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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职责是抓“贼”还当场击毙“贼”

火烧 2007-12-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警察是否应击毙小偷,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指出击毙行为需合法合规,引发对执法与法治的思考。
警察的职责是抓“贼”还当场击毙“贼”

  ----------昆明警方开枪击毙小偷事件有感

  文/樊涛

  12月15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对外公布:当日凌晨,昆明市五一路福华花园小区两住户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接报后,在小区内追捕入室盗窃嫌疑人时遭遇拒捕,在多次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其击毙。

  事件发生后,昆明市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认定警方开枪合法。

  此事经过媒体报导后,引发了网络及社会各界对警察开枪击毙小偷事件极大关注。为此,云南法制报记者对笔者进行了电话采访,笔者简单地谈了一点个人的感想,但也由此引发了笔者的深思,感觉有必要写篇文章谈谈自己的感想。

  “警察抓小偷”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一个“抓”字体现了警察的工作职责,然而现在听到的是警察“击毙小偷”-----这对大众日常观念的冲击可想而知。毕竟,“击毙”可不是小事,这意味着生命的消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将“生杀大权”的核定权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就体现了“慎杀”的法治理念。

  然而,现实中警察“击毙小偷”的报导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飞车抢夺当场击毙”的文告横幅,一方面反应了当前社会治安恶化的严峻现实;另一方面却在宣讲“击毙”的合法性,从而赋予了警察“击毙”小偷的“合法”职责-------难道警察可以通过行动直接宣判执行犯罪嫌疑人的“死刑”?

  从法律上讲,小偷所犯的是盗窃罪,属于犯罪嫌疑人,警察的职责是抓捕归案,由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依法定罪,这才是正常的执法程序。

  抓捕小偷是警察的职责,前提是抓“活”的,法律没有授权你可抓“死”的,你就不能弄个“死”的回来。抓不到是失职,为了抓到不惜“简化”执法程序越权直接击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程序的直接破坏。配枪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警察抓捕时自卫的能力,使用枪械是有严格规定的,不得滥用,更不是用来“枪毙”犯罪嫌疑人的。

  在此击毙小偷事件中,昆明市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认定警方开枪合法-----“开枪合法”意味着“击毙合法”吗?这显然是太过于草率了。

  社会治安恶化,犯罪分子固然“穷凶极恶”,但“拒捕”就可以判死刑?如此简单粗暴的“击毙”执法如果成为对“法律”的解读,那就不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了。

  小偷是很可恨,“可恨”就可以杀之?社会弥漫着这样的情绪,但执法者不能有这样的“情绪”,检察机关更不能有这样的“情绪”,因为这样的“情绪”不是法律,不能用这样的“情绪”来解读“法律”,因为这不是依法治国的正确观念!而“情绪”也不应该成为民众对漠视生命、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进行容忍的理由!

  “当场击毙”就可以改善治安现状?小偷是“杀”可以消除的?"人"的情绪不能代替法律,如果这样的情绪观念成为社会的主流,成为“执法”的主流,笔者认为,那才是社会面临真正的灾难!

  国家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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