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接到周久耕通知后
网络接到周久耕通知后
如果《侵权责任法》提前一年出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接到周久耕以被侵权人身份发来的通知,要求清理所有有关“天价烟局长”的信息。当然,周久耕是以被侵权人的身份依法发出通知的。
接到周久耕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重温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任。”
再次学习《侵权责任法》之第三十六条规定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了深思。网络服务提供者感到根本无从“知道” 网络用户是不是在利用其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也根本无法、无权对 “天价烟局长”的信息,是否侵害了周久耕的民事权益作出判断,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认定是否侵权。
于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了两难境地。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告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单凭周久耕的一个通知就对网络用户的帖子采取限止行动,如果事后证明周久耕不是“天价烟局长”还说得过去,可如果事后证明周久耕确实是“天价烟局长”,那么不仅是有点武断、霸道,也是对网络用户基本权益的侵犯和不尊重。还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故、错删网络用户帖子的行为,没有作出侵权的认定。
这时,周久耕又发来通知说,网上关于“天价烟局长”的信息越来越多了,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了,难道你们没有学习过《侵权责任法》吗?再不采取措施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了,因为周久耕的指责和威吓不是凭空发出的,而是由《侵权责任法》作后盾的。因此,是采取“必要措施”,还是不采取“必要措施”,必须作出抉择,而且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采取“必要措施”的结果:周久耕现在还是局长,甚至可能还官升一级。那些人肉周久耕的网民,毫无疑问要承担侵害周久耕民事权益责任了。从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网络民意的弱化器。
不采取“必要措施”的结果:周久耕的监牢小说可能已经出版。而这个结果在《侵权责任法》之第三十六条规定敲山震虎、隔空打牛的盖世神功面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从此,网民就可能少了一个真情表达的场所,而“躲猫猫”、“70码”、“临时性强奸”可能少了很多后顾之忧。
2010年1月7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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