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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仕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式的反思与检讨

火烧 2006-06-18 00:00:00 思潮碰撞 1034
文章反思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式,指出其局限性,如忽视劳动者权益、公众治理薄弱及与国情契合不足,强调需关注生产组织变迁趋势。

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式: 反思与检讨

                       

王仕军

本文发表于《开放导报》2006年第3期。

[摘要]现行的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式,尽管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的局限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多见物而少见人”,二是公众治理薄弱,三是没有充分考虑与我国具体国情的契合性,四是对生产组织变迁的新趋势关注不够。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  反思

回顾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看出: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时至今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思路。对于何谓“现代企业制度”,其实中央的文献并未给出一个明确地界定,学术界也是莫衷一是。不过从政府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以及各地的实践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主流的模式,即以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典型的股份公司制为样本,其特征是:其一,股东利益至上,一切制度安排几乎全围绕维护股东的利益展开;其二,企业内部强调的是董事会、经理阶层和监事会的相互制衡量,实际运行中更多则是表现为经营者主导;其三,企业外部突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在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看来,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标准模式”。[1]运用这样的改革模式,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政企在一定程度上了分开了,企业的经营更加贴近市场,不少企业的经营业绩大为改观,每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统计局的社会经济统计公报都有详细资料,这里不赘叙。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一改革模式的局限性与不足。

一、“多见物而少见人”

从企业一般的角度看,劳动者是影响企业效率的重要利益群体。企业制度改革既要考虑物质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也要考虑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改革。但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看,却是“多见物而少见人”。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注的重点就一直放在大张旗鼓地进行物质资本的优化组合和资本产权的明晰界定上,放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上,放在关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失衡和制衡,放在管理层(厂长经理)和所有者(国家、国资委)之间寻协调一致的平衡点上。无论是抓大放小、拆分大垄断企业,还是实行股份制、颁布公司法、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还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还是退二进三,资产剥离;还是优化组合,减员增效等等,无不表明了这一点。更为严重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很多政策实际上强调的是以“搞好搞活”、“扭亏增盈”为目标。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从 1994 开始实施的一系列“增资减债”的政策措施,和1998 以后在“三年脱困”中实行的政策性“债转股”、贷款贴息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实质都是通过增加当期或未来的国家财政负担,来降低国有企业的利息成本和其他融资成本,以达到增加其帐面利润或减少帐面亏损的目的。很长时间以来,在很多地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了多少个百分点,亏损减少了多少,利润增加了多少,一直被认为是衡量国有企业改革成绩的重要指标。如此一来,把国有企业帐面盈利的增加和帐面亏损的减少作为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则很容易导致改革偏离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的轨道,演变为一场“扭亏增盈”运动。[2]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改革,除经营管理者的地位大幅提升及激励约束制度有较大进步外,鲜有进展。1994年《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有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相关责任条款。对公司中最基本的劳资关系及其相关的责任和权力,以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甚至无片言只语。普通劳动者的就业安全、工资福利、住房及医疗保障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挑战,而他们的维权又面临着重重的障碍和困难。在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员往往以担心投资者不愿意到当地投资为由,制订非常之低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只能靠加班来提高收入,有的地方甚至至今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更有个别官员对劳动保障执法设置障碍,出现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必须经过“优化办”、“软环境办”批准等怪现象,一些地区甚至为推进改制进程而动用行政命令强行大量工人下岗失业。广大劳动者的“相对被剥夺感”被大大强化。汪晖发表在《天涯》2006年第1期的《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对此有详细的分析。鉴于此,不少学者大声诘问: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员工们的位置在哪里?

二、公众治理薄弱

在国有企业中,谁才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呢?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资本归全民所有,也就是说全体民众才是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混淆了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关系,认为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全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而政府是国家的具体化或代表,国家所有也就是政府所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所有权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公共”的,都只有一个,国家作为公共机构是不可能成为所有权主体的。事实上不论“国家的即全民的”还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论断,都忽略了所有权主体——公民或劳动者个人。全民所有的所有指的是所有权,而国家所有的所有指的是占有权,这里面有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而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政府是以国有企业资本的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并且还掌控了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改革主要集中于国家和国有企业管理层(包括职工)之间代理关系的调整上,基本上还没有触全体人民和国家之间的代理关系问题,公众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作用十分薄弱。[3]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国有企业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只需要对上级官员负责,而很少需要对公众负责。对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公众的参与程度也很不够。在很多问题上,甚至连公众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最终所有者利益被侵蚀的结果。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个政府部门争相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却不需对其干预效果承担责任。企业则是负盈不负亏。在亏损出现时,他们可以有多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把国有企业搞垮的人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得到了升迁。主管官员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往往会形成一些交易与合谋。于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选择、交易对象确定、薪酬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等,都难免出现偏离效率最大化和公众利益最大化要求的现象。以前人们常说国有经济的根本问题在于所有者缺位,其实这里不是没有最终所有者,也不是所有者没有人格化,而是人格化的公众个人没有真正在国有经济的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4]不有力地强化公众治理,无论是下岗制度、破产制度和股份制度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诸多问题,而实际上只是把种种矛盾所产生的恶果转嫁到职工和百姓身上,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根本达不到推行此项政策所预想的、那种真正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和刺激经济增长的要求。

三、没有充分考虑与我国具体国情的契合性

上述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模式是在英美等国家的社会制度背景下自发演进形成的,是企业与其背后的技术、市场以及社会制度等互动演化的产物。试图将之看作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企业制度模式、看作改革我国企业制度弊端的“灵丹妙药”,是一种简单化的“一厢情愿”。尽管其有若干可供借鉴的成分,如产权股份化、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等,但它的有效性的发挥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一系列严格的约束条件,如股权分散化、各类市场比较齐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约束、社会崇尚“个人主义”、“消费主义”等等。而这些约束条件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具备的,也不是可以通过人们理性的力量就可以构建出来的。用经济学家左大培的话说就是“美日好,但你学不了”。[5]因此,它决不像有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世界标准模式”;也不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全球化条件下企业制度模式演进将表现出趋同于所谓“现代企业制度”的趋势。企业制度模式的借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借鉴得好,可以将双方的优势尽得;借鉴得不好,则是双方的优势尽失。日德模式的成功和前苏东国家模式的失败就是最好的范例。从我国的具体国情看,这一改革模式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契合性:其一,很多约束条件我们并不具备。由于我国是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我国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以我国目前也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软件,包括商务法律、企业管理条例、行业的成规、群众的市场意识等与上层建筑有关的事项;作为我国独特国情的人口压力也使我国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受到限制等等。[6]其二,构建某些约束条件也是我国国情难以承受的。比如,现代企业制度顺利高效运行的一个很重要的约束条件是社会崇尚“消费主义”。所谓消费主义是一种崇尚和追求过度的占有及消费作为满足自我和人生目标的价值趋向。它具有以下特点:①以追求自我满足为核心,而不管这种满足给他人和社会所带来的外部性;②崇物主义和享乐主义至上;③忽视商品的实际效用,更多的把商品当作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通过消费显示自己的卓而不群等等。没有“消费主义”文化的支撑,现代企业制度模式下,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的链条就要断裂。而“消费主义”文化的盛行却会带来严重的生态后果,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利用经济全球化将这一后果转嫁到发展中国家的头上。我国却很难转嫁。国家环保总局的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约占GDP的10%左右, 同时每年用于改善环境的经费高达2830亿元,我国环境的承载力总体已近极限。这种状况任其延续,到实现翻两番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也将增加4倍,那时,经济总量可能上去了,人居资源和生态环境会进一步恶化,一半城市可能不适宜人居住。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为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构建“消费主义”文化,由此造成的生态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增强节约意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乃大势所趋,不从完善企业制度模式入手,单凭消费领域人们的节约是无济于事的。正如著名的社会学家孙立平所指出的那样,在十年前的“九五”计划中,我国就经明确提出“要使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现实中的发展模式与理想的发展模式之间的距离不是更小了,而是更大了。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之所以困难,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将宏观的逻辑有效地转化为微观机制,因为就全国而言的宏观逻辑与在地方层面上的微观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矛盾的。离开了合理的企业制度模式,节约型社会很难建立。其三,这一模式与我国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相结合可能产生若干“具有中国特色的难题”。比如从人际关系的角度看,儒家文化是典型的特殊主义文化,它的一个本质特征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言,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象石子投入水中,和别人发生关系——象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传统中国社会不是以“自己”为中心,而是一个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的圈子社会。离家庭越近,则关系越密切,反之,则越模糊。对于自己人,可以牺牲一切甚至生命。而对于外人则非常漠视。[7]结果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具有明显的家族化色彩,企业的一些关键权力的配置往往遵循的不是效率的原则而是亲疏的原则,身份对企业成员的谈判能力具有很大的影响。其四,这一模式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主客观条件,是新世纪一段较长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追求。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少应具备六大基本特征:①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②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③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④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⑤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的思路是明确的:①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②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节约型社会。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微观经济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建立相应的企业制度,否则和谐社会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而现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式并不符合这一要求。比如劳资关系是企业内部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关键。上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式,在企业内部突出股东至上,强调的是管理者的作用,并通过所谓的MBO方式将管理者变成资本所有者;而广大的普通劳动者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被当作生产的要素、当作被配置的对象,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也不符合“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企业的社会主义制度特性也无法体现出来。在改革的实践中往往就表现为前面我们所谈的“多见物而少见人”,致使一些地区和行业,劳资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同时在这一改革模式下人与自然的和谐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为现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弊端是过分迁就股东的利益,致使企业经营中短期行为盛行,短期内不能为股东带来预期的收益,股东就要“动手动脚”即“以手投票”和“以脚投票”,企业经理层就要面临“下课”的命运。粗放型的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方式很难改变,不仅消耗、浪费了大量宝贵的社会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而且对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利用有限自然资源构成极大的威胁,生态环境事件频发,由此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社会与企业的矛盾。

四、没有考虑到生产组织变迁的新趋势

伴随者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作为生产组织的企业在与技术、市场、制度等众多因素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发展和变迁。中国独特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模仿和照搬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模式,同时也不能没有前瞻性和先进性。在导论中我们谈及,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看,尽管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一种主导的企业制度模式,但是这一模式的缺陷却日益暴露,连资本主义的有识之士,也直言不讳。一般认为其有三大弊端:一是股东至上逻辑与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的高昂。比如奥村宏所指出的大企业病。奥村宏认为,如果生产规模超过限度进一步扩大,成本不但不下降,反而还会提高。组织过于庞大,有些机构不易发挥机能,出现官僚化情况,这是一种大企业病症。从美国来看,这种病症导致了企业生产竞争力逐步衰退,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趋低落。在80年代的企业兼并浪潮中,为了解决大型企业的低效率问题,美国许多大企业被分解出售。进入90年代,重构和改组成为流行用语,出现了分解大企业以组建虚构企业和平行公司的动向。日本的股份公司也是规模很大,虽不如美国严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患了大企业病。特别是在80年代后期出现了“泡沫经济”的情况下,出现了土地、股票方面的很多投机现象,许多大企业也卷入投机,从事这方面的投机买卖。进入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后,这些大企业受到很大打击,陷入困境。[8]二是短期利益至上与普遍的诚信缺失。近年来,随着安然公司的轰然倒塌,西方国家接连出现大公司财务丑闻,暴露了现代企业制度专制性的弊病。高级经理们利用手中获得的公司股票和股票期权,从事非法交易,为自己谋取暴利;通过做假账,把大笔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对劳动者和社会大众造成严重危害。三市场导向的生产模式与环境资源的破坏、浪费等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演进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如重视发挥普通劳动者的作用、强调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推进企业改革实践中应该加以关注的,而现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模式,并没有对此给予应有的重视。正如候若石等专家所指出的,现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模式的某些观念和做法,还停留在古典业主制企业的层次上,结果是在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大量出现,如一些国有企业的经理一夜之间就由“保姆”变成了“主人”,2004年的“郎顾之争”事件中大量此类案例被披露。

改革需要反思,改革更必须推进。但推进改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不需要不顾我国实际的、所谓的与“国际接轨”,坚决反对将民众当作改革对象的所谓“改革”。

作者:王仕军,男,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系博士研究生

 联系地址: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经济教研室

联系人:王仕军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 张维迎:《中国证券报》2001年8月6日。

[2]张春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调整改革思路和政策的若干建议》,2003 年 7 月 13 日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研讨会论文。

[3]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36页。

[4]初玉岗:《马克思之谜与国有经济治理的缺陷》,《经济学家》,2005年第5期,第77页。

[5]邓聿文:《非常交锋》,海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6]颜鹏飞:《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7]袁友军:《创建社会和谐的微观基础——和谐的企业理论》,《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第9期,第88页。

[8]奥村宏:《日本经济学家谈股份制的内在矛盾和缺陷》,《环球视野》电子杂志,200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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