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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茅于轼对毛泽东的攻击

火烧 2011-05-3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茅于轼对毛泽东的攻击展开,呼吁通过刑事自诉状和群众公诉维护毛泽东形象,强调群众运动与法律途径结合的重要性,分析当前政治斗争的走向与挑战。

直击茅于轼对毛泽东的攻击  

毛泽东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前些日子,我还在劳神费力呼吁左派为恢复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而联合起来却似乎“无人响应”的时候,陈钰堆同志已经实践行动起来了,他2011年5月4日一篇《对茅于轼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诽谤罪】的举报状》,很快就形成了全国的群众性的公诉茅于轼运动。各省市的公诉茅于轼的群众团体,如雨后春笋,相继从上海、北京很快地在全国产生出来,迅猛非常。这不是偶然的,它是几十年积累起来的必然性,是厚积突发。  

我很同意著名律师陈有西——虽然在重庆打黑案中担任李庄辩护律师——的观点:“现在中国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是进还是退,是摆在中国人面前必须选择的重大问题。”就茅于轼事件来说,公诉茅于轼,还是袒护茅于轼,是进与退的一种表现;看来陈有西先生选择的是退。  

我喜欢看右派的文章,从那里面我得到许多东西,这是只看左派网是得不到的。我们的讨茅斗争,到现在发展得很好,但也存在隐患。这是自然的。左派中绝大多数是普通群众,其代表人物参加过实际斗争和群众运动的也不多。但是,毛泽东说过:群众运动的大方向永远是正确的。正是凭着这一点,他们就能够推动历史发展,就能产生大英雄,尽管要经过曲折反复的道路前进。这次斗争是不是左派斗争发展进入新阶段,就看能不能突破赵东民关注团模式。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另文表述,  

   

我在29日发表的《防止把一场重大的政治斗争变成口水仗》文中说过:刘思齐以毛主席亲属的身份,单独向法院起诉茅于轼造谣毁谤毛泽东,只说“毛泽东奸污过不计其数的妇女。……没有起码的人性”这一条,可以一击致命。突破这一点,再逐步展开。我拟了刑事自诉状稿,昨天已发给北京公诉团联系邮箱,希望转给她。如果没有回音,我准备31日在网上公开,一是让接近你的人转告她,二是让大家考虑这是不是胜利之路。今天,我要为毛主席的警卫战士拟份刑事诉讼状,代替原来为刘思齐大姐拟的那一份。  

茅于轼造谣说 “毛泽东奸污过不计其数的妇女。……没有起码的人性。”他把日夜不离毛泽东的警卫战士说成什么了?不仅严重毁谤毛泽东,而且同时是对全体警卫战士的莫大侮辱。所以,我也为他们拟一份《刑事自诉状》公开于网上,供在公诉团签名的毛泽东警卫战士考虑,也让右派精英们绞尽脑汁。  

右派嘲笑我们搞“公诉”,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另外撰文说,我主张先易后难,从此拉手,提出刑事自诉状,事实清楚,法律有据,避免了在诉讼程序上纠缠。这些人多年来利用他们掌握的媒体,肆无忌惮地编造谣言攻击毛泽东的私生活,十分恶毒。现在诉诸公堂,看他们还敢在法庭上继续造谣,谁敢出庭伪证?看如何想方设法开脱罪责吧!我断定他们是徒劳的。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XXXX路XXX弄XXXX号        邮编:X  

自诉人: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XXXX路XXX弄XXXX号        邮编:X  

……  

被告人:茅于轼,性别男,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路XXX弄XXXX号        邮编:X  

案由和诉讼请求  

茅于轼犯侮辱毁谤罪  

1、 要求依法追究茅于轼刑事责任;  

2、 要求判令茅于轼公开登报认罪,消除影响:  

3、 要求判令茅于轼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X万元(金额可咨询律师)。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茅于轼曾经被划为右派,怀着十分仇视的心理,经常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伙同刘晓波等人炮制《08宪章》,妄图颠覆国家。  

首犯刘晓破被判刑后,茅于轼不思悔改,最近又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在 《国际财经时报》 等报纸网络上,发表《茅于轼:把毛泽东还原成人 ——读<红太阳的陨落>》,恶意攻击毛泽东、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引起公愤,万人举报。  

    有关攻击毛泽东涉及党和国家部分,全国许多人民已提请公诉,自诉人仅指控《茅于轼:把毛泽东还原成人 ——读<红太阳的陨落>》文中“毛泽东奸污过不计其数的妇女。……没有起码的人性”,纯属捏造事实,诽谤毛泽东,严重侮辱我们日夜警卫毛泽东的战士,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毁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3款和第170条第1、2、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毛泽东警卫员XXX  

                        XXX  

   

年  月  日  

附:《茅于轼:把毛泽东还原成人 ——读<红太阳的陨落>》  

   (本诉状一式 5份,呈法院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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