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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局长杀副局长一案最高法院复核的质疑

火烧 2011-04-27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引发对最高法院复核判决的质疑,案件因自首情节被发回重审,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死刑适用的讨论。

对广东局长杀副局长一案最高法院复核的质疑  

  

   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后认为,宣雄有自首情节将该案发回重审。宣雄日前已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宣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宣雄被判处死刑。  

该案二审中,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能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神病障碍,宣雄有完全责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再看看最高法院的复核意见: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列位看看这句: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言外之意是什么?当然是:不从轻处罚应该是可以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正确的。那么,发回重审有什么必要呢?  

   列位看看其恶劣的情节: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陈振华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随后,宣雄用报纸将裁纸刀和扳手包裹起来,离开现场。  

   扳手打击受害人已经不能动弹,又用裁纸刀割断其双手血管,目的是一定要使受害人死亡而后快。这样的杀人凶手不处死,还有什么正义可言?这样的恶人杀他十次都不过。就算自首情节减去他一次的死刑机会,还该杀上九次,不,应该千刀万剐。当然,那样太野蛮。给他一针或一枪已经太文明了。  

   由此案的判决不难得出结论:药家鑫也不会死,因为他也有自首情节。大家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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