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的制约应“再走一步”
对权力的制约应“再走一步”
吉方君
【核心提示】对权力的制约,不仅在于“告诫”当权者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更在于出台这样一种制度,让“应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却做了”的人,无一例外地“自食苦果”。这就要求各级权力机关在制定约束纲纪的时候“再走一步”,将监督与惩治的触角延伸到执行终端,形成一条环环紧扣、相互钳制的执行链条,让失职渎职和贪污腐化分子“无处藏身”、“无法脱身”、“无一幸免”。与此同时,也让忠诚敬业、廉洁奉公、正直无私、能力出众的人升迁有望,“名利双收”,众望所归。
【关键词】权力制约 再走一步
多少年来,我们的“党规政纪”习惯于这样一种文本表述:“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准独断专行”、“严禁失职渎职”、“禁止行贿受贿”……走进各级党政机关,诸如此类的“廉政制度”比比皆是。
然而,这种“廉政制度”是“防君子难防小人”,没有多大的约束力量。你不准我“独断专行”吗?我就是个人说了算,你能把我怎么样?这个事应该“公事公办”吗?我偏要“老子衙门向南门,无银打点莫进来”!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白纸黑字摆在那儿,我偏要我行我素对着干!在这个地方,这个部门,这个单位,我是龙头老大,人财物权集一身,大小事由我拍板,公检法听我使唤,我还有“后台靠山”与“黑道杀手”——红黑两道的“双保险”,你能把我怎么样!
我国现行的旨在制约权力滥用的一系列党规政纪的一个共同弊端,是执行终端的缺失。这种导致执政党诸多努力功亏一篑的致命疏漏,最显见的是制度文本中的“八股式叙述”,各级党政机关多如牛毛的“廉政规定”,都不厌其烦地“告诫”当权者“应该做什么”,或是“不该做什么”。然而,对于被“告诫”者一旦发生“应该做的没有做”,或是“不该做的却做了”的违法乱纪行为,如何从制度层面上进行防范和追究,则普遍没有下文。
2010年初,中共中央继1997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草案)》之后,再次颁布了正式文本,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个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了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了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表面看来,这个“准则”太有“约束力”了。其实,对于当下某些深谙“为官之道”的官员来说,不过是一纸空文。原因很简单,这个“准则”,与此前我国所有的“廉政制度”一样存在着致命疏漏,那就是:对违反“禁止”,也就是“不该做的却做了”的人,将由谁追究、如何追究、应该追究却不予追究,如此等等的执行层面的制度设定,文本中没有出现。
因此,这个倍受全党瞩目的“廉政准则”,压根儿就治不了那些不守规矩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那些不守规矩的“一把手”!
在当代中国,那些不守规矩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那些不守规矩的“一把手”,权力大到什么程度?可用“一手遮天”来形容。他们上抗中央,下压百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操控执纪执法部门,成为危害一方的“土皇帝”。
“土皇帝”的共同特征是对权力的滥用无所顾忌,对金钱的崇拜无以复加,对女色的迷恋极其下流,对邪恶的怂恿瞒天过海,对公平正义的敌意暴露无遗,对群众利益的漠视登峰造极。这些手握重权的腐败分子,是引发社会动荡的最大祸害,是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敌人。
笔者所以这样定论,是因为:腐败分子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地离间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极大地败坏了执政党的政治信誉,极大地形成了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颜色革命”的社会土壤。
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在任期间受贿卖官,生活腐化,被群众称为“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的“三光书记”;河南上蔡县原县委书记杨松泉,鲸吞国家用于防治艾滋病的专款和善款,连总理送给村民的压岁钱都敢骗取,被群众称为“贪财、贪色、贪权”的“三贪书记”……
为了保住官位,那些倍受百姓诟病的腐败官员,“最拿手的绝活”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安插耳目截留举报。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在同级和上级党政机关特别是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安插亲信,充当耳目,截留举报,一有“风吹草动”,便及时应对,或“重金摆平专案组”,或买通网管删贴,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二是动用“红道”封堵言路。一旦发现“诽谤”,他们大都采取“贼喊捉贼”的惯用伎俩,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检法的“得力部下”和“铁杆哥们”,动用公权力对举报人进行逮捕、关押和审判,形成强大的“政治气候”,让天下百姓对共产党及其政府彻底绝望,不再通过上访、举报等合法途径来揭露他们的腐败行为。三是买通“黑道”消除后患。他们不惜重金买通社会上的流氓地痞充当打手,对举报人进行威胁伤害,甚至采取杀人灭口的极端手段,让举报人“死于意外”或“自杀”,“从源头上消除后患”。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张治安,作风霸道,贪污腐化,并因上任伊始就耗资3000万元,仿照美国白宫建办公大楼,被当地群众称为“白宫书记”。2007年1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农村农业农民》等多家媒体对颍泉区建豪华办公楼进行了报道。
按人们的惯常思维,“白宫书记”的诸多问题已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地球人都知道了”,特别是,早在10年前,中共中央就向全党明白无误地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草案)》,就白纸黑字明令禁止领导干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此情况下,“白宫书记”应该处于一种“高压态势”。
有此“高压态势”,各级执纪执法部门特别是阜阳市纪委监察部门应该及时跟进,“重拳出击”,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予以查处。而举报“白宫书记”的人,应该成为英雄,应该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应该受到执纪执法部门的保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表明我党惩治贪腐、从严治吏的坚定决心,才能顺应全国人民反腐肃贪的强烈要求。
有此“高压态势”,这个“一把手”,应该“受到深刻的教育”, “重温入党誓词”,“再学廉政准则”,“每日三省吾身”,进而“幡然醒悟”,“羞愧难当”,主动“引咎辞职”。
有此“高压态势”,这个“一把手”,应该是四面楚歌,权威尽失,指挥失灵,“放屁不响”。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应该“引以为诫”,而决不会同流合污,联合对抗党纪国法。
然而,现实很残酷,很不幸。正真“四面楚歌”的不是违法者,而是护法人。“白宫书记”并没有因为央视曝光而“权威尽失”,并没有因为千夫所指而“引咎辞职”,更未受执纪执法部门的严厉追究。举报“白宫书记”的李国福,不仅没有受到党委政府的“表扬鼓励”和执纪执法部门的生命保护,反倒成了“犯罪分子”,生命受到威胁,不得不四处流浪,东躲西藏。
谁也不会想到,一个被央视曝光、被国人痛骂的“白宫书记”,居然可以强制司法机关对举报人及其家人、亲属进行逮捕、操家和关押。在张治安的铁腕统治下,颍泉区党委政府成了张家的“衙门”,颍泉区执纪执法部门成了张家的“专政机关”。在“白宫书记”的授意下,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及区人事局等多家部门和单位,结成一帮,罗列罪名,栽赃陷害,对举报人提起“公诉”和“审判”,致使举报人锒铛入狱,双目失明,“自杀”狱中……封建王朝的“株连”同时上演,举报人的老伴及其子女先后4人被关进精神病院,举报人的女婿被逮捕判刑坐牢,受株连的多达41人。如果不是《中国青年报》揭露“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的报道再次引起国人关注,也许张治安的恶行还在继续。
“土皇帝”权力失控,那么某些“职能部门”的权力又如何呢?在此仅举“开胸验肺”一例,足以说明问题。
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患有“尘肺病”。这是一种职业病。按规定,工人一旦患上这种职业病,所在企业应负责治疗并支付康复费用。同时还规定,诊断职业病的权威机构,只能是当地的职业病防治所。
然而,“有权”鉴定张海超职业病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早被无良企业收买,与私营业主形成了利益同盟。于是,这个诊断职业病的“权威职能部门”,无视底层百姓的生命,竟将身患尘肺的张海超诊断为“肺结核”,导致张海超索赔不能,无钱治病,病情不断恶化。在此之后,为了确诊病情,张海超到北京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尘肺”。但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 4年之后,持有多家医院尘肺诊断书的张海超,再次被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鉴定为“无尘肺”。贫困交加、命悬一线的张海超,在极度的绝望中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卫生部督导组介入,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被确诊,而且是尘肺三期。
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又是“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但是他们利欲薰心,天良丧尽,尤其是在多家医院作出诊断的情况下,仍然黑白巅倒,我行我素,故意“误诊”。像这种拿国家工资、却疯狂倒向黑心企业一边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动摇我党执政根基,引发民变,导致血腥暴力的“群体事体”,其作用极其巨大,其后果不可估量。
毋庸讳言,“权力失控”已成为引发官场腐败、贫富悬殊、黑道横行、治安恶化等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如何在制度层面上制约权力,已成为执政党不容回避的紧迫问题。
在一党执政的前提下,能否有效制约权力?我的回答是:能,但要创新机制。
假如,对权力的制约能够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即:凡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都能从制度文本中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旦“应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却做了”,都会无一例外地“自食其果”。
由此推演开来,凡中国公民,包括身处境外的中国人和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都能从中国的制度文本中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旦“应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却做了”,都会无一例外地“自食其果”。
这就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约束纲纪的时候“再走一步”,将监督与惩治的触角延伸到执行终端,形成一条环环紧扣、相互钳制的执行链条,让失职渎职和贪污腐化分子、犯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无法脱身”、“无一幸免”。与此同时,也让忠诚敬业、廉洁奉公、正直无私、能力出众的人升迁有望,“名利双收”,众望所归。
其实,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并不是很难。至少,这比制造一艘宇宙飞船要容易得多。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要问:我国不是有“行政问责”吗?我的回答是:现在的“行政问责”,对制约权力滥用不会有太大的作用。为什么?因为,它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甚至连“规章制度”都谈不上,只能算是领导者的“为政风范”。
在我国,较早的“行政问责”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它是专门针对某些重大事故责任人。这种“问责”的力度虽然大得像“风暴”一样,但却是被动的。几乎所有的“问责”,都是媒体曝光在先,“风暴”在后。因此,这种“问责”,决然“问”不出整个干部队伍的廉洁高效,其作用极其有限
我所期待的“问责制”,决不是仅仅指向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危急时刻的问责,而是贯穿于各种公务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过程之中的“法定问责”。
我所期待的“问责制”,不仅要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因为“问责主体不明确”而导致的“无人问责”和“无法问责”,而且更要解决由“问责主体不问责”而导致的“有责不问”的病灶所在。
我所期待的“问责制”,决不是突发之“问”、被动之“问”,也不是没有法定指向的“问”。这种“问”,是把“这个责任由谁问”公之于众,让“问责主体不问责”法网难逃。这种制度的文本叙述,当然需要仔细斟酌。但其立法思想应该体现:问责者“不敢不问”,否则“得不偿失”,并且“无一幸免”。
建立“问责”制度,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是要解决“问责主体不问责”问题。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探讨一下 “白宫书记”张治安,为什么被央视曝光之后无人“问责”。
事实表明,央视的新闻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治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上任伊始就耗资3000万建豪华办公楼“白宫”,严重违背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在此情况下,应该“问责”张治安的,理所当然是纪委监察部门。张治安是颖泉区委书记。按时下的干部管理惯例,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反贪局、区法院等执纪执法部门的一把手,都是张治安的下属。因此,这些单位和部门,都不具备查处张治安的条件。那么,“问责”张治安的主体,只能是阜阳市纪委,以及市检察机关。
然而,这两个“问责主体”都不问责。是不是“问责主体”对张治安的违纪行为一无所知?中央电视台面向全国的新闻调查,千万网民的群情激愤,难道阜阳的纪委、检察院干部都不上网、都不看电视,一个个都是聋子瞎子?何况在此之前,举报人李国福多次到北京举报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等问题,并向相关领导和执纪执法部门寄发了大量的举报信件,央视的介入就是因为接到举报,作为“问责主体”的阜阳市纪委和检察院,就没有收到举报人寄来或是上级转来的举报信件?如果阜阳纪委真的对此一无所知,那么,这个“问责主体”就不是“问不问责”的问题。作为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竟然如此昏馈失察,还有必要存在吗?
其实“一无所知”是不可能的。市纪委、市检察院对“白宫书记”的违纪行为,可能比谁都清楚,但为什么就不“问”呢?或是“问”了也“问”不出问题?这里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市纪委市检察院被张治安“重金摆平”,“被问者”与“问责者”已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根本不想“问”。即使“问”,也是掩人耳目,做做样子。二是“有人打了招呼”,市纪委市检察院不便查处。而有能力打此“招呼”的人,无疑是能“管住”市纪委书记市检察长的人。这类角色就多了。市委书记,市长,甚至市委副书记,当然还有“上边”级别更高的领导,都可以“管住”市纪委书记市检察长,都有足够的权力“打招呼”。一旦不听“招呼”,就意味着“下课”。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管住”市纪委书记市检察长的任何一个上级领导成了张治安的“政治靠山”,那么市纪委书记市检察长当然得做“顺心人情”。他们不查处张治安,不仅无人追究,还有可能,不,应该说是一定能够得到好处,比如提拔重用、当事人的“回报”等等。碰上有黑道背景的,不查处,自己的身家性命还会少些忧虑,说不准还会受到“黑道”保护。总之,问责主体有一千个理由与被问者“和谐相处”。
问题既然如此复杂,那么“问责主体不问责”的问题,还有希望解决吗?
答案是肯定的:有!
就看中央有没有决心!
引发“白宫书记”最终落马的导火索,是刊发在《中国青年报》2008年4月22日的《阜阳“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调查》。举报人蹊跷死亡,再度引起全国关注,网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再度被点燃。在此情况下,安徽省委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省纪委、省检察院——而不是阜阳市纪委、市检察院的联合调查组,才“重拳出击”,对张治安立案调查。这一查,很快就查出了后来被审判机关作为判处张治安死缓证据的 “突出问题”。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早在半年之前,安徽省就先后派出了3个调查组调查张治安,一次是“省检调查组”,两次是“省委调查组”。三个调查组,都由省检察院和省纪委的干部组成。巧合的是,三个调查组均无一例外地“没有发现区委书记张治安有什么问题”。个中原因,我想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三个调查组都是脓包,都是外行,的确办不了案子,“虽然想了很多办法,花了很大力气,还是没有把张的问题查出来”;二是得到了“上边”的某种暗示,调查只是做做样子;三是收受了张治安的贿赂,也就是被“重金摆平”了。我看,第一种情况不可能,后两种情况倒是很有可能。
现在,假如中央出台这样一种“问责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下述结果的发生,那么约束权力将不再是“神话”:1、阜阳市纪委书记被撤职。市纪委书记是张治安案“问责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问责主体不问责”买单。2、阜阳市委书记被免职。阜阳市委书记是区委书记张治安的“顶头上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问责。3、阜阳市检察长被免职。4、此前省委派出的三个调查组的主要责任人,调离纪委和检察系统,并被撤消行政职务。5、在阜阳张治安案中,所有打过“招呼”的人,所有参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所有向调查组出具伪证的人,所有“拔出箩卜带出泥”的人,均接受了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或是公安机关的讯问,所有的“问题官员”均受到了纪律处分或是刑事制裁。
假如这种“问责制”存在,那么在“开胸验肺”事件中,必有下述结果发生:1、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问责主体”,其行政一把手被撤职。2、河南省卫生厅厅长被免职。3、所有诊断出张海超实际病情的医院,均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特别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虽然不是职业病的“法定”鉴定机构,但这家医院把患者当上帝,准确诊断并据实出具了张海超的病情,为走投无路的底层百姓提供了伸张正义法律依据。
然而,现实情况极具反讽意味: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卫生厅,不仅没有受到追究,倒是反戈一击,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问责体制严重缺失所酿成的“以邪压正”的典型案例。
小功不赏则大功不立,小过不罚则大过必生。功必赏,罪必罚;赏罚当,天下定。这是古今中外政治家们强化吏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国安邦的金科玉律。
权力可以制约。权力必须制约。制约权力是一门科学,有其内在的必然规律,其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它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本文所述,旨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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