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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公安局就是个不讲理不讲法的公安局

火烧 2022-11-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昔阳县公安局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依法办事,存在违法程序,未依法送达认定书,且歪曲法律依据,引发公众不满。

 

  看了《既不讲法又不讲理的昔阳县公安局》一文,实在为八十多岁的老教师担忧。在蛮不讲理的执法机关面前,能够讨得公道吗?笔者仔细审读了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签发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具有争辩成分的暂且不谈,就依法客观地讲,就以下几条,确实与法律相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九条:……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昔阳县交警队没有依法送达当事人,本来就是违法的事情,而公安局却以“认定结果告知本人”作出回复意见,明显支持交警队违法行为。据当事人说,交警队并没有任何告知程序与依据。事实是老教师看了一下认定书,就开始与交警依法申辩,交警当即撤走认定书(这个认定书没有再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又派办公室主任前来商议“赔偿”解决。可见,公安局不但否认撤回认定书,且“告知”亦是没有依据的。也就是说,公安局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缺乏实事求是。

  这里,不得不说,本来交警队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致使当事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公安局却在《意见书》中说什么给上访人“做工作引导走民事诉讼程序”,这种与事实相违的捏造也太可笑了吧!公安局还说“不影响认定书之效力”,已经撤回且一年多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认定书,何谈效力?

  昔阳县公安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肇事人张计成虽然系假肢,但不适合《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患有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理由是“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笔者想问一问昔阳县公安局:“是否可以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就可以驾驶摩托车?如果驾驶资格通用,是不是也可以驾驶大型货车?”这里,张计成驾驶的是摩托车,并非小型自动挡汽车。笔者不知道驾驶资格在昔阳县有什么特殊规定,敬请昔阳县公安局拿出一个“左腿缺失可以驾驶摩托车”的法律依据,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明目张胆地歪曲法律了!

  公安局在第三次《意见书》中,为了袒护交警队违反法定程序逾期制作《认定书》,说什么“鉴定单位2021年9月1日作出的《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请求鉴定单位作出说明,等到9月23才出具说明,故在9月26日出具《认定书》不逾期。”但公安局同时在此《意见书》中又说“9月3日,……鉴定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不是前后矛盾、自打嘴巴吗?既然认为《鉴定书》有瑕疵,为什么要送达当事人(送达就生效)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如果认为鉴定有瑕疵,可在三日内另行委托机构重新鉴定。请问公安局,为何不依法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是要等待一个时需二十三天的说明呢?再者,当晋中支队在复核时指出“违反法定程序”时为何不作解释?老教师前两次信访都提及此问题,又为何不加否认?是否当时还未做好假说明准备?公安局离开法律想当然支持假说明,是否拿法律开玩笑?

  这里,再问一下公安局,昔阳县交警队第二次出具《认定书》逾期一个月,当何解释?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昔阳县公安局对三次受理老教师的信访事项,并没有依规出具《信访受理通知》,每次延期回复也未给出具体延期理由,而却在《意见书》中说“可以根据短信提示,在互联网上查看案件进度。”笔者真的有点想不通,如果互联网可以代替书面材料,为什么《信访工作条例》要规定出具书面告知书呢?这里避开公安局是在网上发送《意见书》时才同时补发一个虚假的《信访受理通知单》暂且不谈,昔阳县公安局可否提交一个用互联网代替书面告知的依据?如果没有,那就是以己代法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而昔阳县公安局在《意见书》中却要求信访人“如果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后30日内向昔阳县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笔者不知道是否公安局长兼任副县长就成了自身的上级机关,但总认为此言不妥。敬请昔阳县公安局给出一个合法的解释。

  这里,只是对照法律找了几条昔阳公安与法律相悖的地方,至于昔阳公安其他有违法律的行

  为、作假欺骗的行为,以后再述,深信权势掩盖不了真相。不过,公安局所说的“事故复核时,原办案民警并未参与”确实是一句假话。现在确有证据证人可查,原办案民警张※※自始至终参与了复核。带着执法仪做笔录的是张;带着法医进行伤情鉴定的是张;来给当事人送《复核认定书》的是张;与老教师进行辩论的是张;《复核认定书》上面的交警签字也是张;撤回《复核认定书》的还是张。一连串的事实,是不是公安局的一句话就不存在了?

  一个执法机关,如果不以事实为依据,又不以法律为准绳,那就什么事情也能干得出来了。在这样的机关里,什么交警队枉法认定,什么骗取老教师签字,什么制造假鉴定说明……都不是偶然的事情。

  现在,老教师承诺可以对事实承担法律责任,不知道公安局是否也敢于承诺对事实承担法律责任?我想,既然公安局作出了书面答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只不过能够不承担罢了!如果公安局与老教师换一个位置,或许老教师早就被处罚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每个人都知道的理念。向昔阳县公安局这样歪曲法律与事实真相,在法律面前能够人人平等吗?

  二十大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不知道昔阳县公安局是怎么样落实的。这种为了保护本集团的利益而出卖法律和造假的行为,除了不收敛,反倒越来越变本加厉,不知道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是怎么样看待的!

  如果这种执法机关违法乱纪的现象得不到制止,说不定那一天又会落到谁的头上。为了真理与正义,敬请广大网友评论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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