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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毛派共产党人参加2011年区县人大代表选举

火烧 2011-05-30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文章呼吁毛派共产党人积极参与2011年区县人大代表选举,通过直选进入基层政治领域,推动政治生态改善,强调选举对人民权力实现的重要性。

强烈呼吁毛派共产党人参加2011年区县人大代表选举  

·赤霄剑侠  

经过十多年来不懈的艰苦奋斗,现在毛派共产党人社会知名度、美誉度、社会威望显著提升。但是一直苦于无法进入实质的社会政治生活层面,只好在网上议论呼吁,经常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无情封杀。  

2011年是全国新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年,强烈呼吁毛派共产党人大规模参加选举,力争进入我国基层政治领域,改变以往只能网上议论而无具体职位的不利现状,为广大劳苦大众的权利鼓与呼,为今后更深层次的参政议政积累宝贵经验。  

试想如果在全国2000多个区县,每个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一至多名全心合意为人民服务的毛派共产党人,那么我国的政治生态将发生显著改善!  

强烈呼吁乌有之乡的各位贤达人士立即着手此项意义深远的选举工作!刻不容缓!  

  2011年全国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情况介绍 

2011年9月中旬前后,广西、青海、吉林、北京、黑龙江、天津、上海、湖北、广东、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重庆、四川等20个省市将开始五年一届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有关规定,区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经过2010年的修订,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强烈呼吁毛派共产党人积极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履行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光荣责任和义务。下面对人大代表直选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性说明。  

    认真对待选举的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是选举。  

    认真对待选举,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选举,就是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人民忽视和放弃了选举,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只有当人民充分重视并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我们才会发现人民的权力其实就在自己手中。也只有善待选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立法缺失、执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才能实现国家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区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含义  

  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具体而言,该行政区域根据人口和片区共划分100多个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一到三名区代表,经过选民登记的选民在自己所在的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得到法定的当选票数(需要半数以上选民参选,得票多者当选)就有可能当选。比如,你所在的选区的选民数为一万人,那么这个选区一般会选出两到三名代表,正式的代表候选人数为三到六名(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也就是说,您只要在这一万个选民中争取到法定当选票数,就有机会当选本选区的人大代表,从而有机会参与本行政区(指海淀、朝阳、昌平等区级行政区划)内公共事务的管理。  

   获取选民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必须经过选民登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及公示,才能正式成为所在选区选民。值得注意的是,非本地户籍的居民也有资格在居住地参选。以北京为例,2006年制定的非本市户口选民的登记办法规定:“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及其他外地来京人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一般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京居住一年以上,如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暂住证,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登记。”目前北京有逾千万非户籍人口,符合居住年限并持有暂住证的人士将有机会在北京参选人大代表。若当选,将十分有利于推动对在京非户籍人口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呼吁在京的热心公益的非本市户籍人士积极参加今年的人大代表选举。  

  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参选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名主体是政党、人民团体和10人以上选民联名,而且在实践中有约80%的候选人是由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热心公益的公民可以通过“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方式成为代表候选人,参选并当选。  

  在提名不成功的情况下,有深厚选民基础的候选人仍然可以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区县直接选举的大致流程,以北京市为例,选举的大致流程是:   

  第一步,大概9月份开始选民登记,你可以选择工作单位也可以选择居住小区登记,通常来说,居住小区由于登记选民数量少参选难度更大些;  

  第二步,10月中旬至11月初,提名和确定候选人。在本阶段,热心公益人士应征集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成为初步候选人。推荐方式为书面推荐,推荐表应尽快到选区工作组领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尽量避免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被“讨论协商”掉,征集联名人数越多越好。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在一些大学选区,单个候选人的联名数目可能达到千人以上。  

   在这一阶段,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和选民见面、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社区等方式扩大传播面,以争取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三步,11月中旬,正式投票。注意,如果在前一阶段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也要积极向选区选民宣传自己,争取以选民在选票的“另选他人”栏里把选票投给你的方式当选。  

   现在离选举开始还有半年时间,公民需要为选举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第一,确定自己所在的选区,同时争取在对自己比较有利的选区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第二,与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具体包括:(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知道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权利;(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知道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利;(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知道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第三、关注您所在区县和选区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通过各种方式向所在选区选民宣传,让选民了解你的主张和当选后的打算。  

  附: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二、人大代表应履行哪些法定的义务?  

  答: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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