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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没有变”和宪法、党章

火烧 2011-05-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三个没有变’说法,对比1973年党章、1975年宪法与2007年党章、2004年宪法内容,分析其核心思想与社会主义原则的延续性。


    最近,有网友提出了“三个没有变”的说法,即:

    “一,中国共产党的长期纲领没有变;尽管被加上了一些尾巴,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仍然是指导共产党思想的理论基础;二,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健康力量的呵护下,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没有变;三,中国共产党党指挥枪的原则没有变。”

    应该说,这“三个没有变”是将现在和毛泽东时代相比而言的,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一说法,这里辑录一下1973年党章、1975年宪法与2007年党章、2004年宪法的有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党的长期纲领和指导思想

1973年党章——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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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党章——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


【二】关于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

(仅辑录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方式部分)

1975年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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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关于党指挥枪的原则

1975年宪法——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1973年党章——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红卫兵、红小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

    第九条:……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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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007年党章——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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