33年前,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一群懒汉决心重回封建小农的生产方式,“冒着坐牢的危险摁下手印、分田到户”,结果不但没坐牢,还成了举世闻名的“英雄”。小岗村的“血书”引发了以“大包干”为主体的一系列农村改革,尽管血书本身是件赝品。

农村改革引起的最大变化,是在事实上剥夺了宪法赋予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个过程,首先是通过大包干来解散人民公社,导致土地所有权悬空;进而由改革家发明出一个新名词——“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以之置换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待到农民沉湎于经营而不顾其他,政府摇身一变成了农村土地在事实上的主人,据此堂而皇之地把圈地称做“征收”,把支付土地款称做“补偿(使用权)”。水到渠成之下,大闸门突然打开,一波接一波的廉价圈地的大潮滚滚而下,至今一发不可收拾。

“三农”问题、政府与农民间尖锐的矛盾,就这么来的。

一个土地使用权,价值几何?有关法规讲,不低于被征土地历年平均产值的15倍。资料讲,乐清县政府“征收”寨桥村林地213.8亩,补偿村民1026.2688万元,平均下来给予每亩的补偿费,仅4.8万元,或者说按每亩3200元的年产值乘以15年。政府认为高估了,觉得寨桥村一准满意,于是不等国土资源部的批文下达,就把一揽子征地款提前支付,先吃饭、后付钱。

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而不属国家。那么政府与农民做土地交易,理当叫作“赎买”、“收购”而非“补偿”。既是收购,就须公平。

一亩土地的所有权价值几何呢?寨桥村认为值百万元。乐清市政府提供的材料显示,寨桥村提出的“补偿金”达18.94亿元,其中“500多亩打水湾山补偿5亿元”,即每亩要价近百万元,是政府给价的20倍。政府说寨桥村“漫天要价”,事实上,是政府吞掉了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差价。

如果时光倒流30年,在人民公社时代,国家要征地,首要解决的就是“农转非农”的问题,即分配给农民一份城镇户口,再给一份固定工作。有人按黄金价格计算过,当时的月收入30元相当于今天的5000元,一年就是6万,乘以15年就是90万元。这90万元就是人民公社征地制度下的一亩地在今天的价值(不计户口的价值),怎么能说寨桥村漫天要价呢。

很遗憾,小岗村在人民公社时代没遇上征地的好机会,否则历史的进程恐怕会是另外的一副模样,在那里,乐清县政府向寨桥村开出的征地条件,就不是一亩地4.8万元,而是城镇户口外加一份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的固定工作。美哉!有何不好,非要闹得了现在这样,官民关系势同水火才好吗?

政府吞掉了差价,所谓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甚至出动公检法密切配合,把狼狗都牵了出来。六年来刑拘寨桥村民5次,其中抓钱云会坐牢3次,最后的一次是2008年7月,判决钱有期徒刑2年,罪名是“非法买卖土地”。

村民们对此很不服气,告诉记者说:“村长为了上访,把家里的大米、谷子都卖了,还自己借了钱,最后实在没办法,村里商量卖一块地给一个村民建房,筹钱上访。”“当时,我们都按了指模,同意卖地的。”钱的儿媳妇说:“因为爸爸是为了村里入狱的,出狱时好些村民去金华接他,从镇上一直放鞭炮迎接他到家门口,还带上大红花。”

小岗村没坐牢而寨桥村坐了牢,这里的差别,首先要说小岗村遇上了好官 —— 对小岗村来说的好官,即当时安徽省委的主要领导,敢于视政治风险为无物,知法犯法,支持小岗村单干(这反过来旁证,单干在当时并非多大的罪名,事实上《公社六十条》中是公开承认了社员的单干权利的)。

钱云会则没这样的好运,任凭他磨破铁鞋上访无数,省里的、市里的、再不济镇里的,却始终遇不上一个同情他、支持他的好官,是这世上当官的已无一个好人了?

小岗村遇上了好政策,而钱云会遇上的,是一个个不利于自己这个阶层的政策。是谁说过:所有制一变,政权关系就跟着起变化,工人农民弱势群体就会沦为阶下囚。

小岗村也是懒人得了天时。天时就是世道,那时的世道,总体上是人心向上、向善的。世道不济,再好的人和、地利都白塔。寨桥村集体按手印,还是挡不住村长被捕、被判刑、最后被车活活地碾死的命,他死得血腥,死的残酷,死的不明不白……

然而这手印和死已经向全社会敲起了警钟:今天被剥夺的是农民,明天被剥夺的,就是你我。

文明始于所有权。执政者如再不尊重宪法赋予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后果恐怕会比钱村长来得更血腥、更残酷。


—— 把小岗村那份标志土地使用权的伪“血书”烧了吧,这是还权与民的第一步。

—— 按土地的市场价格与农民进行交易,或者,

—— 恢复人民公社时期的做法,以配给城镇户口和分配固定工作(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的方式,与农民交换土地。

—— 在土地纠纷如此频发并且今后可能面对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的形势下,有必要建立类似于森林法院、农垦法院那样的土地法院(土地专门人民法院)。

—— 修改宪法,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要继承,此外亟需规范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土地交易关系,改“国家征收”为“国家收购”、改“补偿”为“赎买”。斩断利益团体强权征地的口实,杜绝残民以逞的野蛮征地行为。


铃兰台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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