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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与贪污

火烧 2010-09-0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私有制与贪污现象的关系,指出贪污本质是极端个人主义行为,与私有制无本质联系。强调权力监督和法治观念的重要性,分析贪污根源及如何通过制度建设遏制腐败。

私有制与贪污

前几日,本人看到一篇讨论私有制与贪污现象的文章。文章说,可恨的不是贪官,而是私有制,因为在私有制合法的大背景下,官员们也是身不由己。但本人不敢苟同,下面简单做一下分析。

首先,私有制可以说从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是合法的制度,但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公开承认贪污合法,相反,它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大多数人所不齿,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这是因为,阶级社会中,官员们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者,其手中的权力也仅能用于此,而他贪污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家统治机制的正常运行,损害的是整个统治阶级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私有制虽然合法,但并不是为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更非极端个人主义,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儿的“道”就是指社会的各种行为规范,在规范之内谋取个人正当利益,并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官员们为一己私欲,滥用权力,置公共利益于不顾,贪污腐败,与偷和抢没什么区别。可见,贪污从本质上是一种不合法的不择手段的谋取个人利益的方式,完全是极端个人主义的做法,与私有制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内在联系。

贪污作为一种不良社会风气,其盛行与对权力的监督不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孟德斯鸠在十八世纪就有过经典的论断: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化。大家想象一下,在社会中,如果都视法律为最高权威,遵法守法之风盛行,法制纪律观念深入人心,如有违反,依法惩处,那么人人都视违法为最不齿之事,那还会有如此之多的贪污现象吗?即使有,还会像某些时候那样肆无忌惮吗?恐怕不会,因为大家都认为这是极为耻辱之事,而只要有问题,必受严惩。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加强对官员权力的制约,既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它能充分发挥其为人民谋利益的积极作用,又要有效限制他的如贪污腐化等消极作用,说白了,就是既要让它能正常被行使,又要让它没法被用来贪污。

贪污之风的盛行并非私有制合法化的必然结果。即使在私有制合法的环境中,像上文所说的那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仍然完全有可能形成,贪污腐化之风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避免,因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从来都不是根本对立。相反,公有制虽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集体利益的高度一致,但并不能消除两者在某下情况下的对立,这时谁又能保证贪污不会出现甚至盛行呢?

“这笔公款可以挪用一下,装进我的腰包,反正又没人知道,知道了也没人来管,没人揭发”,这就是贪官们的逻辑。可见,贪污行为是某些人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钻了法律制度漏洞的结果,社会上淡薄的法制观念无疑也为它的滋生推波助澜。某些人明知道自己的贪污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却仍然铤而走险,其实就是一种侥幸心理,就是没有真正树立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基本行为规范的观念,与私有制这种基本的所有制制度仅有一定程度的共生关系。

私有制真的可恨吗?本人认为,它无所谓可恨与不可恨。人类从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过渡到以后的私有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生产力的发展与否、发展快慢是历史发展的最高标准,一种所有制形式,必须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促进其发展。这样,我们就说这种制度“好”,否则,就“不好”。私有制的存在的唯一作用就是不自觉地推动生产力的进步,为人类共产主义时代的到来创造条件。把社会上的贪污问题归咎于私有制,显然不合理。如果按照所谓“私有制可恨”的逻辑,那岂不应该立刻在全世界范围内实行公有制?真是不可想象。

任何社会形式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多少会有一些问题。当今时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基本社会制度,在其基础上须有一些具体的社会制度来规范社会运作和人的社会行为,贪污等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出在这些具体制度上,而它们的完善与否与私有制并无直接关系。

贪污源于社会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对金钱的贪欲是其内在根源;各种社会规范制度的漏洞和社会不良风气的盛行是其外在条件;其根本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尽快的发展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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