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级别类型”架构理论(39)
论道德的“级别类型”架构理论(39)
听婵释禅
纲目提要:
一、治国安邦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过程。
二、道德的“级别类型”架构理论。
三、不同的社会制度具有不同的“公共道德”倡导价值取向。
四、对于传统“公共道德”的“现代化”继承和发扬光大问题。
一、治国安邦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过程
所谓“道德”,就是人类、国家和民族,以及国家和民族统领下的政府、政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人民等共同“倡导、认可、约定而形成”的,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可以使其相对应人群获得“和谐稳定共存共处”效果和利益的具有最基本“公共性和普适性”意义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简称叫:“道德”,全称应该叫做:“公共道德”。是全体“公”众,“共”同倡导、认可、约定的在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共识,并在其相应人群里“普”遍“适”用的“思想理念”集合的“常规性文化或是文化现象”。 “道德”离开了人类的群体性“公共”活动,也就不成其为“道德”。一个独居山野,不与任何人交住的人,是完全可以任性而为的不需要“道德”发扬和约束的人。但只要变成两个人及以上,那就必然地要出现需要互相关照、相互帮助,共同维护生存等的“道德”。所以,“道德”是针对“人类整体”而言的; “道德”是针对各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的;“道德”是针对各个国家内部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等的“人群集聚体”而言的。
道德是法律之母,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都是“道德”所演化、演变、派生出来的“子孙后代”。法律是程序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并需要强制力执行的“规范性道德”。所以,也有人把法律法规等叫做“硬道德”。“以德治国”,说的就是以“道德”治理国家,简称叫“德治”。也是通常人们常说的那种响应力和约束力不是很强的“软道德”治理国家的“德治”。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来看,其以儒家等的“三纲五常和忠孝仁义礼智信”等的基本“道德”治理“封建社会国家”的一些辉煌实践,就是“以德治国”的成功典范。但必竟“以德治国”对人们“行为”的发扬力和约束力还是很“柔性软性”的,且随意选择性很大,宽泛适用性很强,特别是长期以来的多元化纵横交错的“大道德、中道德、小道德,简称大道、中道、小道”鱼目混珠,人们所遵循的“哪种哪类道德尺度”也不好把握和称量等,住住就会出现“小道压中道大道,中道压大道”的“逆道”之伦。比如:用“普通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中小级别的硬道德”压迫欺凌玩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这个“大级别的硬道德”;用“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等的封建和资本的行业、企业”等的“中小级别的软道德或是叫职业道德”来压迫欺凌玩弄人类、国家和民族禀承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等的“大级别的软道德”,所以人们通常把其称为“无道”。“软硬道德”都不讲的皇帝,往往被人骂做“无道昏君”。这也是古往今来的“公共道德”没有进行严格的“级别类型”分类所形成的“逆道无道”之缺陷和弊端。
也正是由于人类自身自私自利,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等的天性和生存生活等的需要和压力,以及“道德”本身没有那么大的响应力和约束力等原因,致使很多人不能响应“道德”的号召、发挥“道德”的影响力,忍受不了“道德”的约束力而破戒,这不仅损害了各个人群聚集体内遵守和发扬“道德”人们的利益,而且也破坏和抵消了整个人类、国家和民族等的“和谐稳定共存共处”和“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的“公共道德”规范力的“力道”。也正是鉴于这种软性“公共道德”对保持和维护人类、国家和民族等“和谐稳定共存共处”局面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所以人类、各个国家和民族等才依据在“各种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所“倡导、认可、约定而形成”的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做为依据、标准、标杆、模型和蓝本等去派生、演化、演变出来一种具有程序性、规范性、操作性并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去执行和兑现的更高一层次的硬性“公共道德”,我们把其简称之为“法律”,全称包括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可以这样说,包括人类、国家和民族等宏观层面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所走的道路和路线、基本国策、治国方略、大政方针”,及其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都是人类、国家和民族在所实行的“各种不同社会制度”下所“倡导、认可、约定而形成”的最基本的软性“公共道德”所派生、演化、演变出来的“硬性”衍生产品。于是又有了“依法治国”或是叫“法制”之说。儒家的“以德治国或是叫德治”与法家的“依法治国或是叫法治”,其实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过程。封建社会依据“三纲五常和忠孝仁义礼智信”等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数不胜数。即使一个家庭的子女不孝顺父母,根据“孝义”这种家庭伦理“公共道德”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要对其子女进行很严格的法律刑罚制裁。至于不守纲纪,不“忠”于国家、朝廷、皇帝皇权等,根据“依德而出的法律”就更是杀头之罪。很显然,在各种社会制度下都是一样的如此“法依德出”。有谁见过只讲“德治”而不讲“法制”和只讲“法治”而不讲“德治”的国家和民族。只不过是其由于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有所不同而各有所侧重罢了。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循环和演变过程”的高度发达,因此也就演生、演变、演化出来了太多的利益主体和太多的经济利益关系需要调整,所以也就依据“金钱至上、保护资本、保护剥削压迫”等资本主义“公共道德”随之派生、演化、演变出来了多如牛毛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的程序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力执行的“经济法”来加以应对。而在封建主义社会,其“市场经济”并不是很发达,需要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并不是很多,所以其“经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东西也就用不着那样的繁文缛节了。但并不是说你这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汗牛充栋了,也就必然地使你这个国家就“法制”了。是否“法制”的标准,还是要用人类的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的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去评判和检验。你颁布的法律再多,但都有是违背人类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准则的,都是维护少数即得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的,你这法律不仅谈不上什么“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的“道德和道德精神”,更离真正的“法制和法制精神”相去何止十万八千里。
对于“人治”一说,有人常把用“道德”治理国家这种相对的不规范化、不程序化、操作性和强制力不强和随意性太大等说成是“人治”。其实,所有的成文法律法规政策等不要说其正确合理与否,就是“执行”这一条,又有哪个法律法规政策等可以离开了“人”的具体操作执行,就可以自动达到天下大治的。归根到底,“法治”,其还不是“人”在“治”理的更规范程序一点、更好操作一点,不服气可以用强制力执行的“人治”吗。也就是说,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宏观地讲都是“人治”。更不要小瞧“软公共道德”的“德治”的力量,很多国家的总统后选人即使是象有男女作风的“搞破鞋”的“小道”不道德,那也是当不成总统后选人的。某些全无治国安邦之才的无知无畏的主流精英,常常通过以反对所谓的“人治”做为借口,片面地强调所谓的“法治”来弱化“以道德治国和去道德化”,来为自己的“无德和无法无天”开脱,是必须要给予彻底批判的。
可以这样说,任何社会和社会制度条件下都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两者的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任何社会和社会制度下都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单一性质的 “德治或是法治”。一个不注重“以德治国”的国家和民族,必然地会迷失人类“和谐稳定共存共处”的根本,必然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全面道德危机、坠落和成为“无道之国”,其所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也就必然会因缺乏“公共道德”之母的喂养哺育而失去健康的体魄和机能,也必然地要迷失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不知所往,而只是一堆没有根基随风而倒的墙头草,哪种即得利益的声音更强势其就要倒向哪方,在这种“多元化纵横交错的“大道、中道、小道”鱼目混珠的“混乱公共道德体系”下,以“小道压中道大道,以中道压大道”的为维护即得利益集团利益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所谓“公共道德”,和在其指引下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等,也必然是不能充分地反映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共道德和法律”,其终究也不是人类所真正需要的代表“文明进步”的主流“公共道德和法律”的声音,因为法律之母的“公共道德”首先被“无道”了。所以,我们必须对人类的所有各层级的“公共道德”进行必要的梳理和“级别类型”划分和“好坏优劣”的鉴别,从“人类、国家和民族、国家内部的各行各业”等那浩如烟海的“公共道德”中找出哪些是人类终极追求的最基本的“公共道德,也即大道”;哪些是各个国家和民族在“大道”基础上演化、演变、派生出来具有本国本民族特点的“公共道德,也即中道”;哪些是各个国家内部各层级组织和其成员在“大道、中道”基础上演化、演变、派生出来的具有本层级组织和行业特点的“公共道德或是叫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也即小道”。由此,也就为纷争不休的“战国时代”式的多元化纵横交错且“大道、中道、小道”鱼目混珠的“公共道德”,象梁山好汉那样排了坐次,制定了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先后次序和各种“公共道德”演化、演变、演生的前提条件。其必将为人类认清应该坚持或是抛弃“什么样”的“公共道德”,并做到“小道服从中道大道,小道中道服从大道”之“人间正道”指明了方向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道德的“级别类型”架构理论
“各个层级人群”各有各个层级人群共同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公共道德”,有大道、中道、小道与主流道德和非主流道德,及优劣好坏之分的不同的“级别类型”。按着“级别类型”划分理论,听婵释禅将“公共道德”划分为三大类,也即:一是人类需要共同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也即大道”。 二是各个国家和民族各自倡导并要求其国家和民族内部的所有各层级组织和其成员等需要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次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也即中道”。 三是国家和民族内部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其成员需要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第三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也即小道”。各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可以形成兼容并蓄式“主流公共道德体系”或是“非主流公共道德体系”。但却必须形成“小道服从中道大道,小道中道服从大道”之“人间正道”的承续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关系。
一是人类需要共同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也即大道。也即是“整个人类”具有全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等共同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并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有如“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这样的最基本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在社会主义社会,象“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这样的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则是整个社会的“主流公共道德”。但在封建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就是“非主流公共道德”。 国际公约和国际通行准则等,就是以这些最基本的人类“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为依据派生、演化、演变而来的,是国际“公共道德”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的“硬公共道德”的初级表现形式。当然,现实里的那些货色,其中也不乏违背“公平、平等、民主”等公共道德,按照“盗也有道”的强盗逻辑制定出来的东西。
“大道”是人类需要共同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其关系到人类生存、生活、发展等的最根本性的主流文化价值取向。比如:人类“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的生存、生活、发展等权力和义务;人类“公平正义”与“和平和谐地共存共处”等的权力和义务;人类共同应对环境恶化、资源耗费等的权力和义务等,都是人类之“大道”。 “毛泽东思想”的精髓、精华和精神,无疑就是“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的“最高级别类型”的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大道。毛泽东倡导并实践的“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载体形式,其做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具体实现方式,就是最能体现经济政治文化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呈现出“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的“普世价值”意义的“大道”性社会制度。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即体现了的“人人享有行使由“民”做“主”也即“当家做主”的相对均衡均等的政治权力,又体现了其社会财富分配相对均等均衡化的“按劳分配和以公权力分配”的经济权力。而这正是“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最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最高级别类型”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公共道德”的根本内容。 比如: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中的一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和根据这种“公共道德”所制定的《婚姻法》等,就把几千年“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妻妾成群”等的封建主义“公共道德”给摧毁了。这就是“道德”不可战胜的神奇而巨大的冲天伟力。不过,资改派们通过“金钱至上的把包括人、权力等在内的天下所有的人和物都商品化的等价交换”的资本主义“公共道德”,又把“多妻制或是多夫制”的伦理道德给变象地演化派生回来了。
有人说,毛泽东总结的“造反有理”也是毛泽东思想的“公共道德,也即大道”的精髓。这话也是很有道理的。“造反”,即有“战争暴力的流血式”与“改革改良的和平演变式”之分,也有从上至下与从下至上的暴力或是和平式之区别。 但都是把一种社会根本制度“改造改革”成为另一种社会根本制度;或是把某些方面维护这部分人利益的具体社会制度体系“改造改革”成为维护另一部分利益的具体社会制度体系;或是“改造改革”成为维护整个人类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制度体系等的改“造”成为其“反”面的“造反”。 “造反有理”,即是追求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等最具“普世价值”意义的“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手段和工具,也是追求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独享邪恶、贫富分化、独裁自主、剥削压迫有理、大私无公、金钱至上”等的最具“普世价值”意义的“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的手段和工具。毛泽东主席领导人民通过“暴力流血”式的革命性“改造改革”或是叫“造反有理”推翻了封建主义、封建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了“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资改派却通过“和平演变”式的“改造改革”或是叫“造反有理”过渡回资本主义、封建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虽然不同,但其“造反有理”的实质和性质又有什么不同呢?社改派“造”了资改派的“反”,反过来资改派又“造”了社改派的“反”。没有这个“造反有理”的这个手段和工具,还真就很难各达其所要“发扬光大、遵循遵守”各自主义的“大道”呢!现在真社会主义者们能否通过“和平演变”式的“改造改革”或是叫“造反有理”过渡回你那理想的社会主义,还真是需要一番较量和本事呢!
二是各个国家和民族各自要求其国家和民族内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等需要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次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也即中道。 也即是“各个国家和民族”在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最基本“公共道德”基础上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具有本国和本民族特点的基本“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中道”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民族道德传统和所处的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所“倡导、约定而形成”的服务本国并影响他国和民族的“公共道德”。而象“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大道,会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的“主流公共道德”。也即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这些“中道和大道”是同一样的“公共道德”。而象“独享邪恶、贫富分化、独裁自主、剥削压迫有理、金钱至上”等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大道,也会成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封建资本主义“理所当然”的“主流公共道德,也即中道。当然,还有诸如“公正、效率、全局、科技、开放、发展、规划、计划、公共、公益、协调、和谐、稳定”等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的“主流公共道德,也即中道”。但在“资本主义和封建资本主义”国家里,可就不一定都讲这些“公共道德”了,即使讲,也很可能把其做为“非主流中道”来讲。但在“社会资本主义”国家里,对这些“中道”还是大多数要讲的。比如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讲“全局性、和谐性、稳定性、科学发展性、规划计划性、科技效率性”等,就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至少中央政府会很不高兴的。但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国家里,讲不讲这些可能就不是很大的事。
三是国家和民族内部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其成员需要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第三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也即小道。也即各个国家内部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其成员在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最基本“公共道德”和具有本国和本民族特点的基本“公共道德”两者的基础上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具有本层级组织特点”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比如:政府公共职能道德,行业公共职业道德,企业公共职业道德,家庭公共伦理道德等。可以说,即使连邪门歪道的“盗窃”行业,也还有个“盗也有道”的适用其“盗窃”行业人群,并由其行业组织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具有本盗窃行业特点”的“公共道德,也即小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而其之所被称为“邪门歪道”,就是因为其“小道”违反了人类和国家“最基本和基本”的公共道德的“大道和中道”。
政府(指包括行使所有国家公权力的在中国就是党政军人大政协司法等所有有管理国家职能的大政府),虽然掌握了国家的大多数公权力,但就对一个国家而言,其必竟也仅仅是一个层级相对较高并与一个国家总人口相比所占人员比例并不是很多的其中之一的层级组织系统或是行业。其与企业、家庭等层级组织在一个国家所占的人口比例相比更是小得多。但在毛泽东所领导的社会主义时代,其对执政共产党及其政府的“公共道德”所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最基本的“行业或是职业道德”,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流公共道德”。而资改派为政府官僚们所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具有资本主义或是封建资本主义特点的最基本的“行业或是职业道德”,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币’服务或是全心全意为资本家和地主服务”的最高行为规范和准则,或是“主流公共道德”。在资本主义国家,其为政府提出的“职业公共道德”就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最高行为规范和准则,或是“主流公共道德”。也就是说,纳税人一般是资本家和有钱人,那些纳不了税的穷人和纳税很少的普通劳动者则一般不在其政府服务之列,只能到一边凉快去。这很显然是赤裸裸的“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政府。当然,对于有着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和以天下为已任的想为天下人谋福利谋幸福的“共产党”来说,其本身的“职业公共道德”就要比任何其它层级组织“规定”得高很多,除了毛泽东给定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性“最高级别类型”的“职业道德”外,那“最高级别类型”的有如“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天下为公、大公无私、先天下人之忧而先忧、后天下人之乐而后乐”等的“公共道德”算在其“职业道德”之中也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当然,还有很多“高尚”的“公共道德”也要列入其“职业道德”之中的。
也就是说,“公共道德”也是“分层级、主流和非主流、及好坏优劣”之分的。但各层级、主流和非主流、和各好坏优劣的“公共道德”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人类、各个国家和民族、国家内部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等想要“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什么样”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归根到底,对于人类、国家和民族、国家内部各层级组织等的所有“公共道德”来说,就必须要发扬光大、遵循和遵守:“小道服从中道大道,小道中道服从大道”的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公共道德”这种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否则,就只能出现以追求企业(律所)和个人(律师)利润最大化企业行为的黑律师用其本行业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道德”或是“行规帮规”的“小道”压迫欺凌玩弄“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公共道德”的“中道”, 压迫欺凌玩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等的人类最基本的“公共道德”的“大道”。而中国目前的所谓律师制度,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形式上是“半个”资本主义诉讼代理制度,实质上还是封建老一套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和“律所门朝南开,有理没钱没权别进来”的“资形封质”杂交而生出的怪胎。也即其是戴着资本主义用金钱镶嵌并只能花费足够的金钱才能请得动的所谓的维护“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的法治精神高帽,而实质上却是一个只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行为”并与其它任何私有制企业没有任何区别的封建私有制小作坊而已,还奢谈什么维护法治精神和法治正义,不给钱看看还有积极性说这些冠冕堂皇的话吗? 既然主流精英不是要学习西方法律诉讼制度模式吗?要学那就学彻底点,就再弄一个“陪审团”制度出来,正好来个“法院、陪审团、律师”的三权相互制衡,反正大家有都是工夫,要玩就玩的规范些,上点档次,省得黑律师们上下其手,搞的司法界乌烟瘴气的。当然,在资本主义“金钱开道”的法律诉讼模式下,就是再处加上一个“陪审团”,也不见得就能多多少“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因为有钱人是完全可以进一步把所有“陪审团”全部用钱收买下来的,那些打着“民主”旗号搞的所谓的评委会等又有几个是干净的,就是最好的实证。由此可见,在中国其司法洁净之路还有多么慢长的路要走啊!但“有”,总比现在这种“两个和尚”抬水吃的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各得其钱”的伸手不见五指好得多。
三、不同的社会制度具有不同的“公共道德”倡导价值取向
对于“不同的社会制度”而言,也决定了人类、国家和民族等将会必然地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什么样”的“公共道德”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即代表不同阶级和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等社会各层级组织”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公共道德”,也即对“大道、中道、小道”的倡导、认可、约定是很不相同的。
一是在“封建主义”社会里,由于盛行的是保护统治阶级和地主剥削阶级利益的“官本位”主流文化,也就决定了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皇族和朝廷”,必然地要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儒家的“三纲五常”和忠教仁义礼智信等的最基本“公共道德”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而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又把这种最基本的“公共道德”通过不同的具体演变、演化方式,转化成国家和民族的大道,转变成朝廷、皇族、行业、地主庄园等的职业公共道德,派生出家庭的伦理公共道德。使各方面都有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并形成完整的“多层级的公共道德体系”。其依据这些“公共道德”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等咱先不说其正确合理与否,就这“以德治国”的分门别类、详细认真劲的“体系化”过程,你就不能不服人家的治国安邦的真功夫、真高手。
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盛行的是保护“资本和资本家”等剥削阶级的利益的“金本位”主流文化,也就决定了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资本家和政府”,必然地要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资本统治下的“金钱至上、大私无公、剥削压迫合理”等的最基本“公共道德”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资本主义的道德是“金钱至上、为富不仁、大私无公、剥削压迫有理”等,是维护资本剥削和压迫的“公共道德”。而由些类“公共道德”派生演化演变出来的法律法规等就只能是保护剥削阶级和资本家的利益,而一个充满了保护资本剥削和压迫的法律法规等又如何能体现“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最基本的“大道”呢?其实,资本主义社会也讲所谓的“平等民主”,但那是“有钱才能做主”的“钱主”,是在有钱人那个阶层才有“平等”;也讲所谓的“公平正义”,但一个存在“资本剥削压迫合理”的制度下又哪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也讲所谓的“自由人权”,但对劳苦大众的生存权、就业权、保障权等却不是很讲,讲的只是少数人的绝对自由人权,并依此为非作歹,讲的是这些坏人即使犯了法有了罪,还要打着“自由人权”的旗号,对其进行百般呵护得比谁都舒舒服服的。这就是资本主义一方面大讲“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剥削压迫合理;另一方面又大谈所谓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的没有什么“具体实现方式”的虚伪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而毛泽东时代是有“公有制”这种实现“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的具体实现方式的。
社会主义社会为“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人类“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赋予了保护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并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全新内涵。也就是说,东西是好东西,就看你把他装上什么样的内涵,就看你用什么标准,代表什么人的利益去说话。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者不能因为资产阶级用了这些装满“维护和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这些已被糟蹋到家了的“名词”,就抛弃不用这些名词了,关键是看社会主义者把他们赋予以什么样内涵,以什么为评判和检验的标准。也就是说,批判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所谓的“普世价值”就要批判其内核、内容和实质,批判其是给“什么人”以这种所谓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我们不能在批判的过程中将“婴儿和污水”一同倒掉。若如此那是会让资产阶级笑掉大牙的。我们是社会主义者,但绝不是“唯我独尊”批判一切,打倒一切的国家和民族的“虚无主义、唯心主义者”。
三是在“封建资本主义或是叫官僚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盛行的是保护“官僚、资本家、资本和官商勾结”等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的利益的“官本位和金本位”杂交而形成的主流文化怪胎,也就决定了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资本家、官僚、政党和政府”,必然地要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官僚和资本”统治下的“三纲五常”、忠教仁义礼智信和“金钱至上、大私无公、剥削压迫有理”等的最基本“公共道德”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四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盛行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本位”的主流文化,也就决定了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民和政府”,必然地要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人民当家作主”,也即“以人为本”条件下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等的最基本“公共道德”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毛泽东思想”的精髓、精华和精神,就是“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的这种即具有“普世价值”的公共道德,也是社会主义的“人本位”的主流文化,更是“人类”所追求的具有终极意义的最高级别类型“大道”。社会主义的这些广泛发扬遵循的“公共道德”,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压迫和资本土地剥削的社会制度下,只处于一种理想的或是萌芽的状态,在“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才开始了真正地处于生长和发育状态,但与社会主义社会对“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公共道德”的广泛普世性、普适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来比,却还是有天壤之别的。
五是在“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盛行的是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也保护“资本和资本家”等剥削阶级的利益的“人本位和金本位”杂交矛盾的主流文化,也就决定了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民、资本家、政党和政府”等不同方向力道的博弈和各自所倡导的“公共道德”的冲突激荡,也就必然地要倡导、认可、约定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即讲“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等社会主义最基本“公共道德”,也时刻不忘发扬“金钱至上、大私无公、人不为已、天诛地灭、剥削压迫有理”等资本主义的最基本“公共道德”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以上谈的是“最高级别类型”的封建主义文化、封建资本主义文化、资本主义文化、社会资本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等的各种社会制度下的“公共道德”问题。而对于“次级别类型”的爱国主义文化、民族主义文化、英雄主义文化、科技主义文化、理想主义文化、实用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教条主义、卖国主义文化、环保主义文化等的各种“文化思想潮流形态”和其信仰信奉者而言,其也有各自“主义”下所形成的被其信仰信奉者共同“倡导、认可、约定而形成”的,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可以使其相对应人群获得“和谐稳定共存共处”效果和利益的具有最基本“公共性和普适性”意义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公共道德”。这种“次级别类型”的各“主义”旗帜下所形成“公共道德”与“最高级别类型”的各“主义”旗帜下所形成的“公共道德”之间与文化级别架构理论所阐述的道理一样,都是可以起到或是添砖加瓦、丰富完善,或是起到拆台破坏、摧残推翻的作用。而“猫论、摸论、唯生产力论、不争论”等所犯的毛病,都是用“实用主义、现实主义、教条主义”等的“次级别类型”的文化思想潮流条件下所形成的“次级别类型和第三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来指导“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的以“小道中道压迫欺凌玩弄大道”的“逆道”之伦。因为没有道理,或是争论不过,所以就“不争论”;因为要回避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所以只讲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的“唯生产力论”的“生产力标准”,等等。但造成的后遗症则是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修复的。这就是缺乏科学理论指导的事业,必将带来许多危害的问题。
四、对于传统“公共道德”的“现代化”继承和发扬光大问题
尽管各种“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所“倡导、约定而形成”的“公共道德”的精髓、精华和精神是可以通过适应新的社会制度的“现代化”过程加以继承并发扬光大的,但其所能承继的是原来社会制度的“主流道德”,还是“非主流道德”就说不准了。比如,在封建社会虽然也在畸角旮旯里讲讲“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的大道,但这些“公共道德”却从来不是整个封建社会的“主流公共道德”。他们只是少数侠义侠客之士身上流淌的血。只有毛泽东时代才把其上升为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通透并融会贯通于“大道、中道、小道”的“主流公共道德”。因此,对传统公共道德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继承和发扬光大,还要首先进行“去粗取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认真梳理,分清各社会制度条件下公共道德的“各级别类型”,主流与非主流,特别是“好坏优劣”。分清哪些是完全不能用于现代社会制度的公共道德;哪些是经过“改造和现代化”过程可以用的公共道德;哪些是不用改造和现代化过程就可以直接拿过来用的公共道德等,并通过“大道、中道、小道”地整理和“体系化”过程,使其成为人类、国家和民族、国家内部的各行各业乃至家庭及其成员等“倡导、赋予”的符合其当下社会制度的最基本“公共道德或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并依据这些“文明进步”的公共道德“制定和修改”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使各种“软性”的公共道德真正地“硬”起来。从而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发挥其“治国安邦、富裕人民,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综合社会效益和效果。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仁义礼智信”等基本公共道德,其无疑都是有合理内核并经过“现代化”后可以为现代社会的“公共道德体系”建设服务的。比如:人民“忠”于自己的国家、热爱自己的祖国,党员“忠”诚于自己的组织,员工“忠”于职守,丈夫妻子“忠”于自己的家庭,子女“孝”顺自己的父母,同志间互相尊敬、爱护,公仆对人民讲仁爱、讲义礼、讲信诺、讲诚信、讲启蒙发智等等这都没有什么不好。而西方发达的“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渗入了太多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内核,其所提倡的“最高级类型”的“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公共道德,也有其符合社会主义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合理内容,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的。比如:其建立健全的保障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保障共享制度体系”等都是“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在这方面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我们又有什么不可以学习和吸收的呢!
总之,对于社会主义各级别类型“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来说,一个最基本、最首要的评判和检验标准: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为最终的评判和检验标准。任何不符合这一根本评判和检验标准的为少数人谋利益谋福利的所谓“社会公共道德体系”建设,以及依据这些“法律之母”所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的。而这里所说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就是保障和维护一个国家和民族里的每一个人“衣食住行用”的基本“生存权”;可以满足每一个人保持生命延续和再生产劳动能力的基本“就业收入权”;可以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老病死和受教育”的“社会福利保障权”等等。而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这些“根本利益”获得了根本的保障和维护,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公共道德”的提升才真正地有了保障并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20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