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策略的党的生命 军转政策落实情况与企业军转干部上访问题调查
军转政策落实情况与企业军转干部上访问题调查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为何不能落实
企业军转政策在很多地区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的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带有普遍性,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至于为什么不能落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怎么也找不出不能落实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有人说是“改革造成的”,但改革不是“无法无天”,不是否定一切。改革可以改掉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但没有哪一项改革法规明确否定军转政策,也没有说在企业改革中可以不执行军转政策。国务院废止的政策文件中,也不包括军转政策。所以说,企业军转政策之所以不能落实,人为的因素可能是主要原因,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政策方面的因素,如在某些有关企业改革的政策法规中忽略了对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某些部门片面理解某些法规条文,在近年出台了一些否定企业军转政策、侵害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如“两办”发(2001)16号和人发(2002)59号文件等。
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军转政策落实与不落实的两种情况、两种结果来看,同一个军转政策,为什么在某些地区能落实,而在某些地区不能落实?为什么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就能落实,而在企业就不能落实呢?同为军转干部,为什么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企业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境遇呢?在我们依法治国、讲究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上级主管部门只管制订政策,不管落实政策
在中国,政策落实难的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需要地方财政或企业出钱来落实的政策,落实起来就更难。一项政策出台后,能否落实、如何落实,对落实情况如何监督检查,就没了下文。经验表明,任何利民的政策,没有财政支持,没有上级的督促检查,单靠“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单靠执行单位的自觉性,是很难把政策落实好的。
(2)以部门文件否定中央文件,或用实用主义态度随意解释政策
“两办”发(2001)16号、人发(2002)59号文件,是以部门文件否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军转干部政策的典型例子。其基本政策指导思想是借口企业改革,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否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某些职能部门还用实用主义的态度、站在与军转干部利益对立的立场上随意解释政策,怎么对企业军转干部不利,就怎么解释,令人费解。如,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他们解释说只适用于江主席决策实施的“50万裁军时期”的转业干部,不适用于邓小平同志决策实施的百万裁军时期的转业干部。这种解释不但是极不负责任的,在政治上也是有害的。还有,他们说“新政策出台后,旧政策就自动失效”,“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只管一年”,“分到企业就随企业,按企业的规定办”等等。很显然,上述文件已成为落实军转政策的“绊脚石”。
(3)为政者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政治素质不高
某些地方当局挑战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军转政策采取自由主义态度,政策要不要落实往往取决于以个人理解或意愿,想落实就落实,不想落实就不落实。对于为什么有的地方落实了,有的地方就不能落实的问题,他们说是因为对政策的“理解”不同。某些当权者确实有超乎常人的“理解”能力--能把政策明文规定的有利于企业军转干部的条款,“理解”成“过时”、“失效”;也能通过“理解”把政策中没有的不利于军转干部的内容无中生有。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他们总是站在与企业军转干部利益对立的立场上考虑问题,难道他们有心理障碍不成?经验表明,有些地方干部,只对上级、对自己的“乌纱帽”负责,而对政策所系的公民利益漠不关心。他们可在防控军转干部上访问题上对上级立“军令状”,而对政策不落实给军转干部造成的损害则麻木不仁。抓稳定没有错,关键是怎么抓。只抓上访而不抓落实政策,是舍本求末;抛开落实政策去抓稳定,是缘木求鱼。只抓上访而不抓落实政策的做法本身,就是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对企业军转干部目前的生存状况,只承认“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但认为“这是改革造成的”,不承认是由于政策不落实造成的。在政策是否落实的问题上,他们一方面对上级谎报政策都落实了,不存在不落实的问题;另一方面
又对上访军转干部说“你们的问题都向上级反映了,这是全国性的问题,不是我们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中央通盘考虑来解决”。他们欺上瞒下,耍两面派。总而言之,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之所以不能很好地落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政当局在落实政策问题上的不作为造成的,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 企业对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抵触
企业认为,给企业分配军转干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企业改制以后,国家不再管企业的死活,企业自负盈亏,自己养活自己。所以,有的企业负责人说,“我承认你转业干部对国家有贡献,但对我企业没贡献,凭什么让企业养活你们?你门是国家干部,应由国家养活你们,应该吃皇粮。”还有的人说,“政策说得再好有什么用?好话谁不会说,只不过是官样文章而已,不可能落实。”所以,在企业军转政策是能不落实就不落实,党的政策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经验表明,在改革开放时代,光有政策不给钱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在企业是很难行得通的。
2001年以后不再往企业分配转业干部,就是汲取了以往军转干部政策在企业难以落实的教训。
(5) 某些政策缺陷妨碍军转政策的落实
应该说,不同时期的军转政策,适应了不同时期的国情和军情,是与时俱进的,对军队建设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政策指导思想和政策设计上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军转干部政策如何适应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如何处理好改革与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的关系,如何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改革中不受侵害,上位法规如何照顾下位法规的历史继承性和连续性,下位法规和政策规定如何服从上位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有不衔接或矛盾的地方。特别是2000年以后出台的某些法规或政策文件,不尊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历史或有意割断历史、歪曲历史,否定军转政策的历史继承性和连续性,无视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没有做出任何保障性规定,甚至出现前后矛盾、互相抵触的“政策撞车”现象,一些条文反而成了某些文件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和相关待遇的依据。如,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说明此项规定保护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000年出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取消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 该文件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但也没有保护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规定。文件的精神不是要降低企业干部的待遇,而恰恰相反,是给企业在确定待遇问题上更大的自主权,给企业在待遇问题上松绑。事实证明,企业干部变为经营管理者,其待遇空前地提高了,并出现了在职高消费现象。过去按行政级别确定待遇,拿行政干部相应的工资,而现在却可以拿几十万的年薪;过去没有专车或只能按级别配车,现在却可以随便坐什么高级车,只要是地球人能造出来的。企业军转干部得到了什么?他们不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也没有人把他们当作经营管理者对待,更不可能有经营管理者的待遇,他们变成了普通工人一般认为,“两办”发(2001)16号和人发(59)号文件,就是根据对《规范》的片面理解,站在与企业军转干部利益对立的立场上,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提出的落实政策和政治生活待遇的要求,说“企业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实行党政机关的管理办法,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在这种条件下,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复转人员要求比照行政机关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这个口子不能开。” 从时间上看,《条例》和中发(1998)7号文件在先,《规范》在后,前者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16号文件和59号文件,为什么不引用前者而对后者情有独钟,并错误地用在企业军转干部身上?他们如此对待企业军转干部,正常人实在难以理解。
从以上法规、政策文件不难看出,前后、上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存在矛盾现象。这些矛盾,给不愿落实政策的人留下空子,他们采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用手段,寻找各种借口抵制、拖延政策的落实。把一切政策不落实的原因都推到改革的头上,改革成了他们不落实政策的挡箭牌。难道改革就是改掉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吗?难怪有些政府官员指责企业军转干部“对企业改革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缺乏心理承受能力”。改革不是无法无天,不是改掉过去的一切,更不是改掉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改革是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凭什么当官的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越改越富,企业军转干部越改越穷?凭什么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要“高薪养廉”,而企业军转干部却要纳入“低保”?对这种巨大的反差,凭什么单方面要求企业军转干部“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改革也好,政策调整也好,都不能以牺牲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企业军转干部实行下岗、内退和买断工龄(包括军龄)等所谓改革的措施,是不符合“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的。
(6) 没有资金保障是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能落实的根本原因
中央政策是统一的,凡政令所及的地方,按理说都应当无条件地执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落实政策确实需要资金保障。对企业军转干部来说,落实政策的最大困难就是没有财政支持,使军转政策在企业变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军转政策之所以能落实,就是因为有国家财政支持。靠国家出钱落实政策,何乐而不为?在企业就不同了。企业不可能给一个科级或没有任何职务的团职转业干部享受处级待遇。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不必多说。
4、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和生存状况如何
按理说,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也是有政策保障的。正如江主席当年所说,“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胡总书记也说,“具体怎么‘包’,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享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如果政策落实了,中央领导的讲话(或承诺)兑现了,广大企业军转干部也会过上好日子,甚至不少人也会达到小康水平。但是,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及相关待遇的规定,在企业变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讲话中谈到的军转干部应有的美好生活,也变成了“画饼”,难道中央领导真的“说话不算数”?军转干部的命运,完全掌握在行政当局手里,取决于分配去向。分配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就算进了“保险箱”,真正端上了“金饭碗”。因为他们享受国家统一的工资和待遇政策,吃的是“皇粮”,丝毫不受市场的影响,也不承担任何改革风险,无下岗、失业、破产和被买断工龄之虞,可说是旱涝保收。在职时,不但本人拿高薪,各种待遇应有尽有,而且惠及妻子儿女。有谁看到哪个政府官员的妻子儿女没有工作、下岗失业了?哪个政府官员的子女没有住房?政府机关虽然也有精简机构、离岗分流或内退,但他们的待遇并未因此而降低,而是优惠得不能再优惠了,论收入可说是有增无减。他们除了失去“官位”和部分特权外,没有任何损失,日子过得比在职时还滋润。就是退休后,他们的退休金制度和企业完全不同,不受社会平均工资的影响,大体能拿到退休前收入的95%左右。分配到企业去的转业干部就不同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对企业不再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待遇完全取决于企业效益。企业遇到国家调整工资时,是有钱的长,没钱的看,穷死也没人管。军转干部在职时,其待遇取决于职务。如果职务安排不落实,与职务相关的一切待遇都会落空。而且,有的企业实行家长制管理,任人唯亲,顺者昌,逆者亡。军转干部头上悬着一把“剑”,时刻都有下岗、内退甚至失业的危险。效益好的企业,正团职(企业处级)转业干部的工资,在职时大概1600元左右(2000年前后)。内退的能拿到700—1200元左右(内退待遇年年变,晚退不如早退)。退休后一律按工人退休,退休金只相当于在职时工资的1/2(800元)左右。仅相当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的1/3—1/4左右。效益不好的企业,一切待遇都无从谈起了。下岗、内退、失业者,基本上失去了经济来源。企业有钱就给点,没钱就不给,而企业往往是有钱也说没钱,企业基本上不管了,变成了“三无(无工资、无医疗保险、无社保统筹金)”人员。退休金最低的只有150元左右。被买断工龄者,钱花光了就算没任何指望了。总之,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和生存状况,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绝大多数人的月收入在800元以下,最低150元左右,最高1200元左右。以保定市为例,无工资收入的占3.8%,月工资150~600元的占33.65%,800~900元的占14.42%,1000~1200元的占6.7%。有“三拖欠”(工资、医疗费、社保统筹金)的占13.46%。事实表明,由于军转政策不落实,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没有得到保护,使全国几十万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多数人在贫困线上挣扎,有不少人已陷入困境,生存状况日益恶化,甚至出现生存危机。为了生存,许多师、团职军转干部被迫怀揣《转业证》外出打工、摆地摊、蹬三轮、拣破烂,甚至卖血,以求糊口,维持生命。更有甚者到垃圾箱内找可食之物。由于医疗待遇不落实,不少人有病无钱医,过早地离开了人世。还有的因无权无势、贫困潦倒而祸及儿女,不仅找不到工作,连对象也找不到,不少家庭因此解体。离婚后连子女的抚养费也给不起,只好打欠条。有的感到生不如死,用自杀的手段了却残生。悲哉,企业军转干部!惨不忍睹、催人泪下的例子举不胜举。企业军转干部曾把生命交给祖国和人民,在军队服役二三十年,把青春和热血献给了祖国的国防事业。上战场有他们,抢险救灾有他们,可到分享改革成果的时候却没有他们的份儿。他们被无情地抛弃了。按政策理应过上有保证的生活,可到头来他们得到了什么?是贫困与屈辱!哀哉,企业军转干部!
四、企业军转干部有什么要求
企业军转干部在要求落实政策、维护合法权益的上访活动中,到底有哪些要求?从各地所反映的上访材料来看,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单是行动的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内容。这些要求都是有政策依据的,因而是合理的、正当的。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恢复国家干部身份,享受相应待遇
被分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有职务的变为企业干部,没职务的变为一般职工;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变为劳动部门和企业管理。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法定的,也是有政策保障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擅自改变,更无权剥夺。同是军队转业干部,分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就是国家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享受改革的成果,而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就不明不白地变为企业干部或一般职工,丧失国家干部待遇,承担改革风险。
(2) 落实职务安排和相应待遇
对在职的军转干部,要按政策落实职务安排,享受相应待遇;对下岗的军转干部,要重新安排工作,享受相应待遇;对内退的军转干部,应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退政策办理内退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买断工龄的军转干部,按政策办理内退或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由于职务安排和相应待遇不落实而使军转干部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3) 落实退休政策和待遇
按政策规定,按国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已按工人退休、办理了《职工退休证》的军转干部,要按国家干部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改换《干部退休证》,并由人事部门管理(注:湖北荆州、福建泉州、河南南阳等地已按此办法解决)。
(4) 落实医疗待遇
按政策规定,享受与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同职级地方干部的医疗待遇。这些要求,都是有政策明文规定的,是完全合理的。只要是一个讲诚信的政府,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政府,就没有理由不落实。到目前为止,行政当局所说的一切不落实政策的理由都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政策不落实所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都是由于政府在落实政策上的不作为造成的,应承担责任。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是由国家批准的,是国家行为,所以对军转干部不能一退了之;军转干部被分配到企业,是政府行为,所以不能一分了之。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妥善安置他们。因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对落实政策负责,必须对企业军转干部后半生的生活和生存负责。
五、面对军转干部上访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做了些什么
首先,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军转干部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江主席说,“军转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政局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 胡锦涛总书记说,“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具体怎么‘包’,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享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行政当局对军转干部政策坚持“失效”和“过时”的观点;对企业军转干部所提出的要求和问题,采取不承认、不表态、不反映和不解决的态度;对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活动,成立了“稳定办”,采取阻止、监控、分化瓦解(如辽宁给师职转业干部解决问题)、打压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专门对付上访人员。在上述背景下,2001年4月,河南发生了300多名企业军转干部集体到省里上访的事件。人事部为此下发了“紧急通知”;“两办”也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目前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转干部上访人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16号文件;国务院军转办相应发出了《关于贯彻“两办”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2年,五部又以人事部的名义出台了人发(2002)59号文件。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和上访活动定调子、统一口径,认为“政策已经落实,上访属非法”,要求各地对上访人员进行压制,防止上访活动升级扩大。文件的基本内容,就是借口企业改制,割断历史,否定军转政策的基本原则和连续性、历史继承性,全面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合理要求。指责企业军转干部要和公务员“攀比”,“不能正确对待改革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诬蔑上访活动是“闹事”,“不稳定因素”,等等。并要求地方当局“做好重点人的工作,防止成立自发组织,加强信息情报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严肃组织纪律,对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不随意表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两办”发(2001)16号和人发(2002)59号文件的出台为标志,行政当局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和上访活动的态度,前后是截然不同的。在16号文件出台以前,行政当局还比较重视,对企业军转干部所提出的问题和上访活动表示理解,对企业军转干部因政策不落实而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表示同情,也承认“一些单位存在军转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不够的问题”。对上访材料也做过批示,认为“政策明确,问题清楚”,并责成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不少地方专门下发了落实政策(包括政治生活待遇、退休、医疗等)的文件,全国出现了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的良好势头。在1990年前后,河北、辽宁、湖北、河南等都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要求,下发了落实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包括退休)的文件。1997年,湖北等下发了对1975年以来转业的师、团职转业干部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和退休待遇的文件。中发1998)7号文件出台后,河南、福建等根据文件精神,下发了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和退休待遇的文件。南阳市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对企业所有符合退休条件的师、团职转业干部,按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退休待遇,并对已办理《职工退休证》的干部换发《干部退休证》。值得指出的是,中发(1998)7号文件的适用对象,并不象“国转办”官员说的“是指50万裁军期间转业的干部”,而是适用于1975年以来所有的师、团职转业干部。企业军转干部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但好景不长。16号文件出台后,对各地落实政策的良好势头立即叫停,严令“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不能乱开口子,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于是各地来了个“急刹车”。批示不算数了,落实政策的文件收回了,停止执行了,还一口咬定说“企业军转政策已经落实了”。这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出尔反尔的闹剧,全是16号文件导演的。不说任何原因,也不做任何解释,一级党委和政府的文件说停止执行就停止执行,如同儿戏一般。如此行政,古今中外,实属罕见。
由此可以看出,究竟是谁在阻挠军转政策的落实。除此以外,部门文件和部门官员还对军转政策涉及军转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等合法权益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不负责任的解释。所有解释都是违背政策精神和原则的,违背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精神的,也是严重违背事实的。这种解释,说轻了是无知妄说,说重了是篡改中央文件。中央政策、领导讲话与部门文件、部门官员的说法,如对照表所示(见表)。
对 照 表
中央政策、领导讲话部门文件、官员讲话内容摘要出 处内容摘要出处评论安置办法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兵役法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官法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军转干部到企业去工作,中发(1998)7号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军转干部都愿意到企业去。因为效益好而愿意到企业去。16号文、国转办政策的时效性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法在企业就必须服从企业改革,执行企业的政策;国转办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07-23)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师团职干部职务安排、住房、工资待遇等,均按中发(1995)5号执行。国发(1996)13号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胡锦涛2000-05-09讲话)胡锦涛讲话(2002-05-09)(国有企业进行重大改革,10年前的政策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国转办谁说了算?按政策法规规定,新的政策出台后,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便自行废止,不能作为依据16号文除非文件本身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一概而论先期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执行的政策是由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状况决定的,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中发(2001)3号关键是落实了没有中央政策、领导讲话部门文件、官员讲话内容摘要出处内容摘要出处评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师团职干部的职务安排、住房、工资待遇等,均按中发(1995)5号执行。国办发(1996)13号干部身份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国发(78)52号,中发(78)104号,政联字(1980)6号,中办、国办、中央军委(1983)26号等文件在企业就必须服从企业改革,执行企业的政策国转办一律按工人退休,于法无据;企业政策岂能凌驾于中央政策之上?职务安排和享受待遇师、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在军队所任职务,予以适当安排。未安排相应职务(降职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的政治生活待遇。 1965—1999 年国发、中发等28份文件在企业工作的转业干部,要求比照行政机关享受相应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方 向。16号文 59号文国转办文件所讲的地、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是指转业干部本人所在单位的同级别干部的待遇,并不是按政府机关的同级别干部去落实政治生活待遇。16号文“当地”就是“本人所在单位”吗?工资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国字(65)333号、国发(1975)129号等5份文件(同上)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国转办(1983)2号(同上)白纸黑字,谁是谁非?1985年7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国发(1985)135号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不再按国家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要求执行机关工资政策,与国家工资政策不符。国转办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以本人1992年4月1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套改。转业到企业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国发(1992)34号只讲享受地方市、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而不讲中央文件对安置到党政机关和企业干部实行的是不同的工资、福利制度。国转办“参照”是何意?不懂还是装糊涂?中央政策、领导讲话部门文件、官员讲话内容摘要出处内容摘要出处评论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国发(1995)19号从此不再按地方干部行政级别确定工资住房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中发(1998)7号医疗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部的医疗待遇。(同上)退休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同上)关于退休问题……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做好1998和军队裁减额员期待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指50万裁军期间。国转办邓小平时期的百万裁军就不算?为何厚此薄彼?关于上访问题,16号文件和国转办认为,“不管政策落实没有,就是不准上访”,“上访就是违法”,“该落实的政策就是落实不了,也不准你们上访,再上访就给你们处分”,“什么也不讲,就是不准你们上访”。如此霸道、如此蛮不讲理,在文明社会实属罕见! 一般认为,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根据宪法、党章和信访条例等赋予的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规定,依法上访,任何人也无权禁止。对企业军转干部提出的要求,16号文件和国转办认为,“他们对党的政策并不十分了解,把不同时期的政策混淆在一起,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他们明知不同时期军转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事实上,他们不是把不同时期的政策混淆在一起,而是不同时期的政策对军转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等合法权益都做了相同的规定。把不同时期的政策归纳起来,是为了说明政策的一贯性、连续性和历史继承性。因为有人割断历史,否定军转政策的共同原则和连续性。
对于政策落实问题,国转办官员认为,“你们人太多,要是人少早就落实了”。但又说“军转干部政策在企业早就落实了”。这真是自相矛盾的奇谈怪论。落实政策和人多人少有什么直接关系?对于政策不落实给军转干部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16号文件和国转办的官员门说,“对企业改革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缺乏心理承受能力”。要求军转干部“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识大体、顾大局,克服困难,支持改革”。说得多么冠冕堂皇!这是“饱汉不知饿汉子饥”。再说,这与落实政策何干?难道改革就是以牺牲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吗?这些政府官员门,你们为改革付出了什么代价?承担了什么风险?你们尽享改革成果,捞足了当官的好处,有什么资格给军转干部上“政治课”?国转办的官员们还说,“参与上访的军转干部法制观念薄弱,非法搞策划、串连、组织、煽动”,“极少数人不听劝阻,继续组织、策划进行更大规模的上访”。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军转干部有共同的遭遇,同病相怜,为了共同的利益走一起,犯什么法?当今社会,难道“只许州管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再说,上访人少了,你们认为是个别人的问题,根本不予理采;人多了你们又说“聚众闹事”。道理全让你们占了,难道谁手里有大棒谁就有真理吗?总得给百姓一条出路吧?压力越大,反作用力越大。难道这点道理都不懂?
16号文件说,“解决好转业干部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是处理好上访人员的关键性问题”。 59号文件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上确实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解决实际困难和落实政策、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两码事。企业军转干部陷入“低保”水平,这本身就说明了政策不落实所造成的恶果。这在国际上也是不光彩的事情。政策落实了,何有“低保”之虞?人发(2002)82号文件的“解困”也好,59号文件的“低保”也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军转干部的上访问题。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兑现政治、生活待遇,才是解决军转干部上访问题的根本出路。否则,政策一天不落实,上访就一天也不会停止。
总之,上述文件的出台,一方面激起了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上书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上述文件的错误观点和歪理邪说进行了严肃的批驳,并要求撤销这些文件,消除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给地方当局撑了腰,他们对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活动的态度随之更加强硬,更不讲道理。原来较好的变坏了,原来不好的变得更恶劣了。他们以上述文件为“尚方宝剑”,统一口径,并加大了对上访人员的监控和打击力度,对他们圈定的所谓“重点人”采取严密的防控措施,甚至采用非法手段,监听私人电话,限制人身自由,如跟踪、变相拘禁和异地监视居住,或到家中搞“四陪”--陪吃、陪住、陪玩、陪行,近乎无耻。有的地方(如沈阳)还动用公安警察,对上访人员大打出手,滥施淫威。说“就是不准你们上访,出来就收拾你们”。一个法制社会,对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应予谴责。
上述文件的出台和地方当局的倒行逆施,不但没能阻止上访活动,反而使上访活动升级扩大。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4月发生了全国500多名师、团职转业干部进京上访事件。事件发生后,五部委派出调查组下去调查,但调查结论不得而知。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准备落实政策。随后出台的59号文件,强调要采取“个案解决”的办法,并指出“解决实际困难是解决上访问题的关键。”所以,军转干部得到的也仅仅是适当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而已,如出台了人发(2002)82号文件。该文件是针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帮困文件。而且,没有统一的标准,把企业退休师、团职转业干部困难的标准定在800元以下。执行的也不一样,有的是不足800 元的补到800元,如山西、辽宁等;有的是不足800元的才给予倾斜。以河北的执行情况为例,企业退休的团职转业干部,退休金800元以下的,每月增加65元,800元以上的,每月增加20元。所以,82号文件又引发了新的矛盾。企业军转干部认为,他们最大的困难是政策不落实。政策落实了,任何实际困难都会迎刃而解。采取施舍的办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问题的。
六、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能解决吗
企业军转干部依法有序的维权上访活动,虽然持续10余年而无结果,但他们并不气馁,而是信心百倍地继续努力争取早日落实政策。他们的行动口号是“政策不落实,上访不停止”。根据目前的形势,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活动,可能有四种发展趋势。
(1)中央出面干预,基本落实政策,兑现政治、生活待遇,上访基本平息。
(2)部分落实政策,如退休政策,改办《干部退休证》,适当提高待遇;采用一揽子办法,给予适当补偿。虽不满意,但只能接受。
(3)不落实政策,维持现状,矛盾激化,导致更大规模的上访活动,造成人们不愿看到的恶果,在国内外产生不良影响。
(4)对上访活动进行法律定性,宣布上访属非法,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用专政手段平息上访活动。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面对企业军转干部提出的实际问题,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得符合实际的结论,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解决,而不是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不承认主义。行政当局和企业军转干部的根本分歧,是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到底落实了没有。虽经十余年的上访交涉,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当局,仍坚持企业军转政策已经落实的观点,只承认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在生活上确实存在实际困难,而困难是由于企业改革带来的,不是政策不落实造成的。因此,认为解决企业部分军转干部的实际困难是处理好上访问题的关键。而企业军转干部则坚持认为,企业军转干部的所有困难,是政策和相关待遇不落实造成的,政策落实了,一切困难就会迎刃而解。所以,解决上访问题的唯一办法是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双方虽然没有达成共识,但官方的说法最近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如国转办的某位官员在讲话中传达了如下的信息: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是有理由的,不是无理取闹;59号文件所讲的“不开口子”,是指不开公务员口子;82号文件是解决困难,不是落实政策;现在发文已改为“人发”,承认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逐步把已发的《职工退休证》改办为《干部退休证》;完全按过去的政策落实也不现实,达到中等偏上水平,比事业单位低一点,但不能低得太多;解决办法可采取军龄补助、职务加军龄等方案,分段进行;与地方工龄相结合,一是反映小,二是一步到位。企业军转干部不是一群喂不饱的“狼”。行政当局只要认真对待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关心他们的疾苦,从大局出发,事实求是、通情达理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就能化解矛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实际上,有些地方已经这样做了,他们采取全面落实政策和相关待遇,或采取补贴的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企业军转干部特别是退休干部的实际收入,收效甚佳。如湖北荆州、福建泉州、河南南阳和汝州等地,较好地落实了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及相关待遇、退休待遇问题。河南焦作、濮阳等地和广东番禹地区等,采用各种补贴的办法,给团职退休干部每月补贴500—650元左右,也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军转干部特别是退休转业干部现有待遇偏低的问题。
事实证明,这些地区的办法是可行的,效果是好的,值得借鉴推广。办法总是有的,就看你采取什么态度,想不想解决,仅此而已。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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