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滴血的再审申请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这是文明社会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文明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一切社会的变革,都是人类美好生活的追求!
愿景很美好,现实很残酷!本人一家三代七口人唯一住房,2019.11.24星期天晚7时左右惨遭暴力強拆,求告无门。三年了,至今分文未取,沦落街头,无家可归。2022.7.8向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追还住房,不予立案,上诉至高院,又遭“维持原裁定”的裁决。不能接受!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二)(三)之规定,依法向高院提请再审, 赔我住房赔我家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年近八旬,祖孙三代七口人,在**街***号前楼习惯生活了30多年的分割成三室二厅的住房,2019.11.24星期天晚上7时左右,被一大帮暴徒強拆了,这是文明社会的悲哀!从**区旧改启动至今,没有任何人与本户商讨过任何安置方案,也从未收过任何单位1毛钱,強迁50公里郊外56.58平米一室房,谁能接受?官司打了3年,从中级法院打到了最高法院都输了。谁能告诉我,一家三代七口人,它处无房,強制安置50公里郊外56.58平米一居房,合法吗?该安置房调配价9173/平米,強制安置价19602/平米,合法吗?原住房卡载有的30多年前入住时就存在的20平米自搭搁楼及14平米二户合用灶间和10平米公用天井还有11平米停放自行车等的公共廊屋不计征收面积,合法吗?该地块地处**市南外滩钻石地块,商品房时价15万元/平米以上,最高房价可达38万元/平米,而征收本户的实际征收价仅为29552元/平米,合法吗?而这些审案法官居然判定“没有损害动迁户的合法权益”,法理何在?8旬老人一家,居家无屋,安身无所,党和政府岂能不管?根据<民法典>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114条又明确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还我住房,天经地义!民法典第120条又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五)“对征收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以及(十二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伙暴徒打着人民政府旗号,官商勾结,黑恶勾结,隔离户主,以极其卑鄙手段,恐吓威胁共产党员子女,不签字便要开除公职,即将大学毕业的外孙不能正常就业等等恐吓卑鄙手段,胁迫威逼善良无知的屋里人在莫名其妙的子虚乌有的什么“协议”上签字,何其毒也!2020.3.11当事人发函**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法律责任人--区房管局长,声明本户不要货币要住房,EMS交寄单收据查询显示--2020.3.11邮局收寄,3.12 上午10:15送达并签收,当日下午15:05征收行政机关即心急火燎急匆匆使用在履行房屋征收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当事人在民生银行秘密开立账号,急匆匆打入莫名其妙的毫无根据的所谓“动迁款”,当事人浑然不知。成功制造了当事人动迁已结案的虚假信息。可悲的是终审法官对此既不调查, 又不质证, 妄断“要求赔偿住房丶财产和精神损失, 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 荒唐之极!王法何在?
最高法院法释[2019]17号第十四条,“行政协议存在胁迫丶欺诈丶重大误解丶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2022)沪行终***号称“上诉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瞠目结舌!
三年来,8旬老人一家 颠沛流离,居无定所。今年6月,现租房房主要求我马上搬走并办理腾房手续。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已送达,当事人不得不将负有连带责任的关系人--**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二被告递送法院,这不是顺理成章吗!
请求再审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还我住房! 还我公平正义!
上海老人 王良方 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