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贼”与“贼的天下”--降低盗窃犯罪率的“创新”解读
一、创新
“创新“是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诸如我们的发展方式、生产方式、管理方式、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都需要“创新”以与时俱进,很多官员、老板、管理者、创业者、技术人员等等都想“创新”,但我不愿意、不喜欢讲“创新”,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中国人不缺乏“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如“改革开放”、“郑州亚细亚现象”、“深圳现象”、“山寨”、“被涨工资”……中国人什么都能“创新”或创造。
二是中国人的“创新”往往用到歪门邪道上,如“三聚氰胺加入奶粉提高蛋白质含量”、“除草剂制造短根豆芽”、“硫磺熏姜”、“敌敌畏保鲜酱菜”、“蔬菜包装箱中放冰块增重”、“人造鸡蛋”……“周老虎”、“躲猫猫”、“考试作弊”、“楼脆脆”……甚至最近郑州市管城区的某官员解释帮助宇通公司违法拆迁村民宅基地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三是“创新”其实很简单,如同“一层窗户纸”,一点就“透”——即突破思维定势:敢想。而突破思维定势的关键是“再定义”——即重构对所研究问题的假设,以便对问题产生新观点。例如什么算杀人?首先需要定义什么是“人”——人从受精卵逐渐长大,长到多大算是一个“人”?由于“截取点”差异,在有些国家禁止堕胎;在某些地区,溺婴不算“杀人”;在有些国家,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堕胎就犯了“杀人罪”;在中国,只要没有“哇哇”落地,就不算人,杀了就没事。
二、“创新”的“天下无贼”
无独有偶,如何降低河南省的盗窃犯罪数量,就应用了“创新”。
河南省的盗窃犯罪数量在各类犯罪中一直居于首位,易发多发,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近年来,盗窃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比重约40%左右,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普通刑事案件中,涉嫌盗窃犯罪人数占批捕总人数的比例,2009年为26.1%,2010年第一季度为24.5%。河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说:“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既有复杂的社会根源,也与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过低有直接关系。”①即可以解读为:由于盗窃犯罪数额标准“过低”才“定义”出了这么多的“盗贼”。
袁荷刚认为,“从与其他省份对比情况看,山西、黑龙江、安徽、甘肃等经济状况落后于河南的省份,其盗窃罪数额标准都高于河南,而河南依旧保持800元的标准是不恰当的。”即可以解读为:由于河南的盗窃罪数额标准较低,既表明同罪异判,危害了法制的统一;也显现出河南的盗窃罪犯罪率高于其他经济状况落后于河南的省份,影响河南公检法的形象,让河南“没面子”。
怎么办?既创新,又偷懒,既简单易行,又可以低成本快速降低盗窃犯罪率的办法有三:
一是通过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再定义”什么是“盗窃罪”——说你不是盗窃罪,你盗窃也不犯罪。2010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简称《规定》),从 6月12日 起, 将盗窃罪三个档次的数额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即提高了盗窃罪的“门槛”——盗窃1000元以下者“不犯”盗窃罪。
虽然提高200元的“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相对于通货膨胀来说“涨幅”不算大,但参加过高考或与高考有关的人都知道,差一分会差成千上万人,何况差200元?!
河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证实,“在全省法院审结的盗窃案件中,小数额犯罪人数居高不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认为,“对一些小额盗窃行为不再按犯罪追究,盗窃犯罪的数量将会有所减少,这样会直接改变我省刑事案件的结构,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状况、各个诉讼环节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②
二是“除罪化”。河南公检法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积极学习“国际上”轻刑化、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说白了即为盗窃犯“除罪化”——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同质化”。大家都偷,谁都“不丑气”。大家都是贼,故从此“天下无贼”啦!因为逻辑可以推演“贼的天下”等同于“天下无贼”。
三、“天下无贼”的法理
通过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再定义”盗窃罪、为盗窃罪“除罪”有无法理支持?
1.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小偷小摸”虽然气死你、烦死你,但不算犯罪。所以,郑州谁家没有丢过几辆自行车?!我们财经学院一副书记曾一年丢了13辆自行车。丢新车买旧车,还是丢车,最后索性不买车不骑车。郑州市的“二手自行车”形成“产业链”,就是因为“小偷小摸”不算罪,警察顾不上管或懒得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简称《最高法规定》)及授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换句话说,贼们也要“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的刘贵平先生撰文说,由于同一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而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没有变化,等于变相扩大了打击对象,加重了打击幅度③。他举例说,我省93#汽油1998年的价格为1.90元每升,现在为6.02元每升,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1998年盗窃420多升汽油才构成盗窃罪,现在盗窃130多升就构罪,“出现了‘法网’越来越严的弊端”。河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也认为,由于物价水平不断攀升和居民收入水平不断上涨,同样盗窃千元左右的财物,现在与以前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差异。只有相应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体现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可以解读为,猫在替老鼠“鸣不平”。
遗憾!刘贵平、袁荷刚等先生没有弄懂“物价水平不断攀升”抵消“居民收入水平不断上涨”的经济学关系,只顾“以贼为本”站在贼的立场用“通货膨胀”替贼算账鸣冤,却没有“以人为本”站在百姓的角度考量物价水平不断攀升、居民收入“被增长”,没有用“购买力”来替百姓算账。
我借用刘贵平先生的数据算一笔账:十年前我收入2500元/月,小偷偷我420多升汽油价值800元,占我收入的32%。现在我月收入3000元,小偷偷我420多升汽油价值2520元,占我收入的83%。再举一例,十年前我收入2500元/月,看一次感冒花费300元。现在我月收入3000元,看个感冒需花费500元。十年前小偷盗窃我300元的看病费,占我收入的八分之一。现在小偷盗窃我500元的看病费,占我收入的六分之一。更何况河南省的最低工资也就是600、700、800元。把老百姓一个月的工资偷完了还不算犯盗窃罪?!怎么会现在与以前相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降低?
可悲!邓小平的“猫论”也不管用了。按照小平理论:“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但现在,“猫”说“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生态平衡”,无须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被授权”认定“老鼠”不再称之为老鼠了,因为老鼠偷吃东西是因“生活所迫”,老鼠也有“鼠权”……见老鼠统统打死“太残酷”、不文明、不符合国际潮流……
难怪人们说“官匪一家”、“警匪一家”!难怪现在许多中国人不敢做好人!
四、“贼的天下”
值得关注的是,贼们也在“与时俱进”,也在“创建学习型组织”,积极研修法律、盗窃技术、盗窃工具、与公检法的“公共关系”……郑州市公安局的一位派出所所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些小偷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十分熟悉,专偷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品。这样,即便在行窃时被抓住,因未达到定罪标准,也只是行政处罚,拘留几天就放了。
我们可以预见,今后的贼们或专偷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品,或主要聘用十六周岁以下或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或都表白是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或都自称是被胁迫参与盗窃……故拘留几天、或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就“自由”了——贼们的收益提高了,公检法则可罚钱和省事,河南也因犯罪率大幅度降低而有了“面子”,一举三得。
我们可以预期,贼们一定会感念公检法“以贼为本”而彰显的“宽宏大量”,一定会看好河南的“投资环境”,招引外省的贼们纷纷来河南安营扎寨,因为河南的《规定》可使贼们降低犯罪成本和风险、提高盗窃收益。
其实,现在已经到处有“贼”了:有人以“行贿”窃取人民权力,有人以“贪污”盗窃公共财物,有人以“权力”偷受钱财、色相,有人以“假发票”盗窃公款,有人以“公车公餐”假公济私……有人用“山寨”盗窃他人知识产权,有人以“假帐”偷盗税款,有人以“缺斤短两”、“伪劣假冒”盗骗他人钱财,有人以“剥削”榨取劳工的血汗钱……有人以“学术造假”沽名钓誉、窃取职称和钱财,有人以“枪手”代考窃取学历学位,有人以“实验中学高二学生”为由头剽窃“郑州治堵方案”骗取郑州市长批示……无非是“明偷”或“暗偷”、“大偷”或“小偷”、“喜好偷”或“被逼偷”、“职业偷”或“业余偷”、“集体偷”或“个体偷”、“有保护伞的偷”或“无保护伞的偷”、“合法的偷”或“非法的偷”、“君子的偷”或“小人的偷”、“胆大的偷”或“胆小的偷”、“抓不住是赚、抓住认栽的心理素质好的偷”或“做贼心虚的偷”……
五、建议
我是一个书生,提一个理论不联系实际的建议:降低盗窃罪的“门槛”,提高打击盗窃罪的力度,以提高盗贼在河南的犯罪成本和犯罪风险,降低盗贼在河南的犯罪收益,迫使盗贼们去外省“打工”,既降低河南的盗窃犯罪率、提高他省的犯罪率,又改善河南的治安环境,捞的钱财回河南消费还能带动内需,也是一举三得。
注1:博文中的①、②、③等有关公检法人员的讲话参考或引自《中国新闻网》的时事要闻、《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报道的“河南盗窃罪认定数额由800元改为1000元引担忧”及《中国法院网》的“刑事研究”发表的“当前我国盗窃犯罪数额的适用标准亟待调整”等
注2:本文曾发表于《新浪博客》——河南的史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