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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司法独立的意见

火烧 2011-05-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文章探讨中国司法独立的真正内涵,强调权力来源于民众,主张通过民众直接参与立法、行政、司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而非单纯分权对抗。

    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并成为制度正当性证明的根据,被转化为各种规范设置和实际操作。甚至于被认为,要解决中国司法所面临的难题、建构合理的司法制度,就必须确立并落实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应该成为描述中国司法制度特性的一个综合表述,成为塑造和规范中国今后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准。  

    然而,尽管许多法学家、法律人在热衷于说司法独立,相关论述也堆砌如山。但是,由于他们所有观点或争论无一不是围绕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而忘记了权力的主体,权力的来源——民众,因此他们的主张或依相关主张进行的制度设计,也就避免不了民众的困惑,也让司法成为民众不知所云的为分权而分权,为独立而独立:法律、司法为何离自己所能够理解越来越远,自己越来越把握不了法律、司法活动?  

    我们通常公认,权力在民,或者用中国通行的语言,就是一切权力归人民。  

    那么,真正的司法独立,恐怕就远非当今法学家、法律人所宣称的司法独立——司法只是与立法、行政相抗衡而已的一种制度设计,而是完全相反,它会让现在所有的法学家、法律人抓狂的一种制度理念和制度设计:由民众分别缔造立法机关,选举、罢免立法代表;由民众缔造行政机关,选举、罢免行政机关代表;由民众缔造司法机关,选举、罢免司法人员。  

    而根据中国人所熟悉的语境语义,人民二字,通常是指占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五,甚至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人员,远非西方,或当下中国主流自以为的,有选举权者的百分之五十,或者五十一以上有选举权的选民,甚至仅仅是指有选举权而又参与投票的选民中的百分之五十或五十一以上人员。  

    依据论理逻辑,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或者所谓的人民司法,其实就是最直接、最忠实、最合理的司法独立制度——人民直接起来评判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职务活动,对他们直接作出批评、罢免、处分。  

    根据这样理念设计的司法独立制度,法学家,或者法律人梦想的,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享有不受批评、监督,无需回答质疑的裁判,完全就只是种臆想。不过,这也是民众所欢迎与期待的,也解决了当下众多人清楚,却不愿意直面的司法专横、腐败问题。  

即使撇开当下司法独立的权力主体丢弃问题不管,司法独立所标榜的“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目的本身也存在巨大的,不可能兼顾的矛盾。无论立法机关的立法、修法、废法,或者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或者政策的制定与施行,无一涉及众多人或少数人权利得失,性命有无,甚至自由宽窄。因此,结果要么是司法专横,司法专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功能丧失,要么,不过场权力者之间朝三暮四的分脏游戏而已:总统一声令下就可打死被打死多少人损失多少钱,也未见过谁向法院讨开战判决。  

因此,如果说要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那么中国司法制度设计的中心、重点,不应该是针对法院、法官进行,而是应该针对民众如何组织司法活动,如何参与司法活动,如何主导司法活动进行,并据此确定法官在群众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  

如此说来,我们就应该有立法的人民代表大会,有行政的人民政府,有司法的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统加起来,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大民主。  

    有些人一听到人民两个字就特别神经质,他们更喜欢叫选民,叫纳税人,叫公民。  

    其实呢,国家权力不是有钱人才能够享有,因此,论述国家权力、统治权力时,叫纳税人太势利。国家权力也关系小孩,以及还没有出生的人,因此,只是选民有权话事权力只为选民话事,未免太残忍;上帝也不能满足所有人的祈求,所以,将明明就是多数人决定少数人的事,装腔作势说公民,也太虚伪。  

我认为,权力无论如何分离如何独立,都不能与它的主体分离,不能独立于它的主体之外。而在论述国家权力方面,还是用人民二字好:无论政策、法律、行动,都尽量兼顾到绝大数人得失,包括过去的人,现在的人,将来的人。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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