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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下“人治”和“法治”的利害关系。

火烧 2010-05-1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人治与法治的利害关系,强调宪法地位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分析毛泽东思想对法治体系的影响,指出人治转向法治的必要性及历史意义。

浅谈一下“人治”和“法治”的利害关系。  

——或许能客观的找到一条左右都能接受的政治主张  

在现在的中国,可怕的问题还在于我们很多很多的人根本没有把宪法当成一回事情。而决定于这种局面出现的可怕后果,源至于我们依然延续了“人法”这个东西,不能被第二次再延续的事实。但事实上的延续,又被重新以“人法”的个人权威,以一系列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制,将宪法作了全面覆盖。  

所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不举例了),在现行版的法律面前,根本是无足轻重的。从客观的角度上看,依据“人法”治国,无论是哪个朝代,哪个国家,可能最终是导致社会时局动荡不稳定的一个关键原因。  

不过,新中国的成立,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们以毛泽东主席为主导的“人法”即第一部国家宪法是完全合理的,必须的,必然的;也同时是第一次的,首次的,重要的。因为,革命成功以后,要打造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决定于领导人民要走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道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无产阶级革命江山。这就是国家意志。  

但毛主席又深刻的意识到,仅一部国家宪法那是远远不够的。从战争年代到和平时期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方方面面的条款和条文,虽然有的过时了,有的依然实用,但没有一个总纲,是不行的。所以毛泽东提出了一部不朽的政治纲领“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并指明了这条路线是以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这便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总纲,即包括了经济内容在内的一系列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晚年的毛泽东,正是融会了理论与实践的无上追求,心中只有一个意志,要将那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这就是为什么要共产党的江山万万年,而不是“一代”、“两代”、“三代”。  

我们再回过头来简单的整理一下文中所要表述的东西(要点)。  

其中有两点是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第一点,由“人治”转向“法制”。  

我的观点,“人治”只能是由第一代领导人(着重号)来完成。依据宪法的神圣作用,第二代、第三代以至代代,只能是继承、实施和补充、完善的社会主义全面的法制建设。决不能允许有半点的“修正”。因为“修正”的结果,必然出现另一个“人治”,从而,改变这个国家的根本性质。也就是说,无论他改变了这个国家根本性质以后,暂时可能会出现怎样的状态,从严格的逻辑意义上说,已不再是“修正主义”的问题,而是彻头彻尾的“改朝换代”。无论人民的生活比以前那个时代好了许多还是差了许多,两种“人治” 的历史时空是不可以被重叠的。从逻辑上说,是没有“可比性”的。当然,为什么会“改朝换代”,能不能“改朝换代”的内在质因,则是另外一个话题所要讨论的。也就是说,中国能不能没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中国共产党,要不要“人民民主”的国家专政的问题。  

第二点,“人民民主”到全面“法制”化的完成。  

“人民民主”是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主席为了巩固红色江山,由“人治”转向“社会主义法制”的英明决断而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政治纲领。这个“纲领”,通过了长达十年的革命实践,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外交上、民族政策上,都无一例外地显示出了“人民民主”的法制作用,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普世”作用。具体的方面不一一例举。因为,在这里旨就“十年”历史的本质性层面上,作一个抽象性的认识概括。即“人民民主”所确立的国家性质,是以社会各阶层无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同利益诉求的政治主张,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围绕“人民民主”所形成、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法律体系所确立并保障的国家性质,是以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这就是由“人治”或“政治”到“国家法制”的全面完成。  

但是,历史的事实遗憾地告诉我们,“人民民主”下的“四大自由”被不讲阶级性质的“言论自由”所代替,不得不说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历史遗憾。  

最后申明一点,本观点即不属于左派也不属于右派,本观点属于毛泽东思想派。如果有人反对毛泽东思想,那么他就是对立于毛泽东思想派,即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而是彻头彻尾的反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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