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时代观察

邵道生:十六大到十七大中国的反腐败

火烧 2008-01-31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分析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中国反腐败的质变,强调胡温新政带来的指导思想飞跃,指出反腐败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揭示高官腐败案例中被动发现的比例,反映反腐工作的挑战与改进方向。

 《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

第十部分 十六大到十七大中国的反腐败

邵道生

  十六大以来的“胡温新政”将中国反腐败斗争推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呈现了一个质的飞跃,为十七大后的中国反腐败取得决定性胜利打下了牢固的、结实的基础,从整体来说,反腐败的形势越来越好,越来越朝着向

人民期待、希望的方向发展。

  那么,十六大到十七大的中国反腐败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反腐败究竟呈现哪些不同的本质特征呢?

第1章反腐败指导思想发生了全新的质的飞跃  

  (一)十六大以后已经告别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反腐败方式,反腐败的指导思想有了一个全新的质的飞跃。

  我将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期至八十年代是腐败发展的滋生、蔓延期,而九十年代则是腐败发展、泛滥的高峰期,由于社会转型期腐败发展、泛滥的特点,由于腐败发展的规律、特点没有得到“充分的暴露”,由于面对来势汹涌的腐败问题整个社会还没有作好“足够的社会心理准备”,由于整个社会还没有山?掌握腐败发生、泛滥的特点和规律,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对执政党来说仍是属于一个“全新的课题”,所以,此时的反腐败斗争方式只能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只能是“边摸边反”,这种反腐败方式决定了这一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比较被动,防御性强,有点类似消防队哪儿着火就到哪儿去救火的性质,虽然执政党对反腐败斗争非常重视,然而从整个社会来说这一时期的“腐败的出生率”要大于“腐败的死亡率”。对此,我曾用“枪口论”来比喻中国的反腐败,意思是说,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反腐败就好像是在一支高点上架起了一架杀伤力很强的“机关枪”,一旦腐败分子无意识地“闯”进了这“机关枪”的火力射程范围,那么,这挺“机关枪”必然会喷出杀伤力极大的子弹来,一般来说腐败分子必死无疑。如果腐败分子没有“闯”进这“机关枪”火力射程范围(或者是处于“火力的盲点”),那么,这挺“机关枪”就不会开火,腐败分子也就“死”不了。查一查过去我们社会掲出的腐败大案,真还有不少是被许多“偶然因素”牵出来的,真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被动”。譬如,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作了一个以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腐败案件的研究,“透露”了这样一个数字:即在可查的、高官腐败的36件案例中,有29件是因案件牵连被发现的,占80.6%;有5件因举报,有1件因投案自首,还有1件因行为受检察机关怀疑而发现。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被动性”,说明我们对高层官员腐败的问题,主动出击、主动进攻还是相当不够,因为只有13.88%是被直接举报的,2.77%是主动投案的。

  但是,十六大以后的反腐败就不同了。由于“胡温新政”将反腐败斗争放到极其重要的位置,由于执政党对多年来反腐败斗争进行认真的经验总结,由于社会已经了解转型期腐败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特点,更由于执政党能好地吸取全党、全国人民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智慧,十六大后的中国反腐败已经告别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我们的社会已经不仅摸索出一套适合处于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还不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反腐败指导思想,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比较成熟的反腐败理论框架,全社会致力于并围绕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三位一体”的指导方针进行反腐败,标本兼治,强调源头治腐,多层次、全方位、整体性地出击,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思想的、社会的、舆论的等等,较好地显示了“动真格”的气势,摆脱了原地踏步和低水平重复的状态。不仅如此,它还准确地、完整地勾画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內的反腐败任务来,比较好地解决了反腐败的两大主题:“反什么”和“怎么反”,比较好地克服了过去习惯使用的“运动式反腐”和“比较多地依靠领导人的批示、指示的带有一点人治色彩的权力性反腐”的局限性,这对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对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影响。

  十六大以来,执政党在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的步伐上应该说是“史无前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和制度支持,因而整个社会的反腐败斗争走上了“制度反腐”的轨道,不仅使这一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变得更加主动、更加积极、更加坚定,反腐败斗争因此平稳、有序、深入向前发展,所以这一时期的反腐已经开始从过去的“小作坊式”个案反腐,向大规模的“集约式”规模反腐转变;从纪检机关、少数职能部门分散地、单打独斗式地反腐,向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反腐资源,合成作战,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转变,从侧重打击腐败,向惩治和预防腐败并重转变。而且从此之后中国的反腐败将会任务更实、方向更明、目标更清,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是具有巨大的指导性作用。

  (二)雷声大、雨点大的全方位反腐  

  正因为十六大后的中国反腐败已经基本告别“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我们的社会已经比较好地克服了过去习惯使用的“依靠运动的运动式反腐”和“依靠领导个人指示的权力性反腐”的局限性,执政党进行的反腐

败斗争逼近制度和体制的深层面,开始了“刮骨疗毒式的反腐”。

  对中国社会来说,2003年是普通的一年,然而对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来说却不是普通的年,我国著名反腐败专家李永忠先生总结的2003年反腐的“九个第一”却是忠实地反映了基本告别“摸着石头过河”的痕迹。

  1.第一次提出建立制度反腐体系

  吴官正同志主持中央纪委工作以来,在过去反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不正之风)和两道防线(思想道德防线、党纪国法防线)的基础上,多次强调“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集这些年各地制度反腐之大成,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这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最大特点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其设想是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其目的是能够积极主动地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它在平面打法的基础上,突出立体作战。

  可以相信,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将会为反腐倡廉工作创造出一个新的客观环境。

  2.起草了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执政党面对国内严重政治风波,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稳住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为了深刻反思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的教训,认真纠正“十年最大的失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开始认识到“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06-314页)。中央明确提出要办几件让群众满意的事。

  同时,党的最高领导层也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和重要。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以便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转变党的作风,密切党群关系。

  十三年磨一剑,《党内监督条例》应运而生。这个执政党第一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条例,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看起来只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3.签署第一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犯罪也在全球化。

  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外逃暂时规避打击,在一段时间成为漏网之鱼。

  据有关方面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不少于4000人和不低于50亿资金已经逃到境外。猖獗的贪官外逃和资本外逃现象,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

  前不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2003年12月10日,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郑重签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的建立,有利于更有组织、更有力地打击腐败。

  4.第一次在一年中公开报道了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的查处情况

  2003年,反腐败在大案要案的公开报道方面有了新的突破。13起省部级高官的大案要案在这一年为全社会所关注。

  (1)刘方仁: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4月,中纪委宣布:开除刘方仁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刘长贵:贵州省原副省长。因受贿被查处,已被开除党籍。

  (3)潘广田: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2003年4月,潘广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全国第一起副省级非党人士犯罪案件。

  (4)田凤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2003年5月,田凤岐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李嘉廷: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2003年5月,李嘉廷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丛福奎: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2003年6月,丛福奎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程维高: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程维高党籍,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8)王钟麓:原浙江省副省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王钟麓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田凤山: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部原部长。2003年10月28日,新华社发布了田凤山被免去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的消息。消息说,“田凤山因有严重违纪问题,正在调查。”(10)刘克田:辽宁省原副省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1月30日,中央纪委就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2)麦崇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3)王怀忠:安徽省原副省长。2003年12月底,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此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公开报道的这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其中有3名正省部级。他们是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原部长田凤山。同时,这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除1人为非党干部外,其余12人中有11人已被开除党籍。

  5.第一次在通报中公开表扬举报人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如实地举报,是一个党员的正当权利。然而,一些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特别是握有重权的领导干部,往往利用权力压制举报,对举报人疯狂打击报

复。河北的郭光允,因举报省委书记程维高,竟被送进劳教所;河南的吕净一,因举报市委书记李长河几近灭门。

  反腐败斗争是群众的斗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斗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深化斗争。

  为了从反腐败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获取动力,为了鼓励和保证举报人正常行使自身的权利,中纪委2003年在对程维高的通报中,第一次公开并肯定了郭光允的举报行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内含着用法律手段消除举报风险、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举报者、将举报确定为一种依法行为的要求;也是促进举报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发干部群众积极举报腐败的行为,提高反腐败的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6.第一次将临时巡视改为专门巡视

  近些年来,一些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督。

  为弥补地方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不足,虽然在“块块”上,还继续沿用各级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提法,但不再强调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中央决定组建专门负责对各省巡视的中央巡视组,不再临时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的机构。

  2003年建立的5个中央巡视组,是专门的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在多名经验丰富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领下,已经分赴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海南、四川等省进行巡视,加强了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7.第一次明确改革“条条”监督中的“三个不再”

  如果说,2003年中央对“块块”的监督主要还表现于手段上的改进;那么,在“条条”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改革,以强化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目前对“条条”监督的进展可概括为“三个不再”:隶属关系,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领导人员,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巡视对象,不再包括委、部这些“条条”部门。

  具体来说,十六大前已经开始试点的卫生医药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随后进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共7个试点单位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而是由中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同时,由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这一改变,中央的5个巡视组从今年起,也不再对委、部这些“条条”进行巡视。

  8.第一次把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明确为纠风的重点

  2003年2月,吴官正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

  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巩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不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初见成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不正之风,经过坚决治理,取得显著效果。全国纳入本次治理的党政部门报刊共1452种,其中停办677种,划转302种,实行管办分离289种,改为免费赠阅87种。

  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9.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半数

  据中央纪委连续8年进行的随机抽样、直接入户的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结果统计,2003年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半数,达到了51.9%,而1996年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为32.8%,几年间提高了不少。

  其实又何只是2003年的反腐败呢?!十六大以后的反腐败年年都是如此的啊!

  (三)十六大以后中国反贪重点战略实现了以下“四个转变”

  中国反贪重点战略将实现以下“四个转变”:(1)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感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

措施实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2)由突出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金融系统等传统高发领域的案件转变为重点查办发生在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交通、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高密集领域,文教卫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的案件;(3)由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转变到举一反三,深挖细查,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在抓系统上下功夫;(4)由传统的办案模式转变到依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

  也许正是因为这“四个转变”的“意义”是“重大的、深远的”,因而当我们的社会付诸实施时,就会遇到强大的阻抗:既有来自腐败分子、腐败势力、腐败小集团的“顽强阻抗”,又有来自官场的“潜规则”的“不声不响阻抗”,还有来自政府部门(如检察、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无作为式的阻抗”,更有来自我们的社会往往只将美好的设想和计划只停留在文件上、不落实到行动上的“习惯性阻抗”。

  改革开放使中国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与此同时腐败亦发展泛滥起来,这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党的最高领导人不止一次地发出了不反腐败要亡党亡国的警告,整个社会亦在努力探索“反什么”和“怎么反”的问题,因为它对执政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二十余年来一直进行“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执政党集中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这个问题终于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中成熟了、定型了。

  我将十六大以后中国反贪凝缩为“一”、“二”、“三”。以下分别表述之。

  关于“一”的涵义。

  所谓“一”,指的是一个指导思想,什么是“反什么”和“怎么反”指导思想?当然是“三个代表”理论,当然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离了它,中国的反腐败不可能成功。

  这样说,决不是说官话,说套话,说执政者喜欢听的话。而是因为从根本上说,腐败所代表的是一种腐朽的生产力,代表的只是用非法手段捞取财富的极少数“有权人”和“有钱人”的利益,代表的是一种没落的、被时代抛弃的腐朽文化。所以,衡量一个领导人是不是腐败,是不是在真反腐败还是假反腐败,衡量一个地区或一个领导者的反腐败成效究竟如何,只要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去对照、检验,就一清二楚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与反腐败的距离是最近,几乎可以说是“零距离”。譬如,有的领导管辖区的经济似乎是很发展了,然而用经济学中的一种“28理论”一对照,就会发现,它完全适用“20%的富人掌握了80%的财富”的财富规律,结果是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富人“暴富”的速度越来越快,“基尼系数”的比例超过了国标警戒线,社会也越来越不稳定……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一比照,它肯定不是我们社会所希望发展的模式,其中肯定有大量腐败现象存在,肯定是“极少数的有权人”和“极少数的有钱人”相互勾结了起来,“垄断”了社会的财富,肯定会有大量的腐败存在。再如,如今在一些地区非常时兴的“红顶商人化”和“商人红顶化”现象,不管有些人将它吹得天花乱坠,也不管有些人说它的“功能”有多么神奇,若是用“三个代表”一对照,就可以发现它不过是一种落后的、腐朽的文化,即便是在当今的资本主义,也是将它当作一种过了时的、被社会抛弃了的“管理文化”,而我们社会中的一些人居然还将它当作救命稻草,当然还有一些人将它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腐败的手段。

  又如,有一些领导人嘴上说得好听极了,反腐败的调子比谁都唱得高,然而实际呢?只要看一看他的“家族系统”,居然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其升官、发财的速度是没有人能比得上的;另外,只要看一看他的“联络图”和“关系网”,尽是“黄道”和“黑道”的朋友,而且就是这些人居然可以依仗其权势,垄断商界,称霸一地,所以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一对照,这个领导人的所作所为全是假的,全是在“作秀”,对这样的领导自然要好好地查一查。

  总之,我的这个“一”指的就是“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理论,它不仅是反腐败的指导思想,还最终是检验反腐败结果的标准,是“试金石”。

  关于“二”的涵义。

  所谓“二”,指的是“反什么”,就反腐败的具体内容,借用“二手抓、抓二手”中的一个“二”字,即用“一只手”来反位高权重的“权力腐败”(“大腐败”),用“另一只手”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身边腐败”(“小腐败”)。“大腐败”和“小腐败”一起抓,一起硬,这一点,过去的文件从来没有这么强调过,但是,在这次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得到了最为透彻的重视和最为详细的论述。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內,我们社会将反腐败的重点置于反权力腐败,反高官腐败,反严重侵蚀国家资财的“大腐败”,所以,落马的省部级高官越来越多,2003年被查处(包括受党纪查处的)的省部级高官竟然达到21人,安徽省的副省长王怀忠还为他的腐败成了第三个掉了脑袋的省部级官员。反腐败的力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但是,老百姓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呢?上升得并不快。什么原因?就因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即所谓的“小腐败”、“灰色腐败”)在变着法子地发展、泛滥,现在有些地区竟到了让农民、居民、职工、农民工的“生存”都发生了困难(“生存困难”)地歩了。正像我在“六读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的体会”中所说的那样,“改革开放以来,以原来损害群众利益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星火燎原’之势,农民、居民、职工、农民工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正像资深学者李永忠先生所说的那样——‘征用土地中利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在城镇拆迁中利益受到侵害的居民,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因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安置不当利益受损的下岗职工,以及工资被拖欠和克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所以,过去我们的社会对“不正之风”不是不反,但是,从来没有像今天那样高度重视的反——作为“二只手”中的“一只手”来反。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另一只手”——“反权力腐败”——松一点了呢?一点都没有。只要看一看公报“六项具体要求”的具体内容,可以这么说,这几年属于重大的腐败问题几乎毫无遗漏地列入了要反的内容,尤其是第二条反腐败内容,都是针对这几年来权力、资金、物资密集区域的腐败而提出的。而对高级干部,公报还特意强调的了“要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一点,丝毫没有放低要求的迹象,而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更加强化了执政党在这个问题上的执政意志。

  以上就是我所说的“二手抓、抓二手”中的“二”的全部涵义,非常清楚,这种“大、小腐败”一起反的“反什么”完全是符合当今中国的国情的。

  关于“三”的涵义。

  所谓“三”,用我的话说,就是“三位一体”,哪“三位”?就是指“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位”。哪“一体”?就是指“并重”这两个字。“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这是解决反腐败的方法和途径问题,就是“怎么反”的问题。

  对反腐败斗争而言,“教育”、“制度”和“监督”这“三位”都很重要,谁都离不开谁,谁都不能“单兵突出”或是“异军突起”,而是应该“一起上”,都得“高度重视”。否则的话,对反腐败来说,不是“事半功倍”,而是“功倍事半”。所以,“三位一体”反腐败,这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探索反腐败成功之经验、失败之教训所总结出来的,在其中凝聚着广大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譬如,以“教育”来说,单靠它来反腐败行不行?我看,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三讲教育”的声势大不大?大,还不是一般的大,而是非常大。所取得的成绩大不大?当然也很大,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没有有效抑制腐败现象的泛滥,像胡长清、李真这类的腐败分子不是照样在“三讲”中顺利通过?!我这样说,决不是要否定“三讲”的伟大的意义,而只是在反腐败层面上说,只靠“教育”是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的。

  再以“制度”来说,单靠“制度”来反腐败行不行?从理论上来说是行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反腐败反得好的国家都是依靠“依法治国”、“依法治腐”的,实际上都是“制度反腐”的结果。所以,现在人们所说的“制度反腐”本身并没有错。关键这个东西一到我国就不太灵騐,在我们的社会往往是:“硬的(制度)”斗不过“软的(权力)”,“有形的制度”敌不过“无形的家长制”,“硬制度”敌不过具有绝对权力的“软领导”,过去,我们制定了那么多制度,但是,一些高官们还是“前腐后继”,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照样掉到腐败的泥坑中去。所以,这才出台了“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明确了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这个重点”(吴官正语)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样强化“监督”的制度。

  应该说,在当今社会中,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这“三位一体”中,最最薄弱的、最最难以得到“并重”的是“监督”这一“位”,不要以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就万事大吉了。吴官正同志在最近的《全面准确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精神实质》讲话中为什么要强调“贯彻实施《条例》,关键在抓好落实”?依我的分析,就是因为在党內“按老规矩办事”的思想和习惯是“根深蒂固”的啊!设想用一个“制度”就将几十年的“习惯做法”去除掉,也许本身就是一个“乌托邦”,所以,对《监督》条例的出台本身也有一个“监督”的问题,即通过“监督”将《监督条例》更充分。

  总之,十六大以后中国反贪、反腐结束了我们的社会“摸着石头反腐败”,它是总结了改革开放全党、全国人民反腐败的智慧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才摸索出的,从此之后中国的反腐败将会任务更实、方向更明、目标更清,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具有巨大的指导性作用。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