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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依法治国的条件

火烧 2014-11-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条件展开,分析科学立法、依宪治国与革命的关系,强调全面依法治国需具备法律体系与制度基础,探讨宪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科学路径。

  对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听到有些人的解读,觉得有些不妥,比如拿依法治国与文革和苏联的解体中表现出来的人治相对照,用冤假错案来反衬。这种解读不具有科学性,没有触及到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科学内涵。本文仅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科学关系、依法治国的条件谈一点看法。

  首先,全面依法依法治国是要有条件的。在一个没有法的社会是谈不上依法治国的。在法尚不健全的社会也是不可能全面依法治国的。有人在批评改革的时候,说三十余年的改革,其实许多是违法或违宪的。不能说他们完全不对,但这也同时说明,全面依法治国是有条件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的时候,我们还没有法,是谈不上全面依法治国的。在任何一场革命之后都需要新的法律体系,而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新社会开始时,主要是依照道德和革命原则行事,有限的法条很难够用。所以,在这样的时期,社会只能按某些人所攻击的人治方式来运行。在1978年之前,我国经历了两部宪法,是在两次革命之后。这些年,我国实际上仍然处于革命之中,所以,宪法的内容实际上都是不完备的和不确定的,留有很大的修改余地。在第一部宪法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济制度还未形成,所以,那部宪法只能是暂时的、短期的法。文化大革命是对我国社会结构的又一次革命,之后才基本确立国有经济制度和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完整体系,所以,就必须有1975年的第二部宪法。1978年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完善。但是,1978年之后,我们实际上开始了第三次革命,所以,就有了1982年的宪法。但是,这第三次革命那时才刚刚开始,所以,1982年宪法只是为以后的改革开了口子。之后三十余年,我们都处于不断革命之中,到最近,我们宣布最终确定了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建立了基本完备的分项法律,这样我们才有条件宣布:我们要启动全面依法治国的程序。这个程序的开始,将首先是全面审查已经存在的法律,并不断修正、完善、增添。

  革命是不能依据原有法进行的,否则就不会有革命,就不会有今天的改革局面!革命的最高依据是有关的“理”。

  其次,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科学立宪法又是根本的根本。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中,中央首先强调了依宪治国,那么,科学立法首先就要科学立宪。那么,什么是科学的宪法?任何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一部美国宪法其实很简单,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宪法之一,其根本原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要这一句话就已经规定了美国的基本制度:私有制资本主义。因为当时谁最有财产呢?当然是如华盛顿等大地主、大资本家。美国不搞人治吗?查一查美国五十年代的麦肯锡主义是怎么回事就明白了。法治国家也要通过人治来落实,法治的内容也要通过人治来制定和修改,就看站在谁的利益上了。西方经济学无法证明资本主义的优良性,只能证明,在既定的初始财产分配格局下,市场可以保证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所以,结果只能是,开始谁最有钱对谁有利。

  如果立法不科学,轻者使得法无法严格执行,造成有法不依,重者造成社会动荡,破坏既定的社会制度,失去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

  再次,法治必须以人为基础,法是为人的,法肯定存在缺陷,需要人来灵活,所以,法必须为人治设定制度。比如,有些法治边缘的案例,必须设定合理的人治程序,不能为个别人所利用。 

  最后,全民守法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基础。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守法是绝大多数群众的本能,关键是不能让少数人违法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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