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我们还有什么关系吗? 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我们还有什么关系吗?
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我们还有什么关系吗?
高山美
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又成了网坛上的热门话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错了。我们需要关注的不是国家的政治体制,我们必须牢牢把住的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的“国体”。
列宁说:“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更明确的告诉我们: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而政体“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因此只有根据不同阶级专政国家的“国体”区别各种国家的真正性质,至于“政体”仅仅是一定性质国家的具体的组织形式而已。举例来说,同样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可以采取议会民主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如二战时期德、意、日的法西斯专政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政权形式,它们实质上仍然都是资产阶级专政性质的国家。
我们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那么政治体制不论如何的改革,国家的性质应当仍然是社会主义的,这是毫无异议的。问题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国体”是不是改变了?改变或没有改变的标志便是毛主席说的,《宪法》所规定的各个阶级在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变了没有?譬如x最近提到的“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就彰显了我们国家工农劳动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地位的变化,这就彰显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国体”已经发生了改变。30年来它是如何改变的,如何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变成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工农兵群众如何从国家的主人变为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的这个历史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必须研究和总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些重要条文是规定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的“国体”的性质的。其中有一些条文是规定了中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特定地位的,应该是不允许作实质性的修改的。否则国家的性质就要改变了。
我们现在以毛主席和周总理主持修改的 1975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为蓝本,看看它的总纲是如何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的“国体”的: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上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这部宪法的总纲共十五条,这15条就明确地规定了我们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体”,它是我们国家25年来在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其中规定的我国各阶级在我们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地位就决定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如果加以变动,那就必然改变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政治、经济地位,这样国家的“国体”就改变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改变了。
我们现在实行的《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以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改)。
我们可以举出一些条文来比较一下,譬如《75宪法》总纲第三条是这样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在《82宪法》的总纲改为第二条、三条 内容如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82宪法》的修改中去掉了人民代表大会成员组成的一个限制词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来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成员构成中就必然削弱了工农兵管理国家的主体地位。
《82宪法》在条文设置上把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机构并列,也与《75宪法》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
再譬如《82宪法》把《75宪法》总纲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去掉了,这对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必然产生影响。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不论什么“改革”,只有在社会主义“国体”的框架内,才是合法的,包括宪法的修改,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规定的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是不允许变动的。如果各个国家都允许这样来改变自己的“国体”,那国家就失去了它作为“国家”的作用了。
如果我们认为了“国体” 已部分改变,那么我们先要把国体正过来.否则政体也就是专政阶级内部自己分蛋糕的问题了,与我们无产阶级还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呢?这正是依法治国的要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