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在近代中国的特权
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在近代中国的特权
汪敬虞
载《近代中外经济关系史论集》
一 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特权的含义
自从英国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结束以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侵略者与中国历届政府订立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根据这些条约,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面,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的特权。这些特权,曾经被看做是他们的正当“权利”(Rights),①对中国而言,则是对他们的应尽“义务”(Obligations)。②一方享受权利,一方履行义务,这便是近代中国与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
这当然不是近代中国国际关系的正确反映。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所享受的,不是应该受到尊重的正当权利,而是应该加以取消的不正当的特权,中国人民所要争取的,不是履行强加在自己头上的这种“义务”,而是彻底废除外国在中国享受的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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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美国国际法专家韦罗壁(W.W.Willougbby)的一部有代表性的著作,就以《外人在华的权利和利益》(Foreig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为书名。
②例如中国国际法专家刁敏谦(M.T.Z.Tyau)的一部有代表性的著作,就以《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Treaty Oblig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States)为书名。
区别应该受到尊重的权利和应该予以取消的特权,至少要有两条标准:一是看它是否尊重对方的国家主权,一是看它是否遵守双方平等互惠的原则。所谓特权就是以侵犯而非尊重对方的国家主权和以单方面优惠而非平等互惠的原则所取得的权利。这正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在华取得的所谓权利。
我们毋须穷究国际公法的历史,毋须考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只须拿西方所谓“文明国家所接受的国际法准则”来加以衡量,就能得出应有的结论。试问:在他们公认的国际法中,有哪一章规定了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设立“国中之国”的租界的权利①?有哪一节规定了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任意掳掠人口和贩卖毒品的权利?又在哪里规定了一个国家的银行在另一个国家发行钞票的权利?哪里规定了一个国家的臣民管理另一个国家的海关的权利?然而这些都是出现在中国近代史上曾经为在华外人所享受的权利。一国的内河航行,从来属于本国主权范围之内。在所有的国际法中,从来没有给予外国公私船舶以航行本国内河之权利。②一直到19世纪60年代末,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仍然承认“没有一个西方国家曾经把这个权利让予给任何其他国家”,“也没有任何条约承认这样一个原则。”③然而,中国的内河航行权,在阿礼国此语之前10年,也就是在19世纪50年代末期,就已经为外国所取得。本国产品沿海转运贸易权之属于本国主权范围之内,这是一条早已得到国际公认的准则。拿两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和美国来说,他们之间。在19世纪之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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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19世纪末的汉口租界中,有一种专职巡捕,“他的专门职责,就是保证凡是留给英国人踩的地方,不许中国人去踩”。[《北华捷报》(North China Herald),1898年4月1813,第679页]。可见,在这个“国中之国”中,连中国人踩一踩自己的土地,都是不允许的。
②周鲠生:《国际法大纲》,1929年版,第103页。
③英国外交部档案(F | O.17 | 520),见魏尔特(S.F Wright):《赫德与中国海关》(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1950年版,第432页。
彼此承认不得在对方的沿海口岸进行转运贸易。①一直到19世纪末叶,俄国人仍然排斥英国人于黑海至海参威贸易之外,美国人也排斥英国人于纽约至旧金山贸易之外。沿海贸易的权利是严格掌握在本国手中的。②然而,他们对中国,却可以要求这种权利,而且在条约签订之前,便实际上取得了这种权利。
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外国在华特权中,有的在国际上已有先例,似乎不构成对中国一国的特权。治外法权就是一个例子。西方国家在中国获得治外法权之前,他们的臣民,早已在中近东的伊斯兰国家中获得了这一项权利。③然而,在那里,治外法权之所以产生,被说成是基督教国家“高等文化”和“由此产生的对个人权利的尊重”的“结果和证明”,只有具有“高等文化”的基督教国家对低等文化的落后国家像伊斯兰教的国家那样,才需要有治外法权的存在。基督教国家之间,则无所用于此。④中国尽管不是一个伊斯兰教的国家,但是在西方国家的眼中,中国和伊斯兰教国家同属一个范畴。因此,这个权利就不可少。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治外法权这个权利,从它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是“高等文化”国家的臣民对“低等文化”国家所独有的特权。它不仅是一般的特权,而是“其重要性超越其他一切让予之上的特权。”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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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费正清(J.K.Fairbank):《中国沿海贸易和外交》(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第1卷,1953年版,第361页。
②《北华捷报》,1898年4月18日,第652页。
③刘师舜(Shishun Liu):《治外法权的兴起和没落》(Extraterritoriality:Its Rise and Its Decline),1925年版,第61—72页。
④戴维兹(J.Davids):《美国外交和政府文件:美国和中国》(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第一辑,第8卷,1973年版,第13页。
⑤刁敏谦:《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第36页。
事实上,外国侵略者攫取这一个“超越其他一切让予之上的特权”,用基督教的名义,也不能完全解释得了。日本并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而且也曾经受过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欺凌。但是这并不妨碍它后来也把这一条锁链加在中国身上。当中国和日本签订第一个条约——1871年的修好条规时,两国也曾经平等互惠地规定:“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照办”。①然而,甲午战争以后,继1895年马关条约之后签订的1896年通商行船条约,却一反过去,只规定日本在中国的领事,有裁判管辖之权,而中国在日本的人民及财产诉讼,则归日本衙署审判,中国派驻日本的领事无权过问。②尽管1871年的条规,实际上能否履行,也是一个疑问,但1896年的条约,却明白无误地是加在中国身上的一条屈辱的链锁。
在中国近代史上外国在华取得的特权中,还有很多实际上是单方面优惠的权利,然而在条约中采取了双方平等互惠的辞句。例如在1880年签订的中美续约附款中,规定美国船只在中国沿岸载货进出,共所纳之税,均照中国船只一体征收,不得额外加征,同时也规定中国船只在美国亦享同样待遇。③形式上是平等互惠,实际上中国所享受的权利,等于虚设,因为中国根本没有船只进出美国口岸,更谈不上在美国沿岸进行转运贸易。因此,这个条约只是束缚中国的手脚,不能对本国经营转运贸易的航运业,在税收上进行保护。这种情形,在中国近代史上最后的一个不平等条约——1946年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这个条约在经营工商业、租赁土地、处理动产和不动产、交纳关税、内地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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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铁崖:《旧约章》,1957年版,第318页。
②《旧约章》第一册,第662—663页。参阅《北华捷报》,1895年11月6日.第777页。
③《旧约童》第一册,第380页。
品税和船舶吨税、内地采矿、内河航行、独占和专卖等方面,双方互给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①它表面上以平等互惠的条款替代了1844年以来中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实际上仍是适应美国需要,为美国取得单方面的而且是扩大化的优惠待遇,从而条约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构成美国在中国享受的特权。
最后,外国在中国所享受的特权,和近代中国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有些特权固然是对中国主权的明显破坏,有些权利本身,则并没有直接破坏中国的主权,但是由于中国处于被侵略的地位,它构成外国侵略中国的一种手段,从而进行这种活动的权利,也具有特权的性质。例如,国际间的债务,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或一国与另一国人民之间,对债权者而言,都不足以构成特权性质的权利。但是,在中国近代史上,外债却是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且贷款本身,又附加了许多损害中国主权的条件,19世纪末帝国主义瓜分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条款,有许多是作为借款的条件而出现的。因而,外国对中国政府的贷款权,就不能不具有特权的性质。同样,外国在华洋行雇佣中国买办的权利,并没有涉及到中国的主权,但是,这种雇佣是外国掠夺中国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对于这种权利,也应该作为特权看待。
这里我们再选两个例子,对这个问题作一点具体的说明。一是所谓自开口岸,一是外国使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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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约章》第三册,第1429—1451页。
近代中国的通商口岸,最初是在外国的要求甚至武力胁迫之下开放并且记入条约之中的。因此这种口岸,通称条约口岸(Treaty Ports)。19世纪90年代末,在条约口岸之外,又有所谓中国自开的通商口岸出现。例如1899年设埠的福建三都澳和1901年设埠的直隶秦皇岛,就是总理衙门奏准自开的通商口岸。此外,在1899至1904年间先后设埠的湖南岳阳、福建鼓浪屿以及山东济南、潍县、周村等地,也都是在地方当局奏请之下开设的。①在外国要求之下开辟的条约口岸中,外国商人不仅有“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等一切生意”的权利,而且发展到享有划定租界、建立独立市政的权利。因此,条约口岸之属于特权范围之内,这是没有疑义的。和条约口岸相对的中国自开口岸,权操在我,中国的主权是否因此而免于受到侵犯呢?从逻辑上讲,应该如此。然而,在外国入侵中国的条件下,实际的情况,却并不尽然。我们且不说在所谓自开口岸之中,有许多也是由于外国的要求而设置的。例如岳阳是应汉口英国领事的要求,鼓浪屿是应厦门日本等国领事的要求,济南、潍县、周村等地是应德国领事的要求,等等②。就拿所谓由中国主动开放的口岸而言,在那里,要说中国的主权完全不受外国的侵犯,那也是靠不住的。
这里只举一个例子:当1899年三都澳开埠以后,中国政府曾经试图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加征2%的码头捐,以之用于市政设施。这个办法,在辟有租界的上海、天津等口,是有例可援的。那里的外国租界当局,为了满足租界本身的需要,早已通过海关代征2%的进口附加,交给租界当局,任便开支。然而等到中国在自开的口岸三都澳援例实行时,却遭到外国的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对进口的外国货物加税,而又不是交给代表纳税者的外国租界当局使用,这就是违背了协定税则的条约规定。而违背条约规定,“这就是一个原则问题”。③也就是说,在中国的自开口岸上,中国政府的行动,仍然要受到不平等条约的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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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4—45页。
②同注①。应该指出,领事的要求,也有强有力的后盾力量。例如开放岳州,就是通过英德续借款而取得的。
③《英国国会蓝皮书》(Parliamentary Blue Book):《中国》(China),1900年,第211页,第406页。
在这一点上,正如英国外交部给驻华公使的训令中所说:英国政府不容许在条约口岸和中国自开口岸之间,存在任何区别。①
由此可见,在外国入侵中国的总形势下,条约口岸,固然是外因特权的象征,就是中国的自开口岸,同样体现了外国对特权的享受。
其次,关于外国使馆区。
使馆区的设置,为使节权的行使所必需的相互行为。一国的外交代表驻设在另一国的首都,本来是国际交往的惯例。在通常的情况下,这里不存在任何特权问题的产生。但是,在外国入侵条件下的中国,连这样~个国际生活中的惯例,也产生了特权的性质。
中国之正式与外国约定互派常驻使节,始于1858年的天津条约。1860年的北京条约,又进一步确定外国使节长驻北京。西方侵略者从一开始就把公使驻京作为伸展政治势力、控制中央政府的一种手段,这是人所共知的。
在这种形势之下,北京外国使馆区的地位,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在1901年义和团起义被镇压以后签订的辛丑和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个条约规定各使馆境界“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②边界之上,有“派驻巡捕之权”。③“储械积粟,驻兵设防”,“东交民巷已成外使的势力圈。”当20世纪初年,这个境界之内,有四家银行,三家旅馆,四所学校,两家医院,还有两座大教堂,几家大仓库以及众多商店和大批非使馆人员住宅。所有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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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英国》(Parliamentary);《中国》(China),1900年,第278页。
②《旧约章》第一册,第1006页。
③同注②,第992页。
人员,由两千多名使馆武装人员守卫。1914年以后,又进一步成立了由各国使馆参加组织的联合行政机构,有专设的警察条例和筑路章程,有支持这个行政机构的税收机关。①这个时候,在中国活动的外国银行,除了在条约口岸以外,全都集中在北京的使馆区内。②使馆的安全更加重要了,所有的使馆区,这个时候,对中国的民人而言,更是不能自由进入居住的禁地了。但是落魄军阀和失意政客,却可以在这里取得政治避难权,逍遥自在。辫子军的头子张勋在主演复辟丑剧失败以后,藏身于荷兰使馆,就是人所共知的例子。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901年以后的北京使馆区,这是出现在20世纪中国土地上的新租界。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近代史上外国在华的特权,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凡是破坏中国主权或根据片面优惠原则所取得的一切权利;
2.虽然在条约规定上属于平等互惠,但实际上是适应外国需要,为外国单方面所享受的一切权利;
3.虽然按国际法准则或惯例并非对一国主权的破坏但实际上构成外国侵略的手段和工具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