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2010-09-17 来源: 华西都市报
9月7日,江苏新沂一个3岁半男童在小区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撞倒,接着发生四次碾轧致死。16日上午,江苏省新沂市就宝马车碾压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案犯罪嫌疑人伍某已于15日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见今日本报19版)
中青报一评:
从情感上讲,我完全理解受害人家属的猜测和推断。他们认为司机抱有“碾伤不如碾死”心理,为了减少麻烦降低赔偿而“故意杀人”。受害人家属突遭厄运,感性压倒理性实属正常,何况他们作为普通百姓往往不熟悉法理。但作为公众舆论,却不能一味地发泄情绪,为非理性推波助澜。
要正确看待宝马碾死男童事件,首先必须弄清基本事实,即四次碾轧的具体经过,因为事实是定性的基础。法律不能以单纯的次数来定性,必须厘清每次碾轧的不同情况。笔者从视频截图中注意到,事发当时有骑自行车的人穿雨衣和行人打伞的情况,可以判断当时正在下雨,开车的人都清楚雨水会影响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的效果,使成像模糊不清,给司机造成视觉错误。因此,以常识而言,宝马司机的第一次碾轧,其心态只能认定为“过失”。
第二次碾轧对定性起关键作用。如果第一次碾轧被司机误认为阻碍物,而此时又没有意识到或得到任何有效提示,司机倒车后挂挡前行导致二次碾轧,也很难认定其“故意”为之。从实际情况看,宝马车前面有一辆车停放,要想离开,宝马车必须先倒车一定距离而后前行,这不仅符合通常开车习惯,也是必须的操作。就此认定司机“故意杀人”,无论情理还是法理,恐怕都说不过去。 (李克杰)
华西都市报再评:
交通肇事,开宝马车还是奥拓车,绝对是不同的概念——在国内基尼系数偏高的当下,这是必然的。
“宝马碾童案”曾经引起舆情汹涌,毕竟前后共四次碾轧,有点不可思议。就当地公安机关针对此案的处理来看,个人觉得比较严谨,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在先,其后,“为帮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各新闻媒体记者更为全面、客观地观察、分析案件发生过程,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总时长为5分7秒的案发地点的完整的原始监控录像。”基本上最大限度地靠近了客观断案。
在本案的中,痛骂者宝马车主者居多,但也有不乏冷静的,称——“你要是看了宝马X5的设计,你就不难理解宝马X6为什么4次碾轧男童了。”将心比心,一个在交通事故中极度慌乱的人,的确有可能“四次碾压”,不能因为他开的是宝马,就罪加一等,就不论青红皂白。
窃以为,“宝马碾童案”的最耐人寻味之处,也许并非“是不是故意碾压”,而在于舆情动向。无论如何,“过失致死”亦当严惩,而宝马车的某种“安全系数”降到了最低,才是我们这个社会最需要关注的。
(贾知若)
9月7日,江苏新沂一个3岁半男童在小区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撞倒,接着发生四次碾轧致死。16日上午,江苏省新沂市就宝马车碾压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案犯罪嫌疑人伍某已于15日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男童在车后玩耍。(来源:扬子晚报)

宝马倒车碰到男童。(来源:扬子晚报)

宝马倒车后,又向前开,男童第二次被扎到。(来源:扬子晚报)
▶▶华西都市报: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开宝马车还是奥拓车,绝对是不同的概念——在国内基尼系数偏高的当下,这是必然的。
“宝马碾童案”曾经引起舆情汹涌,毕竟前后共四次碾轧,有点不可思议。就当地公安机关针对此案的处理来看,个人觉得比较严谨,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在先,其后,“为帮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各新闻媒体记者更为全面、客观地观察、分析案件发生过程,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总时长为5分7秒的案发地点的完整的原始监控录像。”基本上最大限度地靠近了客观断案。
在本案的网友评论中,痛骂者宝马车主者居多,但也有不乏冷静的,称——“你要是看了宝马X5的设计,你就不难理解宝马X6为什么4次碾轧男童了。”将心比心,一个在交通事故中极度慌乱的人,的确有可能“四次碾压”,不能因为他开的是宝马,就罪加一等,就不论青红皂白。
窃以为,“宝马碾童案”的最耐人寻味之处,也许并非“是不是故意碾压”,而在于舆情动向。无论如何,“过失致死”亦当严惩,而宝马车的某种“安全系数”降到了最低,才是我们这个社会最需要关注的。
华西都市报:“碾伤不如碾死”岂能纵容?!
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他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当地警方事发后认为,肇事司机伍某与乐乐的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9月13日《扬子晚报》)
在如此惨绝人寰的悲剧面前,对丧尽天良者的道德谴责已无太大意义,且让我们抛开“宝马”所代表的富人标签,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伍某4次碾压乐乐,可能并非惊慌失措所致。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乐乐是失误,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后3次碾压则很有可能是故意为之,是在清醒意识支配下作出的选择——“碾伤不如碾死”。实际上,“碾伤不如碾死”已经成为一些肇事司机的“理性”选择,其冷血的逻辑是:碾伤意味着受害人一辈子落下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碾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坐牢,虽然受到处罚但却干脆利落。
显然,“碾死”比“碾伤”的犯罪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法律绝不能纵容“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绝不能让“碾死”所受到的处罚比“碾伤”还轻。
新沂市警方认为伍某并非“故意杀人”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让人难以信服。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并不意味着不是故意杀人,很多歹徒行凶都是残害无辜者,残害与他无冤无仇甚至根本不认识的人,难道这些歹徒不是故意杀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伍某的行为很可能符合这一定义。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种行为就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隐藏、遗弃致其死亡,这种行为尚且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肇事司机故意重复碾压受害人致其死亡,显然更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与肇事司机是否惊慌失措没有关系,与他跟受害人家属是否有过节更没有关系。事实上,将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早已有很多司法案例,比如,2009年2月10日凌晨,司机王双娃驾驶货车在108国道将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撞倒,导致4死1伤,王双娃驾车逃逸,随后被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是以王双娃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若罪名成立,王双娃可能被判处死刑。
当然,笔者不是法官,伍某4次碾压乐乐是否出于故意,还需经过严格认定,其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认定、法院作出判决。但无论如何,伍某4次碾压致人死亡,若只是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不仅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我们这些旁观者也无法理解,这样的定罪和判决可能导致更多肇事司机信奉“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其后果将不堪想象。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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